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 附件五
檢查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稱 | 不合格數量 | ||||||
主辦機關 | 專案管理廠商 |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
檢查地點 | 檢查位置 |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一般規定 | 鋼筋籠吊放被卡,不得強壓。 | ||||||
鑽掘機抓斗被卡或鋼索斷裂而掉落,不得派潛水夫救援。 | |||||||
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等管理人員在現場行使指揮監督職務。 | |||||||
地質不良時導溝先回填或加強穩定液控制,以防崩塌事故。 | |||||||
墜落防止 | 導溝開口須設護蓋,強度能使人員、車輛安全通過,且為固定式。 | ||||||
沉澱池、棄土坑之安全護欄設置良好,以防人員墜落。 | |||||||
挖土時指派專人監督開口處安全,每次施作完成後護欄有復原。 | |||||||
開挖四周設置警告標示。 | |||||||
棄土坑之安全護欄在棄土時可部分拆卸,作業完成後將護欄復原。 | |||||||
感電防止 | 各分電盤裝設高速型漏電斷路器(額定感度電流30mA,跳脫時間0.1秒以內),使用電動工具接於負載,不得跳接。 | ||||||
鋼筋籠電焊作業電焊柄無脆裂,並使用絕緣手套及防護面罩。 | |||||||
交流電焊機使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二次側電壓在25V以下)。 | |||||||
橫越通道或勞工作業之電線架高或保護。 | |||||||
接地之發電機加裝漏電斷路器。 | |||||||
崩塌防止 | 沉墊池、棄土坑、導溝開挖1.5公尺以上,採鋼鈑樁作為擋土措施或採度安息角防止崩塌。 | ||||||
開挖深度超過1.5公尺採取適當之擋土措施及安全之上下設備,擋土支撐作業主管並在場監督。 |
機械管理 | 危險性機械進場前需作門禁管制,察看吊車、操作手、吊掛手之合格證,吊鉤防滑舌片及過捲揚裝置,合格後方可進場。 | |||
吊掛作業由受過吊掛訓練勞工進行,並派專人指揮。 | ||||
機械動作迴轉半徑內,禁止人員進入並派專人指揮。 | ||||
機械、車輛之運行路線及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法於事前決定並告知勞工。 | ||||
吊放鋼筋籠採三點吊法,並使用U型鎖扣以防滑脫。 | ||||
吊放鋼筋籠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
說明:1、本表供監造單位定期檢查使用,由檢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3、廠商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規定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4、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5、檢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6、本表應於連續壁作業前即實施檢查。
7、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檢查單位:
會同人員:
檢查人員:
露 附件五
檢查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稱 | 不合格數量 | ||||||
主辦機關 | 專案管理廠商 |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
檢查地點 | 檢查位置 |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一般規定 | 依地質鑽探調查結果擬定開挖計畫,內容包括開挖方法、順序、進度、使用機械種類、降低水位方法及土壓觀測系統。 | ||||||
開挖前先調查地下管線,並留下位置記號。 | |||||||
開挖作業中指派露天開挖作業主管在場指揮監督。 | |||||||
管制作業勞工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 |||||||
對地面水及地下水之排洩隨時加以注意。 | |||||||
於逆打工法作業量測空氣中氧含量及CO、CO2濃度,並實施足夠之通風。 | |||||||
墜落防止 | 開挖週邊設置安全防護,出土作業時護欄可部分拆卸由專人管制,人員靠近開口邊緣,作業完成後有將護欄復原。 | ||||||
棄土坑之安全護欄在棄土時可部分拆卸,作業完成後有將護欄復原。 | |||||||
開挖四周設置警告標示。 | |||||||
崩塌防止 | 開挖面之傾斜度保持在自由安息角內。 | ||||||
開挖邊緣每次在暴雨過後,加以檢查並加強防止滑動及崩塌之措施。 | |||||||
挖出之土方堆在開挖邊緣至少一公尺之外,施工機械設備不得置放於開挖邊緣。 | |||||||
開挖底部設置排水措施,隨時排出地面水、地下水。 | |||||||
準備砂袋,以緊急應變,並嚴禁超挖。 | |||||||
開挖深度≧1.5m以上設置擋土支撐,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有在場監督。 |
感電防止 | 接近高架線路於該線路上裝設絕緣防護套管。 | |||
各分電盤裝設高速型漏電斷路器(額定感度電流30mA,跳脫時間0.1秒以內),使用電動工具接於負載側,不得跳接。 | ||||
橫越通道或勞工作業之電線架高或保護。 | ||||
機械管理 | 開挖作業之機械設備及工具於每日開工前檢查。 | |||
挖土機迴轉半徑內,禁止人員進入並派專人從事開挖作業之指揮工作。 | ||||
機械、車輛之運行路線及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法於事前決定,並告知勞工。 |
說明:1、本表供監造單位定期檢查使用,由檢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3、廠商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規定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4、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5、檢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6、本表應於露天開挖作業前即實施檢查。
7、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檢查單位:
會同人員:
檢查人員:
擋 附件五
檢查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稱 | 不合格數量 | ||||||
主辦機關 | 專案管理廠商 |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
檢查地點 | 檢查位置 |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 |||||
合格 | 不合格 | ||||||
安全整備 |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在場指揮監督。 | ||||||
作業人員使用安全帽、安全帶。 | |||||||
作業前實施作業說明及危害告知。 | |||||||
起重機操作、吊掛作業人員有合格證。 | |||||||
危險性機械檢查 | 車輛進場有人員指揮。 | ||||||
吊卡車操作、吊掛作業人員有合格證。 | |||||||
吊掛鋼索及安全夾檢查合格。 | |||||||
吊掛作業半徑警示及人員淨空。 | |||||||
物料堆置 | 材料堆放不得超過四層。 | ||||||
材料堆放距離欄杆1m。 | |||||||
開挖安全 | 開挖區域邊緣設置欄杆。 | ||||||
挖土機作業半徑警示及人員淨空。 | |||||||
施工通道 | 設置爬梯供人員上下。 | ||||||
通道設置母索供人員使用安全帶。 | |||||||
用電設備檢查 | 電氣各回路裝漏電斷路器。 | ||||||
電焊機安裝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
電器設備有接地裝置。 | |||||||
電線架高使用。 | |||||||
危險性機械及吊掛作業檢查 | 起重機每日作業前實施檢點。 | ||||||
作業人員使用安全帽、安全帶。 | |||||||
吊掛鋼索及安全夾每日作業前實施檢點。 | |||||||
吊掛人員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 |||||||
吊掛H型鋼二點以上吊掛。 | |||||||
氧氣、乙炔分開放置,使用時以鐵架固定。 | |||||||
電焊防火檢查 | 電焊機安裝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
焊接區域設置滅火器。 |
說明:1、本表供監造單位定期檢查使用,由檢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3、廠商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規定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4、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5、檢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6、本表應於擋土支撐作業前即實施檢查。
7、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檢查單位:
會同人員:
檢查人員:
模 附件五
檢查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稱 | 不合格數量 | ||||||
主辦機關 | 專案管理廠商 |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
檢查地點 | 檢查位置 |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分配勞工工作及在現場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 ||||||
2. | 對作業器具、工具、材料經檢查後方才使用。 | ||||||
3. | 確實監督勞工使用安全帽、安全帶。 | ||||||
4. | 混凝土澆置作業前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已檢查模板支撐各部分之連接及斜撐裝置固定情形。 | ||||||
5. | 混凝土澆置期間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已帶領模板工共同巡視,並做適當之處理。 | ||||||
6. | 模板上突出之鐵釘已拔出或釘入。 | ||||||
7. | 模板拆卸後整理、堆置於指定區域,不得堆置勞工作業動線上。 | ||||||
8. | 禁止無關之人員進入作業區域。 | ||||||
9. | 地面及牆面開口等設置高≧90cm、立柱間距≦2.5m及中欄之安全護欄,並於其底部設高10cm之腳趾板。 | ||||||
10. | 未能設置護欄等防護措施之作業面架高1.1m之安全母索(最小斷裂強度應在2300公斤以上),並使勞工使用安全帶。 | ||||||
11. | 支柱間距恰當。 | ||||||
12. | 支柱間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穩固。 | ||||||
13. | 支柱與水平繫條架設及支柱墊底之墊木穩固。 | ||||||
14. | 模板、立柱之材質良好(無變形、裂痕、腐蝕)。 | ||||||
15. | 模板支撐之承板與貫材確實固定。 |
16. | 模板斜撐材足夠。 | |||
17. | 模板支撐搭接部分依規定妥為固定。 | |||
18. | 拆模之臨時工作架穩固。 | |||
19. | 總受電盤裝設≦100歐姆之接地線。 | |||
20. | 各分電盤設置漏電斷路器。 | |||
21. | 電動機具設置接地線。 | |||
22 | 橫越通道或勞工作業之電線已架高或保護。 |
說明:1、本表供監造單位定期檢查使用,由檢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3、廠商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規定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4、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5、檢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6、本表應於模板作業前即實施檢查。
7、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檢查單位:
會同人員:
檢查人員:
混 附件五
檢查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稱 | 不合格數量 | ||||||
主辦機關 | 專案管理廠商 |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
檢查地點 | 檢查位置 |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在現場監督。 | ||||||
2. | 禁止勞工乘坐於混凝土澆置桶上。 | ||||||
3. | 作業時攪拌器攪刀之護蓋不得開啟。 | ||||||
4. | 以起重機具或索道吊運之混凝土桶下方,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 ||||||
5. | 以起重機具吊運混凝土桶澆置混凝土時,指派信號人員指揮。 | ||||||
6. | 攪拌器及輸送管接頭銜接狀況良好。 | ||||||
7. | 指定安全出入口。 | ||||||
8. | 容積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漏斗之混凝土拌合機,有清掃裝置與護欄。 | ||||||
9. | 從事吊運混凝土桶之危險性機械進場前需作門禁管制,察看吊車、操作手、吊掛手之合格證,吊鉤防滑片及過捲揚裝置,合格後方可進場。 | ||||||
10. | 吊掛作業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 ||||||
11. | 混凝土壓送車輸送管等有觸及高壓線路之虞時,設置絕緣套管並派專人指揮,以保持安全距離。 | ||||||
12. | 樓板四周開口邊緣、管道間、樓梯開口等設置護欄等防護措施。 | ||||||
13. | 未能設置護欄等防護措施之作業面架高1.1m之安全母索(最小斷裂強度應在2300公斤以上),並使勞工使用安全帶。 | ||||||
14. | 支撐混凝土輸送管固定架應考慮一切可能之荷重及震動妥為設計。 | ||||||
15. | 輸送管需以鐵線固定,並加墊輪胎吸收震動,避免模板倒塌。 |
16. | 一般鋼管支柱每2公尺設足夠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 | |||
17. | 可調鋼管支柱超過3.5公尺,每2公尺設足夠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 | |||
18. | 澆置前需檢查模板支撐各部分之連接及斜撐是否安全,支撐之水平繫條是否足夠,澆置期間有支撐作業主管巡視。 | |||
19. | 禁止輸送管堆置於施工架上。 | |||
20. | 各分電盤裝設30 mA以下、0.1sec以內即跳脫之電流動作高速型漏電斷路器,使用電動工具接於負載側,不得跳接。 |
說明:1、本表供監造單位定期檢查使用,由檢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3、廠商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規定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4、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5、檢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6、本表應於混凝土作業前即實施檢查。
7、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檢查單位:
會同人員:
檢查人員:
施 附件五
檢查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稱 | 不合格數量 | ||||||
主辦機關 | 專案管理廠商 |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
檢查地點 | 檢查位置 |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 |||||
合格 | 不合格 | ||||||
作業主管 | 分配勞工工作並在現場監督勞工從事施工架組配、拆卸,作業材料經檢查無缺陷後方始用。 | ||||||
將作業時間、範圍及順序等告知作業勞工。 | |||||||
對組裝或拆卸作業人員之安全帽或安全帶監督確實使用。 | |||||||
施工架吊送指派吊掛手負責作業及指揮。 | |||||||
一般規定 | 作業人員穿著防滑性佳之膠鞋。 | ||||||
工作台、走道、階梯等無堆積物料阻礙通行及作業。 | |||||||
於施工架內側架設高1.1m之安全母索(最小斷裂強度應在2300公斤以上)。 | |||||||
上下二架間高度≧1.5m設置供勞工安全上下之階梯。 | |||||||
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台與構造物間之開口寬度超過20公分時,拆除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前,設置具有防墜強度之長條型安全網或補助板料。 | |||||||
飛落防止 | 吊升或卸放材料、器具、工具等使用吊索、吊帶等。 | ||||||
有鄰近或跨越工作走道部分設置斜籬或安全網。 | |||||||
設置警示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組、拆作業區域。 | |||||||
立架、附工作板橫架(腳踏板)、交叉拉桿無損傷狀況。 | |||||||
基腳下沉、滑動及斜撐材、索條、橫擋等補強材之狀況良好。 | |||||||
未因外牆施工有不當切除繫壁杆之情形。 | |||||||
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無損傷及腐蝕狀況。 | |||||||
倒塌防止 | 組立時在垂直向以≦5.5m、水平向以≦7.5m設有繫壁杆與結構物妥為連接。 | ||||||
拆除時繫壁杆每拆一層再拆除該層施工架。 | |||||||
危險機械管理 | 從事施工架吊運作業之起重機具經檢查合格。 | ||||||
過捲預防及過負荷預防裝置正常。 | |||||||
起重機操作手、吊掛手具合格證照。 | |||||||
吊掛作業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
說明:1、本表供監造單位定期檢查使用,由檢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3、廠商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規定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4、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5、檢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6、本表應於施工架作業前即實施檢查。
7、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檢查單位:
會同人員:
檢查人員:
鋼 附件五
檢查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稱 | 不合格數量 | |||||||
主辦機關 | 專案管理廠商 |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
檢查地點 | 檢查位置 |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 ||||||
合格 | 不合格 | |||||||
自主管理 | 1 | 對各施工項目、機具與設備已訂定自動檢查表,並落實檢查。 | ||||||
2 | 對危險性機械、作業主管、及勞工個人防護具,落實進場管制。 | |||||||
3 | 施工前確實告知勞工作業內容、危害因素。 | |||||||
4 |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於勞工作業前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取適當防護設施。 | |||||||
5 |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在場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安全防護具。 | |||||||
6 | 對特殊作業勞工實施預防災變教育,並留存記錄。 | |||||||
墜落防止 | 1 | 鋼構頂部、端口、開口部設立防護欄杆或警示設施。 | ||||||
2 | 於開口部作業之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 |||||||
3 | 高架作業無法設立欄杆處所設立安全網或安全母索,勞工確實鉤掛。 | |||||||
4 | 未設安全上下設施處所,嚴禁施工人員攀爬或行走。 | |||||||
5 | 勞工於鋼構底部或外伸構件處施工時,設立安全防墜設施。 | |||||||
6 | 鋼構未安裝鋼承鈑前張設垂直及水平安全網,安裝安全網人員使用防墜設施。 | |||||||
感電防止 | 1 | 用電設備設置漏電斷路器於用電側(30mA,0.1sec action)。 | ||||||
2 | 電力設備電纜線設置防止感電之設施,已架高,接頭或外觀無破損。 | |||||||
3 | 電焊設備加裝電擊自動防止裝置(二次側電壓低於25V)。 | |||||||
危險性機械 | 1 |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 | ||||||
2 |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吊掛作業人員取得合格證照。 | |||||||
3 | 起重機具使用符合規定之鋼纜,裝設防過捲與防吊舉物脫落之裝置,吊鉤標示最高負荷。(安則99.101.91.89) | |||||||
4 | 吊掛作業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 |||||||
5 | 起重機以固定架吊運高壓氣體鋼瓶(不得以鋼索綑綁)。 | |||||||
6 | 起重機吊運人員使用具護欄、安全母索及安全帶之乘箱。 | |||||||
其他注意事項 | 1 | 作業有物體飛落或非散之虞時,置放安全帽供勞工確實戴用。 | ||||||
2 | 工作走道、樓梯、工作場所未堆積物料妨礙人員出入。 | |||||||
3 | 無風或有油漆塗裝之近密閉場所設置通風與換風設備。 | |||||||
4 | 照明不足之工作場所設置照明設備。 |
說明:1、本表供監造單位定期檢查使用,由檢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3、廠商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規定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4、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5、檢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6、本表應於鋼構作業前即實施檢查。
7、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檢查單位:
會同人員:
檢查人員:
電 附件五
檢查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稱 | 不合格數量 | ||||||
主辦機關 | 專案管理廠商 |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
檢查地點 | 檢查位置 |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一般作業 | 電氣作業人員戴用防護具(絕緣性安全鞋、絕緣手套等)及活線作業器具。 | ||||||
近接高壓電路作業有安全距離標示或派員監視。 | |||||||
停電活線作業前告知勞工並派專人指揮。 | |||||||
發電機之接地功能正常。 | |||||||
入場電動機具設備通過漏電檢測。 | |||||||
對於導電性良好及臨時用電設備於各該電路設置高速型漏電斷路器並保持功能正常(額定感度電流30mA,跳脫時間0.1秒以內),使用電動工具接於負載側,不得跳接。 | |||||||
分電盤常保關閉,並設立警示標語。 | |||||||
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非合格之電器技術人員不得擔任。 | |||||||
分電盤線路之搭接,嚴禁跳過漏電斷路器。 | |||||||
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之設施。 | |||||||
電線已架高,且未浸水。 | |||||||
以插座、插頭接用電源,未裸線插接。 | |||||||
為防止電氣災害,備有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 |||||||
營造工地周圍有高壓線路通過時,施工前裝設絕緣護套並作警告標示。 | |||||||
電氣設備裝置及線路,依電業法規規定施工。 | |||||||
電氣器材及線路,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 |||||||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架上作業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並保持功能正常(二次側電應在25V以下)。 | |||||||
電焊機二次側有裝自動電擊防止裝置,電源側仍須經漏電斷路器,以保機體漏電時人員安全。 | |||||||
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
說明:1、本表供監造單位定期檢查使用,由檢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3、廠商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規定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4、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5、檢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6、本表應於電氣作業前即實施檢查。
7、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檢查單位:
會同人員:
檢查人員:
施 附件五
檢查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稱 | 不合格數量 | ||||||
主辦機關 | 專案管理廠商 |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
檢查地點 | 檢查位置 |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一般規定 | 專人操作施工電梯。 | ||||||
施工電梯使用時,標示最大荷重能力。 | |||||||
施工電梯操作方法及故障時之處理方法,於明顯處揭示。 | |||||||
嚴禁人員進入作業區域,並設置警告標示。 | |||||||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時,停止作業。 | |||||||
對作業器具、工具、安全帽及安全帶檢查後,方才使用。 | |||||||
大型施工電梯領有檢查合格證。 | |||||||
中型施工電梯實施荷重試驗,以確認安裝狀況。 | |||||||
墜落防止 | 組配作業人員確實使用適當之安全帽、安全帶。 | ||||||
攀登梯設置至頂部。 | |||||||
頂部平台設置高≧90cm之護欄。 | |||||||
設置搬器門扉未完成關閉前使搬器無法升降之連鎖裝置。 | |||||||
物體飛落防止 | 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及其它安全裝置之性能正常。 | ||||||
升降路塔、導軌支持塔之配件及安裝穩固。 | |||||||
施工電梯之固定位置堅固。 | |||||||
支持塔周圍設置圍柵或防止人員接近之設施。 | |||||||
螺栓、螺帽、螺釘、鍵、栓鍵及銷等無鬆脫。 | |||||||
感電防止 | 配線、可撓性電線無破損。 | ||||||
控制裝制等電器部分正常。 | |||||||
各分電盤裝設高速型漏電斷路器(額定感度電流30mA,跳脫時間0.1秒以內),使用電動工具接於負載側,不得跳接。 | |||||||
危險機械 | 從事吊裝施工電梯之危險性機械進場前需作門禁管制,檢查吊車、操作手、吊掛手之合格證,吊鉤防滑舌片及過捲揚裝置,合格後方可進場。 | ||||||
吊掛作業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 |||||||
吊具、鋼索無截斷、磨損、變形、扭結。 |
說明:1、本表供監造單位定期檢查使用,由檢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3、廠商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規定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4、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5、檢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6、本表應於施工電梯作業前即實施檢查。
7、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檢查單位:
會同人員:
檢查人員:
泥 附件五
檢查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稱 | 不合格數量 | ||||||
主辦機關 | 專案管理廠商 |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
檢查地點 | 檢查位置 |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一般規定 | 安衛人員經訓練合格具備證照。 | ||||||
安衛人員在場監督勞工作業及檢查安全防護具。 | |||||||
吊掛人員經訓練合格具備證照。 | |||||||
作業現場設置指揮人員。 | |||||||
作業範圍內設置吊裝管制區及警告標誌。 | |||||||
樓梯間作業前公告,並標示施工區域。 | |||||||
實施自動檢查,並做成記錄。 | |||||||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經訓練合格,並具備證照。 | |||||||
機具設備進場作業前經相關人員檢查合格,並留記錄。 | |||||||
個人防護具 | 作業人員進入工地胸前佩戴工作證。 | ||||||
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帽、頤帶並繫牢。 | |||||||
高架作業勞工使用安全帶。 | |||||||
墜落防止 | 施工架設置安全母索。 | ||||||
提供勞工上下之設備。 | |||||||
強風大雨來襲時使勞工停止作業。 | |||||||
開口安全護欄、防護網已設置。 | |||||||
物體飛落 | 作業現場設置管制區及警告標誌。 | ||||||
設備器具、手工具未堆放於開口邊緣。 | |||||||
吊掛作業鋼索未扭結、變形。 | |||||||
施工架上未擺放物料。 | |||||||
捲揚機安裝牢固。 | |||||||
手工具已繫失手繩。 | |||||||
材料堆放 | 石材進場前一天已通知相關人員。 | ||||||
施工動線暢通、障礙物已清除。 | |||||||
砂、水泥已事先規劃堆置於指定地點。 | |||||||
砂、水泥已集中整齊堆放。 | |||||||
感電防止 | 電線已架高、無橫越地面浸泡水中。 | ||||||
各分電路已設置漏電斷路器。 | |||||||
電氣設備已接地。 | |||||||
電線劣化絕緣不良已更換新品。 | |||||||
禁止使用無插頭電線直接插入使用。 | |||||||
工區內照明燈嚴禁轉為他用。 | |||||||
所有用電一律由電箱引接使用。 | |||||||
禁止活線作業。 | |||||||
停電時已指派專人管制或設置「禁止送電」等標示。 | |||||||
非電器人員禁止接線使用。 | |||||||
機具設備 | 機具設備進場作業前已經相關人員檢查合格,並留紀錄。 | ||||||
堆高機已標示荷重及載重。 | |||||||
堆高機操作人員經訓練合格。 | |||||||
環境保護 | 作業現場保持清潔,並設置垃圾桶。 | ||||||
雜物廢料已分類,並集中堆放到一定數量再清運出工區。 | |||||||
垃圾已每日派工清除。 | |||||||
適當樓層已設置衛生設備。 | |||||||
施工架外圍已設置防塵網。 |
說明:1、本表供監造單位定期檢查使用,由檢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3、廠商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規定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4、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5、檢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6、本表應於泥作作業前即實施檢查。
7、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檢查單位:
會同人員:
檢查人員:
隧 附件五
檢查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稱 | 不合格數量 | ||||||
主辦機關 | 專案管理廠商 |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
檢查地點 | 檢查位置 |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 |||||
合格 | 不合格 | ||||||
隧道作業 | 出入人員管制確實。(設置/管制/資料/確實) | ||||||
已訂定緊急救援方案及撤離計畫。 | |||||||
有緊急起吊設備。(豎坑深≧20m) | |||||||
有自救站、自救器,每日檢查,及自救訓練。 | |||||||
有通訊設備。(位置/保養/不斷電/通訊規劃) | |||||||
有檢測儀器。(易燃氣/有害氣體/氧氣/校正) | |||||||
有害氣體,合氧量測定頻率/紀錄已辦理,且符合規定。 | |||||||
禁止焊接/氣割/點火/吸煙。 | |||||||
通氣設備/狀況(氧/流度)及照明設備已辦理,且符合規定。 | |||||||
有緊急供電系統。(設置/保養/立即啟動並聯) | |||||||
電力系統應與外物絕緣/管(線)路吊掛整齊。 | |||||||
不得儲存易燃物品。(入口30m內/隧道內) | |||||||
氣壓作業 | 作業中,現場有安衛人員。 | ||||||
勞工半年健康檢查紀錄(醫療/暴露時間)已辦理,且符合規定。 | |||||||
作業人員配戴識別證。 | |||||||
加壓室操作員訓練紀錄/執照已辦理,且符合規定。 | |||||||
急救站內,有合格技術員值班。 |
說明:1、本表供監造單位定期檢查使用,由檢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3、廠商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規定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4、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5、檢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6、本表應於隧道作業、氣壓作業前即實施檢查。
7、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檢查單位:
會同人員:
檢查人員:
附件五
局限空間作業安全檢查表
檢查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稱 | 不合格數量 | ||||||
主辦機關 | 專案管理廠商 |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
檢查地點 | 檢查位置 |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 |||||
合格 | 不合格 | ||||||
設施 |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已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 ||||||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已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實施換氣時,不得使用純氧。 | |||||||
使勞工從事隧道或坑井之開鑿作業時,為防止甲烷或二氧化碳之突出導致勞工罹患缺氧症,已於事前就該作業場所及其四周,藉由鑽探孔或其他適當方法調查甲烷或二氧化碳之狀況,依調查結果決定甲烷、二氧化碳之處理方法、開鑿時期及程序後實施作業。 | |||||||
自主管理 |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於當日作業開始前、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已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 | ||||||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對進出該場所勞工,已予確認或點名登記。 | |||||||
使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或其鄰接場所作業時,已將下列注意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使作業勞工周知;有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事項。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測定儀器、換氣設備、聯絡設備等之保管場所。缺氧作業主管姓名。 已禁止非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擅自進入缺氧危險場所;並已將禁止規定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 |||||||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已於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下列監督事項: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第十六條規定事項。當班作業前確認換氣裝置、測定儀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及其他防止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設備之狀況,並採取必要措施。監督勞工對防護器具或設備之使用狀況。其他預防作業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必要措施。 | |||||||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已指派一人以上之監視人員,隨時監視作業狀況,發覺有異常時,應即與缺氧作業主管及有關人員聯繫,並採取緊急措施。 | |||||||
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已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
防護具使用 |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勞工有因缺氧致墜落之虞時,已供給該勞工使用之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未置備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員使用。 | |||||||
未於缺氧危險作業場所置救援人員,於其擔任救援作業期間,未提供並使其使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 |||||||
其他 | 對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加強通風。 | ||||||
高度超過1.5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
使用150伏特以上之電動機具,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鋼筋上等場所使用電動工具或臨時用電設備,未於各該電路設置漏電斷路器。 |
說明:1、本表供監造單位定期檢查使用,由檢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3、廠商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規定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4、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5、檢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6、本表應於局限空間作業前即實施檢查。
7、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檢查單位:
會同人員:
檢查人員:
附件五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表
檢查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稱 | 不合格數量 | ||||||
主辦機關 | 專案管理廠商 |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
檢查地點 | 檢查位置 |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 |||||
合格 | 不合格 | ||||||
固定式起重機 | 起重機具經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 ||||||
起重機具操作人員、吊掛人員經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 |||||||
起重機具已設置過捲預防裝置,吊掛用具已符合規定並設置防止吊物脫落裝置,使用之吊鏈、鋼纜已符合規定。 | |||||||
於起重機具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 |||||||
設置於屋外之走行起重機,設有固定基礎與軌夾等防止逸走裝置,其原動機馬力能在風速每秒十六公尺時,仍能安全駛至防止逸走裝置之處;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採取使防止逸走裝置作用之措施。 | |||||||
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但無虞危險或採其他安全措施,確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 |||||||
操作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 |||||||
組配、拆卸或爬升高度時,選派適當人員從事該作業,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 |||||||
以塔式起重機進行高層建築工程等作業,於該起重機爬升樓層及安裝基座等時,事前擬妥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並採穩固該起重機等必要措施,以防止倒塌。 | |||||||
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禁止工作。 | |||||||
設置於室外之伸臂起重機,因強風來襲而有起重機伸臂受損之虞者,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 |||||||
起重機之操作,依原設計之功能、用途、操作方法及負荷條件吊升荷物,不得以任何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 |||||||
起重機作業時,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或有發生危害之虞之範圍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作業。 | |||||||
移動式起重機 | 起重機具經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 ||||||
起重機具操作人員、吊掛人員經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 |||||||
起重機具已設置過捲預防裝置,吊掛用具已符合規定並設置防止吊物脫落裝置,使用之吊鏈、鋼纜已符合規定。 | |||||||
於起重機具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 |||||||
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作業中發生翻倒、被夾、感電等危害,於事前調查該起重機作業範圍之地形、地質狀況、作業空間、運搬物重量與所用起重機種類、型式及性能等,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 |||||||
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但無虞危險或採其他安全措施,確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 |||||||
操作人員或駕駛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或駕駛室。 | |||||||
組配、拆卸時,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 |||||||
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禁止工作。 | |||||||
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時,將其吊桿長度縮至最短、傾斜角降為最小及固定其吊鉤。必要時,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得採用吊桿定位警示裝置,提醒注意。 | |||||||
起重機之操作,依原設計之功能、用途、操作方法及負荷條件吊升荷物,不得以任何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 |||||||
起重機作業時,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或有發生危害之虞之範圍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作業。 | |||||||
人字臂起重桿 | 起重機具經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 ||||||
起重機具操作人員、吊掛人員經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 |||||||
起重機具已設置過捲預防裝置,吊掛用具已符合規定並設置防止吊物脫落裝置,使用之吊鏈、鋼纜已符合規定。 | |||||||
於起重機具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 |||||||
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為預防吊桿動搖,致人字臂起重桿破損,採取吊桿固定緊縛於主桿或地面固定物等必要措施。 | |||||||
操作人員於起重桿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 |||||||
組配、拆卸時,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 |||||||
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禁止工作。 | |||||||
起重機之操作,依原設計之用途、操作方法及負荷條件吊升荷物,不得以任何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 |||||||
起重機作業時,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或有發生危害之虞之範圍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作業。 | |||||||
升降機 | 升降機具經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 ||||||
升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 |||||||
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維持其效能。 | |||||||
對於設計上專供載貨用之升降機,不得搭載人員。 | |||||||
將升降機之操作方法及故障時之處置方法等,揭示於使用該升降機有關人員易見處。 | |||||||
對於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增設拉索以防止升降機倒塌。 | |||||||
從事室外升降機之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之檢修、調整、組配或拆卸等時,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 | |||||||
從事室外升降機之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之檢修、調整、組配或拆卸等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 | |||||||
從事室外升降機之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之檢修、調整、組配或拆卸等時,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禁止工作。 | |||||||
對於設置室外之升降機,發生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於再使用前,就該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制動裝置、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鋼索或吊鏈、導軌、導索結頭等部分,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 |||||||
營建用提升機 | 營建用提升機具經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 ||||||
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 |||||||
營建用提升機,於捲揚用鋼索上加註標識或設警報裝置等,以預防鋼索過捲。 | |||||||
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不得乘載人員。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 |||||||
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採取防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範圍之設備或措施。 | |||||||
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於搬器下方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落下。 | |||||||
對於營建用提升機,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增設拉索以預防其倒塌。 | |||||||
從事檢修、調整、組配、拆卸作業時,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 | |||||||
操作人員於運轉中,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 |||||||
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 | |||||||
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禁止工作。 | |||||||
吊籠 | 吊籠經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 ||||||
吊籠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 |||||||
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考量吊籠自重、積載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 | |||||||
吊籠之工作台上,不得設置或放置腳墊、梯子等供勞工使用。 | |||||||
吊籠運轉中,禁止操作人員擅離操作位置。 | |||||||
對勞工於吊籠工作台上作業時,使勞工佩戴適當之安全帶及安全帽。 | |||||||
吊籠使用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下方之危險區域,並設置警告標示。 | |||||||
吊籠於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勞工作業有發生危險之虞時,禁止工作。 | |||||||
使用吊籠作業時,於夜間或光線不良之場所,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 | |||||||
簡易提升機 | 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 ||||||
簡易提升機設置完成時,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 |||||||
簡易提升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維持其效能。 | |||||||
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搭乘人員。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
說明:1、本表供監造單位定期檢查使用,由檢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3、廠商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規定之缺失者,其扣罰處置方式參照本須知附件四「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點檢查事項)」說明事項辦理。
4、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5、檢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6、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檢查單位:
會同人員:
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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