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
科 目:少年事件處理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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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8 年6月19 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以「曝險
少年」取代舊法「虞犯少年」之概念。請就下列問題詳予說明:
何謂「曝險少年」?其取代之意義何在?(10 分)
曝險行為之徵兆為何?(9分)
是否具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其判斷內容為何?(6分)
二、依 108 年6月19 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
法)之規定,對於未滿 14 歲之少年,少年法院依其調查之結果可為如
何之處理?請依本法規定詳予說明。(25 分)
三、少年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項裁定訓誡並假日生活輔導,同
時諭知同條第 2項之處分(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或治療)。就該同時
諭知之處分,少年法院需否另發執行書交少年保護官執行抑或逕由法院
執行?該處分係附隨處分或為獨立處分?如假日生活輔導執行完畢可
否再予執行?請依相關法規具體狀況及實務見解,詳予說明,並抒己
見。(25 分)
四、撤銷保護處分之情形為何?(9分)又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保安處分
之宣告確定者或復受另件保護處分,分別確定者,少年法院應如何處
理?(6分)該未執行之處分又應如何處理?(10 分)請詳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