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
號:LW98
源自濟弱扶傾
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家服務」提供契約書
(以下簡稱甲方)
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中華勞資福利推廣中心(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居家服務提供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提供服務日,自年月日時分至年月日時
分止,雙方於合約屆滿前3日無提出異議,即視為自動續約。
前項提供服務期間,每日提供時數□24小時□12小時□其他:_____小時。
第二條 照顧服務費用計算:
(一)為保障雙方權利,收費採預付方式,款項ㄧ律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匯入後,始提供服務。
(二)依前條第一項續約時,於次一工作日下午3時30分前未行匯入時,即撤回居服員。撤回居服員後之任何事故責任歸屬,皆由甲方承擔。乙方對甲方未補助費用部份,仍得依法請求。
(三)居服員工作時數計算以實際的出勤單為準,出勤單應由甲方簽認。
(四)合約期間居服員未報到,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應變,並避免天數累算。
(五)甲方若提前解約,乙方於合約終止之3個工作日內,退還溢付款項,如為跨行需扣除轉帳手續費(僅能匯入甲方原帳戶)。
(六)收費方式首次:□現金□自動轉帳□支票□匯款
續次:□支票□自動轉帳□派員收費(每次加付油資100元)
第三條 依我國法律規定,居服員不得涉及專業醫療行為與侵入性之照護工作。
第四條 合約終止:
(一)本合約期間,雙方得於3日前,通知終止服務之提供。
(二)甲方因任何因素,終止本契約時,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自行或轉介其他服務對象予乙方之居服員。若有此情事發生,甲方應補償乙方該案交易實際工作天數損失之金額及違約金新台幣拾萬元整與出庭訴訟、律師等ㄧ切費用。自乙方查獲日起7日內,以現金給付乙方。(此條款自合約終止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五條 甲方義務:
(一)甲方應詳實提供並告知需提供服務之詳細內容。
(二)甲方應詳實提供並告知「居服」對象之體質、遺傳病史或特殊疾病、過敏藥物與食物等等。
(三)甲方須無條件接受乙方所提供之居服員,但不適用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更換。
第六條 乙方責任:
(一)乙方居服員在提供服務期間,如被服務者有發生任何意外傷害或有不正常之舉止,應據實告知甲方,不得隱瞞。
(二)照顧、陪伴、陪診期間,被服務對象如有發生緊急或特殊事件時,乙方居服員應先緊急處理〈包含送醫、通知連絡人或通報警方處理〉。
(三)乙方須依據甲方之服務需求,提供適任之居服員。經甲方告知不適用,乙方須於3日內無條件撤換。甲方如自行撤換乙方居服員,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四)乙方居服員與甲方間產生之非本契約之糾紛,屬兩照之責,概與乙方無關。
第七條 本契約之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辦理。
雙方因本契約涉訟時,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八條 本契約自簽訂日生效,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履行之。
第九條 本契約書乙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 □男 □女 | 戶籍地址 | ||||||||||||||||||
通訊地址 | ||||||||||||||||||||
身分證字號: | 照服地址 | |||||||||||||||||||
市話(H)(O) | 行動 | |||||||||||||||||||
生日: | ||||||||||||||||||||
被服務者: | 生日: | 身分證字號: | 關係 | |||||||||||||||||
立合約書人: 甲方: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中華勞資福利推廣中心 負責人:鄧學良簽章 統編:14929303 中心地址:高雄市三民區遼寧二街13號 中心電話:(07)312-4752、fax:07-3124637 | 關係 | 聯絡電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