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20460 
2056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執達員、執行員
科目: 強制執行法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請附理由說明對於下列之強制執行聲請,法院之民事執行處應如何處理? 
甲持第一審法院假執行宣告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判決主文第一項
為:「被告乙應協同原告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專利權之移轉登記」。(13 分) 
甲持法院之勝訴確定判決,判決主文係:「被告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頭版刊登如
附件(略)所示之道歉啟事」。(12 分) 
二、大陸之甲公司於杭州人民法院取得對臺商乙公司相當於新臺幣 5000 萬元之民事勝訴
確定判決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聲請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甲公司即執
該大陸判決與臺北地方法院之認可裁定,聲請對乙公司強制執行,並查封乙公司之
土地及廠房,請問: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立法本旨,係欲規範何種情形?(13 分) 
在強制執行終結前,乙公司主張此債權根本自始未發生,可否依強制執行法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若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幾項提
起?請依實務見解說明理由。(12 分) 
三、光明公司向大正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電腦材料,並簽發 800 萬元本票
擔保,其後因交貨發生糾紛,光明公司乃拒付該買賣價金。嗣於民國(下同)106 年
7月10 日,大正公司持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聲請查封拍賣光明公司之 A
廠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請問對於以下之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執行處應否許可? 
A廠房之抵押權人甲,以清償期為 110 年之抵押債權,聲明參與分配。(13 分) 
光明公司之債權人真大公司,另持 300 萬元之法院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明
參與分配。(12 分) 
四、甲持給付金額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法院勝訴確定判決,對乙之不動產實施強制
執行,並有丙以法院和解筆錄所載 100 萬元之債權依法參與分配。法院於民國 106 年
5月1日至現場完成查封之揭示,但在該日之前,未先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
一直到同年 6月5日始完成查封登記。乙利用未查封登記之空檔,於 5月5日將該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丁。請問:乙於 5月5日對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效力為何?丙
可否主張該抵押權設定無效?(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