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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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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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與前配偶乙前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甲未
成年長子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甲單獨任之。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5月31 日依戶籍法第 13 條及第 35 條第 3項規定,向 A戶政事務所
申請登記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甲單獨任之。後甲於同年 6月7日依戶
籍法第 17 條第 1項及第 41 條第 1項規定,向 A戶政事務所申請將丙戶
籍地址遷入至甲戶內。嗣 A戶政事務所於 113 年9月2日接獲乙陳情,
指稱丙現仍實際居住於乙戶內,並未有居住於甲戶地址之事實,案經 A
戶政事務所於 113 年9月3日派員會同員警至甲戶調查,現場經甲表示
丙自 107 年迄今均未居住於該地址。試問,A戶政事務所針對甲不實登
記之事實,應如何處置?(25 分)
二、甲在美國出生,具有美國國籍,惟已隨父母歸國多年並取得我國國籍,
在臺灣完成學業,並參加國家考試及格。甲如欲擔任我國公職,依國籍
法規定應如何辦理?(25 分)
三、新生兒父甲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乙之出生登記。甲欲申報姓名當中
有1字「羏(音同祥)」為非常用字。試問,戶政機關依法應如何辦理登
記?(25 分)
四、我國籍甲男與女子乙共赴 A國留學,畢業後在 A國就業、結婚。甲、乙
均歸化取得 A國國籍,甲放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因工
作,與乙共同回國。後因婚姻關係破裂,乙憤而向我國法院訴請離婚。
試問,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進行審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