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公文用語表
語 別 用 語 用 法
備 註
起 首 語
( 指 公
文 起 首
所 用 之
發語詞)
謹查
對上級機關用。
具有動詞屬性之起首語,敘述時一律置於
句子前,如「特任○○○為總統府秘書
長」、「茲聘○○○為本校○○○委員」。
查、關於、
有關、茲
通用。
特 任 、 特
派、任命、
茲聘、茲敦
聘、派、茲
派、僱
聘、任用人員用
稱謂語 鈞
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對上級機
關用,如「鈞部」、「鈞院」、
「鈞府」。
1.直接稱謂時用。
2.書寫本類別之稱謂語時,用「鈞」、
「大」、「貴」時,不再挪抬(以往
均在此字前空一格以示尊敬)。
3.「鈞」:原指天,引申為頂頭上司、直
屬上級機關;「大」:尊大;
「貴」:尊貴,均屬對機關、對人的敬
稱。
大
無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對較高級
機關用,例如本校對五院行文稱
「大院」、對教育部以外之其他
部會局處稱「大部」、「大局」、
「大處」。
貴
對平行機關、或上級機關對下級
機關(或首長)、或機關與人民
團體用,如「貴府」、「貴會」、
「貴校」、「貴公司」、「貴單
位」。
鈞長、鈞座 屬員對長官、或有隸屬關係的下
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用。
「鈞」字不再挪抬示敬。
台端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或機關
對人民用。
1.「台」字不再挪抬示敬。
2.「台」原指眼前之三台星,引申用為對
平輩或對屬員、人民之敬稱。
3.「台」字已成應用文上約定俗成之用
字,不必改用正體之「臺」字。
先 生 、 女
士、君
機關對人民用。
1.已知為男、女性時,用「先生」、「女
士」。
2.不知姓別或對象眾多無法一一區別時
用「君」。
3.「君」字在古代即作稱謂用語,如皇上
稱「國君」、皇后稱「小君」、
自己的太太稱「細君」。
本
機關、學校自稱,如「本部」、
「本校」。
1.凡機關自稱時,用「本」字即可,且不
必側寫。
2.有些公司行號、甚至學校、社團,為表
客氣,喜歡用「敝」字自稱,此時「敝」
字就得側寫,如「敝校」、「敝公司」
職
屬員對長官、或有隸屬關係的下
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自稱
時用。
1.民主時代,對機關自稱「本人」時,不
必側寫;但以「職」或自己「名字」自
稱時,仍應側寫,以示謙卑。
2.昔日對機關常用之「草民」、「僕」
「竊」
等,皆已陳腐,不必再用。
本人、名字 人民對機關自稱時用。
2
全 銜 ( 簡
銜)、該、
職稱
機關全銜如一再提及可稱「該」,
例如「該局」;對職員則稱「該
員」或用「職稱」稱呼。
間接稱謂時用之。
引 敘 語
( 引 據
其 他 機
關 或 發
文 者 來
文 時 之
用語)
奉
開始引敘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時
用
1.儘量少用
2.准、據亦可改用「接」
3.間接轉引時,不論上行、平行、下行公
文,一律用「依據」或「據」字。
准
開始引敘平行機關或首長公文時
用
據
開始引敘下級機關或首長或屬員
或人民公文時用。
……奉悉 接獲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於開
始引敘完畢時用。
「奉」字在應用文中,可當作「恭敬地送
給或接受」;此處「奉悉」,意謂恭敬地
接獲指示,了解一切。
……敬悉 接獲平行機關或首長公文,於開
始引敘完畢時用。
……已悉
接獲下級機關公文,於開始引敘
完畢時用。
復……(來
文機關發文
年月日字號
及
文
別)……函
復文時用。
目前公文用語,「答復」、「回復」時,
都用「復」字,不用「覆」字。
依
(
依
據)……(來
文機關發文
年月日字號
及文別或有
關法令)…
辦理
告知辦理的依據時用。
……(發文
年月日字號
及
文
別)……諒
蒙 鈞察
對上級機關去文後續函時用。
……(發文
年月日字號
及
文
別)……諒
達(計達)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去文後續函時
用。
1.諒達,料想已經寄達。
2.計達,算算應已寄達。
經辦語 遵經、遵即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
茲 經 、 嗣
經、業經
、經已、復
經、並經、
均 經 、 迭
經、前經
通用
業經,即「已經」;迭經,即「履經」;
旋經,即「隨即經」;嗣經,即「接著經」。
3
准駁語 應予照准、
准予照辦、
准予備案、
准予備查、
如擬、可、
照准、准如
所請、如擬
辦理、准如
所擬、符合
規定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首長用
「備查」指「供查考」;「礙難」指至難、
很難之意;「毋庸」指不用、無須之意;
「緩議」指延後討論。
未便照准、
礙難照准、
應從緩議、
應予不准、
所請不准、
不合規定、
與 規 定 不
合、不予照
准、某項不
合規定,其
餘均合規定
機關首長對屬員或其所屬機關首
長用
敬表同意、
同意照辦
對平行機關或人民團體表示同意
時用
不能同意辦
理、歉難同
意、無法照
辦、礙難同
意
對平行機關或人民團體表示不同
意時用
「歉難同意」指疑憾難以同意。
請示語 是否可行、
是否有當、
可否之處、
如何之處
通用
期 望 或
目 的 語
( 對 受
文 者 表
達 行 文
期 望 或
目 的 用
語)
請鑒核、請
核 示 、 請
釋 示 、 請
鑒 察 、 請
核 轉 、 請
核 備 、 請
核准施行、
請 核 准 辦
理 、 復 請
鑒核
下級機關(屬員)對上級機關或
首長用
「鑒核」:報核案件;「核示」:請示案件;
「鑒查」:僅供瞭解;「核備」:核備案件。
4
請 查 照 辦
理、請查核
辦 理 、 請
查照見復、
請 同 意 見
復、請惠允
見 復 、 請
查照轉告、
請 查 照 備
案、請查明
見 復 、 請
查 照 、 請
察照、復請
查照
請平行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1.「請察照」:請明察照辦之意,帶有謙
求的語氣;「請查照」:請查明照辦,
屬一般請求。
2.「惠復」:惠予答復之意;「見復」:
請答復之意。
3.經常見到使用「惠請」一詞,
如「惠請惠會」、「惠請查照」..
本意在於請受文者協助;但字面意思成
了「惠予請求」,義理不通,宜戒用之。
希查照、希
查照轉告、
希照辦、希
辦理見復、
希 轉 行 照
辦、希切實
辦理、請照
辦、請辦理
見復、請查
明見復、請
查照轉知
請下級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1.「希照辦」、「希辦理見復」等,均帶
有命令語氣,一般少用。
2.用「希查照」時,由於仍請下級機關查
明,因此「查」字前宜挪抬以示客氣。
附 送 語
( 檢 陳 或
檢 送 資
料 、 文 件
之用語)
檢陳、附陳 對上級機關檢送附件時用
亦可當成起首語
檢 送 、 檢
附、附送、
附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檢送附件時用
結 束 語
( 簽 文
或 便 箋
的 總 結
用語)
謹呈
對總統上簽時用
1.「呈」僅限於對總統、副總統用;對其
他行政主管則一律用「陳」,以示區別。
2.「便箋」 用於平行或下級單位主管,
對上級長官宜避用之。
謹 陳 、 敬
陳、右陳
對上級行政主管或首長上簽時用
此 致 、 敬
致、此上
用於便箋文末
5
(二)法律統一用字表
用 字 舉 例
統一用字 曾見用字 說 明
公布、分布、頒布
布
佈
「布」字已含「人」字在內,故此字不再加「人」部
,以免畫蛇添足。
徵兵、徵稅、稽徵
徵
征
「徵」字,意謂由國家召集或收用,不宜簡寫成「征
」字。因「征」字,原指出兵征伐,如「出征」;或
指遠行,如「長征」。
部分、身分
分
份
「分」讀「ㄈㄣ‵」的時候,同「份」字。但公文寫
作時,凡不可計數的,用「分」字,如「本分」、「
部分」、「身分」;可計數的,用「份」字,如1份、
2份……等。
帳、帳目、帳戶
帳
賬
「賬」是「帳」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韭菜
韭
韮
「韮」是「韭」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礦、礦物、礦藏
礦
鑛
「礦」、「鑛」兩字,自古並用,指銅、鐵、璞石;
今既統一用「礦」字,則宜從之。
釐訂、釐定
釐
厘
「厘」是「釐」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使館、領館、圖書
館
館
舘
「舘」是「館」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穀、穀物
穀
谷
「穀」為可作糧食的禾木植物之總稱,所謂「五穀」
即是。絕不可以音近而簡寫作「谷」,「谷」是
兩山間之流水道,所謂「谷底」、「山谷」是也。
行蹤、失蹤
蹤
踪
「踪」是「蹤」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妨礙、障礙、阻礙
礙
碍
「碍」是「礙」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賸餘
賸
剩
「賸」是用有餘之意,俗作「剩」,自宜統一用正字
。但為便於書寫,今日中小學課本,仍一致用「剩」
字,是少數俗字被用作正字之例。
占、占有、獨占
占
佔
「佔」是「占」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牴觸
牴
抵
根據《說文》的解釋,「牴」是「觸」也,「牴」是
「推」也,因此「牴觸」用「牴」字,正是它的原義
。
雇員、雇主、雇工
雇
僱
名詞用「雇」
僱、僱用、聘僱
僱
雇
動詞用「僱」
贓物
贓
臟
「贓」是貪汙受賄或偷盜所得的財物,「贓」是內臟
器官的統稱;把「贓物」的「贓」字,寫成「臟」字
,顯然是錯字。
黏貼
黏
粘
「黏」與「粘」,都有膠附、相著之意,一從「黍」
,一從「米」;但「黏」字早見於《說文》,所以統
一用「黏」字。
計畫
畫
劃
名詞用「畫」。
策劃、規劃、擘劃
劃
畫
動詞用「劃」。
6
用 字 舉 例
統一用字 曾見用字 說 明
蒐集
蒐
搜
「蒐」字作「聚集」解,早見於「爾雅.釋詁」,故
「蒐集」用「蒐」字。但「蒐」作「索求」解,文通
「搜」;而「搜」字已見於《說文》,因之「搜尋」
、「搜求」、「搜查」等,仍用「搜」字。
菸葉、菸酒
菸
煙
菸草,產自呂宋,明代傳入中國,採葉烘乾,切為細
絲,可製各種菸。俗將「菸」字寫成「煙」或「烟」
,自宜改用正字為是。
儘先、儘量
儘
盡
「盡」字,當動詞用時,解作「全力用出」,如「盡
力」、「盡責任」即是。而「儘」字,當動詞用時,
解作「極盡」,較「盡」字尤絕對,因此「儘先」,
就是盡力提前;「儘量」就是極盡限度,可見「盡」
、「儘」兩字作動詞用時,仍有程度上之區別。至於
「儘」字當副詞用時,解作「任憑、不加限制」,如
「儘管」;而「盡」字當副詞用時,解作「都」、「
全」,如「盡人皆知」,「盡數收回」,可見「儘」
、「盡」作副詞用時,有較明顯之區別。
麻類、亞麻
麻
蔴
「蔴」是「麻」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電表、水表
表
錶
「錶」是「表」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擦刮
刮
括
「刮」,用刀削去物體表面的東西,引申為拭擦、除
去、榨取,如刮垢、刮目、搜刮。而「括」字本音讀
作「ㄎㄨㄛ‵」,如包括、概括;又讀「ㄍㄨㄚ」,
作「榨取」解,因此「搜刮」,或亦寫作「搜括」,
但刮垢、刮目,必用「刮」字。
拆除
拆
撤
「拆」,裂、開,也就是把合在一起的東西打開或分
散,如拆卸、拆夥、拆除,即是其例。而「撤」是免
除、取回的意思,如撤職、撤銷,與「拆」意思不同
,不可混用。
磷、硫化磷
磷
燐
「磷」,一種化學非金屬元素,是動植物維持生命的
重要成分之一。至於「燐」則是化學元素之一,多存
於磷酸鈣、磷灰石,以及動物骨骼中,為結晶之軟性
固體,性脆有毒,臭氣強烈。
貫徹
徹
澈
「徹」,通、透之意,只作動詞用;「澈」,水清見
底,可作動詞及形容詞用。兩字作動詞用時,為便於
區別,具象可見底者,用「澈」,如「清澈」、「澈
底」;至於抽象自始至終者,皆用「徹」字,如徹骨
、透徹等。
澈底
澈
徹
同前項說明。
祗
祗
只
副詞。
並
並
并
連接詞。
聲請
聲
申
對法院用「聲請」。
申請
申
聲
對行政機關用「申請」。
7
用 字 舉 例
統一用字 曾見用字 說 明
關於、對於
於
于
「于」為「於」的古字,今統一用「於」字。
給與
與
予
給與實物。
給予、授予
予
與
給予名位、榮譽等抽象事物。
紀錄
紀
記
名詞用「紀錄」。
記錄
記
紀
動詞用「記錄」。
事蹟、史蹟、遺蹟
蹟
跡
蹟,同「跡」字,今凡步行所在用「跡」字,餘用「
蹟」字。
蹤跡
跡
蹟
跡,指步行所在,原作「迹」,今統一用「跡」。
糧食
糧
粮
「粮」是「糧」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覆核
覆
複
由上級重覆核一遍用「覆」。
復查
復
複
由原單位或當事人再查一遍用「復」。
複驗
複
復
由不同單位或機關多方驗收用「複」。
8
(三)法律統一用語表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設」機關
如:
「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內政部設警政署,……」。
「置」人員
如:
「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
特任。」
「第
三十八
條」
不寫為:「第
三八
條」。
「第一百條」
不寫為:「第一
00
條」
。
「第
一百十八
條」
不寫為:「第一百
『一』
十八條」。
「自公布日施行」
不寫為:「自公『
佈
』『
之
』日施行」。
「
處
」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自由刑之處分,用「處」
,不用「科」。
「
科
」五千元以下
罰金
罰金用「科」不用「處」
,且不寫為:
「科五千元以下『之』罰
金」
。
「
處
」五千元以下
罰鍰
罰鍰用「處」不用「科」
,且不寫為:
「處五千元以下『之』罰
鍰」
。
準用「第○條」之規定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法其他條文時,不寫「
『本法』第○條」
而逕書「第○條」
。如: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科五千元以下
罰金」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條其他各項規定時,不寫「
『本條』第○
項」
,而逕書「第○項」
。如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依第一項
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制定」與「訂定」
法律
之「創制」
,
用「制定」
;
行政命令之制作,用「訂定」
。
「製定」
、
「製作」
書、表、證照、冊據等,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或「製作」,
即用「製」不用「制」。
「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百、千」
法律條文中之序數不用大寫
,即不寫為「壹、貳、叁、肆、伍、
陸、柒、捌、玖、佰、仟」
。
「零、萬」
法律條文中之數字「零、萬」不寫為:
「0、万」
。
9
(四)標點符號用法表
符號 名稱
用法
舉例
。
句 號
用 在 一 個意 義 完整 文
句的後面。
公告○○商店負責人張三營業地址變更。
,
逗 號
用 在 文 句中 要 讀斷 的
地方。
本工程起點為仁愛路,終點為……
、
頓 號
用 在 連 用的 單 字、 詞
語、短句的中間。
1、建、什、田、旱等地目……
2、河川地、耕地、特種林地等……
3、不求報償、沒有保留、不計任何代價……
;
分 號
用在下列文句的中間:
1、並列的短句。
2、聯立的復句。
1、知照改為查照;遵辦改為照辦;遵照具報改為
辦理見復。
2、出國人員於返國後 1 個月內撰寫報告,向○○
部報備;否則限制申請出國。
:
冒 號
用 在 有 下 列情 形 的 文
句後面:
1、下文有列舉的人、
事、物、時。
2、下文是引語時。
3、標題。
4、稱呼。
1、使用電話範圍如次:(1)……(2)……
2、接行政院函:
3、主旨:
4、○○部長:
?
問 號
用 在 發 問或 懷 疑文 句
的後面。
1、本要點何時開始正式實施為宜?
2、此項計畫的可行性如何?
!
驚歎號
用在表示感嘆、命令、
請求、勸勉等文句的後
面。
1、……又怎能達成這一為民造福的要求!
2、來努力創造我們共同的事業、共同的榮譽!
「」
『』
引 號
用 在 下 列 文 句 的 後
面,(先用單引,後用
雙引):
1、引用他人的詞句。
2、特別著重的詞句。
1、○○說:「天下只有能負責的人,才能有擔當」。
2、所謂「效率觀念」已經為我們所接納。
|
破折號
表 示 下 文語 意 有轉 折
或下文對上文的註釋。
1、各級人員一律停止休假-即使已奉准有案的,
也一律撤銷。
2、政府就好比是一部機器-一部為民服務的機器。
……
刪節號
用 在 文 句有 省 略或 表
示文意未完的地方。
憲法第 58 條規定,應將提出立法院的法律案、預
算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
()
夾註號
在 文 句 內要 補 充意 思
或註釋時用的。
1、公文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簽
呈為「擬辦」)3 段式。
2、臺灣光復節(10 月 25 日)應舉行慶祝儀式。
10
(五)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
阿 拉 伯 數 字
/中文數字
用語類別
用 法 舉 例
阿拉伯數字 代號(碼)、國民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編
號、發文字號
ISBN 988-133-005-1、M234567890、附表(件)
1、院臺秘字第 0930086517 號、臺 79 內字第
095512 號
序數
第 4 屆第 6 會期、第 1 階段、第 1 優先、第 2
次、第 3 名、第 4 季、第 5 會議室、第 6 次會
議紀錄、第 7 組
日期、時間
民國 93 年 7 月 8 日、93 年度、21 世紀、公元
2000 年、 7 時 50 分、挑戰 2008:國家發展
重點計畫、520 就職典禮、72 水災、921 大地
震、911 恐怖事件、228 事件、38 婦女節、延
後 3 週辦理
電話、傳真
(02)3356-6500
郵遞區號、門牌號碼 100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段 2 號 3 樓 304
室
計量單位
150 公分、35 公斤、30 度、2 萬元、5 角、35
立方公尺、7.36 公頃、土地 1.5 筆
統 計 數 據 ( 如 百 分
比、金額、人數、比
數等)
80﹪、3.59﹪、6 億 3,944 萬 2,789 元、
639,442,789 人、1:3
中文數字
描述性用語
一律、一致性、再一次、一再強調、一流大學、
前一年、一分子、三大面向、四大施政主軸、
一次補助、一個多元族群的社會、每一位同
仁、一支部隊、一套規範、不二法門、三生有
幸、新十大建設、國土三法、組織四法、零歲
教育、核四廠、第一線上、第二專長、第三部
門、公正第三人、第一夫人、三級制政府、國
小三年級
專有名詞(如地名、
書名、人名、店名、
頭銜等)
九九峰、三國演義、李四、五南書局、恩史瓦
第三世
11
阿 拉 伯 數 字
/中文數字
用語類別
用 法 舉 例
慣用語(如星期、比
例、概數、約數)
星期一、週一、正月初五、十分之一、三讀、
三軍部隊、約三、四天、二三百架次、幾十萬
分之一、七千餘人、二百多人
阿拉伯數字 法規條項款目、編章
節款目之統計數據
事務管理規則共分 15 編、415 條條文
法 規 內 容 之 引 敘 或
摘述
依兒童福利法第 44 條規定:「違反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
罰鍰。」
兒童出生後 10 日內,接生人如未將出生之相
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依兒童
福利法第 44 條規定,可處 1 千元以上、3 萬
元以下罰鍰。
中文數字
法規制訂、修正及廢
止 案 之 法 制 作 業 公
文書(如令、函、法
規草案總說明、條文
對照表等)
1. 行政院令:修正「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
十一條條文。
2. 行政院函:修正「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
理第五十點、第五十一點、第五十二點,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生效.
..。
3. 「○○法」草案總說明:...爰擬具「
○○法」草案,計五十一條。
4. 關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
照表之「說明」欄-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
說明:一、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計算關
稅完稅價格附加比例已減低為百分之五,
本條第一項爰予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