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施工作業時間 | 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 ||||||||
工程名稱: 動火地點(區域):校 區 大 樓 (空間編號或場所名稱) 動火原因:□電焊 □氬焊 □熔接 □切割 □研磨 □活線作業 □其他 | |||||||||
施工廠商、人員注意事項(承攬商當日施工確認後填寫) | |||||||||
□1.動火範圍內易燃物須隔離,且無失火之虞。 □2.施工現場須自備滅火器。並須有第二人在旁監視火花飛濺。 □3.管線、儲槽及施工區域,須確定無安全顧慮後使得動火。 □4.氣體鋼瓶瓶身務必直立固定(例以鐵鍊上下固定鋼瓶或鋼瓶專用架等)。 □5.經承辦單位人員安排接電處使得用電。 □6.於有良導體或溼地區域施工時,電焊機須裝設自動防電繫裝置,避免漏電。 □7.切割、研磨、焊接、活線作業等,須有火星飛濺之預防措施,例防火毯遮蓋設備等。 □9.施工人員須配戴適當之防護具。 □10.電線須充分絕緣、不得勾搭、裸露,並不得散亂或影響通道安全。 □11.已完成避免觸動火警警鈴之預防措施;方式: □12.其他 承包商須指派人員監督。(簽名前請須確實將上述防護措施確認檢查) 監督者簽名: | |||||||||
簽章核准及指示說明
|
備註
1.適用範圍:校園內除昌明樓地下1樓設計工坊以外,舉凡使用電氣工具及能發生燃燒或熱之設備的作業都必須先行經過許可,例如火焰切割、氣焊、電焊、錫焊等作業,或使用氣動錘、鋼絲刷、鋼鋸、研磨機、電氣工具和有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在動火作業許可程序的管制範圍內。
2.動火作業:乃指位在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發火源的作業。
3. 動火作業管制區:乃指有儲存或運作可燃物或易燃物,並可能會因為火源或火花的出現,而構成危害安全之區域,因此此區域必須經過動火作業許可程序申請核可,才能進入施行動火作業。
4.動火作業須事先提出申請,並於許可後動火時,持憑本許可表告知施工場所負責人或現場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