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0版)
平面設計外包合約書(2023.12.20版)
契約審閱權: 本合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雙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限至少_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依文化部訂定之「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則」,契約簽訂前宜有一定日數之合理期間(例如3日至7日,其日數依個案情形調整),供文化藝術工作者審閱、理解全部條款內容後,再簽署契約。 |
_________(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_________(設計師,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進行__________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經甲乙雙方協議簽署本平面設計外包合約書(以下簡稱「本合約」),以茲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合約期間
雙方同意本合約期間自中華民國(下同)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 二 條 標的內容
本合約由乙方負責擔任___________設計(詳見於附件一之「工作成果清單」,以下合稱為「工作成果」),並以甲方提供之設計方向及修改意見進行設計。
第 三 條 工作期限與內容
第 1 項 甲乙雙方同意於以下階段所列之工作期限辦理各自之應辦工作內容:
第 (1) 款 第一階段:
甲方應於___年___月___日前(含)提供乙方完成第一階段________(階段工作名稱及內容)所需之相關資料並向乙方確認本合約之作品風格,乙方應於___年___月___日前(含)完成此階段工作。
第 (2) 款 第二階段:
甲方應於___年___月___日前(含)提供乙方完成第二階段________(階段工作名稱及內容)所需之相關資料,乙方應於___年___月___日前(含)完成此階段工作。
第 (3) 款 第三階段:
乙方應於___年___月___日前(含)完成所有設計。
第 2 項延長工作期限:
第 (1) 款 甲乙雙方同意自簽約日起,應依前項約定之工作期限辦理各階段之工作內容,如任一方未能依照所約定之工作期限履行,應提前__日以書面告知他方並檢附理由說明,經他方同意後得延長工作期限。
第 (2) 款 甲乙雙方同意如任一方依前款約定延長各階段之工作期限至多以__日為限。
第 3 項 急件條款
雙方同意如甲方要求乙方需提前於前項所定之工作期限完成應辦之工作內容,甲方應以書面為之,經乙方同意後將視為急件,除依第六條所定之標的費用外,乙方得向甲方請求第六條標的費用之__%作為急件加收費用。
第 四 條 修改規範
第 1 項 修改次數:
乙方於前條第2項交付各階段之工作成果,經甲方審核及確認後得於__日內以書面提出修改意見,惟甲方所提出之修改次數以__次為限。
第 2 項 修改幅度:
甲乙雙方對於大修以及小修之修改幅度標準如下,甲方同意如提出未列於以下之修改需求,則修改幅度由乙方判定:
大修之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
小修之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
第 3 項 修改費用:
如甲方提出超過第1項所定之修改次數,乙方得依修改幅度,請求甲方支付每次小修費用____元以及每次大修費用_____元。
第 五 條 驗收標準與期限
第 1 項 驗收標準
乙方履約所完成之標的內容,應符合本合約之約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 2 項 驗收期限
甲方應於乙方完成依第三條第1項各階段所定工作___日內通知乙方進行驗收,如甲方未於該期限內通知乙方,則視為乙方已通過驗收。
第 六 條 標的費用
雙方同意本專案之結算總金額,除急件加收費用及修改費用外,共計新臺幣_________元整(含稅)。
第 七 條 給付日期與辦法
第 1 項 給付方式(以勾選者為準,未勾選者對雙方不生拘束效力)
❏一次給付:
甲方應於乙方完成所有設計並經甲方驗收完畢後____日內支付標的費用、急件加收費用及修改費用。
❏分階段給付:
第 一 期 款:甲方應於合約起始日__日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乙方新臺幣_________元整(含稅)。
第 二 期 款:甲方應於乙方完成第3條第1項第(1)款之工作內容並經甲方驗收完畢後,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乙方新臺幣_________元整(含稅)。
第 三 期 款:甲方應於乙方完成第3條第1項第(2)款之工作內容並經甲方驗收完畢後,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乙方新臺幣_________元整(含稅)。
尾 款:甲方應於乙方完成所有設計並經甲方驗收完畢後,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乙方新臺幣_________元整(含稅)並支付急件加收費用及修改費用。
第 2 項 支付形式:(以勾選者為準,未勾選者對雙方不生拘束效力)
❏ 現 金
❏ 支 票:支票抬頭 (正確之收款人名稱。)
❏ 匯 款:(請提供完整匯款帳號。)
銀行行名(含分行名):
銀行代碼:
收 款 者:
戶 名:
帳 號:
❏其 他:_________。
第 3 項 甲方應於付款予乙方時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如個人所得10%),如乙方為個人且未加入職業工會時,尚應依法扣繳健保補充保費2.11%,餘款給付予乙方。
第 4 項 如甲方有遲延給付標的費用,乙方得請求甲方給付遲延利息,並以法定遲延利息之5%年利率為計算。
第 八 條 費用負擔
甲方應於前條第一項約定時間內,以雙方合意之方式支付予乙方,因支付方式衍生之費用由:
(以勾選者為準,未勾選者對雙方不生拘束效力)
❏甲方負擔。
❏乙方負擔。
❏甲方負擔___ %及乙方負擔___ %。
第 九 條 著作權歸屬
第 1 項 甲乙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議定完成之工作成果:
(以勾選者為準,未勾選者對雙方不生拘束效力)
❏ 以乙方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乙方享有。於甲方付清本合約全部款項後,乙方非專屬授權予甲使用。
1) 使用次數:❏ 不限次數/❏ 限__________次。
2) 授權區域:__________。
3) 授權期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 以乙方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乙方享有。於甲方付清本合約全部款項後,乙方專屬授權予甲方使用。
1) 授權區域:__________。
2) 授權期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以乙方為著作人,於甲方付清本合約全部款項後,乙方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
❏以甲方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亦歸甲方享有。
第 2 項 除甲方為著作人之情形外,甲方同意利用乙方依本合約所完成之工作成果時,不得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而致損害於乙方之著作人格權。
第 3 項 甲方應擔保提供予乙方之資料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著作權之情事,若甲方違反致乙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乙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 4 項 乙方應擔保其工作成果之內容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著作權之情事,若乙方違反致甲方受有損害,甲方得隨時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並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 5 項 乙方得存留本專案之工作成果作為個人履歷之用,且對工作成果之公開使用 ❏需/❏不需 經甲方事前以書面同意。
第 十 條 保密義務
第 1 項 不論是否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甲乙任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說明、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公開、洩漏或交付本合約之內容及因履行本合約所知悉或持有之他方一切價格、費用、拆分比例、業務、財務、企劃等機密資訊,不論是否標示機密或類似之文字;或其他經任一方認定或標記為機密之文件、資料及資訊。
第 2 項 任一方應使其受僱人或其他有必要接觸前項機密資訊之人,簽署並負擔與本條相當之保密義務。
第 3 項 本條保密義務不因工作期間屆滿或本合約終止或解除而失其效力。
第 十一 條 個資法令遵循
甲方為履行本合約或因執行業務之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任何有關乙方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應遵守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第 十二 條 違約處理
第 1 項 除本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外,甲乙任一方如違反本合約之約定,經他方以書面訂定合理期間催告違約方補正,屆期未能補正,或該違約無從補正者,他方有權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並得終止本合約。
【* 備註:有關合約範本未將「律師費用」明列於違約之損害賠償當中,此乃基於我國多數法院於具體訴訟個案,係以司法院19年度院字第205號解釋為依據來決定民事訴訟第一審及第二審之律師費用分擔,因此,雙方未有特別約定之情形下,除非具有必須委任律師否則無法進行訴訟之情事,原則上不得要求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律師費用。此外,訴訟本身即存在一定之風險,影響訴訟結果之因素繁多,非謂有理由之一方當事人為勝訴。】
▲ 為避免合約範本使用者對此產生誤解或承擔不必要之風險,若雙方當事人於使用合約範本時,仍決定將律師費納入,謹請特別注意!
第 2 項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同意,乙方違反本合約時,除係故意者外,以依本合約應向甲方收取之標的費用,作為乙方對甲方所負損害賠償責任總金額之上限。
第 3 項 有下列各款之情形,違約方應給付他方新臺幣__________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他方仍得請求損害賠償及終止合約:
第 (1) 款 甲方依本合約所提供之作品相關文件所載不符,且情節重大致乙方受有損害者。
第 (2) 款 乙方明知工作成果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法之瑕疵。
第 (3) 款 乙方於約定工作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甲方後,未經甲方同意先行將該工作成果對外發表,致甲方受有損害者。
第 (4) 款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第十條保密義務。
第 十二 條 合約終止
第 1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終止本合約:
第 (1) 款任一方如有前條第1項或第3項之情形。
第 (2) 款 任一方為自然人者,因精神喪失、精神耗弱、重大傷害或死亡而無法履行本合約。
第 (3) 款 任一方為法人、團體或機關者,解散、歇業、破產、重整、清算、停業登記、被廢止公司登記,或被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或有無法清償之虞等情事發生時。
第 2 項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不得任意終止本合約。任一方若欲提前終止本合約,應由甲乙雙方以書面協議為之。
第 3 項 本合約終止時,除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若甲方仍有未支付之費用,甲方仍應依本合約進行結算。
第 十三 條 綜合條款
第 1 項 定義:
本合約所載之「日」,除特別約定以外,均為工作日。
第 2 項 不可抗力:
任一方若由於颱風、地震、水災、火災、戰爭、恐怖攻擊、暴動、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本合約義務時,不負違約及損害賠償責任。
第 3 項 通知:
甲乙任一方有依本合約提供資料或通知他方之必要時,除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均應按本合約所記載立約人之通訊地址寄送。任一方就本合約所載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時,應事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如怠為通知而導致本合約相關資料或通知無法送達或遭拒收、退件時,將以向本合約所載原通訊地址寄出該資料或通知時(得以寄達地郵戳為憑),視為已為合法提供或通知。
第 4 項 禁止轉讓: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約相關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第三人,或供作擔保。
第 5 項 合約修改:
本合約之增刪、修改或補充,應經甲乙雙方協商後以書面簽署。
第 6 項 附件效力:
本合約所有附件構成本合約之一部分,與合約本文有同一效力。如附件之約定與合約本文衝突時,優先適用合約本文之約定。
第 7 項 完全合意:
本合約及其附件取代雙方先前任何的口頭或書面之談判、聲明、陳述、承諾或合意。
第 8 項 一部無效:
本合約任何條款或條款部分內容如與法令牴觸或依法被認定無效者,僅該部分無效,本合約之其他條款或條款其他內容仍應繼續有效。
第 9 項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就本合約所生爭執,甲乙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協商解決。若仍涉訟時,甲乙雙方合意以智慧財產法院或___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10 項 合約生效及份數:
本合約經甲乙雙方簽署生效,作成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未成年者應請法定代理人簽章)
甲方:
負 責 人: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人:
電 子 郵 件:
電 話:
地 址:
乙方: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工作成果清單
編 號 | 項 目 | 內 容 | 尺 寸 | 規 格 | 數 量 | 參考價格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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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格數不敷使用,本表可自行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