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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君單身,無其他受扶養親屬,民國 107 年度不包含本年度取得之國
內股利所得的綜合所得淨額為200萬元,另獲配國內之股利所得為200
萬元,除此外,尚有下列事項:
當年度捐贈丁(上市)公司股票 10 萬股給某私立大學(捐贈日收
盤價 50 元),已申報列舉扣除額。
當年度出售丁(上市)公司股票獲利 300 萬元,出售戊(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損失 100 萬元;另投資美國基金獲配收益 700 萬元,買
賣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之 A公司股票獲利 800 萬元;買賣國內某私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獲利 100 萬元。
取得二筆保險金,一筆為民國 100 年投保之要保人為陳父之人壽保
險死亡保險給付 3,500 萬元,另一筆為民國 96 年投保之要保人為陳
君之年金保險給付 200 萬元。
請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陳君應申報民國
107 年度之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各為多少元?(10 分)
提示:民國 106 年標準扣除額單身 9萬元,有配偶 18 萬元,薪資所得
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上限 12.8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上
限27 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 12.8 萬元。
課稅級距金額(新臺幣元) 稅率 累進差額
(新臺幣元)
106 年度 107 年度
0~540,000 0~540,000 5% 0
540,001~1,210,000 540,001~1,210,000 12% 37,800
1,210,001~2,420,000 1,210,001~2,420,000 20% 134,600
2,420,001~4,530,000 2,420,001~4,530,000 30% 376,600
4,530,001~10,310,000 超過 4,530,000 40% 829,600
超過 10,310,000 45% 1,345,100
二、請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總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於 106 年7月
10 日設立,106 年度有課稅所得 8萬元。107 年初為拓展營運,於香港
及大陸分別設立一分支機構,107 年度總公司課稅所得額為 300 萬元;
香港分支機構同年度所得額為 2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33 萬元;大
陸分支機構同年度所得額為 15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37.5 萬元。
不考慮扣繳稅額及暫繳稅額之抵減。
請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分別列式計算甲公司 106 年度及 107 年度實
際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各為多少元?(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