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司法特考 四等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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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20460
2056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執達員、執行員
科目 強制執行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請附理由說明對於下列之強制執行聲請,法院之民事執行處應如何處理?
甲持第一審法院假執行宣告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判決主文第一項
為:「被告乙應協同原告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專利權之移轉登記」13 分)
甲持法院之勝訴確定判決,判決主文係:「被告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頭版刊登如
附件(略)所示之道歉啟事」12 分)
二、大陸之甲公司於杭州人民法院取得對臺商乙公司相當於新臺幣 5000 萬元之民事勝訴
確定判決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聲請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甲公司即執
該大陸判決與臺北地方法院之認可裁定,聲請對乙公司強制執行,並查封乙公司之
土地及廠房,請問: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立法本旨,係欲規範何種情形?(13 分)
在強制執行終結前,乙公司主張此債權根本自始未發生,可否依強制執行法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若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幾項提
起?請依實務見解說明理由。12 分)
三、光明公司向大正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電腦材料並簽發 800 萬元本票
擔保其後因交貨發生糾紛光明公司乃拒付該買賣價金嗣於民國(下同)106
710 日,大正公司持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聲請查封拍賣光明公司之 A
廠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請問對於以下之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執行處應否許可?
A廠房之抵押權人甲,以清償期為 110 年之抵押債權,聲明參與分配。13 分)
光明公司之債權人真大公司,另持 300 萬元之法院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明
參與分配。12 分)
四、甲持給付金額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法院勝訴確定判決乙之不動產實施強制
執行,並有丙以法院和解筆錄所載 100 萬元之債權依法參與分配。法院於民國 106
51日至現場完成查封之揭示但在該日之未先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
一直到同年 65日始完成查封登記。乙利用未查封登記之空檔,於 55日將該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丁。請問:乙於 55日對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效力為何?丙
可否主張該抵押權設定無效?(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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