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
提醒應考人重要日程表
階
段
序
號
日期、時間
項目
說明
公
告
及
報
名
1 114 年 4 月 2 日(星期三)
公告甄選簡章
2
114 年 4 月 7 日(星期一) 起至 4 月 16 日(星
期三)17:00 止,繳費至 23:59 止。
初試報名及繳費
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
整。
3 114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二)08:00 起
列印查詢初試准考證
應考人自行於甄選系統
列印准考證並攜帶應試
(及身分證明文件)。
初
試
4 114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五)18:00 前
公告初(筆)試時間表、
試場配置、注意事項
第一梯次
第二梯次
5
114 年 4 月 26 日
(星期六)
14:30 至 16:10
114 年 4 月 27 日
(星期日)
14:30 至 16:10
初(筆)試
18:00 前公布測驗題型
標準答案。
6
114 年 4 月 26 日
(星期六)
18:00 至 23:59
114 年 4 月 27 日
(星期日)
18:00 至 23:59
初(筆)試試題釋復申請
至甄選系統登錄並上傳
申請表及佐證資料。
7 1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09:00 起
初試(筆試)成績查詢
至甄選系統查詢。
8 1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09:00 至 11:00
初試(筆試)成績複查
親自或委託,複查費用
新臺幣 100 元整。
複
試
9 114 年 5 月 2 日(星期五)16:00 後
公告參加複試名單
10
114 年 5 月 2 日(星期五)18:00 起至 5 月 5 日
(星期一)22:00 止,繳費至 23:59 止。
複試報名及繳費
報名費新臺幣 800 元
整。
11 114 年 5 月 8 日(星期四)16:00 起
列印查詢複試准考證
應考人自行於甄選系統
列印准考證並攜帶應試
(及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梯次
第二梯次
12
114 年 5 月 9 日
(星期五)18:00 前
114 年 5 月 23 日
(星期五)18:00 前
公告複試試場配置、注
意事項
13
114 年 5 月 10 日
(星期六)09:00 起
114 年 5 月 24 日
(星期六)09:00 起
複試
08:00 至 08:30 完成報
到,逾時未完成現場簽
名報到者以棄權論。
14
114 年 5 月 12 日
(星期一)09:00 起
114 年 5 月 26 日
(星期一)09:00 起
複試成績查詢
至甄選系統查詢。
15
114 年 5 月 12 日
(星期一)
09:00 至 11:00
114 年 5 月 26 日
(星期一)
09:00 至 11:00
複試成績複查
親自或委託,複查費用
新臺幣 100 元整。
榜
示
16
114 年 5 月 13 日
(星期二)17:00 後
114 年 5 月 27 日
(星期二)17:00 後
公告正、備取名單
17
114 年 5 月 15 日
(星期四)16:00 前
114 年 5 月 29 日
(星期四)16:00 前
錄取報到
2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
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2 項等相關法令。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各部別每人限報考 1 科)
部別
科別
正取名額
參加複試
名額
備註
高中部
國文科
專任 1
10
1.
本校係為多元學制(國小部、國
中部、高中部、雙語部)之學校,
各科教師必須配合課務需求跨
部別排課。
2.
甄選錄取者,須兼任行政職務或
協助相關校務發展之工作,並須
指導各科教學活動與競賽。
3.
授課內容除學科課程外,需兼授
校訂、跨域、協同或其他選修課
程之教學,具多領域學程、多科
教師證尤佳。
4.
本校重點發展各班雙語課程教
學,具雙語教學能力或證照者尤
佳。
英文科
專任 1
10
數學科
專任 1
10
化學科
專任 1
10
地球科學科
專任 1
10
歷史科
專任 1
10
美術科
專任 1
10
國中部
國文科
專任 1
10
英文科
專任 1
10
數學科
專任 1
10
理化科
專任 1
10
地理科
專任 1
10
體育科
專任 1
10
家政科
專任 1
10
國小部
普通班
專任 2
12
普通班(英語專長)
專任 1
10
普通班(科技專長)
專任 1
10
普通班(體育專長)
專任 1
10
叁、簡章公告及相關報名表件:
一、
時間:114 年 4 月 2 日(星期三)至 114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三)。
二、
請至下列網站下載簡章:
(一)本校網站【https://www.nehs.cyc.edu.tw/home】
。
3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https://www.k12ea.gov.tw/Tw/】
。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s://personnel.k12ea.gov.tw/tsn/index/NewsShow.aspx】。
(四)本校教師甄選系統
【https://web.jhenggao.com/iTSelection/login.aspx?s=100303】。
三、
相關報名表件由本校教師甄選系統產製。
肆、報名資格條件:
一、
積極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1.
報考高中及國中各科別,均須持有與所報考階段科別相同之合格教師證書,
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後,持有符合教育部「中等學校任教科
別教師證書對照表」(附表 1、2)對應甄選科別之「學科、領域、專長」之合
格教師證書;報考下列科別者,如具所列合格教師證書均可報考:
部別、科別
持有教師證書
高中部美術科
持有「中等學校美術科」
、
「高級中等學校美術科」
、
「中等學校藝術領域視覺藝術專長與藝術領域美術
科」合格教師證書等,均可報考。
2.
報考國小各科別,除須持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外,且各科別資格條件如
下:
科別
相關科系所(組)及資格
普通班
不限。
普通班
(英語專長)
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者:
1.
國民小學加註語文領域英語文專長教師證書。
2.
通過教育部 88 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
測驗。
3.
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
(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國語文系,並經畢業之
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
、畢業於英文(語)
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
者、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
4.
達到 CEFR 架構之 B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
證書,含聽、說、讀及寫測驗類別,不限於同一測
驗工具或檢定考試(如附表 3)
。
普通班
(科技專長)
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者:
1.
國民小學加註科技領域專長教師證書。
2.
具資訊、網路管理專業知能及資訊融入教學能力
者。
4
科別
相關科系所(組)及資格
普通班
(體育專長)
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者:
1.
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
2.
取得大專校院體育相關系所進修學分 8 學分以上。
3.
於 92 年 8 月 1 日前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須備有足資證明
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之文件(如:曾任教學校服務或離職證明
等)。
4.
已取得非報考階段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欲報考階段科別之教師證書尚
在申請中,依下列申請之教師證書別,上傳證明文件,並切結於 114 年 7 月
31 日
前能取得報考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暫准報名,惟未於期限前繳驗報考
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者,視為自始不具報名資格;通過教師甄選者,亦不得
聘任;所繳報名費,不予退費:
(1)
申請另一教育階段教師證書者:
A.
原持有之合格教師證書。
B.
報考階段科別之修畢該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C.
教師證書申請證明(如師資培育大學之函文)。
(2)
申請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
A.
原持有之報考階段合格教師證書。
B.
報考階段科別之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C.
專門課程學分表及教師證書申請證明(如師資培育大學之函文)。
5.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完成修習教育實習並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第 1 項各款
資格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上傳下列經教育部或師資培育之大學依
法核發之有效相關證明文件,並切結於 114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報考階段科
別之合格教師證書,暫准報名,惟未於期限前繳驗報考階段科別之合格教師
證書者,視為自始不具報名資格;通過教師甄選者,亦不得聘任;所繳報名
費,不予退費:
(1)
修畢報考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2)
教師資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
(3)
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如成績單等)。
6.
前述「報考教育階段師資職前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須為師資
培育中心核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二、
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二)具教師法第 19 條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情形。
(三)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規定,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之情事。
5
伍、報名期間、方式:
一、
一律採網路報名,於報名期間至本校教師甄選系統
【https://web.jhenggao.com/iTSelection/rss.aspx?s=100303】登錄報名,親自、通訊
或其它方式報名者不予受理,並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報名收費。
二、
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第肆點並由報考人自行檢核是否符合,有意報名者請
審慎考量並覈實填報,如經繳費後恕不受理退費。
(二)本甄選初試結束後始辦理複試資格證件審查作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
「不具參加複試資格」,不得參加複試:
1.
報名上傳佐證資料、證件不齊全致無法完成審查。
2.
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或具更名記事之戶籍文書上所載資料不符。
3.
不符合報考階段、科別、專長應考資格者。
資格審查文件由本校留存,錄取者於錄取報到當日查驗相關證件正本;證件資料
如有偽造、變造或不實者,經查證屬實,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撤銷錄取資
格,其已聘任者,依規定予以解聘。
(三)連絡電話及電子郵件為重要聯絡方式,須正確無誤;並請應考人注意網路(或郵
件軟體)防火牆、垃圾郵件信箱及接收企業簡訊等設定限制,以免權益受損。
(四)報名上傳附件之須清晰可辨識,證件除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小於 A5 尺寸)等
得置於同一頁面外,請勿自行縮小頁面將 2 張證件併於同一頁面,正反面均印有
相關資訊者(如更名、換證、加註等)均須上傳,單一檔案大小不得超過 10MB,
檔案命名請依簡章規定格式,勿使用任意字元、符號致無法上傳。
(五)報名期間
尚未繳費前
如發現填寫資料或附件有誤,得登錄系統更正或抽換附件,
一旦報名期間完成繳費或報名截止即不得再修改、上傳,亦不通知補件,請確
實把握時限、備齊應上傳證件資料,儘早完成報名,以避免於截止時間前,因網
路流量壅塞或填寫不及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六)本校教師甄選系統產製之相關表件均已依行政規定完成公文法定程序,視同公文
書,報考人應覈實填報。如有偽造或不實或個人資料登錄錯誤以致造成試務作業
不正確、延宕、失誤及損失時,除學校保留撤銷權利外,當事人應自負法律責
任。
(七)如曾依相關公務、教育、軍職人員退休法律或該等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退休支領
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者,自其再任之每月工作報酬達上開法律規定所定之最低金
額時,須依法停止支領,請審慎考量後再行報名。
三、
初試:
(一)報名期間:
114 年 4 月 7 日(星期一)至 4 月 16 日(星期三)17:00 止。
(二)各部別每人限報考 1 科。
(三)上傳報名文件:依序以正本彩色掃描成 1 個 PDF 檔,須清晰可辨識,檔案請命
6
名為「
報名部別科別專長_○○○老師報名文件.pdf
」(範例:高中部國文科_陳
筱玲老師報名文件.pdf),符號為底線,請勿用連字符(-)或減號(-)。
²
簡易版檢核表(請自行檢核):
共同必備
其他(符合或具備者應檢附)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
大學(學士)以上學歷證件
□
報名資格證件(需符合報考
階段、科別、專長之條
件,詳本簡章第肆點)
□
切結書(已詳閱並親自簽
名)
□
身心障礙證明
□
戶籍相關文件
□
具原住民籍身分
□
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設有戶籍已滿
10 年,始得報
考。
□
曾更改姓名
□
脫離教學工作教師
未滿 10 年,檢附服
務證明書或離職證
明書。
□
特殊處境應考協助
證明文件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2.
大學(學士)以上學歷證件。
※
以國外大學以上學歷報考者,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5 條及
第 12 條等相關規定,須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證
明之國外學歷證件。
3.
報名資格證件:依本簡章第肆點規定檢具報考階段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語
言檢定、證照或切結暫准報名之證明文件等。
4.
切結書(附件 1):請詳閱後列印並親自簽名。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符合或具備者應檢附):
(1)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須至 114 年 5 月 24 日(含)以後】。
(2)
具原住民籍身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已滿 10 年及曾更改姓名者
須上傳含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 3 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
(3)
依 92 年 8 月 27 日廢止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
育實習辦法」第 34 條及第 37 條第 4 款規定,認定之脫離教學工作教師,
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四)應考人得依下列身分別,報名時於「特殊處境」欄位敘明提出應考協助申請,併
同申請表(附件 2、4)及證明文件正本彩色掃描成 1 個 PDF 檔上傳,但實際服務
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請自行於應試前向本校教務處聯繫確認可提
供之應考服務:
1.
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應考協助申請:
(1)
填妥「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協助事項申請表」(附件 2),並上傳身心障礙
證明正、反面【有效日期須為 114 年 5 月 24 日(含)以後】
。
(2)
如需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盲用電腦應或口述應考人,應另上傳
甄選報名截止日(114 年 4 月 16 日)前 1 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
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如附
件 3)。
7
2.
特殊處境應考人(非身心障礙者)應考協助申請:
一般應考人如因懷孕、罹病或臨時受傷,填妥「特殊處境應考人應考協助事
項申請表」(附件 4),並上傳醫院診斷證明書【須為甄選報名截止日(114 年
4 月 16 日)前 3 個月內開立】或孕婦健康手冊等證明文件。
3.
檔案請命名為「
報名部別科別專長_○○○老師應考協助事項申請資料.pdf
」
(範例:高中部國文科_陳筱玲老師應考協助事項申請資料.pdf),符號為底
線,請勿用連字符(-)或減號(-)。
(五)繳費:
1.
初試費用為新臺幣 1,000 元(手續費自理),經由本校教師甄選系統報名登錄取
得個人繳費帳號,一組繳費帳號僅供一人報考一個科別使用,繳費後恕不受理
退費。
2.
請於 114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三)23:59 前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ATM)或使
用網路 ATM 轉帳,轉入銀行別請選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
,繳費證明請自
行妥善留存。
3.
切勿使用數位銀行轉帳(如:臺銀數位存款帳戶、台新銀行 Richart、聯邦銀
行 NewNewBank、Line Bank 等無實體存摺者),以免發生無法完成繳費情形。
(六)列印准考證:完成繳費後,請於 114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二)08:00 起自行至本
校「教師甄選系統」列印准考證,如登入系統查看未編有准考證號碼致無法列印
准考證時,請洽本校人事單位(電話 05-2868899#171)
。
四、
複試:(完成複試報名繳費手續,始可參加複試)
(一)報名期間:
114 年 5 月 2 日(星期五)18:00 起至 5 月 5 日(星期一)22:00 止。
(二)上傳報名文件資料:依序以正本彩色掃描成 1 個 PDF 檔,須清晰可辨識,檔名
請命名為「
報名部別科別專長_○○○老師複試報名文件.pdf
」(範例:高中部國
文科_陳筱玲老師複試報名文件.pdf),符號為底線,請勿用連字符(-)或減號
(-)。
1.
自述表(如附件 8)。
2.
課程教學、學校行政等之績優紀錄及相關專業證照(含語言檢定通過之證
書)
。
(三)繳費:複試費用為新臺幣 800 元(手續費自理),經由本校教師甄選系統報名登
錄取得個人繳費帳號,一組繳費帳號僅供一人報考一個科別使用,請於 114 年 5
月 5 日(星期一)23:59 前
完成繳費,繳費後恕不受理退費。
【繳費注意事項請參
閱三、(六)初試報名繳費規定】
(四)列印准考證:完成繳費後,請於 114 年 5 月 8 日(星期四)16:00 起自行至本校
教師甄選系統列印准考證,如登入系統查看未編有准考證號碼致無法列印准考證
時,請洽本校人事單位(電話 05-2868899#171)
。
8
陸、甄選方式及分數比例:
一、
採初試及複試二階段辦理;初試成績僅作為初試通過門檻,不併入總成績,初試通過者
始得參加複試。
二、
初試:筆試(分數比例 100%):
(一)以各階段該科課程標準教材、專業知能及教育專業知能等為範疇,高中部英文
科、國中部英語科、國小部普通班(英語專長)採中英文混合命題。
(二)應考注意事項請參閱「本校教師甄選試場規則」及本校公告。
(三)各科初試總成績由高至低依序排列至本簡章第貳點所定參加複試名額之最後名
次,如有同分者得增額錄取參加第二階段複試。
三、
複試:以複試成績為總成績,初試成績不再採列。
(一)試教:
1.
每人 20 分鐘,含試教 15 分鐘、專業詢答 5 分鐘。
2.
各科試教採用 113 學年度用書。
3.
除高中部英文科、國中部英語科、國小部普通班(英語專長)以全英語教學及
應答外,其餘科別試教以學科專業教學為主,得以雙語教學為輔,英語比例
自訂。
4.
試教單元,於試教前 20 分鐘抽籤,不提供投影機、電腦及電視等設備。應考
人不得自備教具、媒材。現場僅提供空白課本、原子筆及 A4 空白筆記紙 1
張。
(二)實作或術科項目之科別:
1.
高中部美術科:水彩,考試時間 2 小時,畫板(限四開)、畫具請自備,紙張
由本校提供。
2.
國中部體育科:考試時間 1 小時。
(1)
籃球:一分鐘五點上籃。
(2)
排球:三點發三點(左中右發至對場左中右),外加一次自由發球,共計
10 顆。
(3)
體能:球場邊線 15 公尺折返跑 17 趟。
3.
國小部普通班(科技專長):電腦實務操作,考試時間 60 分鐘,範圍包含資料
庫、程式設計、網路及電腦管理專業等。
(三)口試:
1.
每人 15 分鐘,以教育理念、教學專業能力等項目綜合評定。請列印攜帶 3 份
教師甄選自述表(附件 8)於應試時提供,並得檢附個人教學檔案、各項研究、
著作、專長證照、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得獎等資料文件予評分委員參考。
2.
高中部英文科、國中部英語科、國小部普通班(英語專長)以英語應答。
9
四、
總成績計算、分數比例、試教版本範圍及總成績相同時錄取優先順序等相關規定:
部別
科別
項目 分數比例
試教版本及範圍
(採用113學年度用書)
版本
範圍
高中部
國文科
試教
60%
三民版
第三、四、五冊
口試
40%
英文科
試教
60%
龍騰版
第三、四冊
口試
40%
數學科
試教
60%
龍騰版
第一、二冊、
3A、4A
口試
40%
化學科
試教
60%
龍騰版
選修化學一至五冊
口試
40%
地球科學科
試教
60%
龍騰版
高一地球科學
口試
40%
歷史科
試教
60%
龍騰版
第一、二、三冊
口試
40%
美術科
試教
40%
華興版
高中美術(下冊)
實作
20%
口試
40%
國中部
國文科
試教
60%
翰林版
第三、四、五冊
口試
40%
英文科
試教
60%
康軒版
第三、四、五冊
口試
40%
數學科
試教
60%
翰林版
第四、五、六冊
口試
40%
理化科
試教
60%
翰林版
八年級上、下冊及
九年級上、下冊
口試
40%
10
部別
科別
項目 分數比例
試教版本及範圍
(採用113學年度用書)
版本
範圍
國中部
地理科
試教
60%
翰林版
第二、三冊
口試
40%
體育科
試教
40%
籃球、排球、羽球、田徑、
游泳、體適能。
術科
20%
口試
40%
家政科
試教
60%
翰林版
第二、三、四冊
口試
40%
國小部
普通班
試教
60%
康軒版
(國語)
首冊、第一冊
口試
40%
南一版
(數學)
五年級下冊
普通班
(英語專長)
試教
60%
康軒
wonder
五年級全冊
口試
40%
普通班
(科技專長)
試教
40%
第二學習階段、第三學習階段程
式設計教學課程。
實作
20%
口試
40%
普通班
(體育專長)
試教
60%
專長教學演示:1 至 6 年級健康
與體育學習領域。
口試
40%
(一)總成績係依該科別複試各項成績配分比例計算,各項成績以四捨五入法採計至小
數點第 2 位。
(二)總成績相同時,具身心障礙證明者優先排序,接續比序順位為:
1.
除高中部美術科、國中部體育科、國小部普通班(科技專長)外之科別:(1)試
教。(2)口試。
2.
高中部美術科:(1)試教。(2)口試。(3)實作。
3.
國中部體育科:(1)試教。(2)口試。(3)術科。
4.
國小部普通班(科技專長):(1)試教。(2)實作。(3)口試。
5.
以上排序分數皆相同者,另行遴聘委員辦理第 2 次口試,並以該次評分決定優
先次序。
11
(三)總成績未達 75 分不予錄取;口試(原始分數)平均未達 75 分者,亦不予錄取。
(四)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教評會訂之,凡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經提本校教評會同意
後,得不足額錄取或從缺。
柒、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
初試-筆試(含測驗說明):分二梯次辦理
梯次別
日期
甄選部、科別
甄試地點
一
114 年 4 月 26 日
(星期六)
14:30 起至 16:10
國中部
國文科、英文科、數學
科、體育科。
本校長庚科大嘉義校區
(嘉義縣朴子市嘉朴路
西段 2 號)
。
國小部
普通班、普通班(英語專
長)、普通班(科技專
長)、普通班(體育專
長)。
二
114 年 4 月 27 日
(星期日)
14:30 起至 16:10
高中部
國文科、英文科、數學
科、化學科、地球科學
科、歷史科、美術科。
國中部
理化科、地理科、家政
科。
備註
1.
筆試時間表、試場位置圖於 114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五)18:00 前於教師甄選系統公
告請自行查閱,不另行通知。
2.
請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
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便核對。
二、
複試:分二梯次辦理
梯次別
日期
甄選部、科別
甄試地點
一
114 年 5 月 10 日
(星期六)09:00 起
國中部
國文科、英文科、數學
科、理化科、地理科、體
育科、家政科。
本校長庚科大嘉義校區
(嘉義縣朴子市嘉朴路
西段 2 號)
。
國小部
普通班、普通班(體育專
長)。
二
114 年 5 月 24 日
(星期六)09:00 起
高中部
國文科、英文科、數學
科、化學科、地球科學
科、歷史科、美術科。
國小部
普通班(英語專長)、普通
班(科技專長)。
備註
1.
應考人應於當日上午 08:00 至 08:30 完成報到,逾時未完成現場簽名報到者以棄權
論。
2.
複試相關注意事項分別於 114 年 5 月 9 日(星期五)、5 月 23 日(星期五)18:00 前於本
校教師甄選系統公告,請自行查閱,不另行通知。
3.
請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入場應試,並於進入試場後將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
交由試務人員核對。
4.
試教、口試係以甄選證序號排序,經叫號三次未到者以遲到論,排列在該甄選科最後
12
一名依序補行試教、口試;試教、口試已辦理完畢後才至試場者,以棄權論。
5.
應考人應接受學校對可能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或人員的管制作為。
6.
非應考人禁止進入試場、試教準備室,除身心障礙或特殊處境申請經學校同意者不得
陪同應考、協助。
三、
冷氣試場注意事項:請應考人視個人需求自行攜帶保暖衣物、帽子,並遵照監場人員指
示接受查驗。開放冷氣屬服務措施,考試期間試場冷氣倘故障或跳電而無法立即修復,
應考人不得要求更換試場、加分及延長考試時間等。
捌、申請初(筆)試試題疑義釋復:
一、
初(筆)試試題採測驗題型者,試題及參考答案將於各梯次筆試結束後當日下午 6 時前,
公布於本校網站及教師甄選系統。
二、
應考人對試題及參考答案如有疑義,提出釋復申請時間:
(一)第一梯次:114 年 4 月 26 日(星期六)18:00 至 23:59。
(二)第二梯次:114 年 4 月 27 日(星期日)18:00 至 23:59。
三、
申請方式:填妥「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試題
疑義釋復申請表」(附件 5)並請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
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為佐證資料)
,應考人親自簽名後,逐頁彩色掃描後於申請時間
內至本校教師甄選系統
【https://web.jhenggao.com/iTSelection/login.aspx?s=100303 】登錄申請,並上傳申
請表及佐證資料。
四、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或未檢附佐證資料者,概不予
受理。
五、
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本校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
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玖、成績查詢與複查:
一、
成績查詢:至本校教師甄選系統登入查詢。
(一)
初試:1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09:00 起。
(二)
複試:
1.
第一梯次:114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一)09:00 起。
2.
第二梯次:114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09:00 起。
二、
成績複查:
(一)
受理複查時間:
1.
初試:1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09:00 至 11:00 止。
2.
複試:
(1)
第一梯次:114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一)09:00 至 11:00 止。
(2)
第二梯次:114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09:00 至 11:00 止。
(二)
複查方式:親自或委託向本校教務處(長庚科大校區:嘉義縣朴子市嘉朴路西段
2 號 E501 辦公室)提出成績複查,持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及成績複查申請書(附
13
件 6)、委託書(附件 7)並繳交複查費用新臺幣 100 元整,初試、複試各以 1 次為
限。
(三)
複查回覆時間:
1.
初試:1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14:00 前。
2.
複試:
(1)
第一梯次:114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一)中午 12:00 前。
(2)
第二梯次:114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中午 12:00 前。
(四)
應試人申請成績複查不得為下列行為:
1.
要求重新評閱。
2.
申請閱覽試卷。
3.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4.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5.
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
姓名及有關資料。
(五)
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部分,概不複查。逾複查期限,不予受
理。
拾、榜示:
一、
參加複試人員名單,經教師甄選委員會審議後,於 114 年 5 月 2 日(星期五)16:00 後公
告於本校教師甄選系統,請自行查看,不再個別通知,亦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二、
甄選完成後,就全部參加複試人員名單,提請教師甄選委員會確認並按總成績高低順序
排序及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師資格後,送請校長依本次甄選缺額核定聘任正取
人員,並視甄選成績,依序選取若干名為備取人員,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公告之名
額為限;惟若成績未達本校錄取標準者,經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決議,不足額錄取或從
缺,各梯次榜示時間:
(一)
複試第一梯次:114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17:00 後。
(二)
複試第二梯次:114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二)17:00 後。
拾壹、錄取報到及聘任事宜:
一、
錄取人員應於檢齊全部學經歷證件正本,於各梯次報到期限內至本校辦理報到,並於
114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
前繳交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及警察刑事紀
錄證明。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均註銷其錄
取資格。如逾期未報到或有教師法第 19 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各款情事之一
者,不予聘任;聘任後發現所聘任之教師於聘任時有違反上開聘任規定之一者,應撤
銷聘任。
(一)
複試第一梯次正取人員報到期限:114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16:00 前。
(二)
複試第二梯次正取人員報到期限:114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16:00 前。
14
二、
錄取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報到時同時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
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
,如係檢附同意書者,應於應聘日檢附離職證明書,未繳驗者視
同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三、
凡持非本國學歷,須檢具駐外或法規指定單位驗證之境外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
件、內政部移民署或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出入境記錄應符合「大學辦
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規定之各階段應停留修業月數)。
四、
經錄取擬聘任人員,因服法定兵役無法報到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申請保
留錄取資格。經同意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 20 日內申請聘任。逾期
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五、
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之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
教師,若參加甄選獲錄取,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公費分發,並於
114 年 8 月 31 日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取得證明後始予聘任。
六、
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
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聘任者解除聘約,並依相關規定議處,其涉及刑責部份,另
移送法辦。
七、
錄取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不予聘任情事者,應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
序聘任,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備取人員並得列為本(114)學年度新增代理教師
缺額候用人員。
八、
經甄選錄取者,須同意本校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及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進行查證,如為依規定不得進用者,
一律予以註銷其錄取資格,應考人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九、
錄取人員,如為首次受聘為公立中小學之專任教師,有參與教育部辦理之「初任教師
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之義務,倘曾任其他公立學校正式教師,再次參加教師甄試錄
取者,或具備代理教師、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 5 年以上資歷者,則得依意願參與。
拾貳、附則:
一、
有關業務主管單位之聯絡電話(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一)人事單位:(05)2868899 轉 171(報名、榜示及報到疑義)
。
(二)教務處:(05)2868899 轉 121、251(初試、複試疑義及成績複查)
。
(三)總務處:(05)2868899 轉 152(繳費)
。
二、
應試人就本次教師甄選過程如有異議,得以電話或書面向本校人事單位提出申訴。
三、
申訴專線:(05)2868899 轉 171;申訴信箱:國立嘉科實中人事管理員(嘉義縣朴子
市嘉朴路西段 2 號)
。
四、
申訴時,應述明下列事項,未具真實姓名之申訴不予受理:
15
(一)應試人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報考科別。
(二)申訴事實。
(三)申訴理由:應述明教師甄選不當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事項。
(五)年月日。
五、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https://www.nehs.cyc.edu.tw/home
】,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六、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修正
之,並公告於本校網站。
七、
教育部為依法定職掌辦理師資培育,準確掌握公立學校教師甄選情形,了解師資需求
現況,進行師資培育數量之推估與研析,賡續委請高雄師範大學編印中華民國師資培
育統計年報,並函請各國立學校配合上網填報教師甄選考試相關資料。本次甄選資料
電子檔將提供教育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應用系統網站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年報
編印計畫資訊安全保密合約書等相關規定,合法、審慎保管與使用所有資料,以維護
資訊安全並保障相關人員權益。
【附錄】
教師法
第 1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為教師;已聘任者,應
予以解聘。
前二項已聘任之教師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
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
制;非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應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解聘。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
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
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
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16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
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
114年1月7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訂定
一、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訂定「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
處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
二、
各階段(初、複試)甄選時,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注意事項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
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各種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
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甄選委員會處理。
【一般注意事項】
三、
各階段甄選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試資格。各階段甄選時發現
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試,其已應試之各項成績無效。各階段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及分發。分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分發錄取資格,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或警
察機關辦理:
(一)
冒名頂替。
(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
應考人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等行為,且不得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
人作答,初犯者扣減該科成績2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節重大
者,取消其應試資格。
五、
應考人應按各階段甄選規定之時間入場或報到,筆試考試時間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
試,逾時不得應試。考試開始後50分鐘內,不准離場。複試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完成報到,
若逾報到時間未辦理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初、複試強行入場或擅離試場者,該科不予
計分。
六、
應考人不得夾帶書籍文件、傳遞文稿或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在桌
椅、文具、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互換座位或交換答案卷(卡)
、以自誦或暗
號告知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舞弊等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七、
除簡章規定外,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擦拭、繪圖等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呼叫
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包括智慧手環如小米手環及AppleWatch等、智慧手錶、
智慧眼鏡、智慧耳機等)
、電腦(含筆電、平板)及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
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設備及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
需關閉。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該科成績20
分。於試場置物區發出響聲扣減該科成績10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
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八、
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
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九、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入場證號碼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自行檢查試題、答案卷是否
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之入場證號碼、科別等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不符或錯
17
誤,應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應考人始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
主動告知者,扣減該科成績5分;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
十、
應考人應依監試人員指示,於考試開始前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
或指定場所。考試時間開始後,應考人之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
帶者,視同夾帶書籍文件,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十一、
應考人需遵循監試人員指示,配合核對入場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拒絕亦不得
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二、
應考人應依照試題、答案卷(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卷(卡)清潔與完整。
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入場證號碼或條碼,違者該科不予計分;不按規定作答或裁
割、污損答案卷(卡)
、毀損答案卷(卡)彌封或在答案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或
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等情事者,分別扣減該科成績10分,並得視情
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
各科答案卷限用藍色、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書寫,違者扣減該科成績10分(惟繪圖時得
使用黑色鉛筆)
;應考人亦應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違者扣減該科成績10分;應考人如
因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該部分不予計分。應考科別如註明可使
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限使用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應試,違者扣減該
科成績20分。應考科別如未註明可使用,而應考人使用電子計算器時,違者扣減該科成
績30分。
十四、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告知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
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情節輕
重提報議處。
十五、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卡)
、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該科成績5分;如於當
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
應考人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該科成績5分,
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七、
應考人於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即擅自在試題、答案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
(鐘)聲響畢,仍繼續作答不繳交答案卷(卡)者,扣減該科成績10分。經監試人員警
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該科成績20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八、
測驗題如採電腦閱卷部分,應考人作答時限用2B軟心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
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違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者,該部分
不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十九、
應考人應於考試離場前,將試題、答案卷(卡)併交監試人員驗收無誤後始得離場,試
題、答案卷(卡)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十、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繳交答案卷(卡)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
擾亂試場秩序、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繳卷離場後未經
監試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
【其他事項】
二十一、
應考人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於考試當時發現,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俟應考人作
答完畢繳卷時,依規定扣分;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由試務單位依規定做成書面紀錄,
以憑核計成績。
18
二十二、
應考人答案卷(卡)若於各階段甄選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
人員立即處理,或由本委員會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應
考人不得拒絕,拒絕者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二十三、
本注意事項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該科成績至0分為限。
二十四、
口試、試教及實作如有其他規定,從其規定辦理。
二十五、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
載,提請甄選委員會及相關會議討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19
切
結
書
本人報名參加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茲切結同意事項
如下:
一、
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應試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扣
考,並不得繼續應試,且已應試之各項成績無效;各階段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錄取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如經聘任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予以解聘;如涉及法律責任,本人同意自行負責:
(一)
具教師法第 19 條不得聘任之情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不得擔任教育人員之情
事。
(二)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
(三)
冒名頂替。
(四)
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
(五)
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
(六)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七)
持非本國學歷證件,經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境外學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
(八)
92 年 8 月 1 日前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
二、
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者,
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欲報考階段科別之教師證書尚在申請中,或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
完成修習教育實習並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第 1 項各款資格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
依簡章規定上傳相關佐證資料,並以具結方式暫准報考者,如未能於 114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
報考階段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者,同意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四、
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之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
參加本次甄選,錄取後同意賠償公費,撤銷原公費分發,並於 114 年 8 月 31 日前向原師資培
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取得證明後始予聘任。
五、
本人已自行審慎檢核報考資格。於初試後辦理複試資格審查時,經檢視上傳之報名資料或證件
不齊全致無法完成審查;複試資格審查結果不符合報考科別應考資格,均無異議同意視同「未
具參加複試資格」
,且所繳初試報名費不予退費。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資料不符
者,同意不予採計。
六、
本人同意如有申請應考協助事項,應自行向學校聯繫確認可提供之應考服務。
七、
本人同意學校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
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進行查證,如為依規定不得進用者,同意註銷錄取資格,不要求任何補
償及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八、
本人同意自行至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系統查閱各階段甄選結果(含甄選相關公
告),詳閱後並配合辦理。
九、
本次教師甄選任何相關訊息均公告於教師甄選系統,本人同意自行隨時透過系統注意相關訊
息,並配合公告事項辦理。
以上特此具結
此致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立切結書人:
(親自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行動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1
4
年
月
日
附件 1:請詳閱後列印並親自簽名,於報名時併同報名文件上傳。
20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協助事項申請表
姓
名
(親自簽名)
報
考
部、科別
部 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男 □女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字
號
障
礙
類 別
障
礙
等
級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行動電話:
緊
急
聯 絡 人
姓名:
電話:
通
訊
地
址
郵遞區號:
地址:
應考協助項目(請依實際需求勾選)
初試(筆試)
複試
試題
□提供放大至 A3 紙張格式
□報讀試題
試
教
需求:
答案卷
(卡)
□以 A4 空白紙代替答案卡作答
□需人員代謄答案卡
自備輔具:
□輪椅 □醫療器材
□助聽器 □其他:
試場安排
□試場安排在 1 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
實
作
需求:
試場輔具提
供
□盲用電腦 □擴視機 □平面桌
□桌椅分離 □其他:
自備輔具:
□輪椅 □醫療器材
□助聽器 □其他:
其他特殊需
求
□有影響試場秩序之虞,須另安排座
位
□延長考試時間(以 20 分鐘為限)
□口述應試
口
試
需求:
應考人
自備輔具
(經檢查後使
用)
□檯燈 □放大鏡 □點字機 □輪椅
□助聽器 □擴視機 □醫療器材
□其他:
自備輔具:
□輪椅 □醫療器材
□助聽器 □其他:
註:
1.
本表填妥後,務請依簡章規定於上傳,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協
助。
2.
相關證明文件應併同申請書上傳:
(1)
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有效日期須為 114 年 5 月 24 日(含)以後】。
(2)
如需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盲用電腦應或口述應考人,應另上傳考試報名截
止日(114 年 4 月 16 日)前 1 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如附件 4)。
附件 2
21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協助事項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參考樣張-正面)
※下列粗線框格需由應考人親自書寫※
(如應考人無法親自書寫,改由他人代填或以電腦打字,理由為:□視覺障礙 □肢體障礙 □其他: )
應考人姓名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市話
行動
通訊地址
醫療機構名稱
應診科別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開立,並於填寫或勾選註記部分逐項蓋
章。
病名
診斷說明
(ICD 碼)
身心障礙
發生
時間
1.□出生 2.□民國 年 月 日
3.□第一次診斷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障礙
部位
1.□上肢 2.□下肢 3.□視覺路徑 4.□其他:
影響 1.□書寫 2.□閱讀 3.□坐姿/移位 4.□其他:
證明 1. 類 度 2. 類 度 3. 類 度
視覺功能
一、
視力值(□通過詐盲檢測)
右眼(最佳矯正視力):
左眼(最佳矯正視力):
二、
視野
(一)
中心視野
右眼: (dB)
左眼: (dB)
(二)
視野平均缺損(Mean Deviation,MD):
(三)
模式標準差(Pattern Standard Deviation,PSD):
(四)
總偏差機率(Total Deviation,TD):
三、
視力、視野以外之視覺功能障礙
□眼球震顫
□其他(請註明):
(背面尚有)
附件 3
22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協助事項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參考樣張-背面)
※下列粗線框格需由應考人親自書寫※
(如應考人無法親自書寫,改由他人代填或以電腦打字,理由為:□視覺障礙 □肢體障礙 □其他: )
應考人姓名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市話
行動
通訊地址
醫療機構名稱
應診科別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開立,並於填寫或勾選註記部分逐項蓋章。
上肢功能
慣用手
障礙發生前:□右手 □左手
障礙發生後:□右手 □左手
□失能範圍(□右 □左 □兩側)
□右上肢缺失(請註明部位):
□左上肢缺失(請註明部位):
□雙上肢協調度不佳 □慣用手上臂位移控制差 □慣用手抓握力氣差
□其他(請註明)
書寫動作
一、
使用部位:□手 □口 □足 □無法書寫
二、
書寫姿勢:□坐姿 □臥姿 □其他:
三、
書寫握筆張力:□高張力 □中張力 □低張力
坐姿/移位
□不影響 □僅能維持坐姿 分鐘 □不能坐,需改成其他擺位應考
□需自備座椅/輪椅應考 □需協助提早進入試場就座
□其他(請註明)
電腦打字
操作情形
一、
使用部位:□雙手 □單手 □口 □足 □其他:
二、
使用情形:□操作無障礙 □有障礙(請註明):
其他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特予證明
醫師: 專科類別及專科醫師科別字號:
(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需加蓋醫院關防並加註日期後,方具效力)
23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
特殊處境應考人應考協助事項申請表
姓
名
(親自簽名)
報
考
部、科別
部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男 □女
特
殊
處
境
申
請
原
因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行動電話:
緊
急
聯 絡 人
姓名:
行動電話:
通
訊
地
址
郵遞區號:
地址:
應考協助項目(請依實際需求勾選)
初試(筆試)
複試
試題
□提供放大至 A3 紙張格式
□報讀試題
試
教
需求:
答案卷
(卡)
□以 A4 空白紙代替答案卡作答
□需人員代謄答案卡
自備輔具:
□輪椅 □醫療器材
□其他:
試場安排
□試場安排在 1 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
實
作
需求:
試場輔具提供
□平面桌 □桌椅分離
□其他:
自備輔具:
□輪椅 □醫療器材
□其他:
其他特殊需求
□有影響試場秩序之虞,須另安排座
位
□延長考試時間(以 20 分鐘為限)
口
試
需求:
應考人
自備輔具
(經檢查後使用)
□照明燈具(檯燈) □輪椅
□醫療器材:
自備輔具:
□輪椅 □醫療器材
□其他:
註:
一般應考人如因懷孕、罹病或臨時受傷,填妥本表後,務請依簡章規定併同醫院診斷證明書【須
為考試報名截止日(114 年 4 月 16 日)前 3 個月內開立】或孕婦健康手冊等證明文件上傳,但實際
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協助。
附件 4
24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
試題疑義釋復申請表
甄
選
部
別
部
科
別
姓 名
( 應 親 自 簽 名 )
准
考
證
編
號
E
-
m
a
i
l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1.
申請資格:限應考人本人申請。
2.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填妥後彩色掃描以 PDF 併同佐證資料上傳,每個檔案以 10MB 為限,
至多得上傳 5 個檔案。
3.
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為據。
4.
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概不予受理。
5.
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本校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
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試題
疑義要點及理由
題型:
題號:
(若為綜合題請詳述 )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每份申請表限提問 1 題,若需提問 1 題
以上,自行複製或影印本申請表。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請勾選)
□本題答案更正為:
□ A □ B □ C □ D □ E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其他:
佐證資料來源:
(應檢附佐證資料)
書名:
出版年次:
作者:
頁 次:
附件 5
25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甄選部、科別 部
申請複查項目
□初試 筆試(原始成績: 分,其中電腦閱卷原始成績: 分)
□複試 □試教(原始成績: 分)
□實作或術科(原始成績: 分)
□口試(原始成績: 分)
申請人親自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成績複查,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書並繳交複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持准考證
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或持委託書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初試、複試各以 1 次為
限。
二、複查成績僅限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複製試卷及提供申
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命題、閱卷、口試、試教、或實作委員之
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部分,概不複查。逾複查期限,不予受理。
---------------請-------------勿-------------撕---------------開---------------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結果通知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甄選部、科別 部
申請複查項目
□初試【筆試】
□複試【□試教 □實作或術科 □口試】
※複查結果
(本欄由複查單位填
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初試 筆試原始成績: 分(其中電腦閱卷原始成績: 分)
複查結果: 分(其中電腦閱卷原始成績: 分)
□複試 □試教,原始成績: 分,複查結果: 分
□實作或術科,原始成績: 分,複查結果: 分
□口試,原始成績: 分,複查結果: 分
附件 6
26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
申請成績複查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向貴校申請 114 學年度
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 部 (科別)
□初試
□複試
成績複查,茲委託 (關係: )全權處理
申請成績複查事宜,如有任何遲誤致無法完成成績複查手續,願自負
一切責任,絕無異議。
此 致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委託人:
(親自簽
名)
身分證號:
通訊地址:
行動電話:
--------------浮貼處--------------
委託人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正、反面影本
受委託人:
(親自簽
名)
身分證號:
通訊地址:
行動電話:
--------------浮貼處--------------
受委託人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受託人請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
照、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委託人准考證備驗。
附件 7
27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複試應考人自述表
甄選部、科別
部
姓名
准考證號
現職服務學校
基本資料
自我介紹
如具第二專長或具雙語教師資格請加註說明,另得說明個人各項研
究、著作、專長證照等。
報考本校動機
教學與班級
經營理念
ICT與AI
教學融入
對 ICT(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與 AI 軟體在教
學上及行政上之應用能力與期許。
雙語課程教學
設計與經驗
(國文科免填)
對雙語課程教學設計與實踐之經驗。
參加競賽及
指導學生得獎
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得獎等資料。
¨有意願
¨無意願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將依應考人意願,於本
(114)學年度新增代理教師缺額時,
依複試成績及缺額之階段、科別、專長需求,聘任為本校
114學年度之代理教
師。
備註:
一、
請依上述子題簡述,准考證號於複試報名上傳時可空白,請於開放查詢
列印複試准考證後填寫並自行列印備妥 3 份,於口試時提供。
二、
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內文請以標楷體 14 號字,行距設定固定行高 20
點;最多 4 頁,請編列頁碼勿超過頁數,雙面列印。
附件 8
領域
108課綱教師證書名稱(新證)
107學年度前教師證書名稱(舊證)
中等學校國文科
高級中等學校國文科
中等學校英文(英語)科
中等學校英文科
高級中等學校英文科
中等學校第二外國語(英語)
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國語(英語)
高級中等學校英文(英語)科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第二外國語文德語專長
第二外國語(德語)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第二外國語文法語專長
第二外國語(法語)
第二外國語(日文)
第二外國語(日語)、第二外語(日語)
中等學校日語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第二外國語文俄語專長
第二外國語(俄語)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第二外國語文西班牙語專長
第二外國語(西班牙語)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第二外國語文韓語專長
第二外國語(韓語)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專長
無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專長
無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
無
語文領域-本土語文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國語文專長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英語文專長
高級中等學校共同學科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
109.1.15發布 113.2更新
語文領域
語文領域-第二外國語文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第二外國語文日語專長
1
領域
108課綱教師證書名稱(新證)
107學年度前教師證書名稱(舊證)
高級中等學校共同學科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
109.1.15發布 113.2更新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越南語專長
無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印尼語專長
無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泰國語專長
無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緬甸語專長
無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柬埔寨語專長
無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菲律賓語專長
無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馬來西亞語專長
無
中等學校數學科
高級中等學校數學科
中等學校歷史科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科
中等學校地理科
高級中等學校地理科
中等學校公民與社會科
高級中等學校公民與社會科
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
中等學校數學領域數學專長
數學領域
中等學校社會領域歷史專長
中等學校社會領域地理專長
中等學校社會領域公民與社會專長
社會領域
2
領域
108課綱教師證書名稱(新證)
107學年度前教師證書名稱(舊證)
高級中等學校共同學科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
109.1.15發布 113.2更新
中等學校理化科
自然科學概論
中等學校物理科
高級中等學校物理科
中等學校理化科
自然科學概論
中等學校化學科
高級中等學校化學科
中等學校生物科
自然科學概論
高級中等學校生物科
中等學校生命科學
高級中等學校生命科學
自然科學概論
中等學校地球科學科
高級中等學校地球科學科
中等學校自然科學領域物理專長
自然科學領域
中等學校自然科學領域生物專長
中等學校自然科學領域地球科學專長
中等學校自然科學領域化學專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