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度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從業職員(第3職等人員【一】)-政風
專業科目 1: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政府採購法
—作答注意事項—
① 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桌角
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卷)
作答者,不予計分。
② 答案卡(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亦
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③ 本試題本為雙面,共100分,答案卡(卷)每人一張,不得要求增補。未依規定劃記答
案卡(卷),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④ 非選擇應用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欲更改答案時,限用立可帶修正後再行
作答,不得使用修正液。
⑤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 (依考選部公告「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
準」規定第一類:具備+、-、×、÷、%、√、MR、MC、M+、M- 運算功能,不
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並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
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
節扣10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⑥ 答案卡(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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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甲因販售煙品予17歲的乙,遭台北市政府處以一萬元之罰鍰,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台北市政府於作成處分前,是否應給予甲陳述意見的機會?若未給予陳述意見,
台北市政府可否補正?【13分】
(二)台北市政府之處分書,是否應為教示之記載?若未教示,其效果如何?【12分】
第二題:
教育部負責高中事務的簡任十二職等主管甲(職務列簡任第十一到十二職等),知A私
立高中校長即將退休,故向該校董事長推薦辦學優良的B國立高中校長、亦為其胞弟的乙接
任。A私立高中接受推薦,故乙辦理退休並出任該私立高中校長。請問:甲向A私立高中推薦
乙的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請附理由)?【25分】
第三題:
最高法院法官甲,名下擁有位處澳洲不動產一戶、美國國債約新台幣三百萬元;其配偶
乙擔任某公司董事長,其本身名下雖無財產,但該公司資產包含國內不動產一戶,現今新台
幣兩千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已婚,名下擁有香港上市公司股票,約新台幣五百萬元。試問,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甲應申報之財產範圍為何?【25分】
第四題:
甲、乙原為夫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兩人之名義成立清潔公司A,每年均參
與某縣政府的公共空間清掃投標案並得標。然甲後來參加公職人員選舉,高票當選某縣縣長。
當選後甲、乙即辦理離婚,但登記離婚後仍同居於一處,而乙繼續擔任A公司之負責人。在
甲擔任公職人員之後,A公司繼續參與某縣政府的清潔標案,仍連續得標,持續負責縣政府
的清潔工作。
(一)政府採購法中的規範,採購人員應遵守的利益迴避原則與事項為何?【15分】
(二)乙是否屬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同財共居親屬」,而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自行迴
避?【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