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技師、第二次食品技師考試暨
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試題
可以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以下金額皆以新臺幣表示)
一、假設納稅義務人陳一帆(50 歲)已於去年離婚,育有一子陳至華(21 歲)目前就讀
輔仁大學中文系三年級、一女陳至怡(17 歲)目前就讀中山女中二年級,子女均由
陳一帆申報扶養;陳一帆另實際扶養父親陳大年(76 歲)、母親林惠心(72 歲)及
領有殘障手冊且目前就讀東吳大學碩士班的弟弟陳一忠(45 歲),陳家五人皆設有
戶籍於臺北市且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民國 105 年度之所得及相關申報資料
如下:
所得資料
陳一帆:
⑴任職於新新事務所擔任會計師,事務所給付 2,000,000 元薪資,已扣繳稅額200,000 元。
⑵在大陸地區有筆折合新臺幣 1,300,000 元的薪資收入,已繳納當地折合新臺幣
260,000 元的個人所得稅,並取得合法證明文件。
⑶郵局存簿儲金按活期利率之利息 5,000 元、定期存款之利息 150,000 元,無扣繳稅
額;另借錢給好友獲取利息 47,000 元。
⑷出租座落於美國加州之房子,收入 200,000 元;另出租座落於大安區之房子(評定
現值 3,600,000 元,耐用年數 35 年,預估殘值為 100,000 元,採直線法攤提折舊),
收入 300,000 元,此房子每年支付銀行貸款利息 100,000 元、房屋稅及地價稅合計
30,000 元、火災及地震險 20,000 元;假設部定必要費用標準為 43%。
⑸2月參加百貨公司抽獎活動,抽中一部價值 1,000,000 元的轎車,領獎時已繳納
100,000 元稅金;5月份對中統一發票獎金 200,000 元,領獎時已繳納 40,000 元稅
金;10 月獲內政部頒發檢舉賄選獎金 100,000 元,領獎時已繳納 20,000 元稅金。
陳至華、陳至怡:
⑴陳至華投稿稿費收入 200,000 元、陳至怡投稿稿費收入 50,000 元;均無扣繳稅額;
假設著作人的費用率 30%。
⑵陳至華寒暑假打工,領有薪資 50,000 元,無扣繳稅額。
陳大年:
⑴9月1日出售位於臺北市土地一筆,售價 20,000,000 元,該筆土地於 102 年10 月
以15,000,000 元購得,相關費用總計 1,200,000 元,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漲價總數額
為800,000 元,繳納土地增值稅為 160,000 元。
⑵12 月出售位於臺北市非自住房屋一棟,售價 16,000,000 元,該棟房屋係於 104 年
10 月以 14,000,000 元購得,相關費用總計 1,000,000 元,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漲價總
數額為 300,000 元,繳納土地增值稅為 60,000 元;假設該房屋評定現值為 5,000,000
元,所得標準為 41%。
⑶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40,000 元,已扣繳稅額 4,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