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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93 年 9 月 17 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30089122 號函
一、為使各機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有一致之規範可循,特訂定本原
則。
二、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
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
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
阿拉伯數字。
三、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如地名、書名、人名、店名、頭銜
等)、慣用語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四、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
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
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
阿拉伯數字
/中文數字
用語類別
用 法 舉 例
代號(碼)、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
編號、發文字號
ISBN 988-133-005-1、M234567890、附表(件)
1、院臺秘字第 0930086517 號、臺 79 內字第
095512 號
序數
第 4 屆第 6 會期、第 1 階段、第 1 優先、第 2
次、第 3 名、第 4 季、第 5 會議室、第 6 次會
議紀錄、第 7 組
日期、時間
民國 93 年 7 月 8 日、93 年度、21 世紀、公元
2000 年、 7 時 50 分、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
計畫、520 就職典禮、72 水災、921 大地震、
911 恐怖事件、228 事件、38 婦女節、延後 3 週
辦理
電話、傳真
(02)3356-6500
郵遞區號、門牌號
碼
100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段 2 號 3 樓 304 室
計量單位
150 公分、35 公斤、30 度、2 萬元、5 角、35 立
方公尺、7.36 公頃、土地 1.5 筆
阿拉伯數字
統計數據(如百分
比、金額、人數、
比數等)
80﹪、3.59﹪、6 億 3,944 萬 2,789 元、
639,442,789 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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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數字
/中文數字
用語類別
用 法 舉 例
描述性用語
一律、一致性、再一次、一再強調、一流 大
學、前一年、一分子、三大面向、四大施政主
軸、一次補助、一個多元族群的社會、每一位
同仁、一支部隊、一套規範、不二法門、三生
有幸、新十大建設、國土三法、組織四法、零
歲教育、核四廠、第一線上、第二專長、第三
部門、公正第三人、第一夫人、三級制政府、
國小三年級
專有名詞(如地
名、書名、人名、
店名、頭銜等)
九九峰、三國演義、李四、五南書局、恩史瓦
第三世
中文數字
中文數字
慣用語(如星期、
比例、概數、約
數)
星期一、週一、正月初五、十分之一、三讀、
三軍部隊、約三、四天、二三百架次、幾十萬
分之一、七千餘人、二百多人
法規條項款目、編
章節款目之統計數
據
事務管理規則共分 15 編、415 條條文
依兒童福利法第 44 條規定:「違反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
鍰。」
阿拉伯數字
法規內容之引敘或
摘述
兒童出生後 10 日內,接生人如未將出生之相關
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依兒童福
利法第 44 條規定,可處 1 千元以上、3 萬元以
下罰鍰。
中文數字
法規制訂、修正及
廢止案之法制作業
公文書(如令、
函、法規草案總說
明、條文對照表
等)
1. 行政院令:修正「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十
一條條文。
2. 行政院函:修正「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
第五十點、第五十一點、第五十二點,並自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生效...。
3. 「○○法」草案總說明:...爰擬具「○
○法」草案,計五十一條。
4. 關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
表之「說明」欄-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說明
:一、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計算關稅完稅
價格附加比例已減低為百分之五,本條第一
項爰予配合修正。
註:本原則自即日起至 93 年 12 月 31 日止,以「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第
1 階段優先推動之無須修法立即採行措施(如各類申請書表、圖表、機關
內部表單及相關文件等)為適用範圍。至所有公文書(如令、函等),配
合「公文程式條例」第 7 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 94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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