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語表:常用語彙及適用範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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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用語
類別 用語 適用範圍 備註
查、關於、謹查、茲 通用。 儘量少用
制定、訂定、修正、廢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用。
起首語
特任特派任命派、
茲派、茲聘、僱
任用人員用。
鈞府、鈞長、鈞座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對上
級用。
無隸屬關係之低級機關
對較高級機關用(對立法
司法院監察院用)
上對下平行對人民團
直接稱謂時用。
書寫鈞、大、貴、鈞
長、鈞座時,均應於
其上空一格(挪抬)
示敬。
台端 對屬員、或人民
自稱
稱謂語
該、職稱 機關名稱如一再提及可
稱「該」,
對職員則稱「該」「職
稱」
間接稱謂時用。
引敘上級機關或首長公
文時用。
引敘平行機關公文時用。
引敘下級機關或屬員或
人民公文時用。
奉悉 回復上級機關或首長公
文,於引敘完畢時用。
敬悉 回復平行機關公文於引
敘完畢時用。
已悉 回復下級機關公文於引
敘完畢時用。
復 稱謂……… 於復文時用。
依 稱謂..辦理 於告知辦理之依據時用。
引述語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
別)……..諒蒙 鈞察
對上級機關發文後續函
時用。
奉、准、據等字儘量
少用。
類別 用語 適用範圍 備註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
別)..諒逹、計逹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發文
後續函時用。
遵經、遵即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
經辦語
業經、經已、均經、迭
經、旋經
通用。
應予照准、准予照辦、
准予備查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用。
未便照准、礙難照准、
應從緩議、應予不准、
應予駁回
同上
敬表同意、同意照辦 對平行機關表示同意時
用。
准駁語
不能同意辦理、歉難同
意、無法照辦、礙難同
對平行機關表示不同意
時用。
除外語
外、除..暨..外 通用
請示語
是否可行、是否有當、
可否之處
通用
請 鑒核、請 核示、請
鑒察 備查請 核
備。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 鑒核-報核案件。
核示-請示案件。
鑒察-僅供瞭解。
期望及
目的語
請 查照、請 察照、請
照辦、請 查核辦理、
辦理見復請 查照
轉告 備案請 查
明見復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時用。
抄送語
抄陳
抄送
抄發
上行
平行
下行
有副本或抄件時用之
附送語
附陳、檢陳
附、附送、檢附、檢送
上行
平行或下行
亦可當成起首語
結束語
謹呈
謹陳、敬陳、右陳
此致
對總統簽用。
於簽未用。
於便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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