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Taiwan Textile Research Institute
起 重 吊 掛 作 業 申 請 單
一、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二、施作場所部門:
三、廠商名稱:聯絡人聯絡電話:
監工:操 作 手:指 揮 手:
四、預計作業期間: 年 月 日時~ 年 月 日時止
五、吊掛作業區域:
六、吊掛物品:
七、作業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作內容概述:
※廠商相關人員注意事項: | ||
作業前 | 1.吊掛作業必須事先申請,並由施作場所部門將申請單影本送交廠商,以利進行作業前、中、後檢點之用。 2.施作場所部門應於作業前對廠商進行施工附近環境危害之告知事項。 3.操作、吊掛作業人員及起重機具,需備合格且有效期限內之證照,始得進行吊掛作業,包括吊掛作業申請、吊車操作手證照、吊掛手證照、起重機安檢合格證明及防滑舌片,由警衛負責檢查,不合格者禁止進入場區。其他項目由主承攬商執行作業前檢點。 4.操作司機憑此申請單始准進入工地,依規定及注意事項作業。 5.吊裝前需將使用範圍設置標示、作業範圍進行管制始得施工。 6.現場工作人員須戴安全帽。 7.吊掛前廠商須先行實施自動檢查,若有異常狀況,應先處理再進行吊掛作業。 8.吊鉤應有防脫舌片及距鋼索0.25公尺以上,應設過捲揚預防裝置/標示。 9.須使用經檢查合格之吊掛機具及吊索。 10.起重機運作時,須另指派一人在場指揮,嚴禁閒雜人員進入作業管制區。 | |
作業中 | 11.嚴禁人員站立或通過吊物下方。 12.若因吊掛機具操作造成人員及設備等損失,施工廠商必須負損害賠償之完全責任。 13.運轉中之吊車,駕駛者不得離座。 14.吊掛作業之地點選定,非必要勿於主要出入口從事吊掛作業(例如:大門、碼頭、側門等處),若非必要則將吊掛時間移至夜間或假日作業。 15.須有承攬商監工或其工安人員全程監督特殊作業過程,每隔兩小時至少巡檢一次,並記錄巡檢時間,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可隨時稽查。 | |
作業後 | 16.作業後離場前,廠商應進行檢點,包括廢棄物清除、物料器具歸定位、安全措施復原。 | |
簽核 | 申請廠商 | |
施作場所部門 | 採購申請人: 部門主管: | |
安全衛生管理部門 | □合格;進場施作□不合格;原因: 承辦人: 部門主管: |
註:1.申請時,請檢附車輛安檢合格証、吊車操作手證照及吊掛手證照。
2.本申請單簽核流程:廠商施作場所部門安全衛生管理部門核定。
3.核定後,正本由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留存,影本由申請廠商公告於作業現場。Ec06(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