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司法特考 四等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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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20460
2056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執達員、執行員
科目 強制執行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強制執行請求權之意義與性質為何?(15 分)執行法院依未送達於債務人甲之支付
命令辦理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俟後甲得否以該支付命令未確定而主張執行法院所為
執行行為無效?(10 分)請就我國現行法制分別說明之。
二、查封動產之意義與效力為何?15 分)對於查封之實施有何限制?10 分)請就強
制執行法有關規定說明之。
三、聲明參與分配之意義與要件為何?(10 分)政府機關得否聲明參與分配?(5分)
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並以甲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供擔保。甲屆期未返還借
款,乙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經執行拍賣後僅得 400 萬元可資償還。
在拍賣終結當日,丙以確定判決就其對甲之債權 100 萬元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
應如何處置?(10 分)
四、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標的時,執行法院之執行方法為何?
15 分)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應如何提出救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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