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臺灣菸酒招考 從業職 政風 刑法概要、民法概要、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pdf
110.39 KB
1 頁
TABFUser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
職等/甄試類別代碼從業職員政風J6302
專業科目 2:刑法概要、民法概要、刑事訴訟法概要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桌角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
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總計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
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
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丙於某政府機關擔任政風人員 B負責之採購案件疑似違反政府採購法正由自己進
行調查中。B私下向丙拜會,商求丙如能在調查時把關鍵事證視而不見,B事後願招待
全家人赴歐旅遊丙應允之數日後丙改變心意仍全力調查 B請問丙之刑責如何?
25 分】
第二題:
甲銀行徵信科員乙勾結無資力之丙向甲銀行申請貸款,乙違背其職務故意高估丙之信
用而使丙非法超貸鉅款,清償期屆滿後,經對丙實行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致甲銀行受有新
臺幣(以下同)伍佰萬元貸款未經清償之損害。請問:
(一)甲銀行應如何向乙求償?其得否本於侵權行為法則訴請乙為損害賠償?15 分】
(二)若乙於去年至甲銀行就職時,其兄丁曾就乙之職務,與甲銀行訂立人事保證契
約,則甲銀行得否就該伍佰萬元之損失,請求丁和乙連帶賠償?【10 分】
第三題:
甲出賣某筆土地給乙,約定價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甲於乙支付價金後即交付該地,惟
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多年後該地被政府徵收,甲受領徵收補償費參佰萬元。請問:
乙應如何主張其權利?其得否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返還該筆土地徵收補償費?
25 分】
第四題: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則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請依實務見解說明該項陳述有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審理事
實之法院應如何判斷?【25 分】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