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33060  全一張
(正面)
類科: 智慧財產行政
科目: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私人甲未經申請核准設立加油站,擅自於私人乙所有之漁船經營加油站業務販售油
品。經主管機關查獲,調查違法屬實後,以甲違反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規定,依同法
第40 條第 1項第 2款及第 2項規定,以 A函處分書,裁處甲罰鍰 1百萬元,並沒入
扣案供銷售之石油製品與使用之加儲油設施器具即系爭漁船。請問: 
甲對於 A函處分書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乙對於 A函處分書不服,得否以及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參考法條: 
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1項與第 2項 
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
但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或汽、柴油批發業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業者或非供車輛使用汽油或柴
油之零售,不在此限。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站;設站
完成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
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石油管理法第 40 條第 1項與第 2項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營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 
(以下略) 
前項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施器具,沒入之。 
二、私人甲從事養雞業,民眾檢舉污染情況,經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發現在雞舍中堆置
大量雞糞,致產生異臭味對周遭環境造成污染,未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裁處罰
鍰並限期命令改善。主管機關先以A函通知,如於前述改善期限屆滿後,倘派員檢查
時仍發現堆置或貯存雞糞等廢棄物時,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9條第 2項規定處理。
限改期限屆滿後,主管機關派員現場檢查,發現甲仍未符規定處理廢棄物,遂斷絕
其營業所必須之電力。請問:對於斷電措施,甲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 9條第 2項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行政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扣留清除機具、
處理設施或設備,並得命該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必要時,
並得使用或限制使用其動產、不動產或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處分: 
一、公私場所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或其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有嚴重污染之虞。 
二、清除機具裝載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有嚴重污染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