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國國土計畫─
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政策
報告人: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
107年10月23日
簡報大綱
壹、背景說明
貳、現行規定及目前政策方向
參、未來國土計畫時代
2
• 名詞定義
• 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
• 原住民族及土地使用現況介紹
• 現況面臨課題
• 現行規定
• 過渡期間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
• 案例說明
• 原住民族土地在國土計畫(法)中扮演的角色
• 全國國土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指導事項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規劃作業
3
壹、背景說明
壹、背景說明─名詞定義
4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規定:
原住民族
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
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
、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
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民族。
原住民族地區
原住民族土地
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原住民
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
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原住民族部落
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
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
定者。
係指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及
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
壹、背景說明─名詞定義
5
依據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
劃設辦法第3條
規定:
指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部落及其周邊一
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之部落範圍並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毗鄰
部落之生活領域範圍。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指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
原住民族傳統祭儀
、
祖靈聖地
、
部落
及其獵區與墾耕
或其他依原住民族文化、
傳統習慣
等特徵可得確定
其範圍
之公有土地
。
部落範圍土地
107.06出版
部落
聚落
6
壹、背景說明─原住民族部落範圍公告
民族
部落數
阿美族
210
泰雅族
211
排灣族
125
布農族
82
卑南族
10
鄒族
9
魯凱族
16
賽夏族
20
雅美族
6
邵族
1
噶瑪蘭族
2
太魯閣族
31
撒奇萊雅族
4
賽德克族
13
拉阿魯哇族
6
卡那卡那富族
2
合計
748
• 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並刊登公報之部落一覽表
壹、背景說明─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
7
主管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重要法規
• 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該法第21條授權訂定子法
106年2月18日公布「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原住民族自法暫行條例草案
•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
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
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
落同意參與辦法
補償辦法
8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
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
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
同意或參與
,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第1項)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
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
列預算補償之。 (第2項)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
或補償經費。 (第3項)
前三項有關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
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
法
,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4項)
壹、背景說明─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
106.02.18公布
9
原住民族約有55萬人,佔
總人口數的2﹪,目前,
經政府認定的原住民族有:
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
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
鄒族、賽夏族、雅美族、
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
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
族、
拉阿魯哇
族、
卡那卡
那富
族等16族,各族群擁
有自己的文化、語言、風
俗習慣和社會結構。
備註:
1.拉阿魯哇族:主要聚居在高雄市桃源區高中里、桃源里以及那瑪夏區瑪雅里,約計有400人。
2.卡那卡那富族:分佈於高雄市那瑪夏區楠梓仙溪流域兩側,現大部分居住於達卡努瓦里及瑪雅里,人口數約有520人(103
年05月數據)
約20萬人!
壹、背景說明─原住民族現況介紹
10
縣、市別 平地原住民鄉
山地原住民鄉
新北市
烏來區
桃園市
復興區
新竹縣
關西鎮
五峰鄉、尖石鄉
苗栗縣
南庄鄉、獅潭
鄉
泰安鄉
臺中市
和平區
南投縣
魚池鄉
仁愛鄉、信義鄉
嘉義縣
阿里山鄉
高雄市
那瑪夏區、桃源區
、茂林區
屏東縣
滿州鄉
三 地 門 鄉 、 霧 台 鄉
、 瑪 家 鄉 、 泰 武 鄉
、 來 義 鄉 、 春 日 鄉
、獅子鄉、牡丹鄉
宜蘭縣
南澳鄉、大同鄉
壹、背景說明─原鄉及原住民族分布
11
縣、市別 平地原住民鄉 山地原住民鄉
花蓮縣
花蓮市、吉安
鄉、新城鄉、
壽豐鄉、鳳林
鄉、光復鄉、
豐濱鄉、瑞穗
鄉、玉里鎮、
富里鄉
秀 林 鄉 、 萬 榮
鄉、卓溪鄉
臺東縣
台東市、卑南
鄉、大武鄉、
太麻里鄉、東
河鄉、鹿野鄉
、池上鄉、成
功鎮、關山鎮
、長濱鄉
海 端 鄉 、 延 平
鄉 、 金 峰 鄉 、
達 仁 鄉 、 蘭 嶼
鄉
壹、背景說明─原鄉及原住民族分布
25
平地鄉
30
山地鄉
55
原鄉
1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
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
=
尚未公告!
備註:原住民保留地發展淵源
1.日本人把臺灣的土地區分為「要存置林野」、「
準要存置林野
」及「不要存置林野」,其中「準要存
置林野」,又稱為「
番人所要地
」,它的面積約25萬公頃,是專門供給原住民耕作使用,這類的土
地是原住民保留地的基礎。
2.光復後,沿習日本人舊有土地制度和管理範圍;民國36年將「
準要存置林野
」定名為「山地保留地」,
民國37年臺灣省政府訂定「臺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作為管理法規依據,49年將前述辦法
修正為「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79年時,將「山地保留地」名稱修改為「山胞保留地」,
並由行政院訂定「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民國83年配合憲法修正,又將「山胞保留地」名稱
修改為「原住民保留地」,前述辦法名稱也同時修正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壹、背景說明─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現況
原住民族
傳統領域
土地
既有原住
民保留地
原住民族
土地
• 原住民族保留地全國面積統計
13
縣市別
原住民保留地面積(公頃)
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
合計
基隆市
3
0
3
新北市
2,104
6
2,110
桃園市
1,184
10,863
12,047
新竹縣
62
18,149
18,212
苗栗縣
0
9,070
9,071
臺中市
219
6,165
6,384
南投縣
385
31,722
32,107
嘉義縣
73
6,575
6,648
高雄市
2
16,779
16,781
屏東縣
237
67,987
68,224
花蓮縣
783
29,597
30,379
臺東縣
266
47,772
48,038
宜蘭縣
54
14,726
14,779
合計
5,372
259,411
264,783
壹、背景說明─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現況
• 原住民保留地佔非都市土地面積
• 原住民保留地佔都市土地面積
14
分區
類別
建築使用
(住宅區、商
業區)
農業使用
(農業區)
殯葬使用
(公墓、殯葬
等相關用地)
其他分區
合計
面積
(公頃)
231
423
4
4,714
5,372
比例
4.30%
7.88%
0.08%
87.75%
100%
壹、背景說明─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現況
分區
類別
建築使用
(甲、乙、丙、
丁建築用地)
農業使
用
(農牧用
地)
殯葬使
用(墳墓
用地)
林業使用(
林業用地、
國土保安
用地、暫
未編定)
其他用
地
合計
面積
(公頃)
1,385
75,895
225
175,425
6,481 259,411
比例
0.53% 29.26%
0.09%
67.62%
2.5%
100%
15
原住民保留地分區及編定情形
土地使用
分區
筆數
面積
(公頃)
百分比
(%)
特定農業區
714
109.16
0.04
一般農業區
12,312
1,795.23
0.73
鄉村區
22,599
655.54
0.27
工業區
71
19.47
0.01
森林區
31,063
40,863.45
16.54
山坡地
保育區
233,157
184,953.1
74.86
風景區
10,635
10,266.29
4.16
特定專用區
456
189.82
0.08
國家公園區
2,708
3,105.32
1.26
河川區
1,300
498.85
0.20
其他
23,132
4,596.24
1.86
小計
338,147
24,7052.5
100.00
16
土地使用
編定
公有土地
(公頃)
共有土地
(公頃)
私有土地
(公頃)
小計
甲種建築
7.62
0.18
12.70
20.49
乙種建築
169.53
8.50
400.15
578.19
丙種建築
201.39
7.01
205.40
413.79
丁種建築
21.72
0.00
0.15
21.87
農牧
24,855.17 2,437.73 39,396.63 66,689.52
礦業
371.53
0.00
4.05
375.58
交通
339.67
1.69
44.34
385.71
水利
353.97
0.18
6.03
360.18
遊憩
230.14
8.98
118.93
358.05
國土保安
2,643.93
6.48
44.68
2,695.10
墳墓
180.93
0.00
15.80
196.73
特定目的
事業
1,004.52
2.21
131.96
1,138.69
林業
110,859.7 5,825.20 47,099.35 163,784.25
養殖
1.29
0.00
2.15
3.44
暫未編定
2,119.78
4.15
210.33
2,334.26
其他
5,234.13 207.08 2,255.33
7,696.53
小計
148,595.0 8,509.39 89,948.00 247,052.38
原住民保留地分區及編定情形
17
• 原住民部落於都市計畫區之分佈圖
壹、背景說明─原住民族部落土地使用現況
• 原住民部落於國家公園區之分佈圖
族群
國家公園計畫
重疊面積
阿美族
太魯閣國家公園
21.86 km
2
布農族
玉山國家公園
19.16 km
2
排灣族
墾丁國家公園
16.88 km
2
泰雅族
雪霸國家公園
0.80 km
2
總計
58.70 km
2
18
• 原住民部落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分佈圖
壹、背景說明─原住民族部落土地使用現況
分區
面積(
km
2
)
比例(%)
森林區
1,750.16
31.63%
山坡地保育區
868.23
15.69%
風景區
372.63
6.73%
一般農業區
212.86
3.85%
特定農用區
176.58
3.19%
特定或其他使用區
37.3
0.67%
河川區
25.43
0.46%
鄉村區
18.05
0.33%
工業區
2.17
0.04%
未編定
2069.54
37.40%
總計
5532.95
100%
土地使
用分區
土地使用編定
面積(km
2
)
總面積
(平方公里)
森林區
甲種建築用地
0.006
1750.16
乙種建築用地
0.006
丙種建築用地
0.933
農牧用地
106.322
林業用地
1,516.994
養殖用地
0.004
交通用地
1.966
水利用地
4.713
遊憩用地
0.922
國土保安用地
76.941
墳墓用地
0.533
特定目的事業用
地
0.530
暫未編定
40.289
19
• 原住民部落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森林區)之分佈圖
壹、背景說明─原住民族部落土地使用現況
0.945km
2
壹、背景說明─原住民族部落面臨現況課題
20
建地不足
建築用地編定不足,不
敷原住民族居住需求
耕作地不足
農業、林業用地未具規模經營
,難以保障原住民生計
殯葬用地不足
殯葬設施用地不足,無法因應
原住民族傳統葬俗需求
21
貳、現行規定及目前政策方向
區域計
畫別
縣(市)別
區域計
畫公告
日期
用地編定
公告日期
第1次通
盤檢討日
期
變更第1次
通盤檢討
日期
北部區
域計畫
原臺北縣、桃園縣、基隆市
69.5.1
70.2.15
84.11.24
99.6.15
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
72.5.9
73.10.15
中部區
域計畫
原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
68.8.1
69.6.1
85.8.22
苗栗縣
71.5.20
73.3.31
雲林縣
73.11.20
南部區
域計畫
屏東縣
62.6.11
64.10.6
85.6.28
原臺南縣、原高雄縣
65.6.1
澎湖縣
73.8.20
75.2.15
嘉義縣
75.11.1
東部區
域計畫
花蓮縣
73.7.23 74.11.16
86.6.24
臺東縣
貳、現行規定及目前政策方向─
• 區域計畫公告及編定時程
22
營
建
署
主
管
地
政
司
主
管
擬定區域計畫
更正使用分區
計畫公告實施
劃定使用分區
編定使用地
實施管制
變更使用分區
申請開發許可
更正編定
變更編定
使用地編定錯誤
申請變更使用地
使用分區劃定錯誤
※依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辦理
※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範》辦理
※依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辦理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
23
24
全國區
域計畫
修正案
第七章、第三節「非都市土地行政作業指導原則」、「捌、考
量原民族地區特殊需要」
為尊重原住民族之生活型態與居住需求,有關原住民族土地之土地
使用管制,仍應優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有關原住民族專責法
令規定辦理,其餘未規定者,其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應符合區域計
畫法及本計畫之規定。
原住民族土地專法制定完成前,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
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訂定後,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以
具體落實原住民族土地之特殊需求。
原住民族居住用地需求問題,土地使用合法化之短、中、長期作法。
第七章、第三節「非都市土地行政作業指導原則」、「玖、特
定區域規劃」
鑑於當前流域、重要水庫集水區、海岸、離島、海域區、嚴重地層
下陷地區或原住民族土地等地區,因具有地理環境或特殊性,其土
地使用方式有別於其他土地,且其空間大多跨越數個直轄市、縣
(市),爰有必要針對該類型土地以整體觀點進行考量。是以,內
政部得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各類型特定區域計畫,考量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需求,研訂土地利用基本原則,納入本計畫。
貳、現行規定及目前政策方向─現行計畫指導
25
直轄市、
縣(市)區域
計畫
規劃重點:
研訂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並納
入後續應辦事項。
新北市
區域計畫
臺中市
區域計畫
貳、現行規定及目前政策方向─現行計畫指導
26
貳、現行規定及目前政策方向─
• 過渡期間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
貳、現行規定及目前政策方向
27
Step.1 聚居人口數
74.09.13臺灣省政府函示:
為改善山地鄉及離島居
民之居住環境,如人口聚居在100人以上者
,得就現
有建地邊緣為範圍劃為鄉村區。
第1類 建地邊緣
第3類 航照圖判定
Step.2 鄉村區範圍劃設
依 據 內 政 部 104 年 11 月 25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40816107號函示
就編定公告當時或74年8
月底之建地邊緣為範圍,更正為鄉村區。
第2類 合法房屋證明
依據內政部 93年11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30726144號函(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
依據內政部105年1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51300952號函,增列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
明顯或可辨識供人居住房屋之航照圖
)
• 過渡期間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辦理依據
Step.3 鄉村區界線劃設原則
依 據 內 政 部 107 年 9 月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70815098號(
鄉村區界線劃設原則
)。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修訂經過
400人
200人
100人
64.8.1
68.1.11
74.8.15
(74.9.13函)
貳、現行規定及目前政策方向
• 過渡期間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辦理依據
Step.1 聚居人口數
74.09.13臺灣省政府函示:
為改善山地鄉及離島居
民之居住環境,如人口聚居在100人以上者
,得就現
有建地邊緣為範圍劃為鄉村區。
28
29
時間
內容
74年8月15日 「作業須知」第6點鄉村區劃定原則:
凡人口聚居在200人以上
,得斟酌地方情形及需要,就現有建地邊
緣為範圍,劃為鄉村區。但山地鄉及離島地區之聚居人口得視實
際情況酌減之,其標準由省政府訂定。
74年9月13日 臺灣省政府函示:
為改善山地鄉及離島居民之居住環境,如人口
聚居在100人以上者
,得就現有建地邊緣為範圍劃為鄉村區;目前
正在辦理、尚待辦理(花蓮縣、臺東縣及嘉義縣),及已辦竣非
都市土地分區編定之縣,應依前開規定補行作業,凡編定公告當
時聚居人口數達100人以上,或當時人口數未達100人而74年8月
底戶政事務所人口資料已達100人以上之山地鄉及離島地區聚落,
准予修正改劃為鄉村區;
是項工作應於75年6月底以前完成,報省
核定。
貳、現行規定及目前政策方向
• 過渡期間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辦理依據
Step.1 聚居人口數
74.09.13臺灣省政府函示:
為改善山地鄉及離島居
民之居住環境,如人口聚居在100人以上者
,得就現
有建地邊緣為範圍劃為鄉村區。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