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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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用語表

 

 

語  別  用      語     用            法 

  備    註 

起 首 語
( 指 公
文 起 首
所 用 之 
發語詞) 

謹查 

對上級機關用。 

具有動詞屬性之起首語,敘述時一律置於
句子前,如「特任○○○為總統府秘書
長」、「茲聘○○○為本校○○○委員」。 

查、關於、
有關、茲 

通用。 

特 任 、 特
派、任命、
茲聘、茲敦
聘、派、茲
派、僱 

聘、任用人員用 

稱謂語  鈞 

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對上級機
關用,如「鈞部」、「鈞院」、
「鈞府」。 

1.直接稱謂時用。 
2.書寫本類別之稱謂語時,用「鈞」、 

「大」、「貴」時,不再挪抬(以往

均在此字前空一格以示尊敬)。 

3.「鈞」:原指天,引申為頂頭上司、直

屬上級機關;「大」:尊大; 
「貴」:尊貴,均屬對機關、對人的敬

稱。 

 

大 

無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對較高級
機關用,例如本校對五院行文稱
「大院」、對教育部以外之其他
部會局處稱「大部」、「大局」、
「大處」。 

貴 

對平行機關、或上級機關對下級
機關(或首長)、或機關與人民
團體用,如「貴府」、「貴會」、
「貴校」、「貴公司」、「貴單
位」。 

鈞長、鈞座 屬員對長官、或有隸屬關係的下

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用。 

「鈞」字不再挪抬示敬。 
 
 

台端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或機關
對人民用。 

1.「台」字不再挪抬示敬。 
2.「台」原指眼前之三台星,引申用為對

平輩或對屬員、人民之敬稱。 

3.「台」字已成應用文上約定俗成之用

字,不必改用正體之「臺」字。 

先 生 、 女
士、君 

機關對人民用。 

1.已知為男、女性時,用「先生」、「女

士」。 

2.不知姓別或對象眾多無法一一區別時

用「君」。 

3.「君」字在古代即作稱謂用語,如皇上

稱「國君」、皇后稱「小君」、 

   自己的太太稱「細君」。 

本 

機關、學校自稱,如「本部」、
「本校」。 
 

1.凡機關自稱時,用「本」字即可,且不

必側寫。 

2.有些公司行號、甚至學校、社團,為表

客氣,喜歡用「敝」字自稱,此時「敝」
字就得側寫,如「敝校」、「敝公司」 

職 

屬員對長官、或有隸屬關係的下
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自稱
時用。 

1.民主時代,對機關自稱「本人」時,不

必側寫;但以「職」或自己「名字」自
稱時,仍應側寫,以示謙卑。 

2.昔日對機關常用之「草民」、「僕」

「竊」

等,皆已陳腐,不必再用。 

本人、名字 人民對機關自稱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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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銜 ( 簡
銜)、該、
職稱 

機關全銜如一再提及可稱「該」,
例如「該局」;對職員則稱「該
員」或用「職稱」稱呼。 

間接稱謂時用之。 

引 敘 語
( 引 據
其 他 機
關 或 發
文 者 來
文 時 之
用語) 

奉 

開始引敘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時
用 

1.儘量少用 
2.准、據亦可改用「接」 
3.間接轉引時,不論上行、平行、下行公

文,一律用「依據」或「據」字。   

准 

開始引敘平行機關或首長公文時
用 

據 

開始引敘下級機關或首長或屬員
或人民公文時用。 

……奉悉  接獲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於開

始引敘完畢時用。 

「奉」字在應用文中,可當作「恭敬地送
給或接受」;此處「奉悉」,意謂恭敬地
接獲指示,了解一切。 

……敬悉  接獲平行機關或首長公文,於開

始引敘完畢時用。 

……已悉 
 

接獲下級機關公文,於開始引敘
完畢時用。 

復……(來
文機關發文
年月日字號

別)……函 

復文時用。 

目前公文用語,「答復」、「回復」時,
都用「復」字,不用「覆」字。 

據)……(來
文機關發文
年月日字號
及文別或有
關法令)…
辦理 

告知辦理的依據時用。 

 

……(發文
年月日字號

別)……諒
蒙  鈞察 

對上級機關去文後續函時用。   

……(發文
年月日字號

別)……諒
達(計達)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去文後續函時
用。 

1.諒達,料想已經寄達。 
2.計達,算算應已寄達。 

經辦語  遵經、遵即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 

 

茲 經 、 嗣
經、業經 
、經已、復
經、並經、
均 經 、 迭
經、前經 

通用 

業經,即「已經」;迭經,即「履經」;
旋經,即「隨即經」;嗣經,即「接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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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駁語  應予照准、

准予照辦、
准予備案、
准予備查、
如擬、可、
照准、准如
所請、如擬
辦理、准如
所擬、符合
規定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首長用

 

「備查」指「供查考」;「礙難」指至難、
很難之意;「毋庸」指不用、無須之意;
「緩議」指延後討論。 

未便照准、
礙難照准、
應從緩議、
應予不准、
所請不准、
不合規定、
與 規 定 不
合、不予照
准、某項不
合規定,其
餘均合規定 

機關首長對屬員或其所屬機關首
長用 

 

敬表同意、
同意照辦 

對平行機關或人民團體表示同意
時用 

不能同意辦
理、歉難同
意、無法照
辦、礙難同
意 

對平行機關或人民團體表示不同
意時用 

「歉難同意」指疑憾難以同意。 

請示語  是否可行、

是否有當、
可否之處、
如何之處 

通用 

 

期 望 或
目 的 語
( 對 受
文 者 表
達 行 文
期 望 或
目 的 用
語) 

請鑒核、請 
核 示 、 請 
釋 示 、 請 
鑒 察 、 請 
核 轉 、 請 
核 備 、 請 
核准施行、
請 核 准 辦
理 、 復 請 
鑒核 

下級機關(屬員)對上級機關或
首長用 

「鑒核」:報核案件;「核示」:請示案件;
「鑒查」:僅供瞭解;「核備」:核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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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查 照 辦
理、請查核
辦 理 、 請 
查照見復、
請 同 意 見
復、請惠允
見 復 、 請 
查照轉告、
請 查 照 備
案、請查明
見 復 、 請 
查 照 、 請 
察照、復請 
查照 

請平行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1.「請察照」:請明察照辦之意,帶有謙

求的語氣;「請查照」:請查明照辦,
屬一般請求。 

2.「惠復」:惠予答復之意;「見復」:

請答復之意。 

3.經常見到使用「惠請」一詞, 
  如「惠請惠會」、「惠請查照」.. 

本意在於請受文者協助;但字面意思成
了「惠予請求」,義理不通,宜戒用之。 

希查照、希 
查照轉告、
希照辦、希
辦理見復、
希 轉 行 照
辦、希切實
辦理、請照
辦、請辦理
見復、請查
明見復、請
查照轉知 

請下級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1.「希照辦」、「希辦理見復」等,均帶

有命令語氣,一般少用。 

2.用「希查照」時,由於仍請下級機關查

明,因此「查」字前宜挪抬以示客氣。 

附 送 語

( 檢 陳 或
檢 送 資
料 、 文 件
之用語)

 

檢陳、附陳 對上級機關檢送附件時用 

亦可當成起首語 

檢 送 、 檢
附、附送、
附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檢送附件時用 

結 束 語
( 簽 文
或 便 箋
的 總 結
用語) 

謹呈 
 

對總統上簽時用 

1.「呈」僅限於對總統、副總統用;對其

他行政主管則一律用「陳」,以示區別。 

2.「便箋」 用於平行或下級單位主管,

對上級長官宜避用之。 

謹 陳 、 敬
陳、右陳 

對上級行政主管或首長上簽時用 
 

此 致 、 敬
致、此上 

用於便箋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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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統一用字表

 

用  字  舉  例 

統一用字  曾見用字  說  明 

公布、分布、頒布 

布 

佈 

「布」字已含「人」字在內,故此字不再加「人」部
,以免畫蛇添足。 

徵兵、徵稅、稽徵 

徵 

征 

「徵」字,意謂由國家召集或收用,不宜簡寫成「征
」字。因「征」字,原指出兵征伐,如「出征」;或
指遠行,如「長征」。 

部分、身分 

分 

份 

「分」讀「ㄈㄣ‵」的時候,同「份」字。但公文寫
作時,凡不可計數的,用「分」字,如「本分」、「
部分」、「身分」;可計數的,用「份」字,如1份、
2份……等。 

帳、帳目、帳戶 

帳 

賬 

「賬」是「帳」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韭菜 

韭 

韮 

「韮」是「韭」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礦、礦物、礦藏 

礦 

鑛 

「礦」、「鑛」兩字,自古並用,指銅、鐵、璞石;
今既統一用「礦」字,則宜從之。 

釐訂、釐定 

釐 

厘 

「厘」是「釐」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使館、領館、圖書
館 

館 

舘 

「舘」是「館」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穀、穀物 

穀 

谷 

「穀」為可作糧食的禾木植物之總稱,所謂「五穀」
即是。絕不可以音近而簡寫作「谷」,「谷」是 
兩山間之流水道,所謂「谷底」、「山谷」是也。 

行蹤、失蹤 

蹤 

踪 

「踪」是「蹤」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妨礙、障礙、阻礙 

礙 

碍 

「碍」是「礙」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賸餘 

賸 

剩 

「賸」是用有餘之意,俗作「剩」,自宜統一用正字
。但為便於書寫,今日中小學課本,仍一致用「剩」
字,是少數俗字被用作正字之例。 

占、占有、獨占 

占 

佔 

「佔」是「占」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牴觸 

牴 

抵 

根據《說文》的解釋,「牴」是「觸」也,「牴」是
「推」也,因此「牴觸」用「牴」字,正是它的原義
。 

雇員、雇主、雇工 

雇 

僱 

名詞用「雇」 

僱、僱用、聘僱 

僱 

雇 

動詞用「僱」 

贓物 

贓 

臟 

「贓」是貪汙受賄或偷盜所得的財物,「贓」是內臟
器官的統稱;把「贓物」的「贓」字,寫成「臟」字
,顯然是錯字。 

黏貼 

黏 

粘 

「黏」與「粘」,都有膠附、相著之意,一從「黍」
,一從「米」;但「黏」字早見於《說文》,所以統
一用「黏」字。 

計畫 

畫 

劃 

名詞用「畫」。 

策劃、規劃、擘劃 

劃 

畫 

動詞用「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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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字  舉  例 

統一用字  曾見用字  說  明 

蒐集 

蒐 

搜 

「蒐」字作「聚集」解,早見於「爾雅.釋詁」,故
「蒐集」用「蒐」字。但「蒐」作「索求」解,文通
「搜」;而「搜」字已見於《說文》,因之「搜尋」
、「搜求」、「搜查」等,仍用「搜」字。 

菸葉、菸酒 

菸 

煙 

菸草,產自呂宋,明代傳入中國,採葉烘乾,切為細
絲,可製各種菸。俗將「菸」字寫成「煙」或「烟」
,自宜改用正字為是。 

儘先、儘量 

儘 

盡 

「盡」字,當動詞用時,解作「全力用出」,如「盡
力」、「盡責任」即是。而「儘」字,當動詞用時,
解作「極盡」,較「盡」字尤絕對,因此「儘先」,
就是盡力提前;「儘量」就是極盡限度,可見「盡」
、「儘」兩字作動詞用時,仍有程度上之區別。至於
「儘」字當副詞用時,解作「任憑、不加限制」,如
「儘管」;而「盡」字當副詞用時,解作「都」、「
全」,如「盡人皆知」,「盡數收回」,可見「儘」
、「盡」作副詞用時,有較明顯之區別。 

麻類、亞麻 

麻 

蔴 

「蔴」是「麻」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電表、水表 

表 

錶 

「錶」是「表」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擦刮 

刮 

括 

「刮」,用刀削去物體表面的東西,引申為拭擦、除
去、榨取,如刮垢、刮目、搜刮。而「括」字本音讀
作「ㄎㄨㄛ‵」,如包括、概括;又讀「ㄍㄨㄚ」,
作「榨取」解,因此「搜刮」,或亦寫作「搜括」,
但刮垢、刮目,必用「刮」字。 

拆除 

拆 

撤 

「拆」,裂、開,也就是把合在一起的東西打開或分
散,如拆卸、拆夥、拆除,即是其例。而「撤」是免
除、取回的意思,如撤職、撤銷,與「拆」意思不同
,不可混用。 

磷、硫化磷 

磷 

燐 

「磷」,一種化學非金屬元素,是動植物維持生命的
重要成分之一。至於「燐」則是化學元素之一,多存
於磷酸鈣、磷灰石,以及動物骨骼中,為結晶之軟性
固體,性脆有毒,臭氣強烈。 

貫徹 

徹 

澈 

「徹」,通、透之意,只作動詞用;「澈」,水清見
底,可作動詞及形容詞用。兩字作動詞用時,為便於
區別,具象可見底者,用「澈」,如「清澈」、「澈
底」;至於抽象自始至終者,皆用「徹」字,如徹骨
、透徹等。 

澈底 

澈 

徹 

同前項說明。 

祗 

祗 

只 

副詞。 

並 

並 

并 

連接詞。 

聲請 

聲 

申 

對法院用「聲請」。 

申請 

申 

聲 

對行政機關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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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字  舉  例 

統一用字  曾見用字  說  明 

關於、對於 

於 

于 

「于」為「於」的古字,今統一用「於」字。 

給與 

與 

予 

給與實物。 

給予、授予 

予 

與 

給予名位、榮譽等抽象事物。 

紀錄 

紀 

記 

名詞用「紀錄」。 

記錄 

記 

紀 

動詞用「記錄」。 

事蹟、史蹟、遺蹟 

蹟 

跡 

蹟,同「跡」字,今凡步行所在用「跡」字,餘用「
蹟」字。 

蹤跡 

跡 

蹟 

跡,指步行所在,原作「迹」,今統一用「跡」。 

糧食 

糧 

粮 

「粮」是「糧」的俗字,自宜統一用正字。 

覆核 

覆 

複 

由上級重覆核一遍用「覆」。 

復查 

復 

複 

由原單位或當事人再查一遍用「復」。 

複驗 

複 

復 

由不同單位或機關多方驗收用「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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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統一用語表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設」機關 

如:

「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內政部設警政署,……」。 

「置」人員 

如:

「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

特任。」 

「第

三十八

條」 

不寫為:「第

三八

條」。 

「第一百條」 

不寫為:「第一

00

條」

。 

「第

一百十八

條」 

不寫為:「第一百

『一』

十八條」。 

「自公布日施行」 

不寫為:「自公『

』『

』日施行」。 

」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自由刑之處分,用「處」

,不用「科」。 

」五千元以下

罰金

 

罰金用「科」不用「處」

,且不寫為:

「科五千元以下『之』罰

金」

。 

」五千元以下

罰鍰

 

罰鍰用「處」不用「科」

,且不寫為:

「處五千元以下『之』罰

鍰」

。 

準用「第○條」之規定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法其他條文時,不寫「

『本法』第○條」

而逕書「第○條」

。如: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科五千元以下

罰金」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條其他各項規定時,不寫「

『本條』第○

項」

,而逕書「第○項」

。如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依第一項

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制定」與「訂定」 

法律

之「創制」

用「制定」

行政命令之制作,用「訂定」

 

「製定」

「製作」 

書、表、證照、冊據等,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或「製作」,

即用「製」不用「制」。 

「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百、千」 

法律條文中之序數不用大寫

,即不寫為「壹、貳、叁、肆、伍、

陸、柒、捌、玖、佰、仟」

。 

「零、萬」 

法律條文中之數字「零、萬」不寫為:

「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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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標點符號用法表 

符號  名稱 

用法 

舉例 

。 

句  號 

用 在 一 個意 義 完整 文
句的後面。 

公告○○商店負責人張三營業地址變更。 

, 

逗  號 

用 在 文 句中 要 讀斷 的
地方。 

本工程起點為仁愛路,終點為…… 

、 

頓  號 

用 在 連 用的 單 字、 詞
語、短句的中間。 

1、建、什、田、旱等地目…… 
2、河川地、耕地、特種林地等…… 
3、不求報償、沒有保留、不計任何代價…… 

; 

分  號 

用在下列文句的中間: 
1、並列的短句。 
2、聯立的復句。 

1、知照改為查照;遵辦改為照辦;遵照具報改為

辦理見復。 

2、出國人員於返國後 1 個月內撰寫報告,向○○

部報備;否則限制申請出國。 

: 

冒  號 

用 在 有 下 列情 形 的 文
句後面: 
1、下文有列舉的人、

事、物、時。 

2、下文是引語時。 
3、標題。 
4、稱呼。 

1、使用電話範圍如次:(1)……(2)…… 
2、接行政院函: 
3、主旨: 
4、○○部長: 

? 

問  號 

用 在 發 問或 懷 疑文 句
的後面。 

1、本要點何時開始正式實施為宜? 
2、此項計畫的可行性如何? 

! 

驚歎號 

用在表示感嘆、命令、
請求、勸勉等文句的後
面。 

1、……又怎能達成這一為民造福的要求! 
2、來努力創造我們共同的事業、共同的榮譽! 

「」 

『』 

引  號 

用 在 下 列 文 句 的 後
面,(先用單引,後用
雙引): 
1、引用他人的詞句。 
2、特別著重的詞句。 

1、○○說:「天下只有能負責的人,才能有擔當」。 
2、所謂「效率觀念」已經為我們所接納。 

| 

破折號 

表 示 下 文語 意 有轉 折
或下文對上文的註釋。 

1、各級人員一律停止休假-即使已奉准有案的,

也一律撤銷。 

2、政府就好比是一部機器-一部為民服務的機器。 

…… 

刪節號 

用 在 文 句有 省 略或 表
示文意未完的地方。 

憲法第 58 條規定,應將提出立法院的法律案、預
算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 

() 

夾註號 

在 文 句 內要 補 充意 思
或註釋時用的。 

1、公文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簽

呈為「擬辦」)3 段式。 

2、臺灣光復節(10 月 25 日)應舉行慶祝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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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五)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 

阿 拉 伯 數 字
/中文數字 

用語類別 

用  法  舉  例 

阿拉伯數字  代號(碼)、國民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編
號、發文字號 

ISBN 988-133-005-1、M234567890、附表(件)
1、院臺秘字第 0930086517 號、臺 79 內字第

095512 號 

序數 

第 4 屆第 6 會期、第 1 階段、第 1 優先、第 2
次、第 3 名、第 4 季、第 5 會議室、第 6 次會
議紀錄、第 7 組 

日期、時間 

民國 93 年 7 月 8 日、93 年度、21 世紀、公元
2000 年、 7 時 50 分、挑戰 2008:國家發展
重點計畫、520 就職典禮、72 水災、921 大地
震、911 恐怖事件、228 事件、38 婦女節、延
後 3 週辦理 

電話、傳真 

(02)3356-6500 

郵遞區號、門牌號碼 100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段 2 號 3 樓 304

室 

計量單位 

150 公分、35 公斤、30 度、2 萬元、5 角、35
立方公尺、7.36 公頃、土地 1.5 筆 

統 計 數 據 ( 如 百 分
比、金額、人數、比
數等) 

80﹪、3.59﹪、6 億 3,944 萬 2,789 元、
639,442,789 人、1:3 

中文數字 

描述性用語 

一律、一致性、再一次、一再強調、一流大學、
前一年、一分子、三大面向、四大施政主軸、
一次補助、一個多元族群的社會、每一位同
仁、一支部隊、一套規範、不二法門、三生有
幸、新十大建設、國土三法、組織四法、零歲
教育、核四廠、第一線上、第二專長、第三部
門、公正第三人、第一夫人、三級制政府、國
小三年級 

專有名詞(如地名、
書名、人名、店名、
頭銜等) 

九九峰、三國演義、李四、五南書局、恩史瓦
第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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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阿 拉 伯 數 字
/中文數字 

用語類別 

用  法  舉  例 

慣用語(如星期、比
例、概數、約數) 

星期一、週一、正月初五、十分之一、三讀、
三軍部隊、約三、四天、二三百架次、幾十萬
分之一、七千餘人、二百多人 

阿拉伯數字  法規條項款目、編章

節款目之統計數據 

事務管理規則共分 15 編、415 條條文 

法 規 內 容 之 引 敘 或
摘述 

依兒童福利法第 44 條規定:「違反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
罰鍰。」 
兒童出生後 10 日內,接生人如未將出生之相
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依兒童
福利法第 44 條規定,可處 1 千元以上、3 萬
元以下罰鍰。 

中文數字 

法規制訂、修正及廢
止 案 之 法 制 作 業 公
文書(如令、函、法
規草案總說明、條文
對照表等) 

1. 行政院令:修正「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

十一條條文。 

2.  行政院函:修正「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

理第五十點、第五十一點、第五十二點,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生效.

..。 

3.  「○○法」草案總說明:...爰擬具「

○○法」草案,計五十一條。 

4. 關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

照表之「說明」欄-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

說明:一、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計算關

稅完稅價格附加比例已減低為百分之五,

本條第一項爰予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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