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編號:QP-G03-01-08 保存期限:3年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公 務 車 派 車 申 請 單 | |||||||||||||
車輛種類 | □轎車 □貨車 □休旅車 □中巴 註:貨車及中巴因高度限制,無法進入地下停車場 | 候車地點 | |||||||||||
使 用 單 位(或社團名稱) | 用車日期 | 年 月日 (星期) | 預計用車時間 (起程時間與公務汽車返抵本校時間)
| 至 | |||||||||
搭乘人數 | 人 (貨車限搭載2人) | ||||||||||||
公務事由 | (請詳細述明公務理由) | ||||||||||||
行經地點 | 自 經 迄 | ||||||||||||
申 請 人 | (請親簽或蓋章) | 分機/行動電話 | 主 管 | ||||||||||
以上由申請單位填寫 | |||||||||||||
派 車 人 | 事務組長 | 總務長 | |||||||||||
車輛使用紀錄 | |||||||||||||
派用車號 | 出場前里程數 (出車前填列) | 駕駛簽名 | |||||||||||
回場後里程數 | 用車人 填寫簽名 | 返抵到校時間: 時 分 | |||||||||||
說明:
一、本派車以全校性公務並以上班時間為原則。
二、公務用申請派車,請先行電話預訂,並於三日前填妥本單公文交換或專送事務組。
三、公務車輛之機動派用,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如仍須申請派車,視申請單位公務緩急、人數多寡,路程遠近,及是否有大眾運輸系統等原則核派。
四、學生活動或社團派車,申請單請洽系所或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核章後送總務處事務組,僅能派用貨車。
五、公務用車以送達為原則,如需原車返回,請於派車單註明使用時間及理由,若回程時間與其他公務派用時間衝突,則以送達為限。
六、用車人請於預約時間及地點準時候車,逾時本處公務車輛得另派他用。
七、其他詢問事項請電:分機6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