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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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事件處理法於民國 108 年修正時廢除少年虞犯制度,改採曝險少年
行政輔導先行新制。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立法理由及具體
內涵。(25 分)
二、少年法院對有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得裁定之保護處分為何?試依少年
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三、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是否得依民國 112 年6月21 日總統公布
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第 1條之 1規定,準
用刑事訴訟法偵查及審判相關規定?試從少事法之正當法律程序析述
之。(20 分)
四、少年甲在安置輔導期間,因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安置輔
導難收效果者,經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檢具事證,聲請少年
法院裁定撤銷安置輔導,試問:如果您是少年保護官,依現行少年事件
處理法如何處理?(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