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公務車輛借用管理要點
109.12.24 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1.07 高醫總字第1101100054號函公布
114.06.25 113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為使本校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本校各單位因公務需求使用公務車,除有下列事由經總務處事務組(以下簡稱保管單位)調派,其餘事由應依第三點辦理借用申請:
首長或奉首長核定之行政主管,外出接洽公務或參加公務與相關會議。
接送與全校性公務有關之訪視、評鑑、受邀演講、觀禮之貴賓。
其他緊急事故或經首長核准之特殊活動。
借用規則及借用申請:
借用單位應於使用前至少三日填寫公務車輛借用申請單,向保管單位提出借用申請,並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清潔維護費。清潔維護費由申請單位或專案研究計畫經費負擔,每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不足四小時者以半日計,費用新台幣六百元。
借用單位之借用申請通過後,應於上班時間向保管單位領取車輛。
借用單位須自派具汽車駕照且嫻熟駕駛經驗者擔任駕駛。
車輛借出期間,駕駛須遵守交通規則,借用單位並應善盡保管之責,若遇交通事故或車身受損、相關罰單或維修費用須由借用單位負擔。
公務車行駛地點以申請核准為限,使用人不得變更行程;車輛用畢後,亦須詳填行經地點、里程紀錄及用油等資料。
借用單位應支付車輛借用期間所衍生之油費、停車費、過路費及臨時維修費,並維護車內清潔。借用前確認油箱加滿及e-tag金額,使用後請加滿油量及補足e-tag費用。
公務車輛使用完畢應駛返存放地點,會同保管單位驗車並提供加油單據影本,完成歸還手續。
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醫學大學公務車輛借用申請單 編號:
申 請 單 位 填 寫 | |||||||
申請用途 | 車輛 種類 | TOYOTA GRANVIA 9人座柴油箱型車 車牌: BEB-1850 | |||||
行駛地點 | 搭乘 人數 | 人 | |||||
用車時間 | 自年月日 (星期) 時 起 至年月日 (星期) 時 止 | ||||||
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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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 申請人 (駕駛人) | 申請日期 | 聯絡電話 | 單位二級主管 | 單位一級主管 | ||
辦公室: 手機: | |||||||
保管人員 | 事務組組長 | 總務長 | |||||
車 輛 使 用 紀 錄
車輛借出時間 | 年月日時分 | 車輛歸還時間 | 年月日時分 | ||
車輛使用前里程數 | 公里 | 車輛使用後里程數 | 公里 | ||
添加燃料 | 公升(柴油) | ETC儲值 | 元 | ||
行車前車輛檢查情況 | |||||
車 輛 實 際 行 駛 路 線 | |||||
行車後車輛檢查情況 | |||||
駕駛人員(簽章) | 保管人員(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