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臺灣菸酒招考 從業職 政風 刑法概要、民法概要、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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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度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從業職員(第3職等人員【一】)-政風
專業科目 2:刑法概要、民法概要、刑事訴訟法概要
作答注意事
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桌角
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
作答者,不予計分。
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
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試題本為雙面,共100分,答案卡()每人一張,不得要求增補。未依規定劃記答
案卡(),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非選擇應用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欲更改答案時,限用立可帶修正後再行
作答,不得使用修正液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 (依考選部公告「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
準」規定第一類:具+、-、×÷%MRMCM+M- 運算功能,不
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並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
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
節扣10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卡()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1頁,共 1
第一題:
試就結果犯與危險犯回答下面問題:
()結果犯之意義為何?【2分】
()危險犯之種類與其意義為何?【5分】
()危險犯是否有未遂犯?為什麼?試舉我國刑法說明。【10分】
()結果犯之犯罪結果與未遂犯之犯罪結果有何不同?【3分】
()刑法第352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之犯罪樣態為何?2分】
什麼?【3分】
第二題:
甲有AB兩地出賣A地給乙但地政人員誤登記為B其後乙見B地土地價格大漲,
旋即將B地出賣並登記給建商丙。試問,AB兩地的所有權歸屬?【25分】
第三題:
何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15分】更審是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10分】
第四題:
司法警察(官)常因調查犯罪以通知書約談嫌疑人到場(即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
請問此種「約談」與檢察官之「傳喚」,其要件及法律效果有何不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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