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得提起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項債務人異議之訴的「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
行名義所指為何?(25 分)
二、債權人甲(住所所在地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稱臺北地院)為滿足其對債務人
乙公司(住所/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稱臺中地院)之執行名義上
所載金錢債權,乃向臺北地院聲請查封拍賣乙公司之商標專用權。臺北地院依甲之
聲請將該商標專用權拍定並移轉後,乙主張臺北地院之執行行為是無管轄權所為,
應屬當然無效,有無理由?乙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三、執行名義為命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登報道歉,而債務人不自願履行時,法院應如何執
行?(25 分)
四、報載一則關於強制執行之新聞:甲銀行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乙之房屋,第三
人丙繳交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保證金,並投標出價 250 萬元拍定該屋,惟未依限
繳交價金,法院乃再拍賣該屋,而以 240 萬元賣出,原拍定人丙繳交之保證金因違
約被法院全數沒收作為賠償。試以強制執行法有關再拍賣之規定評析此一新聞。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