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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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95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心理測驗員
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3 條之 11少年行蹤不明時少年法院得通知協尋
謂「行蹤不明」?此外,協尋通知的受理機關為何?(25 分)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具保」是否可作為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的替代手段?
25 分)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之 12項第 3款:「收容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
名︰……三、收容之理由。……」何謂「收容之理由」?(25 分)
四、少年執行保護管束中,當發現成效不彰時,考慮轉換處分,則處分的內容及前提為
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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