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語表:起首語與稱謂語適用範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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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用語表
用於直接稱謂時。
書寫本類別之稱
謂語時,對上級、
平行及人民團體
均應於其左空一
格(挪抬)以示互
重。
對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用
(例如:對立法院、司法院、
考試院、監察院用)。
機關名稱如一再提及可稱
「該」,例如「該局」。
對職員則稱「該員」或「職
稱」
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
須挪抬(空格)書寫」(行政院104年3月
25日院臺綜字第1040127907號函)

應予照准、准予照辦、准予
備查
應予不准、應予駁回、未便
照准
礙難照准、應從緩議
敬表同意、同意照辦
不能同意辦理、無法照辦
礙難同意、歉難同意

期望及目的
語
(對受文者
表達行文之
期望或目的
之用語)
請 鑒核
請 核示
請 核處
請 鑒查
請 核備
請 備查
鑒核-報核案件。
核示-請示案件。
鑒查-僅供瞭解。
核備-核備案件。
請 查照
請 辦理惠復
請 查明惠復
請 查照轉知
請 查照
請 照辦
請 辦理見復
請 查明見復
請 查照轉知
對總統簽之文末用。
於簽之文末用。
於便箋之文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