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語表:起首語與稱謂語適用範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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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用語表
類 別
用 語
適 用 範 圍
備 註
起 首 語
(指公文起
首所用之發
語詞)
查、謹查、有關、關於、茲
通用。
制定、訂定、修正、廢止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用。
特任、特派、任命、派
茲派、茲聘、茲敦聘、僱
任用人員用。
稱 謂 語
(指對受文
者稱呼或自
稱用語)
鈞府、鈞長、鈞座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對上級
用。
用於直接稱謂時。
書寫本類別之稱
謂語時,對上級、
平行及人民團體
均應於其左空一
格(挪抬)以示互
重。
大院、大部、大局、大處
對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用
(例如:對立法院、司法院、
考試院、監察院用)。
貴局、貴處、貴公司
對下級、平行(無隸屬關係
者)及對人民團體用。
台端、先生、女士
對屬員、或人民。
本
自稱。
該、職稱
機關名稱如一再提及可稱
「該」,例如「該局」。
對職員則稱「該員」或「職
稱」
用於間接稱謂時。
引 述 語
(引據其他
機關或受文
者來文時之
用語)
依、奉
引敘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時
用。
依據
引敘平行、下級機關、屬員
或人民來文時用。
……奉悉。
回復上級機關來文或首長公
文,於引敘完畢時用。
……敬悉。
回復平行機關來文,於引敘
完畢時用。
……已悉。
回復下級機關公文,於引敘
完畢時用。
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
須挪抬(空格)書寫」(行政院104年3月
25日院臺綜字第1040127907號函)
類 別
用 語
適 用 範 圍
備 註
復(稱謂)……函。
於復文時用。
依(依據)(稱謂)…辦理。
於告知辦理之依據時用。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
別)……諒蒙 鈞察。
對上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
用。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
別)……諒達。
對平行機關發文後續函時
用。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
別)……計達。
對下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
用。
經 辦 語
(案情處理
過程之聯繫
用語)
遵經、遵即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
業經、已經、均經、迭經、
旋經、嗣經
通用。
准 駁 語
(於審核或
答復受文者
請求時之用
語)
應予照准、准予照辦、准予
備查
應予不准、應予駁回、未便
照准
礙難照准、應從緩議
對下級機關用。
如擬、如擬辦理
可照准、准如所請、應從緩
議
決行人員批核公文用。
敬表同意、同意照辦
不能同意辦理、無法照辦
礙難同意、歉難同意
對平行機關或人民團體時
用。
除 外 語
(處理案件
之除外用
語)
除……外
除……及……外
通用。
請 示 語
(請問、請教
之衡量用
語)
是否可行
是否有當
可否之處
通用。
類 別
用 語
適 用 範 圍
備 註
期望及目的
語
(對受文者
表達行文之
期望或目的
之用語)
請 鑒核
請 核示
請 核處
請 鑒查
請 核備
請 備查
請上級機關或首長查核、指
示使用。
鑒核-報核案件。
核示-請示案件。
鑒查-僅供瞭解。
核備-核備案件。
請 查照
請 辦理惠復
請 查明惠復
請 查照轉知
請平行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請 查照
請 照辦
請 辦理見復
請 查明見復
請 查照轉知
請下級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抄 送 語
抄陳
抄送
抄發
對上級機關用。
對平行機關用。
對下級機關用。
有副本或抄件時
用。
附 送 語
(致送資
料、文件之
用語)
檢陳、、檢送
對上級附送附件時用。
亦可當成起首語。
附陳、附送、檢附、附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附送附件
時用。
結 束 語
(全文之總
結用語)
謹呈
謹陳、敬陳
此致
對總統簽之文末用。
於簽之文末用。
於便箋之文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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