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
一、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5分,共25分)
何謂執行名義法定原則?
執行法院得拘提債務人之要件為何?
繼承人之固有財產遭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得為如何之救濟?
合夥商號無財產可供執行,可否就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
債權人以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強制執行後,因債權未足額受償而聲請執
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二、甲持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確定判決,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之丙公司
記名股票,及乙對丙銀行之50萬元存款債權強制執行後,乙之債權人丁
持100萬元之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試回答下列問題:
就丙公司之記名股票,執行法院應如何為強制執行?(10 分)
就乙對丙銀行之50萬元存款債權,執行法院應如何為強制執行?(10分)
執行法院製作分配表後,甲認丁之債權金額不存在,得為如何之救濟?
(5分)
三、甲從事遠洋漁業,擁有「樂幸號」遠洋船舶一艘。甲受同業乙公司委託,
預計於民國112年7月下旬,出航至釣魚台海域進行秋刀魚之捕撈作業。
同年7月中旬某日,正當「樂幸號」在前鎮漁港進行秋刀魚棒受網設備更
換作業時,遭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高雄地院)以債權人丙所
持給付新臺幣1,000萬元借款之確定判決執行查封,試回答下列問題:
高雄地院於查封「樂幸號」後,可否將該艘船舶出租?(10 分)
倘高雄地院公開拍賣「樂幸號」,甲可否投標?(5分)
乙公司向高雄地院表明願提供擔保金,聲請撤銷對「樂幸號」之查封,
高雄地院應為如何之處理?(10 分)

代號:
頁次:
-
四、甲乙為兄弟,在臺北市大安區比鄰而居,向來不睦。某日甲於屋外設置
招牌,乙就甲設置之招牌以排除侵害為由訴請拆除獲勝訴判決(下稱排
除侵害事件),引起甲之不滿,遂訴請乙分割二人共同繼承位於高雄市
新興區之遺產 A地,受訴法院判決甲乙二人各分得 A地特定部分確定
(下稱分割遺產事件)。乙分別持排除侵害事件及分割遺產事件之確定判
決向臺北地方法院及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試問:
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為強制執行?(10 分)
高雄地方法院應如何為強制執行?(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