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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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取得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勝訴之確定終局判決
後,即持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就乙所
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於獲償 300 萬元後,向乙表示免除其餘 200 萬
元債權,惟甲嗣仍依原執行名義以查無乙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為由,聲
請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請附理由回答: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25 分)
二、債權人甲取得執行名義後,即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
稱臺中地院)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土地,並定於民國 110 年7月
7日上午 9時30 分進行第一次拍賣,甲於同年 5月5日收受臺中地院
應將拍賣公告登載新聞紙之通知後,卻未將拍賣公告登載於新聞紙,
臺中地院仍按時進行拍賣程序,由第三人丙以最高價得標。請附理由
回答:臺中地院所進行之拍賣是否有效?(25 分)
三、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本息,於取得勝訴確
定判決後,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就乙在
第三人 A證券公司之 20 萬股股票為強制執行。請附理由回答:臺北地
院應依動產執行或依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方法開始強制執行?(25 分)
四、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借款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
北地院)起訴請求判命乙清償,臺北地院判決後,乙提起合法之上訴,
惟臺北地院誤以該判決業經確定,乃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與甲,甲即
檢具臺北地院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該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乙
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主張臺北地院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有誤,該
民事判決尚未確定,不得據以強制執行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聲
明異議。請附理由回答: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