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共 1頁 
第一題: 
主要計畫經公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依
相關規定,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之建設。而除了公部門的執行權責
之外;依據我國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一條: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
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請問有何條件,以及應附具的計畫書件為何?【25分】 
 
 
 
 
第二題: 
都市更新的過程可能造成房地炒作與仕紳化(gentrification)等現象而背離其公共利益為
著眼的本意。 
(一)請問在都市更新條例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的事項有哪些?【17分】 
(二)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事項中,哪些項目能有助於加強環境與社會公共利
益?請加以闡述。【8分】 
 
 
 
 
 
 
第三題: 
國土計畫法於民國105年5月1日經行政院公告施行,為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
土整合管理機制,主管機關應依法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以取代現行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
所劃設的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別。請問: 
(一)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功能分區的定義為何?【5分】 
(二)國土功能分區各分類之土地使用管制原則為何?【20分】 
 
 
 
 
 
第四題: 
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說明,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在何情形下,應辦理撤銷徵收?在
何情形下,應廢止徵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