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及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考 試 試題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甲向乙承租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 103 年4月1日起至 104 年3月31 日止,
租期屆滿應交還房屋,租約並經公證,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惟甲於租期
屆滿後,並未依約將房屋遷讓返還於乙,乙即於 104 年5月5日以該公證書為執行
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甲應將房屋遷讓返還,執行法院於 104 年6月6日前往現場
執行時,發現該房屋現由甲於 104 年1月1日起轉租於第三人丙占有使用中,執行
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強制執行法第 59 條對於查封物保管方法之規定為何?(20 分) 
三、債權人甲以假扣押裁定,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無效果,甲即聲
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20 條之規定,命乙報告財產狀況,執行法院應如何處
理?(25 分) 
四、執行法院因債權人甲之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土地及建物,拍賣條件定為
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土地及建物之底價各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買人
丙僅出總價 220 萬元,未列分筆價額;應買人丁則列分筆價額土地 115 萬元、建物
110 萬元,但合計總價為 240 萬元;應買人戊則出價土地 170 萬元、建物 90 萬元,
合計總價 260 萬元。請就丙、丁、戊投標應買行為之效力,說明執行法院應如何決
標?學說上如有不同意見,亦請併加申論。(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