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作業手冊

格式
doc
大小
6.74 MB
頁數
97
上傳者
張志銘
收藏 ⬇️ 下載檔案
提示: 文件格式为 Word(doc / docx),轉換可能會出現排版或格式的些許差異,請以實際檔案為準。
此檔案建立於 2011-02-18,离现在 14 250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營造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作業手冊













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

中華民國1003


壹、前言 1

貳、安全管理的內涵 2

參、安全衛生政策與理念 2

一、企業經營者應有之安全衛生理念 2

二、以安全為核心價值的經營政策 2

肆、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人員 3

一、組織及人員 3

二、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各級主管職責 4

三、營造業作業主管及職責 5

四、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7

伍、施工安全風險評估 11

一、規劃風險評估之實施單位 11

二、辨識出所有的作業或工程 12

三、辨識危害及後果 13

四、評估危害的風險 13

五、決定降低風險所採取之控制措施 13

六、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15

陸、承攬管理 16

一、承攬人之選擇及評估 16

二、實施危害告知 17

三、原事業單位共同作業之管理 18

四、原事業單位之認定 21

五、設備安全管理責任之認定 24

柒、採購管理 24

捌、變更管理 24

玖、實施進場管理 25

一、勞工進場管制 25

二、新進作業人員之教育訓練 26

三、施工機具進場管制 27

拾、實施作業許可管制 27

拾壹、推行營造安全施工循環 28

一、營造安全施工循環 28

二、每日的安全施工循環 28

拾貳、稽核管理 34

一、稽核事項 34

二、稽核程序 35

三、稽查紀錄及追蹤處理 35

拾參、緊急應變及急救體系 35

一、緊急應變編組 35

二、緊急應變處理流程 36

三、緊急應變之訓練及演練 36

四、醫療及急救體系 37

五、職業災害調查處理統計分析 37

附件 38

營造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作業手冊

壹、前言

鑑於傳統營造工地管理只注重工程進度及品質,卻忽略了施工過程的安全問題,致職業災害發生機率較一般行業為高,工地一旦發生職業災害,因處理災害現場及接受調查等導致作業之停頓,將造成工期延宕;另需支付罹災者的補償,事業主或其代理人(包括執行業務之人、工作場所負責人等)也將面臨法律責任之追究(如圖1.1),其後果往往是當初所料想不及的。為協助營造業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工作,透過安全衛生規劃、執行、查核與改善(P.D.C.A)的管理循環機制,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達到保護勞工之目的,特編製此營造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作業手冊。



1.1 職業災害雇主或其代理人應負法律責任示意圖

貳、安全管理的內涵

安全管理係透過管理行為將組織中可能引起危害之因素予以排除,俾確保組織得以安全之運作,故安全管理所為者即「辨識危害」、「控制危害」及「持續改善」;預防職業災害之關鍵,在於事業經營者認知到確保安全衛生責任與義務,宣示安全衛生管理基本方針,確立事業單位與工地現場之安全衛生管理體制,進而釐訂具體的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落實安全管理事項並持續改善。

參、安全衛生政策與理念

一、企業經營者應有之安全衛生理念

營造業能否建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與經營者之理念有絕對關係,一位成功的經營者應有下列之安全衛生理念:

(一)確信所有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只有無能的管理者才會把災害視為意外。

(二)「安全」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若安全政策允許打折扣,企業經營無異是與運氣賭博,企業主在各種利益考量下如有衝突,仍應堅持保障人命為最優先之原則。

二、以安全為核心價值的經營政策

基於上述理念,經營者應將「安全」奉為企業最核心的價值,並據以擬訂安全政策作為企業經營的最高指導方針。

參考例:○○營造工程公司安全衛生政策

我們的安全衛生政策:

「維護生命安全」、「尊重生命」

「安全第一」、「零事故」、「零災害」

我們的安全衛生管理原則:

1建構並維持有效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2遵守法令規定,全員參與,善盡個人的安全衛生責任。

3事前先鑑別、評估工作場所之潛在危害,規劃風險的控制。

4落實計畫的執行及風險的管理,有效管制目標達成。

5定期的檢查、稽核與審查,確保管理系統有效的運作。

6持續的預防、改善與創新,提昇安全衛生管理成效。

7不斷的訓練與宣導、溝通,深植安全衛生意識。

8建立有效的緊急應變系統,以降低風險及損失。

肆、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人員

營造業的安全衛生政策與理念,必須藉由管理組織及人員的運作方能達成,因此,一個健全的安全衛生管理組織是企業確保達成安全衛生績效及目標的必要條件。

一、組織及人員

為落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體制之運作,營造工地必須依其規模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以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如表4.1及表4.2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設管理單位或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填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陳報檢查機構備查

4.1 營造業依規模應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事業分類

管理單位(勞工人數)

施行日期(勞工人數)

備註

第一類事業

(營造業)

事業單位

專責一級單位

(100人以上)

99/1/9(300人以上)

100/1/9(200-299)

101/1/9(100-199)

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管理績效經本會或委託之機構認可者,所設管理單位得免受應為專責之限制。

總機構

專責一級單位

(500人以上)

99/1/9(3000人以上)

100/1/9(1000-2999)

101/1/9(500-999)

總機構

管理單位

(3000人以上)

98/7/9



4.2 營造業依規模應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事業分類

勞工人數

管理人員

/

兼職

備註

第一類事業

營造業

29以下

丙種主管(1)

-

橋樑、道路、隧道、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10公里內增置丙種主管(1)

30-99

乙種主管(1)+管理員(1)

-

100-299

甲種主管(1)+管理員(1)

專職

300-499

甲種主管(1)+()(1)+管理員(2)

專職

500以上

甲種主管(1)+()(2)+管理員(2)

專職

總機構

500-999

甲種主管(1)+管理員(1)

專職


1000以上

甲種主管(1)+()(1)+管理員(1)

專職


二、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各級主管職責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應明定其職責,以確保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如表4.3

4.3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各級主管職責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擬定、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未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擬定、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

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一級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三、營造業作業主管及職責

雇主應選任相關作業主管於現場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監督勞工個人防護具使用等,以維護現場作業安全,作業主管應隨時監督,不可自行參與作業而忽略監督之權責,相關職責如下表4.4

4.4 營造業作業主管職責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營411

  1. 確認按施工圖說施工,決定作業程序及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2. 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有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應汰換。

  3. 監督勞工正確戴用安全帽,安全帶確實勾掛於安全母索或穩固勾掛點

  4. 確認構件、下拉桿、安全母索及支柱、長條安全網、壁拉桿及上下設備等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5.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營66

  1. 決定開挖坡度、清理開挖出之土石及機具使用等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2. 確認作業地點及其附近之地面有無龜裂、有無湧水、土壤含水狀況、地層凍結狀況及其地層變化等,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3. 監督勞工正確戴用安全帽

  4. 確認勞工安全進出作業場所隨時排除地面水及地下水排水設備等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5.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營74

  1. 確認按施工圖說施工,決定工作分配、吊掛及作業程序等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2. 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有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應汰換。

  3. 監督勞工正確戴用安全帽,安全帶確實勾掛於安全母索或穩固勾掛點

  4. 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5.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營102

  1. 確認按施工計畫施工,決定炸藥填充及未爆清理、浮石清理及機具使用等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2. 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及施工軌道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3. 監督勞工正確戴用安全帽,穿著反光背心

  4. 確認通風換氣、安全搶救器材、吊升搶救設施、安全燈、呼吸防護器材、氣體檢知警報系統及通訊信號、備用電源等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5.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營102

  1. 確認按施工計畫施工,決定支撐、岩栓、噴凝土、環片、浮石清理及機具使用等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2. 實施檢點,檢查支撐之構築,不得使用有顯著損傷、變形或腐蝕之材料並應具足夠強度有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應汰換。

  3. 監督勞工正確戴用安全帽,穿著反光背心

  4. 確認通風換氣、安全搶救器材、吊升搶救設施、安全燈、呼吸防護器材、氣體檢知警報系統及通訊信號、備用電源等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5.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營133

  1. 確認按施工圖說施工,決定支柱墊材、接續方式、支撐固定方式及作業程序等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2. 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有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應汰換。

  3. 監督勞工正確戴用安全帽,安全帶確實勾掛於安全母索或穩固勾掛點

  4. 確認基礎夯實排水、水平繫條及上下設備等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5.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營149

  1. 決定工作分配、吊掛及作業程序等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2. 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有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應汰換。

  3. 監督勞工正確戴用安全帽,安全帶確實勾掛於安全母索或穩固勾掛點

  4. 確認護欄、安全母索、安全網、脫鉤器及上下設備等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5.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缺氧作業主管

(缺202

  1. 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2. 確認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及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濃度。

  3. 當班作業前確認換氣裝置、測定儀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及其他防止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設備之狀況,並採取必要措施。

  4. 監督勞工對防護器具或設備之使用狀況。

  5. 其他預防作業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必要措施。

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異163

  1. 勞工之配置及直接指揮作業。

  2. 檢點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氫及其他具有危險或有害氣體之計測儀器。

  3. 清點進出作業室之作業勞工。

  4. 與操作作業室輸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勞工密切連繫,維持作業室內之壓力於適當狀態。

  5. 與操作氣閘室輸、排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勞工密切連繫,使接受加、減壓之勞工所受加、減壓速率及加、減壓時間符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6. 作業室內勞工發生健康異常時,能即採取緊急措施。

  7. 攜帶手電筒、緊急用信號設備、壓力表,及在高壓下可測定二氧化碳或其他有害氣體等濃度之測定儀器。

四、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用P-D-C-A 管理手法,對各項安全衛生工作予以「標準化、文件化、程序化」,透過規劃(Plan)、實施(Do)、查核(Check)及改進(Action)的循環過程,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並藉由持續不斷的稽核發現問題,即時採取糾正措施,亦即採取ISO「說、寫、做」合一的精神,以提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至少包含下列幾個要項,始構成完整的計畫架構:(如格式一

(一)政策

應依據事業單位規模及性質,並諮詢員工及其代表意見,訂定書面的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以展現符合適用法令規章、預防與工作有關的傷病及持續改善之承諾。安全衛生政策應傳達給員工、各級承攬商及利害相關者。

(二)目標

依據安全衛生政策訂定符合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之具體、可量測且能達成的管理目標。目標著重持續改善員工的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及安全行為,以達到最佳的勞工安全衛生績效。目標應具體明確,不宜太空洞,如能予以量化則最為理想。例如可以災害件數或頻率、無災害紀錄達成之時數或日數、虛驚事故報告件數、安全作業標準訂定件數、傷病損失日數及勞動檢查機構檢查缺失數等作為目標。

(三)計畫項目

政策與計畫目標確定後,就要擬出一些為完成此目標所需要實施的計畫項目,該計畫項目應包括事業單位內各部門與階層為達成目標之權責分工以及達成目標之方法與時程。計畫項目並應依規劃執行情形定期審查,必要時應修正計畫項目(法令規定之計畫項目詳如格式一)。

(四)實施細目

依據計畫項目欲訂定能切合現場實際狀況的實施細目,首先應確實掌握工作場所本質之問題重點,研擬出最有效果的改善對策,然後具體條列化成為實施細部項目。

(五)計畫時程

計畫可以是長期計畫,也可以是短期計畫,但通常以訂定年度計畫為宜,可由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按實際狀況加以決定。如果是短期間的計畫,可運用在組織中的部門或工作場所之中。

(六)實施方法

每一個計畫項目應訂定實施方法,來完成該項工作,包括實施程序或實施的週期等。例如施工架的檢查,應該是由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每週定期檢查一次,惡劣氣候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均應實施。

(七)實施單位及人員

每一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項目應規定由何單位實施,有時還要規定由何人監督或確認。因為事先規定了負責單位及人員,他們就必須要負責完成,計畫的工作事項才能落實。例如工地現場新進作業人員之教育訓練事宜,應規定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委請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專業人員負責實施。

(八)完成期限

每一個計畫項目要規定其完成期限,也就是要規定於某月完成,或某一期間完成,促使負責實施單位知所遵循並如期達成任務。例如施工架每週一上午8時或使用前應完成檢查,確認施工架材質、基礎、強度及安全設施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九)經費

任何工作均需經費支應,因此每一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項目均需列出其經費預算。例如勞工個人防護具,應編列安全帽、安全帶、反光背心及安全鞋等採購經費,以免屆時無預算而導致無法按照計畫實施。

如為公共工程可參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依工程規模、性質,審酌工程潛在之危險,擬定災害防止對策並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其應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管理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緊急應變演練、宣導及管理等費用;並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查驗計價。(民間工程亦可參照)

(十)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之最終目的在於增進員工的績效,訂定適當的計畫目標,工作項目及任務是整個績效考核最重要的關鍵,依據計畫的執行如有缺失部份,應隨時修正。績效考核可考慮實施內部及外部考核,績效指標必須明確,可以是定性或定量的。另依目標達成狀況給予相對應的獎勵或處分,例如公開表揚、績效獎金、加薪或陞遷等措施。

(十一)其他規定事項

凡是在前述各欄內無法詳述或有特殊情形者,均可在其他規定事項欄補充說明。

本節係提供各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製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計畫之參考,惟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仍應依各營造事業規模、特性而訂定,並應用規劃(Plan)、實施(Do)、查核(Check)及改進(Action)等管理手法,實現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目標,並藉由持續不斷的稽核制度發現問題,即時採取糾正措施,以提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績效,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

伍、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及辨識

施工安全風險評估4的整體過程目的是要辨識和瞭解營造工程工作環境及作業活動過程可能出現的危害,並確保這些危害對作業勞工的風險受到評估處理,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為達此目的,營造業在執行風險評估之前,須先建立風險評估管理計畫或程序,明確規定如何推動風險評估工作,包含相關部門及人員在風險評估工作上之權責與義務。

一、規劃風險評估之實施單位

營造業在執行風險評估時須有熟悉該項作業的員工參與,使評估結果可符合實際情況,並強化員工瞭解其相關工作的危害、控制措施、異常或緊急狀況等之處理,確保其能安全的執行工作。對於執行或參與風險評估的人員,須藉由教育訓練及案例研討等機制,強化其施工安全技術及能力,包含勞工安全衛生法規、風險評估方法等,可確保風險評估結果的品質及一致性,避免發生同樣作業卻有不同評估結果的情形。

風險評估執行初期必須先辨識出工作場所中所有的工作環境及作業活動,作為後續辨識危害的依據,營造業總公司及工地工務所所擁有之資源、管理能力及作業方式不同,為使營造工作場所能有效及有效率的從事危害辨識降低施工風險,可規劃二者分工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營造總公司

營造總公司對於所經營之承攬項目,應運用相關資源及蒐集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資訊,以建立風險評估資料庫(如格式二),俾利提供所承造之營造工程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安衛管理人員依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活動,作為辨識危害的依據

(二)工地工務所

工務所應於施工前蒐集總公司風險評估資料庫、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及相關職災訊息危害辨識資料,由工作場所負責人召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相關承攬人,進行風險評估會議,依工程設計內容、施工環境、施工方法、機具設備等從事風險評估,實施方式可運用腦力激盪法及以何人、何事、何時、何地及何物(5W1H分析法)敘述危害辨識結果及決定降低風險所採取之控制措施。(如格式三

二、辨識出所有的作業或工程

風險評估執行初期必須先辨識出工作場所中所有的工作環境及作業活動,作為後續辨識危害的依據,營造工程須依其分項工程逐步拆解至三階作業,如圖5.1

5.1 營造工程之作業拆解參考例-以高科技廠房工程為例

三、辨識危害及危害情境描述

營造業應依所承攬之營造工程特性、環境或作業的危害特性,界定潛在危害的分類或類型,提供辨識危害之參考。對所辨識出的作業,應蒐集相關資訊,作為風險評估的依據。

風險評估人員針對作業的危害源,辨識出所有的潛在危害、及其發生原因與其後果,應詳述可能導致後果的情境,例如「勞工於電梯間從事模板組立作業,因電梯間開口未設置護欄或安全網,有發生墜落之危害。」、「勞工使用臨時用電,因分電盤未設置漏電斷路器,有發生感電之危害。」

四、評估危害的風險

營造業對所辨識出的潛在危害,應依風險等級判定基準分別評估其風險等級,風險之定義為危害事件嚴重發生可能性的組合,評估不必過強調須有精確數值的量化分析,可自行設計簡單的風險等級判定基準,以相對風險等級方式,作為改善優先順序的參考

五、決定降低風險所採取之控制措施

營造業依風險評估結果及實施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時,須考量下列之因素:

(一)訂定可接受風險的基準

1、依風險分級針對不同的風險程度,規範須採取的因應對策,如表5.1所示。

2、事先訂出不可接受風險的判定基準,作為各部門在執行風險評估過程中,判定不可接受風險之依據。

3、對所評估出之風險等級進行統計,確認出各風險等級之比率,考量現有人力及財務資源等因素,逐年訂出不可接受風險之值或比率,以達持續改善。例如於管理階層審查或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等會議上,依據年度執行結果及可用資源等,定出次年度不可接受風險之基準。

4、評估過程如發現有違反安全衛生法規之要求者,須將其納入不可接受風險的項目,並依法令規定要求進行改善。

(二)採行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之優先順序:

1所有危害或風險之潛在根源,如使用本質安全設計之施工法等。

2、以取代方式降低風險,如使用高空工作車、構件地面預組或預鑄及施工架扶手先行工法等。

3、以工程控制方式降低危害事件發生可能性或減輕後果嚴重度,如護欄、護蓋、安全網、漏電斷路器、警報系統等。

4、以管理控制方式降低危害事件發生可能性或減輕後果嚴重度,如自動檢查、教育訓練、標準作業程序、工作許可、安全觀察、安全教導、緊急應變計畫及其他相關作業管制程序等。

5、最後才考量使用個人防護具來降低危害事件發生時對人員所造成衝擊的嚴重度。


風險等級

風險控制規劃

備註

5重大風險

須立即採取風險降低設施,在風險降低前不應開始或繼續作業。

不可接受風險,對於重大及高度風險者須發展降低風險之控制設施,將其風險降至中度以下。

4高度風險

須在一定期限內採取風險控制設施,在風險降低前不可開始作業,可能需要相當多的資源以降低風險,若現行作業具高度風險,須儘速進行風險降低設施。

3中度風險

須致力於風險的降低,例如:

  • 基於成本或財務等考量,宜逐步採取風險降低設施、以逐步降低中度風險之比例。

  • 對於嚴重度為重大或非常重大之中度風險,宜進一步評估發生的可能性,作為改善控制設施的基礎。

2低度風險

暫時無須採取風險降低設施,但須確保現有防護設施之有效性。

可接受風險,須落實或強化現有防護設施之維修保養、監督查核及教育訓練等機制。

1輕度風險

不須採取風險降低設施,但須確保現有防護設施之有效性。

5.1風險控制規劃之參考例

(三)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設置原則

1、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為最低標準)。

2、參照現階段的知水準包括來自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安全衛生服務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之資訊報告

3、考量公司的財務、作業及業務等需求採取優於法令規定之作法。

4、掌握現有人員的安衛知識、技能、作業實務等。

5、關心利害相關者觀點(如工地周遭民眾的觀點)。

6、是否會產生新的危害事件?如會,其風險是否可以控制與接受?

六、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下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檢265

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事業單位申請審查之文件資料必須確實依工程實際需要及程序,由工作場所負責人、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工作場所作業主管(含承攬人之人員)組成評估小組,並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實施施工安全評估6後製作完成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送轄區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陸、承攬管理

營造工程中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之情形很多,例如:起重吊掛工程、施工架工程、模板工程、鋼筋工程、水電工程、混凝土灌漿、泥作工程、瓷磚工程、油漆工程等不同職種之勞工於同一場所共同從事作業,有必要於交付承攬時實施危害告知(安177)及採取共同作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安18)以預防發生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針對不同類型或不同區域之承攬作業進行有效控制及管理,不僅可降低危害發生之風險,更能使有限的人力和物力等資源發揮更大效用,因此,先鑑別出可能交付承攬之作業清單並依其特性予以分類,有助於研擬適用之承攬管理計畫8

一、承攬人之選擇及評估

營造工程對於交付承攬之作業應視為本身作業的一部分,因此,必須評估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其執行能力,篩選出優良之承攬人,確保施工品質及安全衛生管理績效,不僅可降低承攬期間可能發生災害之風險,亦能降低承攬管理所需之資源及成本。

二、實施危害告知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如格式四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之規定,只要為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有將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不論其承攬人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即應負危害告知之責任。

(二)告知時機:應於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或工作進行之前告知。於作業開始後才告知者,視為違反應於事前告知之規定。

(三)告知方式: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安細則239

(四)告知內容:應為原事業單位既存已知或預期可知,且可能造成之主要危害及預防事項。告知之內容應為事業單位交付承攬範圍內,原事業單位作業活動與承攬人提供其勞務有相關之工作場所內之建築物、設備、器具、危險作業(如動火作業、高架作業、開挖作業、爆破作業、高壓電活線作業等)及有害作業環境(如局限空間作業、危害物質作業等)所可能引起之危害,與此等相關之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至於承攬人勞工作業自行造成之危害因素,如使用不安全、不合格之機具、設備,或自行作業造成之不安全環境,不能苛責於原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三、原事業單位共同作業之管理

營造工程的原事業單位,與同一工作場所之平行承攬人及相關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各相關事業單位彼此間相互干擾,所導致的職業災害,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由原事業單位負防止職業災害應採取必要措施之責,並負責協調相關承攬事業單位依協議結果辦理安全衛生相關事項,相關規定及內容如下:

共同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所稱共同作業,係指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作業活動之場所不論施工期間長短或是否經常出入,如有重疊部分均屬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範疇,雖工作僅數小時之吊運鋼筋至工地等作業,亦有共同作業之事實,但工作完後,無重疊時自可退出協議組織運作。因此,「同一期間」宜以同一工程之期間作為認定;至「同一工作場所」則宜以工程施工所及之範圍及彼此作業間具有相互干擾之範圍認定之。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列必要措施:

1.設置協議組織(如格式六),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1)協議組織會議召開頻率:原事業單位舉辦協議組織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以上。

2)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召集之,得訂定協議組織規章(如格式五)以確認會員權利義務,所有承攬人、再承攬人等之現場工作場所負責人(非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均應參與協議組織運作(如格式七及八)。

3)協議事項:協議組織會議定期或不定期協議下列事項:(安細則25)。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對進入密閉空間(局限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變更管理事項。

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如工程說明與附隨工程安全之注意事項、相關承攬事業單位之提議事項、預定共同安全巡視之實施要項及有關檢點巡視發現之問題等)。

4)工作場所負責人:原事業單位指定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應為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實際執行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即勞工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負責人,如負責現場管理之最高主管。

5)協議組織規章:原事業單位就協議組織之組織成員、協議事項、協議組織之會議召開頻率等,加以規定作為協議組織之規章。

6)協議組織會議紀錄:原事業單位就協議組織會議中,重要之決議有關事項作成紀錄,並將會議紀錄分發相關承攬人。

7)協議結果公告周知:原事業單位對於協議組織之會議重要決議,於晨會等適當場所通知全體現場勞工周知。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為使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及再承攬人間彼此的緊密連絡,以安排相關作業之調整,在每日的安全施工程序協調會中,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經常進行施工程序的連繫及調整,下列高危險性作業的連繫與調整,特別要落實執行:

1)關於前後作業的工作時間的調整,機械停止運轉,停電及供電,作業人員進入管制等危害防止措施的連繫。

2)關於施工架,模板,起重機,打(拔)樁機之組合及拆卸等作業時間的調整及危害防止措施的連繫。

3)關於物料吊升、卸貨作業時,周邊作業人員間作業時間的調整及危害防止措施的連繫。

4)使用同一施工架進行作業時間之調整,以及作業人員間的聯絡方法。

5)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進行作業時與周邊作業人員的連絡與調整。

6)爆破等相關作業時間的預告及其實施時間的連絡與調整。

7)起重機等危險性機械操作信號的統一。

8)有機溶劑等有害物容器存放場所的統一。

9)工作場所標識(示)的統一。

3.工作場所之巡視

1作業前檢點如格式九:原則於上午及下午作業前實施,但有特殊情況時亦須實施,各檢點人員就責任範圍實施,特別注意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尤其於颱風(強風)、大雨及地震後,須實施檢點。

2現場巡視:由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率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承攬單位負責人、承攬單位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會同,每日巡視工作場所一次以上,確認施工安全設施有無需要加強之處,以檢視協議事項、連繫與調整事項、作業程序、方法是否落實施工安全計畫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及時處理現場狀況,提高作業人員注重工作安全與規律。在巡視時如發現承攬人或其作業人員有違法情事應予以糾正。巡視之結果應每日就異常之有無及糾正結果予以紀錄備查,參與巡視人員簽章如格式十)。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原事業單位基於對關係承攬人之安全衛生教育的指導及協助的立場,有必要進行教育設施的提供,教育資料的提供,講師的支援等,並督促承攬人、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工安全衛生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四、原事業單位之認定

(一)直接承攬:業主A將整個工程交由B公司(營造公司、水電公司或統包商)承攬,由B公司負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原事業單位之責任。(如圖6.1

6.1 直接承攬關係圖

(二)聯合承攬:業主A將工程交由B營造公司及C水電工聯合承攬(Join Venture),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9條規定,應由BC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原事業單位之責任。(如圖6.2

6.2 聯合承攬關係圖

(三)平行承攬:業主A10將工程分別交由B公司及C公司承攬,業主A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指定承攬人之一為統合安全衛生管理之事業單位。建議於結構體施工階段指定B負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原事業單位之責任,結構體完工設備安裝階段指定C負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原事業單位之責任。(如6.3

6.3 平行承攬關係圖

(四)分包承攬:A建設公司實際從事營造作業,將各分項工程分別交由各專業公司承攬,並負責指揮協調工程之進行及管理,A建設公司為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原事業單位,應負勞工安全衛生18條規定之責任(如6.4

6.4 分包承攬關係圖

五、設備安全管理責任之認定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84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如該承攬人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係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該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提供者,應負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之責任。另事業單位承租、承借機械、設備或器具供勞工使用者,應對該機械、設備或器具實施自動檢查,亦得以書面約定由出租、出借人為之

原事業單位將施工架、施工構台、上下設備、擋土支撐及臨時用電設備等臨時性設備交付承攬人施作,完成後原事業單位應確實點收(如格式十一)及管理,再交由其他承攬人使用,原事業單位依前述規定負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之責任。

柒、採購管理

營造事業單位為維持承造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符合公司政策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訂定採購管理計畫11,於採購或承攬契約中明訂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材質、規格、施工圖說及承攬人應具備之施工安全資源,對於請購、採購及驗收等相關人員應給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確保所採購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可符合安全衛生法規之相關要求。

捌、變更管理

營造事業單位施工期間需變更既有分項工程之施工法、作業方法及程序,為避免各項作業進行變更或修改,致使其作業條件或環境偏離原有安全範圍及控制措施,如未及早發現及預防,有可能釀成重大災害事故,應實施變更管理12,並訂定之變更管理流程及相關管控措施辦理,以確保變更前後之安全措施及設備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施工規範之要求,內容包括修改程序、安全衛生影響評估、施工程序、方法修改措施、勞工教育訓練、機具及其他配合措施,及補充施工計畫等項目。

勞動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報經原檢查機構審查。(危2013

玖、實施進場管理

原事業單位為落實工作場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應實施人員及機具之進場管理,對於於進場檢查發現不符合法令規定者,應禁止其進入工作場所作業,勞工及機具進場後,亦應指導其確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事項從事作業。

一、勞工進場管制

每天作業開始前,應要求承攬人及再承攬人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提出「工作人員名冊」14如格式十二),以對當日的作業勞工進行確認。

1、確認勞工承諾遵從施工安全管理(如格式十三)。

2、確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實施結果(如格式十四)。

3、確認健康檢查的實施結果。

4、確認精神狀況良好(有無攜帶或飲用酒精性飲料)。

5、確認個人防護具穿戴完備。

6、確認已投勞保。

7、確認作業主管已進場。

8、確認安全帽粘貼「標籤」或入場識別證以茲識別勞工身分、已接受勞安教育訓練及投勞保等個人基本資料(如格式十五)。

二、新進作業人員之教育訓練

營造業常僱用短期性勞工,該等勞工技能不純熟,欠缺安全衛生知識,引起不安全的作業與行動,導致災害發生。不同之施工現場其工作環境、危害因素等均不相同,既使有經驗的勞工初到新的施工現場,也會如同無經驗之勞工暫時無法適應。故對於初入施工現場作業之作業人員,於入場作業前對工作紀律,現場環境、危害因素等作業必要事項應實施教育訓練並紀錄(如格式十四)。同時確認並依作業人員之經驗程度、健康情況等予以適當配置工作。

9.1新進人員教育訓練流程圖

三、施工機具進場管制

起重機具、電氣機具、工作車、移動式施工架、合梯及營建機械等機具於進場前,應建立管制機制由使用廠商向原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如格式十六及十七),經原事業單位確認安全設施符合法令規定後,核發作業許可證,始得進場作業。

1、確認機具安全設施符合法令規定。

2、確認操作人員已依法令規定受訓合格,並隨機械進場作業。

3、確認機具已依法令規定檢驗合格並貼上合格標籤或已貼有權責單位核發之合格證件。

4、確認機具自動檢查後操作及零件能正常使用。

拾、實施作業許可管制

對於局限空間作業、電梯間作業、接電作業、橋樑工作車推進作業、大型構件之吊掛作業、塔式起重機及施工電梯爬升及拆除、隧道施工、壓氣工法、動火作業及夜間或假日施工等高風險性作業,原事業單位應實施作業許可管制,要求承攬人應於施工前提出施工計畫書(施工法、危害評估、施工安全衛生設施及作業管制等),向原事業單位申請施工(如格式十八及十九),經確認人員及設施符合規定後,才可准予施工。

營造事業單位對於各前項分項工程及假設工程潛在之危害,應依施工程序規劃施工安全設施查驗點(例:規定混凝土澆置作業前,應檢查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模板支撐材質有無損傷、基礎是否穩固、模板支撐構件是否齊全、水平繫條是否設置,混凝土澆置計畫是否可行、安全上下設備等),以確認該等安全設施確實設置,並落實執行安全查核。

拾壹、推行營造安全施工循環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若僅有組織及人員,而沒有持續的作業活動加以運作,安全政策及目標將無法達成,營造安全施工循環係由每日、每週、每月之營造施工過程中,採用基本的安全確認手法,持續實施之活動,係一種結合安全管理於施工程序的作法。

一、營造安全施工循環

營造工程以施工為主,安全衛生之管理須結合工程進度,方能達成施工安全目標。營造工作場所利用安全施工循環,確定每日(每週、每月或隨時)之安全目標,謀求工程施工與安全之整體性的推行,經由指導、監督與執行,以安全的、優質的、快速的、無事故、無災害的完成工程為目的。由於安全施工循環是一種融合安全管理於施工,每日(週、月、隨時)之施工過程,指向安全目標,藉由指導監督,最後實現安全目標。因為應用於施工,從安全目標開始,終了時又回歸到安全目標,所以稱為「營造安全施工循環」。

二、每日的安全施工循環

營造工地施工全體(包括各專業工程事業單位)共同作業之人員,於每日作業(自安全早會起至作業終了之確認,如圖9.1及圖9.2),所實施事項均予以定型化,將安全衛生落實在工程施工中,使參與工程的所有人員瞭解各自之任務並確實的實施。

11.1 每日安全施工循環

11.2 每日安全施工循環實施流程圖

(一)安全早會(全員參加):集合後大家互問早安,查點未到勤者,掌握出勤者,由安全早會主持人提示當日實務性、具體之事項。實施方式可先作一段簡單早操後進行早會,目的在於形成安全氣氛,掀起安全意識,兼顧附近居民對工地形象(注意安全、環保)。

(二)工作場所安全會談:早會後,各工作組帶開,由各工種之作業主管對本工作組的勞工同仁告知作業指示及進行危害預知活動,包括:

1、作業目的、方法、順序、理由、必要性、重要性。

2、作業場所範圍、通道、搬運方法。

3、作業時間、作業順序。

4、作業員工分工及配置(最適配置)。

5、使用的材料。

6、使用的機械、設備、搬運車輛、工具、防護具。

7、危害預知活動:針對今日作業已辨識出之危害,對全體作業人員實施危害預知及紀律要求,實施方式可以白板等看板工具,於現場書寫說明可能發生作業危害之情形及預防對策(如格式二十)。

8作業上應注意重要之安全事項。

9連絡方法。

10、個別安全應注意事項。

11其他工作相關事項。

(三)作業前檢點:原則於上午及下午作業前實施,但有特殊情況時亦須實施,全體作業人員各就責任範圍實施,特別注意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尤其於颱風(強風)、大雨、地震後,須實施檢點。

(四)現場巡視:由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率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承攬單位負責人、承攬單位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會同,每日巡視工作場所一次以上(以上、下午各一次為原則),確認安全衛生設施及作業勞工確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事項辦理在巡視時若發現違法情事應予以糾正。巡視結果每日應就違法情形予以紀錄備查,參與巡視人員簽章如格式十一)。

(五)作業中的指導、監督:由各作業主管、承攬單位負責人、承攬單位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於作業時間內對作業場所進行作業人員行為、工作環境、使用之物料等隨時予以監督指導,採用關懷、愛心,但態度是嚴正、不容妥協方式實施。實施方式可採用檢點表、施工要領、作業順序、作業指示、現場安全心得、災害實例等,適宜引用。

(六)工程安全檢討:採取會議方式,由工地負責人主持,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各作業主管、承攬單位負責人、承攬單位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與會,就下列事項檢討:

1本日作業狀態及次日作業之指示。

2共同作業時,作業時間調整、作業方法之確認。

3有關營建系車輛機械、起重機、營建用提升機、升降機等之使用時間、作業內容、作業方法、合格操作人員、吊掛操作人員、監督人員等之配置,作業時間之確認。

4工作場所、模板支撐、擋土支撐、上下設備、施工架、作業構台、通路等之使用時間、作業內容、作業方法、作業人員、監督人員等之調整及確認。

5有關危害因素及地點之周知。

6計畫變更、新的施工方法等之協調事項。

7共同作業時,有關工作介面之連繫,充分協商,將安全衛生重點事項納入作業,互相通知遵守照辦。

(七)每日作業終了前之收拾:作業人員在作業終了前510分鐘實施,檢點作業場所、安全通道、機具材料堆積場所後整理整頓,最後由領班、作業主管確認並清點人數。

(八)每日作業終了之報告:目的在確保安全,防止火災、竊盜和第三者的安全。時機是每日作業終了時,場所包括全工作場所及週邊,各承攬人之領班、主管及原事業單位之管理人員、輪值人員均應參與,分別就責任範圍內已完成工作、未完工作、動力、火源、防護設備、機械開關及各種文書報表資料等,予以確認本日工作已告一段落,次日工作及安全之銜接無虞。

(九)有關每週、每月及隨時的施工安全循環,亦比照此原則進行。(如圖11.3

11.3 每週、每月安全施工循環示意圖

11.1 每日安全施工循環現場相關人員活動

時間

項目

安全施工循環活動

參與活動人員

800

安全早會

由工地負責人主持早會

工地負責人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作業主管

所有作業人員

805

工作場所

安全會談

(工具箱會談)


作業指示、檢點

考慮人員、物料、設備適當配置。(資格、經驗、年齡等)

實施現場危害預知活動

作業主管

所有作業人員

810

作業開始前

檢點

作業之要點、作業程序、重點

作業主管

所有作業人員

815

工作配置

上午作業開始

現場危險預知後配置工作

開始作業

所有作業人員

1000

現場巡視

不安全狀態之檢點。

不安全動作之檢點。

工地負責人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作業主管

承攬單位之負責人及所屬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隨時

變更工作安排

變更作業之指示。

變更工作之作業主管

變更工作之作業人員

1200

上午作業結束

午休

所有作業人員

1300

下午作業開始

作業開始前

檢點

開始下午作業

作業之要點、作業程序、重點

(實施現場危險預知活動)

所有作業人員

1500

工程安全檢討會議

本日工程進行之缺失,檢討改善。

次日作業連繫與調整。

(包括人、機械、器具、材料等)

工地負責人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作業主管

承攬單位負責人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1650

作業結束前工作場所之收拾

工作場所收拾

所有作業人員

1700

作業結束

現場確認

所有作業人員

1715

作業結束

之報告

向原事業單位承辦人員報告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作業主管

承攬單位負責人及所屬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拾貳、稽核管理

「稽核係一種系統化的查證過程,以決定各項活動與相關結果是否與所計畫的安排相符合」(OHSAS 18001),換言之「稽核是指事業單位在勞工安全衛生計畫的執行期間,定期針對管理系統是否適切地實施與運作而執行的調查與評估」,營造事業總公司應對所承造之工程實施勞工安全衛生稽核,以確認工程現場落實公司之勞安政策及符合法令規定。

一、稽核事項(含假設工程專業技師簽證之確認及施作時之檢驗)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勞工教育訓練、自動檢查、進場管理、施工循環、緊急應變及其他必要事項等。

(二)對模板支撐、隧道支撐、擋土支撐、施工架、施工構台及壓氣設施等臨時性假設工程,查驗是否具經專業技師簽證之整體結構系統計算書、結構圖、施工圖說等,以及施作時是否以拍照或檢核表等留存相關檢驗紀錄

(三)稽核工地負責人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於施工前依工程項目製訂各項安全衛生查核表單,並於該項工程施作前、中、後定期或不定期依該查核表單巡視現場是否確實依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設施,及拍照製成紀錄存檔。

(四)營造工程施工環境風險性高、作業場所變異性大,分包工程及工種多,實施勞安稽核時,除實施現場文件稽核,應會同工程管理人員,實施施工現場走動觀察,詢問與記錄現場安全設施設置、現場作業勞工(包括原事業單位人員及分項工程承攬人所僱用勞工)對施工安全管理系統的瞭解與認知狀況,以評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在施工現場落實的成效。

二、稽核程序(含組織及職責)

總公司應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實施計畫,建立稽核組織,規定稽核人員資格、稽核頻率及程序,以對所承造之工程現場實施稽核,執行方式以人員面談、現場查驗及文件查核等方式進行。

對於外部單位(如業主、監造單位、檢查機構)之通知改善事項,應深入了解工地違反契約或政府安全法令之原因。

三、稽查紀錄及追蹤處理

(一)稽核紀錄(如格式二十一)陳報最高管理階層核閱後,需改善事項及建議交由工程現場辦理。

(二)追蹤處理:對於須改善事項及建議應訂定複查時間,為免類似錯誤或疏失一再發生,應於承攬合約及勞雇契約中增訂懲罰性條款。

拾參、緊急應變措施

原事業單位為防止職業災害,應善盡責任設置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及措施,以將施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之程度。如惟風險無法全然避免,應有萬全準備以因應災害發生時,能立即啟動急救及搶救措施,為確認急救及搶救過程有效不紊亂,原事業單位應編製緊急應變編組表及訂定處理流程,以明確分派任務及確認通報方式及應變處理程序,另需訂定醫療及急救體系,以將發生災害者以最迅速的時間送到可立即執行醫療之醫療院所,並應定期演練以增加成員的緊急應變及急救之處理能力。

一、緊急應變編組

原事業單位應指派具不同技術背景之人員,規劃合適之緊急應變計畫15編製緊急應變編組表(如格式二十二),包括指揮中心、人員編組及搶救機具、設備、器材等,指揮中心可由總指揮及副總指揮等人員所組成,人員編組可分為通訊、急救組/搶救、消防組/交管、機電組/支援組/公關組,其成員為組長與組員,並應註明各編組之任務,指揮中心與人員編組之成員應註明姓名與聯絡電話。搶救機具、設備、器材可分為急救設備、消防設備、搶救機具及補強材料等,並分別註明搶救機具、設備、器材之名稱與數量。

二、緊急應變處理流程

緊急應變處理應包括從意外事故發現者至工務所、總公司、業主、監造單位、與意外事故相關之警察、消防、電力、瓦斯、自來水、勞檢機構…等單位、支援搶救之公司、鄰近工地之緊急應變編組與包商之通報聯絡流程(如格式二十三),並應扼要註明通報聯絡要領與緊急應變處理要領,流程內必須註明各單位通報聯絡電話。

三、緊急應變之訓練及演練

緊急應變訓練及演練可提昇人員的應變能力,其基本功能在於認知、練習與測試,亦即提供有效方法,以教導工作場所相關人員應變之知識與能力、測試緊急應變計畫的適用性、確認所有應變之單位、設施及人員均可有效且安全的應付緊急狀況等。在規劃緊急應變訓練及演練時,如有必要,應將工程相關單位及人員納入,並適時邀請其共同參與。

四、醫療及急救體系

醫療及急救體系包括編組、救護設施、後送醫療系統(列明醫療院所之名稱、專長、病床數、電話、地址等)分別詳予規劃列明,並繪製急救後送醫院路線圖如格式二十四

五、職業災害調查處理統計分析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1項「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及第29條「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係規定營造事業單位應透過縝密的災害調查及災害原因分析,了解職業災害發生原因,以確認事業單位安全管理上的疏漏,並借由量化式之統計資訊,擬訂各類災害防止對策,積極管理,有效防止類似災害之再發生,以確保勞工作業安全與健康,減少事業單位生產力之損失,創造經營事業之利潤如格式二十五

附件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節錄

(設施規定)

5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1.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2. 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3. 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4.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

  5. 起之危害。

  6. 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7.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8.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

  9. 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10. 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

  11. 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12. 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13. 防止廢棄、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14.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工作場所負責人職責)

10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及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14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雇主對於第5條第1項之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2項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承攬管理)

16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副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救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17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繼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18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譽而為參與工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職災調查及通報)

28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於24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1、發生死亡災害者。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係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勞工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管指定公告之災害。(係指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1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事業單位發生第2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罰則)

31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1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3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1.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2款之職業災害者。

  2.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0條第1項或第28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

  3. 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27條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3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1. 違反第5條第1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2.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3. 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

3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臺幣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1. 違反第5條第27條第112條第1214條第1223條第125條第1項或第29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2. 違反第91317條、第18條、第1924條或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35違反第12條第423條第3項或第25條第2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之罰鍰

37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節錄

(一般教育訓練)

16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下列之規定:

一、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1.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 標準作業程式。

  5.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6.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7.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3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增列3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再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兆下列課程增列6小時。

  1. 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2. 自動檢查。

  3. 改善工作方法。

  4. 安全作業標準。

(在職訓練)

17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在職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七、特殊作業人員。

八、急救人員。

九、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十、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十一、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

十二、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亦應接受前項第十一款、十二款規定人員之一般安全衛生在職訓練。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年至少6小時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2年至少6小時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3年至少6小時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3年至少6小時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3年至少6小時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操作人員

3年至少3小時

特殊作業人員

3年至少3小時

急救人員

3年至少3小時

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3年至少3小時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3年至少3小時

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勞工

3年至少3小時

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3年至少3小時

(業務主管)

4雇主對擔任營造業甲種、乙種及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第一項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前,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驗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管理師。

(二)勞工衛生管理師。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四)經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之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時數

甲種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42小時)

佱規與通識

14小時

營造業類管理制度

10小時

營造業類管理實務

(含職災案例研討)

18小時

乙種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35小時)

法規與通識

10小時

營造業類管理制度

7小時

營造業類管理實務

(含職災案例研討)

18小時

丙種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26小時)

法規與通識

4小時

營造業類管理制度

4小時

營造業類管理實務

(含職災案例研討)

18小時

(作業主管)

10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業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二)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四)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五)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六)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

(七)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下表之規定。

營造業作業主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時數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共18小時)

擋土支撐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擋土支撐相關知識

3小時

擋土支撐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理

3小時

擋土支撐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18小時)

露天開挖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露天開挖相關知識

3小時

露天開挖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理

3小時

露天開挖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18小時)

模板支撐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模板支撐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模板支撐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理

3小時

模板支撐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18小時)


隧道等挖掘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隧道等挖掘相關知識

3小時

隧道等挖掘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

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理

3小時

隧道等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18小時)

隧道等襯砌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隧道等襯砌相關知識

3小時

隧道等襯砌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理

3小時

隧道等襯砌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

18小時)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相關知識

3小時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理

3小時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18小時)

鋼構組配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鋼構組配相關知識

3小時

鋼構組配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理

3小時

鋼構組配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節錄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2本辦法所稱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第一類事業營造業:

1.土木工程業。

2.建築工程業。

3.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4.油漆、粉刷、裱蓆業。

5.其他營造業。

3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營造業事業之事業單位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表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顯著風險事業)

規模(勞工人數)

應置之管理人員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


一、未滿三十人者

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

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三、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四、三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一人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以上。


五、五百人以上者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二人以上。


3條之1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至少增置專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3條之2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

4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應置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5條之1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三、未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六、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七、一級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前項人員,雇主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之執行應留存紀錄備查。

7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除第四條規定者外,由雇主自該事業之相關主管或專職勞工安全衛生事務者選任之。但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應由曾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者選任之。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外之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由雇主分別自受僱於該事業中之具備下列資格者中選任之:

一、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二)領有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安全檢查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

(四)曾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二、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工業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礦衛生技師資格。

(二)領有勞工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衛生檢查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

(四)曾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一)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資格。

(二)領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動檢查工作經驗滿二年以上。

(四)曾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

前項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與工業安全、工業衛生及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科系及科目辦理。

8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檢查機構備查。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12條之1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前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於第一類事業僱用勞工人數達三百人之事業單位,應符合第十二條之二至第十二條之六之規定;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第一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留存紀錄備查。

12條之2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立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前項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一、政策。

二、組織設計。

三、規劃與實施。

四、評估。

五、改善措施。

前二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留存紀錄備查,並保存紀錄三年。

12條之3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前項變更,雇主應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二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12條之4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關於機械、器具、設備、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勞工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前二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12條之5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除應依本法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訂定承攬管理計畫,並促使承攬人及其勞工,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原事業單位所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12條之6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前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格式一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例)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一、政策:本公司(單位)之政策為……………

二、目標:本公司(單位)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而本計畫在於完成……………………之目標。

三、計畫項目:

  1.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4.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5.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6. 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7.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8.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9.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1. 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12.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13. 緊急應變措施。

  14. 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15. 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16.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承攬管理計畫

2.緊急應變計畫。

3.局限空間危害防止計畫。

4.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四、實施細目: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1.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2.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評估。

3.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控制。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1.………

2.………

………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

五、計畫時程: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0000月至0000月止。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0000月至0000月止。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0000月至0000月止。

六、實施方法: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1.辨識作業場所可能危害之發生基本原因

2.評估潛在危害所衍生之風險等級

3.採取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控制的方法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1.………

2.………

....

…….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

七、實施單位及人員:00單位00人員。

八、完成期限:0000月。

九、需用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支出。

十、績效考核:如達成目標者給予敘獎;未達成目標者給予懲處………

十一、其他規定事項:

()本計畫應逐年檢討修正並公告實施。

()……………………………

工程計畫表參考例:3RC

○○大樓新建工程  工程計畫表

施工時:參照分項工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項目

9

10

11

12

1

2

3

1

圍籬、工務所 施工架組立 施工架 IF組施工架 2F組架 3F組架 拆外構架 拆圍籬 拆臨時構

0

20

30

10

20

30

10

20

30

10

20

30

10

20

30

10

20

30

10

20

30

臨時

工程

挖方混凝土層























本體




工程


基礎、配筋模板
























打底混凝土
























立模板鋼筋























基礎混凝土
























土方回填
























土方混凝土























1F模板鋼筋























打混凝土
























2F模板鋼筋
























打混凝土
























2F模板鋼筋
























打混凝土
























拆模
























粉刷、打墨線



































鋁門窗安裝

細木作工程

外牆裝飾(貼瓷磚) 雜項工程

內部裝飾(粉刷、貼壁布等) 補修工程

給排水、電氣、設備安裝工程

外構工程


裝飾



工程















































































































外構

工程























安全


目標

預防第三者災害

預防重機械災害

預防墜落災害

預防電動工具災害

預防墜落災害

預防墜落災害

預防墜落災害

預防重機械災害

預防火災

預防火災

安全


對策

人行通道暫時停止

確認安全

確保安全通路

整理整頓

確保安全通路

確保安全通路

確保安全通路

確實使用安全帶

重機械作業半徑內

禁止進入

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重機械作業半徑內

禁止進入

作業開始前

檢點電氣工具、器具

確實使用安全帶等防護具

於法定作業主管下作業

確實使用安全帶等防護具

於法定作業主管下作業

使用之材料維護

不用之材料搬離

使用之材料維護

不用之材料搬離

施工場所清潔


施工架、模板支撐施工圖說、檢核確認

吊掛作業計畫、佈置圖於作業主管監督下作業

施工架、模板支撐施工圖說、檢核確認

吊掛作業計畫、佈置圖於作業主管監督下作業

施工架、模板支撐施工圖說、檢核確認

吊掛作業計畫、佈置圖於作業主管監督下作業




報備

陳報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報備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

使用道路之交通維持計畫報核







安全稽查

全體施工安全會議



消防中間檢查

公司中間稽查


公司完工前稽查

公司完工檢查

消防檢查

工程完工交屋


月工程計畫表(參考例)

(○○月份)  工 程 計表 

工作場所負責人

安衛主管

主辦





工程名稱:○○大樓新建工程

備註

工程項目

星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外構施工架組立 外構施工架斜籬組立


1F開始CON 2F開始CON


打墨線 2F牆、樓梯、版組立 補強檢點 打墨線 3F牆、頂版組立


2F牆、樑配筋 扶手、版、階梯配筋 3F牆、槡配筋 RF版配筋

臨時工程



































混凝土工程



































模板工程



































鋼筋工程












































































































































例行活動

一起清潔


安衛大會





一起清潔







一起清潔







一起清潔







一起清潔





每月目標

秋季交通災害防止期間墜落災害、重機械災害、第三人災害防止期間全國火災防止活動



檢點項目

高處作業時、落實安全帶使用進駐車輛與行人之引導

使用鐵梯(A梯)作業、務必三點支持或繫帶固定落實進入通道徐行

重機械旋轉範圍禁止進入與劃分作業區

落實吊掛作業、由有作業資格人員操作





安全值星

()

原事業單位○○

原事業單位○○

原事業單位○○

原事業單位○○




○○泥作○○

○○工業社○○

○○水電○○

○○鋼筋○○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臨時構造



















基礎工程



















主體工程



















裝飾工程



















設備工程



















外構工程



















主要工程







預定特別活動







預估

特定災害













安全對策



















特別記載



















格式二

風險評估資料庫(例)

公司名稱

部門

評估日期

評估人員

審核者

○○○

○○○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勞工安全衛生中心

年○月○日

○○○、○○○、○○○

○○○

○○○


1.作業別

2.辨識危害後果

3.評估風險

4.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

編號

作業名稱

作業條件

危害類型

危害可能造成後果之情境描述

嚴重度

可能性

風險等級

施工方式

作業環境

機械/

設備/

工具

媒介物

P-10

混凝土澆置作業

  1. 於地面就地支撐

  2. 2支鋼單管模板支撐對接

樓層高度超過5公尺

  1. 混凝土泵送車

  2. 混凝土預拌車

  3. 混凝土震動機

模板支撐架

倒塌、崩塌

模板支撐下列因素強度不足,致於混凝土澆置期間或養護期間倒塌、崩塌,造成作業勞工墜落或被埋而死亡或受傷。

  1. 模板支撐強度不足

  2. 模板支撐沉陷

  3. 模板支撐未確實固定產生位移

  4. 模板支撐鋼管材質鏽蝕

  5. 未按圖施工,模板間距過大

S4

P4

5

  1. 模板支撐由土木或結構技師設計繪製施工圖說。

  2. 鋪設厚度10公分以上混凝土。

  3. 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

  4.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指揮作業。

  5. 高度每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以防止支柱之移動

  6. 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三節以上,重新設計以施工架排架或重型支撐架為模板支撐。


格式三

風險評估表(例)


公司名稱

部門

評估日期

評估人員

審核者

○○○

○○○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新建工程工務所

年○月○日

○○○、○○○、○○○

○○○

○○○


1.作業/流程名稱

2.危害因素

3.辨識危害後果(危害可能造成後果之情境描述)

4.降低風險所採取之控制措施

柱、牆模組立

  1. 電梯間開口未設置護攔或安全網。

  2. 外牆與施工架間開口未設置護蓋或防護網。

  3. 管道間開口未設置護攔或安全網。

  4. 臨時用電未設置漏電斷路器。

  5. 圓盤鋸未設置護圍。

  6. 模板材料散置於工作場所

勞工()3樓電梯間()從事模板組立作業(),因電梯間開口未設置護攔或安全網(),有發生墜落之危害()

  1. 電梯間邊緣設置安全護欄。

  2. 電梯間內設置安全網。

  3. 勞工從事組模應確實使用安全帶。

勞工於3樓使用臨時用電,因分電盤未設置漏電斷路器,有發生感電之危害。

  1. 臨時用電增設漏電斷路器。

  2. 電動機具機殼接地。

勞工於3樓使用圓盤鋸從事模板角材切割,因未設置護圍,有發生被割之危害。

  1. 圓盤鋸應設置護圍。

勞工於3樓通行,因模板材料散置,有被絆倒之危害。

  1. 規劃材料堆置區落實作業場所整理整頓。







格式四

工作環境施工危害因素告知單(例)

承攬商:

告知日期:

作業人數:

工地負責人:

施工地點:

工作環境、作業項目:

可能之危害:







危害防止對策:








受告知之承攬事業單位:

(承攬人、工地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名

註:上表之作業項目、可能之危害、危害防止對策參考附表依現場實際情況填列。

工作環境施工危害因素參考表(例)

一、作業項目:

1.施工圍籬

9.模板工程

17.鋁門窗工程

2.臨時用水電、照明

10.混凝土工程

18.防水工程

3.抽排風

11.鋼骨工程

19.磁磚工程

4.抽排水

12.油漆工程

20.排水工程

5.施工鷹架

13.防火被覆

21.路工工程

6.施工排架

14.泥作工程

22.排樁工程

7.土方工程

15.天花板工程

23.地錨工程

8.鋼筋工程

16.輕隔間工程

24.其他

二、可能之危害:

1.墜落、滾落

8.火災

15.粉塵危害

2.感電

9.爆炸

16.異常氣壓

3.()

10.缺氧

17.與高低溫之接觸

4.物料掉落

11.交通事故

18.與有害物之接觸

5.跌倒

12.中毒

19.其他

6.衝撞、被撞

13.溺水


7.....擦傷

14.物體破裂



三、危害防止措施

()墜落、滾落

1.二公尺以上地面或牆面開口部份應設置護欄或護蓋;構台、工作台四周應設置護欄;樓梯、階梯側邊應設置扶手。

2.勞工於未設置工作平台、護欄等處從事高架作業時,應嚴格監督佩帶安全帶,必要時,其下方並設置安全網。

3.高空工作車除行駛於道路外,應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之崩塌等必要措施,避免其翻倒或翻落。

4.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5.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攬人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a.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b.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c.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d.勞工自覺不適從事該項工作者。

e.其它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6.其他 

()感電

1.各承攬人使用之電工具設備、電線等,於使用前應詳加檢查並張貼合格證,不合格者不得進場使用。

2.本工地電源開關(包含分路開關)所設置之漏電斷路器,不得任意拆卸、破壞,其用電設備之電路,必須經過漏電斷路器二次側。

3.本工區附近如有高壓電線,除應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裝設絕緣套管外,各承攬人於吊舉物件或搬運長物時,亦應特別小心,避免碰觸。

4.承攬人自行拉設之電線,應予架高,並加掛合格標示。

5.於二公尺以上鋼架從事作業所用之交流電焊機,應使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6.電焊機外殼應接地並標示,電焊人員須穿戴絕緣手套、絕緣鞋、防護面罩等防護具,作業地點二公尺內應放置滅火器,無法淨空時應於易燃物品上舖設防火毯。

7.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等,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8.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9.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

10.其他 

()()

1.深度1.5公尺以上之露天開挖有崩塌之虞者,應設置擋土支撐,挖出之土方不得堆置於臨開挖面之上方。

2.模板支撐應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設計,支撐材料有明顯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不得使用。

3.模板支柱、斜撐、水平繫條、墊木等應依規定構築牢固,避免澆置混凝土時,發生坍塌事故。

4.施工架與結構體間應以壁連座連接牢固,以防倒塌。

5.模板、施工架、鋼架上不可放置過重物品,以防崩塌。

6.施工架應固定於穩固之地面(活動施工架除外),工作台踏板應舖滿,四周應設置欄杆。

7.其他 

()物料掉落

1.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時,應先整頓工作環境,避免物件掉落,擊傷下方人員。

2.各承攬人應嚴格督促所僱勞工進入工作區應佩戴安全帽,並扣好頤帶。

3.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有物體墜落之虞時,應設置擋板、斜籬或防護網。

4.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時,應嚴禁由上方往下方丟擲物件。

5.承攬人應告誡所僱勞工,不可從吊舉物下方通過。

6.起重機之吊鉤,應裝設舌片,以防吊物脫落。

7.其他 

()跌倒

1.承攬人於每日工作前,應先整頓工作環境。

2.施工用建材堆置,應排放整齊,不可佔用通道及妨害勞工動作。

3.工作場所地面應儘量平坦,避免有鼓起或凸出物件,如無法避免,應加防護或警告標示。

4.樓梯間、地下室等昏暗工作場所,應裝設適當之照明設備。

5.其他 

()衝撞、被撞

1.起重機作業手吊舉物件時,應謹慎操作避免搖晃,致撞及人員或物品。

2.抬舉重物下坡時,應放慢腳步,不可跑步,避免撞傷他人。

3.其他 

()夾、捲、切、割、擦、插傷

1.圓鋸機、研磨機使用時,禁止取下護罩。

2.工地使用之機械,如有傳動帶、傳動輪、齒輪、轉軸等有效勞工被捲、夾、擦傷者,應設護罩或護欄。

3.暴露之鋼筋應將尖端彎曲、加蓋或裝護套。 

4.其他 

()火災

1.嚴禁勞工於倉庫及易燃物品堆放處或有「禁火」場所吸煙及使用明火。

2.焊接作業時,下方如有易燃物品,應予移開或舖蓋防火毯。

3.其他 

()爆炸

1.乙炔、氧氣鋼瓶應豎立放置,並加予固定。

2.高壓氣體容器與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可燃性氣體及氧氣鋼瓶應分開儲存。

3.工地開挖,如不慎挖破瓦斯管路致洩氣時,應即電請瓦斯公司派員處理,並設置警戒,嚴禁一切煙火。

4.其他 

()缺氧

1.承攬人僱用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前,應先測定各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含量,低於百分之十八時,應禁止勞工進入。

2.承攬人僱用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未能依規定實施換氣時,應置備適當且數量足夠之空氣呼叫器等呼吸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3.勞工於進入涵洞、人孔、管道、隧道等缺氧危險場所作業前,應先行通風換氣。

4.工作人員進出缺氧作業場所時應清點或登記。

5.缺氧作業主管應分配勞工工作及在現場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6.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勞工有因缺氧致墜落之虞時,應供給該勞工使用之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7.工作場所應備有試用氣體偵測器。

8.其他 

(十一)交通事故

1.營建車輛進入工區時,應謹慎駕駛,必要時並應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2.營建車輛於工區內應按每小時10公里限速行駛。

3.勞工於工區行走時,應避免跑步,並注意行駛中之車輛。

4.車輛機械接受管制所需必要之停車處所,不得影響工作場所外道路之交通。

5.維持車輛機械進出有充分視線淨空。

6.其他 

(十二)中毒

1.承攬人於僱用勞工於有可能發生有機溶劑中毒、鉛中毒、四烷基鉛中毒及特定化學物質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佈之「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四烷基鉛中毒預則防規則」及「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處理。

2.勞工於上述工作場所作業時,應佩戴合適之防毒口罩。

3.勞工於上述工作場所作業時,應實施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措施。

4.其他 

(十三)溺水

1.地下室、儲水槽、化糞池等如有積水應予抽乾,避免人員不慎掉落溺斃。

2.勞工於河床作業時,承攬人應隨時注意氣象,如有大雨,豪雨時應即時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地帶。

3.使勞工鄰近河川、湖泊、海岸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者,應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及足夠數量救生衣、救生設備。

4.勞工於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地區作業者,應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員等。

5.應設置可通知相關人員參與救援行動之警報系統。

6.其他 

(十四)物體破裂

1.吊運易碎物品時,應特別小心,避免碰撞破裂,擊傷下方人員。

2.安裝玻璃、馬桶、洗臉盆等易碎物品時,應特別謹慎,避免破裂,割傷人員。

3.其他 

(十五)粉塵危害

1.粉塵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為防止粉塵之發散,應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2.勞工於有粉塵飛揚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配戴防塵口罩。

3.其他 

(十六)異常氣壓

1.勞工於進出異常氣壓工作場所前,應先經氣閘室,按規定實施加減壓。

2.從事異常氣壓作業之勞工,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及管理。

3.其他 

(十七)與高低溫之接觸

1.勞工於操作中須接近黑球溫度50度以上高溫灼熱物體者,承攬人應供給身體熱防護設備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2.勞工於低溫工作場所作業時,承攬人應提供保暖衣著,供勞工穿著。

3.其他 

(十八)與有害物之接觸

1.承攬人雇用勞工於放置或使用有害物質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提供必要之防護或衣著供勞工配戴或穿著。

2.其他 


格式五

○○工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規章(例)

第一章 總則

(依據)

1 條: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以下稱協議組織)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之必要措施」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名稱、所在地)

2 條:本協議組織稱○○公司○○工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置事務所於工務所內。

(用語定義)

3 條:本規章主要用語、意義如下:

一、相關承攬人係指與原事業單位統合管理業務有工程相關事業主及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二、相關勞工係指原事業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僱用之勞工。

(目的)

4 條:協議組織為會員間協議,以使本工程統合管理之順利運作,達到防止相關勞工職業災害之目的。

(會員)

5 條:協議組織由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與本工程相關承攬人(協力廠商)為會員。

(代理人)

6 條:相關承攬人參加協議組織有所困難時,得以代理人為會員;相關承攬人對於代理人應授予必要之權限。

(會員報備)

7 條:相關承攬人入會,應向本協議組織提出入會申請。


第二章 協議組織組織

(幹部與會務人員)

9 條:本協議組織設置下列幹部與會務人員: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二名

三、顧問名(若干名)

四、會計幹事

五、會務幹事

六、幹事

七、職員

(主任委員職務)

10 條:主任委員由本工程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代表協議組織,綜理業務,並主持協議組織及幕僚會議之運作。

(副主任委員職務)

11 條: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並於主任委員無法視事時,代行其職務。

副主任委員由原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會員(相關承攬人)中相互選舉產生。

(會務、會計幹事職務)

12 條:會務、會計幹事由主任委員指派原事業單位人員擔任,辦理會員間之連絡、協議會之召開、準備、會議紀錄製作及資料管理、會計等相關事務。

(幹事職務)

13 條:幹事由主任委員就會員(相關承攬人)予以指派之。擔任專案業務之推動。

(幹部與會務人員任期)

14 條:幹部與會務人員任期自本工程開工起至竣工之期間。

(會員職務)

15 條:會員應出席協議組織會議,對於會議決議事項,應與原事業單位一起徹底轉達各自之相關勞工。會員應配合協議組織實施之工作場所巡視,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指導或建議,應即處理並致力探討及反映工作場所各項不安全環境及狀態,並予排除。

第三章 協議組織之運作

(定期會議)

16 條:協議組織於每月第○週星期○(○午)召開。

(不定期會議)

17 條:主任委員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由幹事請求主任委員加開臨時會議。

(幹事會議)

18 條:主任委員依前條規定召開協議會,於下列情形,緊急召開協議會認有困難時,得召集幹部、幹事進行幹事會議;幹事會議之決議視為協議會之決議。

一、次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

二、其他緊急不得已之事項。

(協議事項)

19 條:協議組織得就下列事項提出協議並決定之:

一、徹底轉達本會議及幹事會議之決議事項之方法。

二、作業間之聯繫、配合與調度等有關之事項。

三、作業區內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作業巡視之改善、建議及要求等有關事項。

四、落實作業員、從業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有關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事項。

六、本工程全程及月間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等安全衛生例行活動有關事項。

七、其他災害防止有關事項。

(決議之執行)

20 條:協議組織會議決議事項由會員共同遵守,受指派執行決議事項者,應於下次會議中向主任委員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紀錄保存)

21 條:會議紀錄應公告周知並保存至工程竣工。


第四章 附則

(會費)

22 條:會員應於入會時繳納新台幣○○○元為會費。

會費供本協議會之運作、勞工安全獎勵金、慰問金等使用,並於每次協議組織會議中由會務、會計幹事提出會計報告。

(實施日期)

23 條:本規章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實施。

格式六



○○工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例)





格式七

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例)

工程名稱:日期:

主席



地點


廠商名稱參加人員姓名

如附名冊

會議內容



格式八

協議組織會議出席人員名冊(例)

事業單位名稱

承攬之分項工程名稱













































































































註:原事業單位註明()

格式九

自主安全檢點表(例)

事業單位

名稱


檢點人員


檢點日期


當日作業內容:

作業地點



檢核方法:勾纪為原則 (A→良好 B→部分改善 C→不良)

檢點事項

檢核

檢點事項

檢核

一般管理

1.每天是否實施預知危險(KY)活動


重型機械

一般機械器具

1.操作者是否具有該機械操作證照


2.作業人員安全帽、安全帶是否正確使用


2.作業前、每月、年度自主檢查是否良好


3.安全相關作業書表有無提報工務所


3.重型機械、車輛是否主要用途以外之使用


4.是否有指派指揮監督人員、作業主管


4.於負荷狀態下,操作者是否離開操作位置


5.作業人員應具資格者是否有符合規定


5. 信號是否統一且落實執行


6.是否實施作業安全協商並置備紀錄


6.吊掛物下方是否有人進入


7.是否參加及出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


7.吊掛之鋼索有無異常


8.是否整理整頓良好


8.吊鉤防脫裝置、過捲預防是否裝置


9.是否新進場作業人員都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


9.危險處所等引導員、監視人員是否配置


墜落

物體飛落

1.A式梯架是否以三點支持或以橡膠帶繫固


10.外伸撐座是否依規定伸出


2.於有墜落之虞處作業是否使用安全帶


11.電動圓盤鋸之護蓋是否良好


3.施工架上是否放置不必要之物料


火災

危險物

1.作業人員是否有叼著香菸作業


4. 是否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2.滅火器、消防用水是否依重點處所配置


5.扶手、護欄、開口部安全設施維護是否良好


3.廢棄物燃燒處所是否整理、整頓


6.作業處所地面是否有突起(4cm)之處


4.高壓氣體鋼瓶是否採取防止傾倒措施


7.使用合梯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5.氧、乙炔使用狀態、逆火防止裝置等是否良好


8.施工架之支撐、固定是否良好


6.高壓氣體鋼瓶之空瓶、實瓶是否區隔、標示


9.施工架積載荷重是否標示


7.是否指定焚燒處所


10.張掛安全網防墜嗎?


公共災害

1.車輛出入是否優先禮讓行人


崩塌

1.壁拉桿、斜撐、柱腳橫木等措施是否良好


2. 是否對於第三人有防止物體飛落措施


2.是否選任施工架、模板等法定作業主管


3.出入口是否清掃


3.擋土支撐等安裝狀態是否良好


4. 是否發出超過規定以上之噪音


4.開挖面傾斜度是否安全


5.車輛出入時,是否配置引導人員


5.有無檢點施工架、擋土支撐、模板安全


6. 是否對於第三人,危險或安全有標示


6.施工架、模板支撐是否使用專用插栓


7.工程車輛於出入時是否停車後再開


7.起重機、升降機等狀態是否穩定良好


8.作業完畢是否設置安全圍籬、照明


電氣機具

設備

1.配電盤是否標示操作負責人





2.分電盤迴路是否整頓、及標示使用單位


檢點事項依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自行增減


3.電銲機是否裝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焊接握柄

是否良好




4.電動工具、器具等是否設置接地




5.地板(地面)是否溼滑積水




6.電氣開關是否不良





7.漏電斷路器動作是否正常




8.臨時用電之電線絕緣被覆是否破損




9.是否使用分歧插座、電線接頭




10.工作燈燈泡是否用護置、網等保護




檢點時無該項部分,得以橫線「-」表示

改善事項

改善期限

確認簽署







工作場所負責人檢點人員:

格式十

每日協議、巡視及處理紀錄表(例)

工程名稱:: 年 月

作業項目

施工組/承包商

承攬之分項工程名稱

參加協議人員簽名

作業內容



















































  1. 協議事項:(應具體指明何處、何事、何人)








  1. 巡視結果:(應具體指明何處、何事、何人)







聯合巡視人員簽名

原事業單位



承包商





  1. 處理情形:(說明停止作業、扣款、及要求改善情形)






工作場所負責人安衛人員

格式十一

施工架點交表(例)


工程名稱:原事業單位 :

施作位置:施工架承攬人:

點交日期:

點交項目

結果

不合格改善情形

是否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




是否按施工圖說施作




是否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鋼材是否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規定




是否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是否於垂直不超過5.5公尺、水平距離不超過7.5公尺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基礎地面是否平整、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




工作寬度是否在40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板料




鄰近或跨越車輛通道者,是否設置護籠防止車輛碰撞




移動式施工架腳部是否可有效固定




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是否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框式施工架兩側是否有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框式施工架工作台是否有金屬扣鎖及防脫落鉤




大於20公分開口是否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




是否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是否於明顯易見之處標示載重限制




































說明:

  1. 施工架承攬人應將施作完成之施工架交付原事業單位管理。

  2. 原事業單位應檢查施工架是否符合安衛法令規定,並填具本表存查。

  3. 對於不合格事項應修正完成後,施工架才可使用。



點交人員: 安衛人員: 工作場所負責人:

格式十二

申請日期:

業單位(含協力廠商)人員管制名冊(例)

工程名稱:

申請單位


工地負責人:


安衛人員: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血型

聯絡電話

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連絡電話

教育訓練

(危害告知)

健康檢查

勞保證明

承諾書

作業起迄時間

備註


























































































































說明

1.本表於人員進場時造冊填寫,其他有作業上之需要時得單獨辦理,並憑此辦理識別證。未領識別證者不得進入工區。

2.申請單位應檢附教育訓練、健檢、勞保、承諾書等證明文件或證照影本予管制人員存查。

工作場所負責人安衛人員:

格式十三

進場作業勞工安全紀律承諾書(例)



公司名稱


職稱


承諾人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承諾日期


勞工安全紀律承諾書範例(一式三聯)

本人承諾遵守下列事項,若有違反,依規辦理,絕無異議

承諾事項

違反時之處理

1.在工地除休息區以外,我會戴好安全帽、扣好頤帶,不載膠盔

經現場查證屬實,第一次勸導警告,第二次違反者罰鍰三千元,第三次經現場查證屬實,立即驅逐出場,不許再進場施工。

2.我會遵照識別證管制區規定,在我的作業範圍內作業,未經報備,決不到其他管制區

3.在高處作業時,我會將我的安全帶扣在固定位置上

4.未經主管許可,我決不跨越護欄及警示帶

5.我絕不攜帶高度兩公尺以上的合梯進場工作

6.在施工架上作業時,我絕不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7.未經主管許可,我絕不拆除護欄、護蓋、安全網、安全母索、警示帶、施工架踏板、漏電斷路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等安全防護裝置或使其失去功能

第三聯承諾人留存

第二聯承諾人所屬單位留存

第一聯原事業單位留存

8.工作時我絕不飲酒

9.我絕對會

此致○○○公司(指原事業單位)

承諾人簽章


格式十四

新進人員(含承攬人)教育訓練紀錄(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訓練對象

(協力廠商)

訓練種類

新進入場時□變更作業時□其他( )

實施日期

( 小時)

實施地點


訓練方法


訓練內容

1、本工程作業方法及注意事項為

2、本工程潛存之危害為

3、進入作業場所應確實使用安全帽、安全帶

4……




講師


參加講習人員姓名(簽署)










講義資料


工作場所負責人安衛人員:



格式十五

進場作業勞工識別證(例)


<工程工地名稱>

<分項工程名稱>

<照片>

廠商名稱


姓名


職稱


血型


緊急連絡人

編號

姓名

電話



----------------------------------------------------

<工程工地名稱>

<分項工程名稱>

<照片>

廠商名稱


姓名


職稱


血型


緊急連絡人

編號

姓名

電話



----------------------------------------------------

<工程工地名稱>

<分項工程名稱>

<照片>

廠商名稱


姓名


職稱


血型


緊急連絡人

編號

姓名

電話



格式十六

危險性機械進場申請表(例)

公司名稱


申請進場

日期

進場機械

種類


荷重


機械編號


合格證

有效日期

操作人姓名


證照號碼


吊掛作業人員姓名

1.

2.

證照號碼

1.

2.


工程險投保

日期

最近自動檢查日期及自動檢

查狀況

(附檢查紀錄)

進場工作

內容


承諾事項

1.我離開操作室時一定將鑰匙取下

2.我絕不請未具操作人員資格者操作本起重機

3.除非所有人員撤離操作半徑範圍,我決不開始起種作業

4.我一定服從指揮人員之指揮


承諾人(簽章):【操員】

工作場所負責人:        安衛人員: 

格式十七

電氣機具進場申請單(例)


工程名稱:施工廠商:

承攬商名稱:

假日作業

平時作業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

申請人:         聯絡電話:      作業位置:

用電方式

申請接電□使用發電機□需設分電盤□需延長線

電氣機具檢查

合格□不合格

作業內容


承商安衛管理人員/監工


備註

1.申請單經承商安衛及監工人員或工地負責人簽名。

2.請於進場前一天提出申請。



工作場所負責人:安衛管理員:

----------------------------------------------------


電氣機具核准(例)


機具名稱:

工務所核章

使用單位:

檢查人:

檢查日期:

檢查結果:

保管人:

話:


說明:請將本核准單黏貼於電氣機具上,以供識別管制。

格式十八

局限空間作業許可安全檢查表(例)

工程名稱: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施工承商名稱:              

施工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AM :  ~PM  :  )

施工區域:                                   

作業內容:                                   

工作類別:

動火作業

接觸有害物質或粉塵作業

焊接作業

機械設備或管線安裝、拆卸、檢修等工程

高溫作業

塔槽之清理、修繕、維護等工程

電氣作業

土木作業

搬運及吊掛作業

其他                

現場人員:

管制人員姓名:        □施作    員□其他:        

環境測定合格項目:

防護措施:(由申請人以文字敘述方式詳填於以下空白處)

                                        

                                        

                                        

                                        

防護設備:

手電筒 □排風通風設備 □無線電通訊(至少一具) □氣體監測器 □其他    

複測頻率

進入前

1

2

3

4

5

6

測定時間








測定結果








監工(監護人員)








承商工安(作業主管)








註:同日作業每二小時需測定一次,中間休息重新進入前需再測定。

:

工作場所負責人:       安衛人員:       缺氧作業主管(承商)

格式十九

電梯間作業申請單(例)


第一聯:安衛組存查

工程名稱: 施工廠商:

承攬商名稱:

假日作業

平時作業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

申請人:       聯絡電話:      申請使用電梯間作業樓層

作業內容


承商安衛管理人員/監工


備註

1.平日作業:每日0800~1800

2.假日作業:每週六、日及國定假日。

3.申請單經承商安衛及監工人員或工地負責人簽名。

4.作業勞工確實鈎掛安全帶。

5.請於作業前一天提出申請。

工作場所負責人:安衛管理員:


----------------------------------------------------------------------------------

聯:施工廠商存查

工程名稱: 施工廠商:

承攬商名稱:

假日作業

平時作業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

申請人:       聯絡電話:      申請使用電梯間作業樓層

作業內容


承商安衛管理人員/監工


備註

1.平日作業:每日0800~1800

2.假日作業:每週六、日及國定假日。

3.申請單經承商安衛及監工人員或工地負責人簽名。

4.作業勞工確實鈎掛安全帶。

5.請於作業前一天提出申請。

工作場所負責人:安衛管理員:

梯井、吊料口作業許可管制紀錄表


作業期間

(日期/時間)

詳填申請

作業位置

申請包商

勞工姓名

安全防護措施之確認

工地主任

許可簽名


1.

2.

3.

4.

5.

承攬商:


作業勞工:

已佩戴背負式安全帶與安

全繩索

安全帶已掛於錨錠

已佩戴安全帽

已拍照紀錄備查


  • 作業完成後,確認

護欄是否恢復



1.

2.

3.

4.

5.

承攬商:


作業勞工:

已佩戴背負式安全帶與安

全繩索

安全帶已掛於錨錠

已佩戴安全帽

已拍照紀錄備查


  • 作業完成後,確認

護欄是否恢復



1.

2.

3.

4.

5.

承攬商:


作業勞工:

已佩戴背負式安全帶與安

全繩索

安全帶已掛於錨錠

已佩戴安全帽

已拍照紀錄備查


  • 作業完成後,確認

護欄是否恢復



1.

2.

3.

4.

5.

承攬商:


作業勞工:

已佩戴背負式安全帶與安

全繩索

安全帶已掛於錨錠

已佩戴安全帽

已拍照紀錄備查


  • 作業完成後,確認

護欄是否恢復



梯井、吊料口作業中 原事業單位巡視紀錄表


巡視

日期

上午

下午

作業位置

作業之包商


安全防護措施之確認

巡視人員

簽名紀錄





作業人員確實佩戴背負式安全帶

與安全繩索

作業人員安全帶已掛於錨錠

作業人員已佩戴安全帽

  • 暫時未作業或作業完成,確認

護欄是否恢復





作業人員確實佩戴背負式安全帶

與安全繩索

作業人員安全帶已掛於錨錠

作業人員已佩戴安全帽

  • 暫時未作業或作業完成,確認

護欄是否恢復






作業人員確實佩戴背負式安全帶

與安全繩索

作業人員安全帶已掛於錨錠

作業人員已佩戴安全帽

  • 暫時未作業或作業完成,確認

護欄是否恢復





作業人員確實佩戴背負式安全帶

與安全繩索

作業人員安全帶已掛於錨錠

作業人員已佩戴安全帽

  • 暫時未作業或作業完成,確認

護欄是否恢復






作業人員確實佩戴背負式安全帶

與安全繩索

作業人員安全帶已掛於錨錠

作業人員已佩戴安全帽

  • 暫時未作業或作業完成,確認

護欄是否恢復


梯井吊料作業公告

(如:吊料、模板組拆、垃圾清運等作業)

未申請許可 禁止作業!


(工地負責人: 聯絡電話: )


未依規定工地負責人將罰○萬元。

未依規定當地勞動檢查所將處621萬元罰鍰



接電申請單(例)


第一聯:安衛組存查

工程名稱:施工廠商:

承攬商名稱:

假日作業

平時作業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

申請人:         聯絡電話:      接電位置:

申請原因


檢查電器合格

合格□不合格

申請電壓


安培數


承商安衛管理人員/監工/作業主管

申請地點圖面


(簽章)

備註

1.平日作業:每日0800~1800

2.假日作業:每週六、日及國定假日。

3.電箱須經申請由保管人接電使用,其他人員禁止自行開啟接電

4.申請單經承商安衛及監工人員或工地負責人簽名

工作場所負責人:安衛管理員:



------------------------------------------------------------------------------------------

聯:施工廠商存查

工程名稱:施工廠商:

承攬商名稱:

假日作業

平時作業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

申請人:         聯絡電話:      接電位置:

申請原因


檢查電器合格

合格□不合格

申請電壓


安培數


承商安衛管理人員/監工/作業主管

申請地點圖面


(簽章)

備註

1.平日作業:每日0800~1800

2.假日作業:每週六、日及國定假日。

3.電箱須經申請由保管人接電使用,其他人員禁止自行開啟接電

4.申請單經承商安衛及監工人員或工地負責人簽名

工作場所負責人:安衛管理員:

格式二十

危險預知看板(例)


○○○工程行

年○月○日

3樓模板組立

危 害 預 知

墜落危害

○○○3樓電梯間從事模板組立作業,有發生墜落之危害,作業時應張掛安全網及鋪滿護蓋以做為工作平台,並確實使用安全帶。



○○○工程行

年○月○日

3樓模板組立

危 害 預 知

感電危害

○○○使用臨時用電,有發生感電之危害,應確認電路有經過漏電斷路器,電線要架高避免絕緣破壞。



格式二十一

稽核管理紀錄


稽核事項

稽核人員

○○○

稽核日期

年○月○日

備註

計算書

施工圖說

檢驗紀錄

簽證

模板支撐

合格


以下略










































稽核紀錄及追蹤處理

稽核紀錄

改善情形

1.基樁挖掘未拍照留存紀錄。

以下略

1.已補基樁施工安全設施照片。

以下略


格式二十二

緊急應變編組表(例)



指揮中心

職稱

姓名

聯絡電話

總指揮

OOO

XXXXXXXX

副總指揮

OOO

XXXXXXXX












員編組


救機具、設備、器材





通訊、急救組


搶救、消防組


交管、機電組


支援組


公關組

職稱

聯絡電話


職稱

聯絡電話


職稱

聯絡電話

職稱

聯絡電話

職稱

聯絡電話

組長

OOO

XXXXXXXX


組長

OOO

XXXXXXXX


組長

OOO

XXXXXXXX

組長

OOO

XXXXXXXX

組長

OOO

XXXXXXXX

組員

OOO

XXXXXXXX


組員

OOO

XXXXXXXX


組員

OOO

XXXXXXXX

組員

OOO

XXXXXXXX

組員

OOO

XXXXXXXX

組員

OOO

XXXXXXXX


組員

OOO

XXXXXXXX


組員

OOO

XXXXXXXX

組員

OOO

XXXXXXXX

組員

OOO

XXXXXXXX

以下略


以下略


以下略

以下略

以下略

任務


任務


任務

任務

任務

1.緊急聯絡通報

2.編訓、協調

3.調查、資料蒐集、記錄

4.通報聯絡醫院

5.避難引導

6.急救照顧

7.後送就醫(告訴醫院傷患情形).

以下略


1.救援作業

2.狀況通報,現場通信系統之建立與搶修

3.復原及補強作業執行

4.復原及補強資材調配

5.復原及補強機具車輛之調配

6.消防演習實施與指揮

7.消防設備裝機、維修

8.火災現場撲滅

9協助消防隊()救援

10.其他災害救援工作


1.避難引導

2.交通維持

3.人員管制

4.消防、救護車輛引導

5.人員疏散

6.救災前工地內電源拆除

7.架設緊急照明設備

8.災後工地內電源復元以下略

1.機動性支援

2.物品搬移

3.支援復原及補強作業執行

4.救援作業

以下略

1.與大眾媒體溝通

2.與罹難勞工家屬溝通與說明

3.與附近居民溝通

以下略

































格式二十三

緊急應變之處理


格式二十四

醫療體系及急救體系(例)



醫療體系:


醫療救護單位名稱

住址

聯絡電話

特殊急救器材設備

OO醫院`

OOOOOXXXX

XXXXXXX


OO醫院

OOOOOXXXX

XXXXXXX


OO醫院

OOOOOXXXX

XXXXXXX


OO醫院

OOOOOXXXX

XXXXXXX

高壓艙

OO醫院

OOOOOXXXX

XXXXXXX

燒燙傷中心























急救體系:


消防救護單位名稱

住址

聯絡電話

OO消防分隊

OOOOOXXXX

XXXXXXX

OO消防分隊

OOOOOXXXX

XXXXXXX

OO市政府消防局

OOOOOXXXX

XXXXXXX

















【事業單位名稱】

: 中華民國

本表請於每月十日前填妥上月份資料傳送勞動檢查機構

  1.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2. 未依規定填報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格式二十五

區代碼


勞工保險證字號












行業標準分類號碼:






填表人姓名:

電話號碼:

( )

傳真號碼:

( )


事業單位名稱:

地  址:



電子郵件帳號:





本場所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













本月僱用勞工人數

本月僱用勞工勞動狀況

合計

總計工作日數

總經歷工時






小時

本月是否發生屬失能傷害之職業災害?□是 □否 (若填是,請續填下表罹災勞工資料)




案件日期

YYYMMDD

姓名

出生

年月

YYYMM

身分別

身分證字號

(若為外籍勞工,請填護照號碼)

受傷部位

災害類型

媒介物

失能傷害種類

失能傷害

損失日數

代碼

(至少填寫1處,至多3)

代碼


代碼


代碼






  • 本國-非原住民

  • 本國-原住民

  • 外籍(國籍)




























  • 本國-非原住民

  • 本國-原住民

  • 外籍(國籍)




























  • 本國-非原住民

  • 本國-原住民

  • 外籍(國籍)




























  • 本國-非原住民

  • 本國-原住民

  • 外籍(國籍)

























合計



合計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1條之縮寫,以下類推。

2缺氧症預防規則第20條之縮寫,以下類推。

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16條之縮寫,以下類推。

4評估方法可參考本會9999日勞安1字第0990146242號函所訂「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5勞動檢查法第26條之縮寫,以下類推。

6施工安全評估可參考本會97826勞檢4字第0970150814號函所訂「事業單位製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文件參考手冊」。

7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之縮寫,以下類推。

8承攬管理計畫可參考本會98121日勞安1字第0980145019號函所訂「承攬管理技術指引」。

9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縮寫,以下類推。

10本項提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應指定承攬人,惟業主A若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時,本項僅能以建議方式處理。

11採購管理可參考本會98121日勞安1字第0980145019號函所訂「採購管理技術指引」。

12變更管理可參考本會98121日勞安1字第0980145019號函所訂「變更管理技術指引」。

13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0條之縮寫,以下類推。

14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15緊急應變計畫可參考本會98121日勞安1字第0980145019號函所訂「緊急應變措施技術指引」。

0

版權說明: 檔案資源由用戶上傳,僅供學習交流使用,尊重著作權。 若您認為內容涉及侵權,請點擊「侵權舉報」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