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 組:執達員、執行員
科 目:強制執行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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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債權人以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
行,經執行法院拍賣抵押物結果,其價金不足清償抵押債權,債權人
可否就不足受償之債權,聲請執行法院續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強制執
行?(10 分)
債務人於民國 100 年間提供其所有之 A地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後,始
在A地上興建 B屋居住,嗣債權人以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
名義,聲請拍賣 A地,問 A地拍定後可否點交?(10 分)
承上,因 A地上有債務人之 B屋占用,致價格低落或無人應買,而影
響抵押債權之受償,抵押權人可否無庸另取得執行名義,逕於該強制
執行程序中,聲請執行法院將債務人所有 A地上之 B屋併付拍賣,並
就B屋賣得價金優先受償?(10 分)
二、甲持有乙於民國 107 年1月1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
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甲乃聲請法院裁定就該本票准為強制
執行,乙收受法院就該本票准為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尚未確定前死亡;
其唯一繼承人丙除自有 A地1筆外,另繼承乙價值 500 萬元之遺產 B地1
筆,B地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設甲以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列丙為
債務人,聲請對丙固有財產 A地及繼承乙之遺產 B地強制執行,下列問
題請附理由說明之:
上開執行名義已否成立暨丙有無被執行之適格?(10 分)
甲可否對丙所有之 A地強制執行?(10 分)
B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執行法院應如何強制執行?(10 分)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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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持有第三人甲簽發,以乙銀行
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發票日為民國 108 年8月30 日,未禁
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乙張,聲請對該財產強制執行,問執行法院應如何執
行?請附理由說明之。(20 分)
四、試述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囑託他法院執行」與「移送他法院管轄」,
適用上有何不同?並舉例說明之。(15 分)又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
若為移送他法院管轄之裁定,該裁定以何時送達債務人為適當?(5分)
(以上答題,應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