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身心障礙特考 四等 戶政 民法親屬編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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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103年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03年國軍
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0640
考 試 別: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別: 四等考試
科: 戶政
目: 民法親屬編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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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二人因工作因素考量,不願雇主知悉其等已婚事實,乃虛偽訂
立離婚協議書,找來二位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後,甲男與同
事丙女因工作相處日久生情,乃於 2010 12 月間,隱瞞其已婚事實,與丙女舉行
公證結婚。翌日,二人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問:甲男與丙女之結婚是否
有效,試說明理由?(30 分)
二、甲男與乙女於 2010 12 月間結婚,二人婚後不久,生下一子丙,雙方以書面約定
丙從父姓,並向戶政機關辦妥出生登記。請依現行民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並說
明其理由:
甲、乙二人嗣後是否得以書面約定變更丙之姓氏?(10 分)
甲、乙二人嗣後是否得單方請求法院宣告變更丙之姓氏?(20 分)
丙成年後,未經甲、乙二人同意,是否得自行決定變更姓氏?(10 分)
三、為建立一夫一妻制度,現行民法禁止重婚,違反者,結婚無效。請依現行法相關規
定,說明重婚例外不會導致結婚無效之情形。(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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