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22960 全一頁
類 科:智慧財產行政
科 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噪音管制法第 8條第 1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
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
同法第 23 條則規定:「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某直轄市市民甲,在自宅開設神壇,因
答謝神明對信眾指示,乃在假日晚間 8時燃放長達 10 分鐘之鞭炮,不僅嚴重影響社
區安寧,亦違反該市公告禁止燃放鞭炮之禁令。該市環保局乃根據前揭噪音管制法
第8條第 1款、第 23 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以下同)3000 元之罰鍰。針對此一罰鍰
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訴願審議機關認為在假日燃放長達 10 分鐘之鞭
炮,於社區安寧之妨礙至為重大,處罰 3000 元顯屬過於輕微,於是作成訴願決定,
變更該處分為課處 30000 元之罰鍰。請問此一變更是否合法?倘若訴願審議機關亦
認為該 3000 元罰鍰之課處考慮有欠周詳,乃撤銷原處分後發回原機關另行適法處
分,該機關在此一發回之程序中,又重新作成新的裁罰處分,處甲新臺幣 30000 元
之罰鍰。試問該一科處 30000 元罰鍰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二、我國訴願程序之進行是否以舉行言詞辯論為必要?試依據訴願法相關規定說明之。
(25 分)
三、某甲為單身老榮民,居住於板橋榮民之家。民國 95 年7月,邂逅乙女士,兩人談起
黃昏之戀,因感來日無多,遂於同年 8月閃電結婚。但結婚時,未依據我國修正前
民法所規定「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之要件,只在板橋榮民之家福利社地下室
簡單宴客,即登記戶籍為夫妻。甲於民國 99 年2月死亡,遺有遺產。該管國稅局乃
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發單命乙女士繳納遺產稅。乙不服,循序進行救濟,案件進入
行政法院審判程序。詎料某甲在中國大陸遺有大陸籍兒子丙一名,丙知悉父親過世,
悲痛萬分,但又知悉後母乙正準備辦理父親遺產之繼承手續。丙乃認為,父親甲與
乙女士當初結婚之民事手續並不完備,乙不應具有遺產之繼承資格。爰委託律師,
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確認甲乙婚姻關係不成立之民事訴訟。試問:倘若審理乙
所提起爭訟遺產稅行政訴訟之承審法官知悉上開民事訴訟,應當如何處理其所承審
之遺產稅行政訴訟?(25 分)
四、何謂行政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之訴,其特別實體判決要
件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