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公務用預借經費申請單
申請單位 | 申請日期 | ||||||
借款原因 (請詳加說明) | |||||||
承辦人 | 單位主管 | ||||||
用途說明 | |||||||
預借金額 | 新台幣: | ||||||
經費來源 | 受款人 | ||||||
支付方式 (請勾選) | □開立支票 □匯款 (如匯款對象為個人,請於右欄註明理由) | 匯款理由 | |||||
轉正方式 | 檢據核銷 | 預定歸還 (清理)日期 | 年 月 日(以前) | ||||
檢附證明文件 | □1.決標(或比議價)紀錄影本 □3.簽准文件 □2.出國旅費核准文件 □4.其他 | ||||||
會簽單位 | 校 長 或授權核准人 | ||||||
主計室審核 |
備註:1.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於事後檢據逕付受款人者,請註明借款原因,並於活動開始前2週內始可辦理借款,如需提前辦理預借,請另案簽准後辦理。
2.為利主計室帳務作業,預借款清理期限,請勿跨越計畫執行期限,若有剩餘款請至出納組辦理繳回。
3.若超過預定歸還(清理)期限,而未依規定檢具相關原始憑證辦理核銷,應擬具清理方案及改善期程,簽會主計室等相關單位,並簽奉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依清理方案及改善期程規定辦理清結作業,逾改善期程仍未清結者,承辦人員應負責經費歸墊。
4.承辦人員應妥為保管預借款項,如有發生遺失,造成無法清結情形者,應負賠償責任,其主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5.承辦人員離職時,應由單位主管指定接辦人員,並將未清結預借款項列入移交;如因交接不清或未交接,致有無法清結情形者,離職之原承辦人員應負賠償責任,其主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