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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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別:司法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
目:少年事件處理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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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0
一、請詳述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保護案件的適用範疇及其處理流程。(25 分)
二、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19 條規定:「少年法院對於少年調查官提出之處遇意見
之建議,經徵詢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之人及輔佐人之同意,依
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當場宣示者,僅由書記官將主文記載於
錄,不另作裁定書。」此為協商式審理在少年保護事件法條依據。請說明協商式
理的進行方式及其目的與功能為何?並試論協商式審理的可能缺失。(25 分)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第 1項規定:「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
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又同條第 6項規定:「少年保護事件中之輔佐
人,於與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之相關規定。」
問少年保護事件中之輔佐人與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辯護人有何功能與角色的異同?
25 分)
四、請詳細說明對於少年法院的那些裁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
人或輔佐人得提起抗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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