土地租賃契約書(一)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印 花
右述當事人間就出租人所擁有之後詞土地約定下列之租賃事宜:
第一條甲方向乙方保證,乙方可依照下列方式使用甲方所有之後記土地。
標的物之用法與露天自用轎車停車場。
第二條甲乙雙方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元整,由乙方於每月底往甲方住所支付。
第三條租賃期間從本合約訂立日始至民國年月日止。
第四條依本合約第一條所約定,乙方租地使用之鋼筋水泥設施、水溝及其他一切工程之
維護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乙方歸還租地時,應以使用時之狀態交付予甲方,雖乙方租地所附屬之附件具有
殘留價值,乙方亦不得向甲方請求補償金。
第六條乙方不得讓渡根據本合約取得之租賃權或轉租。
第七條如末得甲方之容許,乙方擅自變更第一條所規定之租地使用法,與遲延支付租金
貳個月以上及違反第六條之規定時,甲方得毋須催告終止本契約。
第八條乙方若延期歸還租地,甲方得對乙方請求最後約定金一倍之賠償金。
第九條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附標的物之表示:
所在地:市段小段地號,公頃。
東南方部份坪︵如附圖所示︶︵圖略︶
出租人︵甲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承租人︵乙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