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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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籍法第 6條第 1項「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其認定標準為何?(25 分)
二、原住民身分喪失之事由為何?請分別舉法條說明之。(25 分)
三、姓名條例第 9條規定,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得申
請改名。其立法理由為何?若申請改名結果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
字完全相同,戶政機關得否撤銷其改名?(25 分)
四、A國繼承法規定,被認領非婚生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A
國人甲於我國死亡後,其於我國所認領之非婚生子女乙主張就甲於我國
遺產之繼承,應適用我國法,並認為 A國法違反我國公序良俗不應適用。
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