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清潔維護作業環境危害告知與安全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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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契約之工作內容及規範進行修訂,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可洽環安組詢問】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承攬作業環境危害因素告知單【範例】


(原承攬商若再承攬,需將本告知單詳細告知並比照辦理,且應備有紀錄存查)

工程

名稱

OOO工程/勞務

作業

項目

儀器設備安裝工程施工

維修保養其他 清潔維護

作業

期間

日起

日止

  1. 作業環境說明

  1. 工作範圍:和平校區(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包括行政大樓(包括0702教室、0706教室、0206教師休息室、3F營繕組外陽台)、教育大樓(包括4F5F共同使用之普通教室及1313教室、1508B)、文學大樓。(包含3F4F5F共同使用之普通教室)、綜合大樓、研究大樓、藝術大樓、圖書館、體育館(含游泳池、司令台、室內外球場,不含操場)、特教大樓、愛閱館、藝創基地(樓梯、廁所、趙慕鶴故居)、活動中心、四維路單身宿舍、資源回收場及垃圾場、無委外經營時蘭苑1樓餐廳廁所及校門兩側之刷卡室、駐警室及廁所清潔、校園內2座收費亭內外清潔維護。

  2. 工作內容:

  1. 教室、教師休息室之清掃及拖拭。

  2. 走道、樓梯之地面打掃及拖拭。

  3. 校區所有廁所之洗手檯、馬桶、小便斗及地面清洗、牆面清潔、垃圾清理及衛生紙、洗手乳液之補充,含哺給乳室。(衛生紙架、洗手乳給皂器如有損壞需立即告知甲方事務組維修)

  4. 走道之玻璃窗、框、門框、門板及標示牌、垃圾箱、電梯、滅火器擦拭。

  5. 公共區域垃圾箱之垃圾收集、分類、清理、清運。

  6. 各大樓屋頂拔草、樹木、垃圾清潔、廢棄物清除(颱風雨季期間配合加強清理)

  7. 資源回收場及垃圾場:場地整理清潔衛生保持無臭、無異味,回收物及一般廢棄物收集、分類、清理、清運,每日秤重與紀錄每項資源回收重量,登錄於紀錄表,並繳回事務組存查。

  8.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 工作時間及使用工具:詳工作規劃書。

二、潛在之危害

生物性感染危害衝撞、被撞物體破裂

感電火災局部振動

墜落、滾落爆炸化學性危害(清潔劑)

崩(倒)塌缺氧粉塵危害

物料掉落溺水與高低溫之接觸

跌倒交通事故與有害物接觸

夾、捲、切、割、擦傷中毒輻射曝露及污染

其他

  1. 作業區可能危害因素

  1. 作業區內可能因地面濕滑、油污,作業人員會有滑倒之虞。

  2. 手推車之柵欄鐵條如有焊接鬆脫、斷裂等情形,對操作人員會有戳、刺、夾等危害之虞。

  3. 使用作業工具、人力推車或機動車輛等,如操作不當會發生意外情形,會造成身體受刺、割、切、戳、撞、壓、夾、擠等傷害之虞,同時需注意物料掉落。

  4. 裝卸物品起落如有作業不慎,會有物品墜落壓傷、或機件夾傷等危害之虞。

  5. 作業區內有電氣開關(插座),有感電之虞。

  6. 玻璃清潔、大樓屋頂拔草、樹木等作業區等內有高處墬落、滾落之虞。

  7. 校園應注意雙向來車,有發生交通事故之虞。

  8. 清潔工作會使用漂白水,化學性危害(清潔劑)之虞。

  9. 作業區內有師生走動,有衝撞、被撞之虞。

  1. 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1. 承攬人應告誡所僱勞工,不可從吊舉物下方通過。

  2. 工作場所地面應儘量平坦,避免有鼓起或凸出物件,如無法避免,應加防護或警告標示。

  3. 樓梯間、地下室等昏暗工作場所,應裝設適當之照明設備。

  4. 滑倒、跌倒災害防止:

  1. 作業人員應著防滑工作鞋。

  2. 地板擦拭後保持乾燥,看到水漬、油漬要立即清除。

  3. 不要跑跳。

  4. 走動時注意地面是否有堆置物品或凹凸物。

  5. 照明保持充足。

  1. 墜落災害防止:

  1. 作業期間如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建議使勞工停止作業。

  2. 使勞工從事高架(空)作業時,建議優先使用經檢查合格之高空作業機具。

  3. 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人員需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訓練合格,且相關機具需經自動檢查合格。

  4. 施工場所高度差超過1.5公尺,承攬商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如移動 梯、合梯等)

設置之梯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有堅固之構造。

  2. 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3. 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4. 應有防止梯子移位、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設置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有堅固之構造。

  2. 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3. 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内,且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

  4. 有安全之梯面。

  1. 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2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CNS14253 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四、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1. 化學品噴濺災害防止:

  1. 使用口罩、橡膠手套和防水圍裙,最好也使用護目鏡保護眼鏡以避免被噴濺到。如果漂白水濺入眼睛,須立刻以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並即就醫診治。

  2. 在通風良好處配製和使用漂白水。

  3. 擦拭消毒的接觸時間建議超過10分鐘,之後可再以清水擦拭,以降低異味。浸泡消毒的接觸時間建議超過30分鐘。

  1. 感電災害防止:

  1. 設備安裝時(如燈具)應先關閉電源,禁止活線作業。

  2. 環境或工作人員手部潮濕時不得從事作業,以免感電。

  3. 承攬商嚴禁私自裝配臨時配電盤、配接電源。

  4. 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應於各機具之連接 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設置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 路器。

  5. 電動機具金屬製外殼非帶電部分,應予以接地。

  6. 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應予固定並加以保護。

  7. 設備應確實接地。

  8. 如對電氣設備有疑問,請洽業務承辦單位轉請本校營繕組或其它管理單位配合辦理。

  1. 被撞災害防止:

  1. 本校區人員、車輛往來頻繁,走動時應左右觀看,不要快跑。

  2. 夜間施工作業人員應著反光背心,且隔離設施上應有閃光警示燈或反光標示等警 示設備,以防止夜間車輛或人員誤闖施工場所。

  3. 於地下室作業時,應保持照明,注意來車。另若為單獨作業時,應於作業前告知其它工作者。

  1. 切割、捲、夾災害防止:

  1. 圓鋸機、研磨機、切割機等使用時,禁止取下護罩,操作者需配帶護目鏡。

  2. 安裝、維修或使用之機械,如傳動帶、傳動輪、齒輪、轉4軸等易使施工人員作業被壓、夾、捲入、切、割、擦傷者, 應設防護罩或護欄。

  3. 機械修理作業應停機,為防止他人操作起動裝置,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

  4. 對於油壓、氣壓或彈簧等彈性元件等可能存在殘壓危害者,應採釋壓、關斷或阻隔之適當設施。

  5. 廠商若自備扇風機(工業用電扇),縫隙不可過寬而導致捲入,應設護圍或護網。

  1. 物料掉落災害防止:

  1. 吊掛或吊籠作業之吊車需有過捲揚防止裝置、防滑舌片、並檢查鋼索是否良好,操作時需有指揮手及安全戒護人員。

  2. 吊掛作業人員應配戴安全帽、安全鞋及安全帶,並且安全帶應固定於安全母索或牢固地點。

  3. 嚴禁吊掛作業人員隨吊掛物品吊昇,並應防止吊掛物品發生墜落。

  4. 吊籠作業之人員應佩帶安全帽及安全帶,並且安全帶應固定於安全母索上。

  5. 吊籠作業安裝吊車時,應依法固定於牢固處所。

  6. 作業時,應禁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之下方。

  7. 從事檢修、調整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負責監督指揮工作。

  8. 強風或大雨等惡劣氣候下,有導致作業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1. 其他注意事項:

  1. 如有清洗、擦拭、油漆等使用有機溶劑作業,承攬商應提供作業勞工必要之防護具,如活性碳口罩等。

  2. 作業人員工作前、中嚴禁飲酒或飲用含酒精飲料。

四、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1. 本校為無菸校園,違者,將依菸害防制辦法開罰。

  2. 倘涉及特殊作業(如動火、高架、特殊電氣、吊掛、吊籠、侷限空間等作業),施作前需個案提出本校「特殊作業申請表」。

  3. 乙方應自行為其僱用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其他必要之保險。

  1. 作業區及其他部門之設備不得擅動,且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未指定作業場所。每日作業後清理,物料及工具應妥善置放整齊。

  2. 承攬人施工期間於本校校區內發生災害,應立即通報本校守衛室、使用單位負責人、營繕組及環安組。若發生下列職業傷害事故之一時,須另於8小時內向轄區勞動檢查機構通報,並應接受調查及出席事故檢討會議:

  1. 發生人員死亡事故者。

  2. 發生災害罹災人數近三人以上者。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者。

以上發生之事故現場除非必要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1. 交付本校「承攬商施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請承攬商進入本校校區及實驗()場所施工前,必須確認了解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且應遵守本校實驗室安全衛生守則及其他安全衛生規範事項,以免發生意外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承攬廠商

本告知單之安全衛生事項,經本校承辦單位開工前告知且已充份瞭解,若有再承攬情事,將負責詳細轉知該內容使再承攬商了解,並要求遵守。

承 攬

負 責 人


承 攬 商

工作場所負責人


危害告知日期

本校相關單位

請購單位

承辦人員


請購單位主管


環 安 組

職安人員


環安組主管


總務長


備註

1.本危害因素告知單一式三份請購單位、承攬商環安組各執一份。

2.危害告知時,承辦人員應拍照並記錄(含現場施作地點,並於繳交告知單時一併送繳。

3.上述事項承攬商務必確實遵守,若有違反則依本校規定處予警告或罰款,若造成本校任何損失,承攬商應負賠償責任。

4.以上未能詳列事項,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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