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Taiwan Textile Research Institute
動 火 作 業 申 請 單
一、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二、施作場所部門:
三、廠商名稱:聯絡人/監工:聯絡電話:
四、預計作業期間: 年 月 日時~ 年 月 日時止
五、動火作業區域: 館 樓 室
六、動火原因:電焊 氬焊 熔接 切割 研磨 活線作業 其他
七、危險因子:□ 布料 □ 棉花□易燃化學品 □其他
八、作業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工作內容概述:
※廠商相關人員注意事項: | ||||
作業前 | 1.動火作業必須事先申請,並由施作場所部門將申請單影本送交廠商,以利進行作業前、中、後檢點之用。 2.施作場所部門應於作業前對廠商進行施工附近環境危害之告知事項。 3.動火範圍內易燃物須隔離及警告標示,2公尺內淨空或舖設防火毯,且無失火之虞。 4.施作現場須自備滅火器,亦須派監火員在旁監視火花飛濺情況並加以改善。 5.施作區域須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得動火,該項作業前檢點工作由廠商負責。 6.氣體鋼瓶務必使用手推車直立固定並配備防爆逆止閥、覆蓋防火毯。 7.電焊機需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外殼必須接地使用壓接端子。 8.電線須充分絕緣與保護,不得搭接、裸露、散亂或影響通道安全。 9.施作人員須配戴適當之防護器具,含手套、面罩、護目鏡等。 | |||
作業中 | 10.切割、研磨、銲接、活線作業等,須有火星飛濺之預防措施。 11.動火作業中檢點由廠商負責,每隔2小時至少一次,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可隨時稽查。 | |||
作業後 | 12.動火作業完畢後觀察20分鐘,待餘燼熄滅後才能離開現場,離場前廠商應清除事業廢棄物,並使物品器具歸定位,該項作業後檢點工作由廠商負責。 | |||
簽核 | 申請廠商 | 作業場所負責人 | ||
安全衛生管理部門 | ||||
施作場所部門主管 | ||||
作業稽核及 改善追蹤 | ||||
註:1.本申請單簽核流程:廠商施作場所之作業場所負責人安全衛生管理部門施作場所部門主管核定。
2.核定後由施作場所部門將影本送交承攬商及安全衛生管理部門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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