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高普考 高考三等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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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22960 全一頁
科:智慧財產行政
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噪音管制法第 8條第 1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
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
同法第 23 條則規定:「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某直轄市市民甲,在自宅開設神壇,因
答謝神明對信眾指示,乃在假日晚間 8時燃放長達 10 分鐘之鞭炮不僅嚴重影響社
區安寧,亦違反該市公告禁止燃放鞭炮之禁令。該市環保局乃根據前揭噪音管制法
8條第 1款、第 23 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以下同)3000 元之罰鍰針對此一罰鍰
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訴願審議機關認為在假日燃放長達 10 分鐘之鞭
炮,於社區安寧之妨礙至為重大,處罰 3000 元顯屬過於輕微,於是作成訴願決定,
變更該處分為課處 30000 元之罰鍰。請問此一變更是否合法?倘若訴願審議機關亦
認為該 3000 元罰鍰之課處考慮有欠周詳,乃撤銷原處分後發回原機關另行適法處
分,該機關在此一發回之程序中,又重新作成新的裁罰處分,處甲新臺幣 30000
之罰鍰。試問該一科處 30000 元罰鍰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二、我國訴願程序之進行是否以舉行言詞辯論為必要?試依據訴願法相關規定說明之。
25 分)
三、某甲為單身老榮民,居住於板橋榮民之家。民國 95 7,邂逅乙女士,兩人談起
黃昏之戀,因感來日無多,遂於同年 8月閃電結婚。但結婚時,未依據我國修正前
民法所規定「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之要件,只在板橋榮民之家福利社地下室
簡單宴客,即登記戶籍為夫妻。甲於民國 99 2月死亡,遺有遺產。該管國稅局乃
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發單命乙女士繳納遺產稅。乙不服,循序進行救濟,案件進入
行政法院審判程序詎料某甲在中國大陸遺有大陸籍兒子丙一名丙知悉父親過世,
悲痛萬分,但又知悉後母乙正準備辦理父親遺產之繼承手續。丙乃認為,父親甲與
乙女士當初結婚之民事手續並不完備,乙不應具有遺產之繼承資格。爰委託律師,
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確認甲乙婚姻關係不成立之民事訴訟。試問:倘若審理乙
所提起爭訟遺產稅行政訴訟之承審法官知悉上開民事訴訟,應當如何處理其所承審
之遺產稅行政訴訟?(25 分)
四、何謂行政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之訴,其特別實體判決要
件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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