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科:戶政
科 目: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0670
頁次:1
-
1
一、依戶籍法規定,說明戶籍登記事項之撤銷與廢止各為何?並各舉一例說
明之。(25 分)
二、美國籍甲男與本國籍乙女結婚,甲辦理戶籍登記時,有關其使用之中文
姓名有何規定?是否可以只使用原有外文姓名?嗣後得否申請更改其
中文姓名?試就姓名條例與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敘述之。(25 分)
三、A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即共同居住於臺北市。甲、乙婚姻
關係存續中生有一子丙,丙為未成年,且具有 A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
乙不睦,協議離婚,但對於丙之親權行使意見不一,對於甲、乙應如何
對丙行使親權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四、於何種情形,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免提出喪失國籍之證明?其
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