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臺灣菸酒招考 從業職 政風 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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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度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從業職員(第3職等人員【一】)-政風
專業科目 1: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
申報法、政府採購法
作答注意事
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桌角
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
作答者,不予計分。
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
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試題本為雙面,共100分,答案卡()每人一張,不得要求增補。未依規定劃記答
案卡(),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非選擇應用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欲更改答案時,限用立可帶修正後再行
作答,不得使用修正液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 (考選部公告「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
準」規定第一類:具備+-、×÷%MRMCM+M- 運算功能,不
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並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
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
節扣10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卡()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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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甲因販售煙品予17歲的乙,遭台北市政府處以一萬元之罰鍰,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台北市政府於作成處分前,是否應給予甲陳述意見的機會?若未給予陳述意見,
台北市政府可否補正?【13分】
(二)台北市政府之處分書,是否應為教示之記載?若未教示,其效果如何?【12分】
第二題:
教育部負責高中事務的簡任十二職等主管職務列簡任第十一到十二職等),知A
立高中校長即將退休,故向該校董事長推薦辦學優良的B國立高中校長、亦為其胞弟的乙接
任。A私立高中接受推薦,故乙辦理退休並出任該私立高中校長請問:甲向A私立高中推薦
乙的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請附理由)?【25分】
第三題:
最高法院法官甲,名下擁有位處澳洲不動產一戶、美國國債約新台幣三百萬元;其配偶
乙擔任某公司董事長,其本身名下雖無財產,但該公司資產包含國內不動產一戶,現今新台
幣兩千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已婚名下擁有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新台幣五百萬元試問,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甲應申報之財產範圍為何?【25分】
第四題:
甲、乙原為夫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兩人之名義成立清潔公司A,每年均參
與某縣政府的公共空間清掃投標案並得標然甲後來參加公職人員選舉高票當選某縣縣長。
當選後甲、乙即辦理離婚,但登記離婚後仍同居於一處,而乙繼續擔A公司之負責人。在
甲擔任公職人員之後,A公司繼續參與某縣政府的清潔標案,仍連續得標,持續負責縣政府
的清潔工作。
(一)政府採購法中的規範,採購人員應遵守的利益迴避原則與事項為何?【15分】
(二)乙是否屬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同財共居親屬」而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自行迴
避?【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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