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墜落風險安全稽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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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

附件四

一)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檢查事項)


                             檢查日期:

工程名稱


不合格數量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


承攬廠商


檢查地點


檢查位置


檢查項目

檢查結果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合格

不合格

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

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使用高空工作車,或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設施。




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裝設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




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




高差超過二層樓或七‧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張設安全網,且其下方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未具有障礙物。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平台從事貨物、機械等之吊升,鋼索於負荷狀態且非不得已情形下,使人員進入高度二公尺以上平台運搬貨物或駕駛車輛機械,平台採取設置圍欄、人員使用安全母索、安全帶等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




有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虞

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不含自動式焊接者),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線距離,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




從事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對高壓電路使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或未使勞工之身體、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有立即發生倒塌、崩塌危險之虞

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五‧五公尺、水平方向七‧五公尺內,與穩定構造物妥實連接。




露天開挖場所開挖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或有地面崩塌、土石飛落之虞時,設擋土支撐、反循環樁、連續壁、邊坡保護或張設防護網之設施。




隧道、坑道作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設置支撐、岩栓或噴凝土之支持構造及清除浮石;隧道、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有崩塌或土石飛落,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清除浮石或邊坡保護之措施,進出口之地質惡劣時,採鋼筋混凝土從事洞口之防護。




模板支撐支柱基礎之周邊易積水,導致地盤軟弱,或軟弱地盤應強化承載力。




有立即發生火災、爆炸危險之虞

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安全無虞。




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有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火災、爆炸之作業場所,於作業前測定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或其濃度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點火源之機具。




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火災、爆炸之工作場所,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有危險物洩漏致危害作業勞工之虞,指定專人依規定將閥或旋塞設置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對於設置熔融高熱物處理設備之建築物及處理、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設有良好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蒸氣爆炸之必要措施。




局限空間作業場所,未使用純氧換氣。




有立即發生中毒、缺氧危險之虞

於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合物之儲槽內部、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在未設有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供給作業勞工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佩戴使用。




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丙類第一種或丁類物質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時,設置適當之溫度、壓力及流量之計測裝置及發生異常之自動警報裝置。




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丙類第一種及丁類物質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設遮斷原料、材料、物料之供輸、設卸放製品之裝置、設冷卻用水之裝置,或供輸惰性氣體。




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丙類第一種或丁類物質時,設洩漏時能立即警報之器具及除卻危害必要藥劑容器之設施。




在人孔、下水道、溝渠、污(蓄)水池、坑道、隧道、水井、集水(液)井、沈箱、儲槽、反應器、蒸餾塔、生(消)化槽、穀倉、船艙、逆打工法之地下層、筏基坑、溫泉業之硫磺儲水桶及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一)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硫化氫濃度超過十PPM或一氧化碳濃度超過三十五PPM時,應確實佩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及安全索。

(二)確實佩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時,置備通風設備予以適當換氣,或置備空氣中氧氣、硫化氫、一氧化碳濃度之測定儀器,並隨時測定保持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硫化氫濃度在十PPM以下及一氧化碳濃度在三十五PPM以下。




說明:1、本表供機關及監造單位定期稽查使用,由稽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安全衛生費用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本表係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610日勞檢4字第0940028724號令第1次修正發布之「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訂定,廠商有前述缺失時,應要求作業人員暫停作業至改善完成,該稽(檢)查缺失應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計算扣罰。

3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本表之缺失者除應限期改善並要求作業人員暫停作業至改善完成外,每次扣罰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4、稽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5、本表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其他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情事予以修訂。

會同單位:

稽查單位:



會同人員:

稽查人員:



附件四

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二)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5點檢查事項)



                             檢查日期:

工程名稱


不合格數量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


承攬廠商


檢查地點


檢查位置


檢查項目

檢查結果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合格

不合格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

邊緣及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有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上列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之措施。




二十公尺以下高處作業,宜使用於工作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等方式作業,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手執閃光指揮棒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固定後之強度能抵抗七十五公斤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材質尺寸之規定。惟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焊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




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13(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一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及吊裝台吊運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14253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開挖深度超過一.五公尺者,應設置擋土支撐或開挖緩坡;但地質特殊,提出替代方案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並經機關或監造單位備查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4750 A2067




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模板支撐、鋼構組配、隧道等挖掘及隧道等襯砌等之營造作業,應指派各作業主管人員於作業現場監督指揮。




說明:1、本表供機關及監造單位定期稽查使用,由稽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安全衛生費用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規定之情事該稽(檢)查缺失應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計算扣罰。

3廠商違反前述規定之情事,而未立即(部分)停工或未於規定期限改善完成者,除應限期改善外,每次扣罰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稽(檢)查缺失則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3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4、稽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5、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稽查單位:



會同人員:

稽查人員:



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三)

附件四


                             檢查日期:

工程名稱


不合格數量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


承攬廠商


檢查地點


檢查位置


檢查項目

檢查結果

缺失情形/改善期限

合格

不合格

安全衛生管理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常駐工地。




依規定提送安全衛生計畫(含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依規定辦理安全衛生自動檢查。




依規定辦理勞工教育訓練。




依規定設置安全告示牌。




設置緊急救援或消防編組。




依規定成立協議組織。會議紀錄落實執行。




工區內禁止置放酒精性飲料,且禁止具有醉意之人員進行工作及在工作時段(含午休及晚休)飲酒。




工區中人員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另詳說明2




個人
防護具

工區中人員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另詳說明2




銲接作業使用適當防護(護目鏡、手套)。




高架作業配帶安全帶及安全母索。




破碎機具進行作業使用適當防護(手套、耳塞、護目鏡、口罩)。




墜落防止

高差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或開孔,設置護欄、護蓋、安全網或配帶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30公分以上之踏板、裝設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




高差1.5公尺以上場所,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使用合梯,符合規定(堅固構造、不得損傷或腐蝕、梯腳與地面之角度在75度內、梯腳間有繫材扣牢、安全之梯面)。




使用之移動梯,符合規定(堅固構造、不得損傷或腐蝕、寬度30公分以上、採取防止滑溜或轉動之措施)




護欄高度90公分以上,包含上、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




崩塌防止

施工架之垂直方向5.5公尺、水平方向7.5公尺內,與穩定構造物妥實連接。




施工構台及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人妥為設計。




露天開挖作業,其垂直開挖深度在1.5公尺以上,且有崩塌之虞,應設擋土支撐。




感電防

電氣作業人員是否戴用防護具(絕緣性安全鞋、絕緣手套等)及活線作業器具。




近接高壓電路作業是否有安全距離標示或派員監視。




停電活線作業前是否告知勞工並派專人指揮。




發電機之接地功能是否正常。




入場電動機具設備是否通過漏電檢測。




對於導電性良好及臨時用電設備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高速型漏電斷路器並應保持功能正常(額定感度電流30mA,跳脫時間0.1秒以內),使用電動工具應接於負載側,不得跳接。




分電盤應常保關閉,並設立警示標語。




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非合格之電器技術人員不得擔任。




分電盤線路之搭接,嚴禁跳過漏電斷路器。




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之設施。




電線應架高,且避免浸水。




應以插座、插頭接用電源,避免裸線插接。




為防止電氣災害,應備有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營造工地周圍有高壓線路通過時,施工前應裝設絕緣護套並作警告標示。




電氣設備裝置及線路,應依電業法規規定施工。




電氣器材及線路,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架上作業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並應保持功能正常(二次側電應在25V以下)。




電焊機二次側有裝自動電擊防止裝置,電源側仍須經漏電斷路器,以保機體漏電時人員安全。




對於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吊掛作業

吊掛作業不得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不得進入吊掛物下方。




不得使用吊車吊運人員。




吊車應有年度檢查合格證明、吊車操作手應有訓練合格證。




吊車應標示合格編號、吊升荷重、定額速度。




吊掛設備應符合規定(鋼索、防滑舌片、過捲揚、過負荷警報裝置)。




吊車不得非法拼裝。




物料管理

分類堆置整齊,符合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不影響照明,不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不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不減少自動灑水器及警報器有效使用,不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高壓氣體容器應依規定儲存、搬運、使用。




環境保護

設置沖洗設備,確實進行沖洗作業(含車體)。




地面灑水,餘土覆蓋,工區無塵土飛揚。




工區地面無積水、油污、污泥等污染。




環境、房舍、廁所保持清潔,設置適量廁所。




污水、污泥排放符合標準。




噪音管制定期檢測,符合標準。




交通維持管制

車輛、施工機具進出工地佔據公路作業時,設置交通管制員維持交通安全。




施工交通安全管制、警示設施應適當。




覆蓋板應防滑、平順、密接。




工區周圍道路無坑洞,平整。




臨時行人通道之安全設施應適當。




應設置圍籬、防溢座、警示設施,並加以清洗、維護。




廠商之大型施工機具(如挖土機、推土機、壓路機、吊車‧‧‧等等),且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者,應於駕駛座旁或顯明處,噴漆標明所有者及聯絡電話。




火災防護

應設置消防設施,設備數量應足夠,並檢查維護。




易燃易爆物2公尺內不得放置及使用著引火物。




工區位於菸害防制法明訂禁止吸菸之場所,或於密閉、局限空間及有發生火災或爆炸之虞工作場所,禁止人員吸菸。




說明:1、本表供機關及監造單位定期稽查使用,由稽查人員及相關單位會同人員簽認,並作為安全衛生費用扣罰之依據;廠商之相關檢查表內容可參考本表格訂定。

2、廠商工區中人員有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或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之缺失時,除禁止該人員繼續作業外,每人次扣罰新臺幣三千元整,該項則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3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缺失除限期改善外,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惟該項重複發生之缺失不再併入當次稽(檢)查缺失數量重複扣罰

4、稽查缺失應由監造單位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非經監造單位複驗合格,廠商不得進行後續施工,缺失經複驗合格後,應檢附改善資料送機關備查。

5、本表得依現場實際狀況修訂。



會同單位:

稽查單位:



會同人員:

稽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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