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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高普解題講座
日期 時間 等級 考科 講師
7 月 18 日 (一) 19:00 普考 電子學 高 分
7 月 19 日 (二) 19:00 高普 法學知識、移民與戶籍法規、勞工行政與立法 廖 震
7 月 20 日 (三) 19:00 高普 圖資 陳琲潔
7 月 21 日 (四) 19:00 高普 政治學、勞資關係、勞工行政 郝 健
7 月 22 日 (五) 19:00 高普 運輸學、運輸管理、交通行政、運輸經濟 許博士
7 月 24 日 (日) 19:00 高普 行政學、現行考銓制度 胡 軍
7 月 25 日 (一) 18:00 高普 社會研究法、社會政策、社會工作 王 朝
自然血親,指源於同一祖先,有自然之血統連絡者,亦稱為天然血親。
關於親等,我國採羅馬法主義,亦即直系血親係以一世為一親等,例如父母及其子女間為一親等,祖孫之
間為二親等。而旁系血親係以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此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親
屬,而以其總世數為此兩親屬間之親等。例如計算叔姪、叔甥、姑姪間之親等時,先由自己數至同源之祖
父母輩為二親等,再由祖父母輩數至叔叔、姑姑為一親等,故共計為三親等。
因此先就甲、戊之間而言,因甲丙為兄妹,而戊為丙之子女,甲丙戊均出自於同源之甲丙父母,如從戊計
算至同源之祖父母輩(甲丙之父母)為二親等,再由該祖父母輩數至甲為一親等,故共計為三親等,且為
旁系血親。
就戊與乙而言,係因甲乙之婚姻,而使戊與乙產生姻親關係,乙對戊而言,為血親之配偶;戊對乙而言,
則為配偶之血親,其親等之計算,則從其與配偶(甲)之親系、親等,因此戊、乙之間,為旁系姻親三親
等。
特定之親屬間,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且違反近親收養之限制及收養輩分不相當者,無效(民§1073 之1參照),
已如前述,其中關於「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該條第 3款),不
得收養。
甲戊之間為旁系血親三親等,乙戊之間,則為旁系姻親三親等,雖原則上為禁止收養之近親,然因其輩分仍
屬相當(甲乙為尊輩、父輩;戊則為卑輩、子輩),因此未違反關於禁止收養之限制。
至於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民§1073 第1項但書);依題示,甲為 70 歲,乙為 65 歲,戊為 48 歲,此時收養者甲長於被收養者戊約 22
歲,而乙長於戊約 17 歲,因此亦未違反關於收養之年齡限制。
承上所述,如無其他違反前述各該禁止收養之規定時,則甲乙於聲請法院認可後,自可合法收養戊。
四、【擬答】
答:親屬會議決議之拘束力
親屬會議之相關規定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民§1129)。
會議人數: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民§1130)。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民§1135)。
決議之限制: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民§1136)。
不服決議之聲訴:民法第 1129 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
院聲訴(民§1137)。
親屬會議決議之拘束力
親屬會議因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且多係由家族中具一定親屬關係者出席決
議,其非屬強制執行法之執行名義(強§4參照)具有執行力,亦非屬民事法院之判決;因此關於其拘束力,
自宜以一般之契約、協議視之,而有拘束決議中所指定之當事人之效力,惟此僅具債權效力,不具對世效
力;如其為民法第 1129 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民§1137)。
依題示,親屬會議所決議乙應支付每月八千元扶養費部份,對乙有拘束力;然乙為當事人,依法屬於有權
召集親屬會議之人,因此,其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民§1137)。
甲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支付撫養費
關於受扶養之要件如下: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1117 第1項);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
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1117 第2項)。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民
§1116 第1項):
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家屬。兄弟姊妹。家長。夫妻之父母。子婦、女婿。
扶養方法之決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
法院定之(民§1120)。
依題旨所示,甲為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受扶養權利者,縱其仍有謀生能力,仍得請求扶養(民§1117 反
面解釋);至於先前雖已有親屬會議決議乙應支付扶養費,然其僅屬民事之決議,法無明文排除甲向法院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