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司法特考 四等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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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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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調
調110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考試
達員
執行員
制執行法概要
考試時間
小時
30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20450
20550
頁次
1
1
一、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取得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勝訴之確定終局判決
即持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就乙所
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於獲償 300 元後,向乙表示免除其餘 200
元債惟甲嗣仍依原行名義以查無其他可供執行產為由,
證。
25
二、債權人取得執行義後,即聲請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行處(下
稱臺中地院)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土地並定於民 110 7
7日上午 930 分進行第一次拍賣,甲於同年 55日收受臺中地院
應將公告登載新聞之通知後,卻將拍賣公告登於新聞紙
臺中仍按時進行拍程序,由第三丙以最高價得。請附理
回答:臺中地院所進行之拍賣是否有效?25 分)
三、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本息,於取得勝訴確
定判決後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就乙在
第三人 A證券公司 20 萬股股票為強制執行請附理由回臺北地
院應依動產執行或依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方法開始強制執行?(25 分)
四、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其借款為,向臺灣臺北方法(下稱臺
北地院)起訴請求判命乙清償臺北地院判決後乙提起合法之上訴
惟臺院誤以該判決經確定,乃核判決確定證明與甲,甲
檢具地院之民事判及確定證明書向該院民事執處聲請就
所有產為強制執行乙主張臺北地核發之確定證書有誤,
民事判決尚未確定不得據以強制執行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聲
明異議。請附理由回答: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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