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公務車輛借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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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公務車輛借用管理要點


109.12.24 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1.07 高醫總字第1101100054號函公布

114.06.25 113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 為使本校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2. 本校各單位因公務需求使用公務車,除有下列事由經總務處事務組(以下簡稱保管單位)調派,其餘事由應依第三點辦理借用申請

  1. 首長或奉首長核定之行政主管,外出接洽公務或參加公務與相關會議。

  2. 接送與全校性公務有關之訪視、評鑑、受邀演講、觀禮之貴賓。

  3. 其他緊急事故或經首長核准之特殊活動。

  1. 借用規則及借用申請

  1. 借用單位應於使用前至少三日填寫公務車輛借用申請單,向保管單位提出借用申請,並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清潔維護費。清潔維護費由申請單位或專案研究計畫經費負擔,每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不足四小時者以半日計,費用新台幣六百元。

  2. 借用單位之借用申請通過後,應於上班時間向保管單位領取車輛。

  3. 借用單位須自派具汽車駕照且嫻熟駕駛經驗者擔任駕駛。

  4. 車輛借出期間,駕駛須遵守交通規則,借用單位並應善盡保管之責,若遇交通事故或車身受損、相關罰單或維修費用須由借用單位負擔。

  5. 公務車行駛地點以申請核准為限,使用人不得變更行程;車輛用畢後,亦須詳填行經地點、里程紀錄及用油等資料。

  6. 借用單位應支付車輛借用期間所衍生之油費、停車費、過路費及臨時維修費,並維護車內清潔。借用前確認油箱加滿及e-tag金額,使用後請加滿油量及補足e-tag費用。

  7. 公務車輛使用完畢應駛返存放地點,會同保管單位驗車並提供加油單據影本,完成歸還手續。

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醫學大學公務車輛借用申請單 編號:

申 請 單 位 填 寫

申請用途


車輛

種類

TOYOTA GRANVIA

9人座柴油箱型車

車牌: BEB-1850

行駛地點


搭乘

人數

用車時間

(星期) 時 起

(星期) 時 止

使用規定

  1. 借用單位應於使用前至少三日填寫公務車輛借用申請單,向保管單位提出借用申請,並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清潔維護費。清潔維護費由申請單位或專案研究計畫經費負擔,每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不足四小時者以半日計,費用新台幣六百元。

  2. 借用單位之借用申請通過後,應於上班時間向保管單位領取車輛。

  3. 借用單位須自派具汽車駕照且嫻熟駕駛經驗者擔任駕駛。

  4. 車輛借出期間,駕駛須遵守交通規則,借用單位並應善盡保管之責,若遇交通事故或車身受損、相關罰單或維修費用須由借用單位負擔。

  5. 公務車行駛地點以申請核准為限,使用人不得變更行程;車輛用畢後,亦須詳填行經地點、里程紀錄及用油等資料。

  6. 借用單位應支付車輛借用期間所衍生之油費、停車費、過路費及臨時維修費,並維護車內清潔。借用前確認油箱加滿及e-tag金額,使用後請加滿油量及補足e-tag費用。

  7. 公務車輛使用完畢應駛返存放地點,會同保管單位驗車並提供加油單據影本,完成歸還手續。

申請單位

申請人

(駕駛人)

申請日期

聯絡電話

單位二級主管

單位一級主管

辦公室:


手機:




保管人員

事務組組長

總務長




車 輛 使 用 紀 錄

車輛借出時間

年月日時分

車輛歸還時間

年月日時分

車輛使用前里程數

公里

車輛使用後里程數

公里

添加燃料

公升(柴油)

ETC儲值

行車前車輛檢查情況


車 輛 實 際 行 駛 路 線


行車後車輛檢查情況


駕駛人員(簽章)


保管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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