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教育局校行政手冊:全面指南與實踐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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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香港教育局提供這麼好的資料讓我們參考學習謝謝!


校行政手冊目錄

前言

鳴謝

1.校本管理的簡介

1.1背景

1.2校本管理的主要元素

1.3校本管理的目的和目標

1.4校本管理的規範

1:校本管理對學習成效的影響

附錄:學校運作的主要規定

2.學與教

2.1校本課程發展

2.1.1引言

2.1.2學習宗旨

2.1.3主導原則

2.1.4學習經歷

2.1.5全方位學習

2.2學生應該學些甚麼?

2.2.1學校課程的組成部分

2.2.2學習領域

2.2.3共通能力

2.2.4價值觀和態度

2.3提升學生的學習

2.3.1促進學習與教學效益的原則

2.3.2有質素的家課

2.3.3彈性運用學習時間

2.3.4選用課本及學習材料

2.3.5書包重量

2.4支援學校和教師的發展策略

2.4.1課程支援材料

2.4.2師資培訓課程

2.5校內變革推動者的職能

2.5.1校長

2.5.2小學課程統籌主任

2.5.3資深教師及科主任

2.5.4教師

2.5.5圖書館主任

附錄名單

3.學生事務

3.1引言

3.2收生、出席及轉校

3.2.1學生的取錄

3.2.2學生的出席

3.2.3學生的轉校

3.3學生記錄、升級及留級

3.3.1學生記錄

3.3.2升級和留級

3.4學生安全事宜

3.4.1為學生投購保險

3.4.2急救

3.4.3校巴服務

3.4.4上課及進行學校活動時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3.4.5熱帶氣旋、持續大雨及雷暴

3.4.6意外

3.5學生健康事宜

3.5.1預防措施

3.5.2由衛生署為學校提供的健康服務

3.5.3傳染病的處理

3.6學校訓育工作

3.6.1一般原則

3.6.2強化正確的行為

3.6.3學生行為不檢的處理

3.7.支援服務及學生犯規和違法行為

3.7.1為新來港兒童及回流兒童提供的支援服務

3.7.2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支援

3.7.3對資優學生的支援

3.7.4輔導服務

3.7.5學校社會工作服務

3.7.6升學及就業輔導服務

3.7.7學童自殺個案

3.7.8童黨活動

3.7.9濫用及販賣藥物

3.7.10色情物品

3.7.11賭博

3.8學生資助

3.8.1學生資助辦事處

3.8.2學校書簿津貼計劃

3.8.3學生車船津貼計劃

3.8.4獎學金/助學金/貸款

3.9學生福利

3.9.1經營買賣業務

3.9.2膳食安排

3.9.3虐待兒童個案

3.9.4售旗日/賣花日

附錄名單

4.家庭、學校與社區的伙伴關係

4.1引言

4.1.1一般原則

4.2家長的角色和責任

4.3家庭與學校的伙伴關係

4.3.1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政策和機會

4.3.2有效的溝通方法

4.3.3家長教育活動

4.3.4家長網上資源庫

4.4處理投訴的策略

4.4.1 處理投訴的指引

4.4.2應付傳媒和公共機構

4.5區域及社區資源

4.5.1 區域教育服務處

4.5.2學校聯絡委員會

4.5.3其他政府部門

4.5.4非政府機構

4.5.5舊生會

附錄名單

5.策劃、預算及自我評估

5.1引言

5.2擬訂策略

5.2.1 辦學宗旨、理念和目標

5.2.2擬訂計劃的原則

5.2.3學校發展計劃書

5.2.4周年校務計劃書

5.3財政預算

5.3.1 制訂預算的原則

5.3.2計劃預算

5.3.3擬備預算的過程

5.4學校自我評估和學校報告的擬備

5.4.1 目的

5.4.2有關影響

5.4.3學校報告

附錄名單

6.學校財務

6.1引言

6.2學校收入

6.2.1 政府資助

6.2.2其他收入來源

6.3貨品及服務的採購

6.3.1 主導原則

6.3.2招標規定

6.4會計及財務監控

6.4.1 法例規定

6.4.2建議措施

6.5內部監控

6.5.1 主導原則

6.5.2會計職務的分配

6.5.3學校收入的處理

6.5.4付款安排

6.5.5學校資產及其他貴重物品的保管

6.5.6銀行帳戶管理和支票簽署

6.6經審核的周年帳目

6.7會計記錄的保存

附錄名單

7.人事管理

7.1引言

7.2聘用、改編職系、晉升及署任

7.2.1 聘用教學人員

7.2.2改編職系

7.2.3聘用非教學人員

7.2.4升職及署任

7.3甄選員工

7.3.1 一般原則

7.3.2遴選委員會

7.4聘用教職員的行政程序

7.4.1體格檢驗

7.4.2核實資歷

7.4.3教師註冊

7.4.4僱傭合約

7.4.5員工資料及個人檔案

7.5資助學校僱員的權利和福利

7.5.1僱員根據《僱傭條例》所得的保障

 7.5.2保障僱員安全及僱員因公受傷的處理

 7.5.3員工假期

 7.5.4教學人員的公積金計劃

7.5.5非教學人員的公積金計劃

7.5.6非教學人員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7.6員工發展

 7.6.1目的

7.6.2校董會的職責

7.6.3員工發展計劃

7.6.4員工發展及培訓的資助

7.7員工考績

7.7.1目的

 7.7.2設立有效的考績機制的原則

 7.7.3保存記錄

7.8員工的操守及紀律

 7.8.1目的

 7.8.2專業操守的標準

 7.8.3收受利益

 7.8.4利益衝突

 7.8.5採取紀律行動的一般原則

7.9處理員工投訴

7.10員工的辭職、退休及延長服務

附錄名單

8.校舍及安全事宜

8.1引言

8.2校舍的用途

 8.2.1現行《資助則例》及法例的規定

 8.2.2租用校舍

 8.2.3更改房間用途

 8.2.4適當使用儲物櫃

8.3資助學校校舍的維修及改建工程

 8.3.1小型修葺工程

 8.3.2大型修葺工程

 8.3.3緊急修葺工程

 8.3.4校舍改善及擴建工程

8.4安全措施

 8.4.1學校的保安措施

  8.4.2 課室保安措施

 8.4.3防火措施

 8.4.4斜坡及排水渠維修

8.5危機處理

 8.5.1一般危機

 8.5.2氣體洩漏

 8.5.3炸彈警報

 8.5.4處理危機的一般原則

8.6保險

附錄名單

更新記錄





















學校行政手冊目錄

1.1背景

(a)教育署(即現時的教育局)於一九九一年推出「學校管理新措施」計劃,目的是提供一個校本管理架構,以提高學校效能。一九九七年發表的《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優質學校教育》,提出了對改善學校管理和提高學校表現的各項建議,以期為我們的年青人提供優質學校教育,培育他們有能力迎接全球化和知識型經濟所帶來的挑戰及競爭。教育統籌委員會的其中一項建議,是根據「學校管理新措施」的精神在學校推行校本管理,讓學校發展各有特色的教學模式,以切合學生的需要和提高學習的成效。

(b)校本管理是中央下放決策權;當時的教育署及現時的教育局把人事管理、財政,以及設計和推行課程等事宜的決策權,下放給學校。然而,學校仍須按照政府的規定及《資助則例》辦學。

(c)自一九九九年起,政府便推出多種措施以配合學校實施校本管理,當中包括更靈活撥款安排、精簡行政程序、以及在人事管理、財務及課程等事宜上,下放更多的權責給學校,為學校創造更大的空間,讓學校發展有本身特色的優質教育,並讓學校在運用公帑上享有更大的靈活性。有關更多推行校本管理的背景和資料,請參閱教育局(教統局)網頁的校本管理

1.2 校本管理的主要元素

(a)教育委員會建議的校本管理,在學校層面而言,必須包括以下五項主要元素:

發展一套正規程序,以助釐訂學校的目標及評估達標的進度;

制訂學校發展計劃、學校概覽、學校財政預算及評估進度的方法;

擬備校董會章程;

讓教師、家長及校友參與學校管理、制訂學校發展計劃、參與評估及決策;以及

發展一套正規程序和提供資源,以推行員工考績,並制訂一套員工發展計劃以應教師的需要。

(b)學校須為其表現更富問責性,並須在校政運作上更具透明度。有關擬備學校計劃書和報告的主導原則、步驟和時間表已載列於編寫指引- 學校發展計劃書、周年校務計劃書及學校報告 內。此外,為了協助學校設立一個正式的員工考績制度,教師工作表現管理   (257 KB) 指引已上載於教育局的網頁。至於共同參與校政方面,根據2004 年教育(修訂)條例》   (863 KB),所有資助學校的辦學團體須於200971日或之前,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呈遞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及建議的校董名單,以便在每所屬校成立法團校董會,負責管理學校。直接資助學校及指明學校可按本身需要,選擇是否根據修訂條例,成立法團校董會。有關詳情,請參閱教育局網頁內的《2004 年教育(修訂)條例》。

1.3 校本管理的目的和目標

(a)推行校本管理,目的是使學校在管理學校和運用資源時既具問責性,亦有高效益,從而提高教與學的水準,改善學生的學習成效。因此,教育局除了下放更多權責給學校外,還會為學校提供所需資源,並給予學校在管理方面的自主權和靈活性,以便學校能夠積極地因應學生和社會的需要,提供優質的教育服務。

(b)校本管理的目標,是期望學校發展一套完善的管理架構,使各主要伙伴不但對學校有共同的辦學願景及歸屬感,並且透過共同制定學校的決策,加強彼此之間的合作關係。各主要伙伴集思廣益,使學校更臻完善。我們期望所有學校將會是不斷學習的專業組織,而其決策由經常接觸學生的人士負責,並且因著更有系統的策劃和自我評估,確保學校不斷改進。總言之,校本管理是一套以學校為本、學生為中心、質素為主的學校管理制度。

(c)1闡釋校本管理如何影響學生的學習成效,以及學校運作上各組成部分的互動影響或相互關係。這本手冊主要論及三個「政策」範疇的事項,即人事政策、資源政策及教學政策。

1.4 校本管理的規範

自我管理的學校並非是完全不受規管的。學校須按照政府既定的政策、準則及問責架構來運作。雖然校本管理給予學校更大的自主權,但是學校必須向公眾負責其辦學成效及善用公帑。以下為校本管理的運作架構:

1學校須讓各主要伙伴透過參與學校的決策和管理以提高管治的透明度。

2學校管理須受有關法例和資助則例所規管。本章附錄載有學校日常運作的主要規定一覽表,詳情亦載列於有關章節。

3學校須透過自我評估機制,衡量本身的表現及提交報告。

4教統局會監管教學的質素,並就學校的表現作出客觀的校外評估。

5教統局會發展一套辦學表現指標和評估工具供學校作自我評估的參考。

1:校本管理對學習成效的影響

本圖解釋校本管理對學習成效的影響。校本管理引入各主要伙伴協作的管治架構,並且鼓勵與學生有直接接觸及最了解學生需要的人士參與校務決策。為達致這個目的,校董會的成員包括辦學團體提名委員、家長/ 教師/ 校友會代表、校長及社會人士。各辦團體有本身的抱負,並且與校董會共同訂定學校的辦學宗旨與目標。學校的辦學宗旨與目標是為學校人事、資源及教學政策的依據,而人事及資源政策不單相互影響,亦同時影響教學政策,教學政策則直接影響學生的學習成效。最後,自我評估( 反映學生成就及組織增長) 和校外評估( 反映學生成績及組織效能) 則同時為學校各方面,包括策劃、所定目標及政策等回饋有用的資料。



人事政策包括聘用、入職輔導/ 專業發展、工作表現管理、獎勵及薪酬、職位及工作分配和離職政策。

資源政策包括發放整筆津貼、資訊科技策略、圖書館資源及設施、校舍保養及管理、社區資源、家長捐贈和開拓資源。

教學政策包括課程、評估、非正規教育、時間分配、家課政策和對學生的支援。

本圖解釋校本管理對學習成效的影響。校本管理引入各主要伙伴協作的管治架構,並且鼓勵與學生有直接接觸及最了解學生需要的人士參與校務決策。為達致這個目的,校董會的成員包括辦學團體提名委員、家長/ 教師/ 校友會代表、校長及社會人士。各辦團體有本身的抱負,並且與校董會共同訂定學校的辦學宗旨與目標。學校的辦學宗旨與目標是為學校人事、資源及教學政策的依據,而人事及資源政策不單相互影響,亦同時影響教學政策,教學政策則直接影響學生的學習成效。最後,自我評估( 反映學生成就及組織增長) 和校外評估( 反映學生成績及組織效能) 則同時為學校各方面,包括策劃、所定目標及政策等回饋有用的資料。

人事政策包括聘用、入職輔導/ 專業發展、工作表現管理、獎勵及薪酬、職位及工作分配和離職政策。

資源政策包括發放整筆津貼、資訊科技策略、圖書館資源及設施、校舍保養及管理、社區資源、家長捐贈和開拓資源。

教學政策包括課程、評估、非正規教育、時間分配、家課政策和對學生的支援。

2,1 校本課程發展

2.1.1 引言

a)校本課程發展的概念於八十年代末期引進香港,目的是鼓勵學校靈活調適不同的教學及學習的材料和活動,以配合課程發展議會所制定的課程。近年,隨著更多學校嘗試自行為學生決定其學習內容﹝例如刪減過時的學習內容,及/或增加新課題、重組或整合現行課程﹞,校本課程這個概念已作進一步演變,學習及教學的材料也更趨多元化。每所學校所發展的校本課程內容不盡相同,基本上是在課程發展議會建議的路向,與學校及教師調適課程的自主權之間取得平衡的結果。這個平衡會隨著有關政策和學校決定的取向而演化。

在設計校本課程的同時,學校應對本身的優勢作出反思,並配合學校的使命及有關課程改革的短期目標,發展一個可行的學校整體課程規劃。該有系統的規劃可確保學校每位成員,通過計畫學校課程發展的短期目標及策略性步驟,朝向學校已訂定優先發展的學習宗旨。

課程發展議會於二零零二年編訂的《基礎教育課程指引─各盡所能發揮所長(小一至中三)》為學校提供詳盡的指引及建議,以便學校規劃課程、學與教及評估。

(b)學校發展其校本課程時,須配合教育統籌委員會訂定的整體教育目標及課程發展議會訂定的學校課程宗旨:教育統籌委員會訂定的整體教育目標讓每個人在德、智、體、群、美各方面都有全面而具個性的發展,能夠一生不斷自學、思考、探索、創新和應變,有充分的自信和合群的精神,願意為社會的繁榮、進步、自由和民主不斷努力,為國家和世界的前途作出貢獻。

2.1.2 學習宗旨

a)學校亦要確保學校課程能配合各教育階段的學習目標和宗旨。鑑於香港的環境和下文所建議的發展策略,我們期望學生能夠:

1明白自己在家庭、社會和國家所擔當的角色和應履行的責任,並關注本身的福祉

2認識自己的國民身份,致力貢獻國家和社會;

3發展創意思維及掌握獨立學習的能力;

4積極主動及有信心地以中英兩種語文(包括普通話)與人溝通和討論;

5養成獨立閱讀的習慣;

6全面掌握八個學習領域的基礎知識;以及

7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並培養對體藝活動的興趣和鑑賞能力。

(b)有關各教育階段的學習宗旨的詳述,請參閱課程發展議會網頁﹝網址:http://cd1.edb.hkedcity.net/cd/cdc/tc/

課程發展議會訂定的學校課程宗旨

學校課程應為所有學生提供終身學習所需的重要經驗,並因應個別學生的潛能,使能在德、智、體、群、美五育均有全面的發展,成為積極主動、富責任感的公民,為社會、為國家以至全球作出貢獻。

為了裝備學生面對廿一世紀的挑戰,學校課程必須協助學生建立正面的價值觀和態度,貫徹終身學習的精神,從而學會如何學習;培養各種共通能力,以便獲取和建構知識,奠定全人發展的基礎。

有見及此,廿一世紀的優質學校課程,應建立一個連貫而靈活的架構,務求能夠適應各種改變,以及照顧學生和學校的不同需要,從而釐定教與學的路向

2.1.3 主導原則

設計校本課程時,我們建議學校遵守以下的主導原則:

1學生須學會學習,發展獨立學習的能力,以達到全人發展和終身學習的目的。

2學校所作的決定,應以學生為本,並以學生學習的最大利益作考慮。

3所有學生都有能力學習,儘管他們的學習方式會有不同。因此,學生應有機會獲得全人發展的學習經歷,並且有機會發揮不同的潛質。

4基礎教育和高中教育都應提供全面及均衡的課程,包括五種基要的學習經歷和八個學習領域,為學生將來的生活、就業、進修和終身學習打好基礎。

5此外,我們也應向學生提供多元化的高中課程,讓學生在若干專科課程中可作不同的選擇,以照顧他們不同的才能傾向和學習需要。

6課程發展應是不斷改進的過程,以幫助學生學得更好。校本課程須與時並進,不斷更新,並須考慮到個別學校本身的情況。

2.1.4 學習經歷

(a)學習經歷是指學習過程、學習內容,以及讓學生學會學習的社會環境。學生應可得到下述的五種學習經歷,以配合「德、智、體、群、美」五育的發展:

1接受德育及公民教育,從而培養個人的品格和人際溝通的技巧、發展創意能力以開啟新思維,以及為目標而奮鬥和樂於學習的精神;

2發展智能,以奠定穩固的知識基礎;

3參與社會服務,培養勇於承擔的精神和責任感;

4體育及美育的發展,能以健康的方式生活,並能欣賞美好的事物;及

5累積與工作有關的經驗,把學習與職業抱負和就業機會連繫起來。

(b)上述的五種基要學習經歷,除與工作有關的經驗較難在初小階段推行外,必須要在各個教育階段得以培養。

2.1.5 全方位學習

(a)全方位學習是指課堂以外的學習經歷,它需要教師為了特定的教育目的,靈活地利用多樣化的環境和社區資源,去建立合適的學習情境(由時、地、人各方面所組成),讓學生獲得一般課堂上難以體會的學習經驗。

(b)學校宜彈性運用學習時間,安排學生課堂以外的學習經歷;例如:安排部份課外/聯課活動在較彈性的時間表內進行。

(c)學生應享有五種基要的學習經歷。在全方位學習的涵蓋範圍下,課堂內外的學習可發揮相輔相成的作用去達至全人發展及終身學習的目的。學校應確保其提供的課程能給予學生有足夠的全方位學習的機會。

(d)在學校課程的架構下,全方位學習扮演著以下重要的角色:

1延伸學生在主要學習領域內的課堂學習經歷,例如實地考察及科學館參觀;

2擴闊學生在主要學習領域外的學習經歷,例如社會服務及課外活動;以及

3促進學生課堂學習及日常生活中發展基要的技能和態度,例如領袖訓練、思考訓練、歷奇訓練及情緒管理。

(e) 全方位學習應是重質不重量。因此,教師需確保學生從全方位學習所得的經驗與訂定的學習目標相符,並引導學生就過程中發生的事情作反思而有所領會。學校亦應制訂一套機制,有規劃地推動全方位學習;教師可瀏覽全方位學習網頁http://www.edb.gov.hk/cd/lwl)以獲取最新資料。

2.2 學生應該學些甚麼?

2.2.1 學校課程的組成部分

課程發展議會發展了一個課程架構,作為學校教育中各階段學與教的基本結構。課程架構容許不同的組織方法、不同廣度及深度的課程內容,和靈活的學習策略及風格,以照顧個別的需要。

學校課程架構由三個互相聯繫的部分組成,分別為:

1學習領域(知識/ 概念)2共通能力3價值觀和態度

2.2.2 學習領域

(a)現有科目被分編入八個學習領域,分別為:

1中國語文教育2英國語文教育3數學教育

4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5科學教育

6科技教育7藝術教育8體育

(b)學校課程組織的組成部分,把主要知織範圍中基本和相關的概念聯繫在一起,為發展學生的共通能力,培養他們的價值觀和態度,提供了學習情境。

有關八個學習領域中的科目資料,可參閱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2879&langno=2

2.2.3 共通能力

共通能力是幫助學生學會學習的基礎。通過不同科目或學習領域的學習與教學,可以培養學生的共通能力,這些能力還可以應用於其他不同的學習情況。我們確認下列的九種共通能力是必要的:

(a)協作能力

例如聆聽、欣賞、小組協作、互相幫助和磋商等,不但協助學生有效地工作和進行小組工作,並使他們從協作關係的學習中得到裨益。

(b)溝通能力

例如演講、回應問題、聆聽和寫作等,可協助學生與人溝通及有效地表達自己的意見。

(c)創造力

例如從不同角度思考問題,找出各種解決問題的方法、接受不同的答案等,均可協助學生發展提出原創意念的能力,並懂得怎樣隨機應變。

(d)批判性思考能力

例如獨立思考、辨別是非及反思等,能協助學生從所得的數據或報告中找出含意、立論和評估論據,以及自行作出判斷。

(e)運用資訊科技能力

例如上互聯網搜集資料、文書處理、使用試算表及使用電郵溝通等,可協助學生在資訊年代和數碼世界中,能嚴謹而明智地尋求、汲取、分析、管理和匯報資料。

(f)運算能力

例如作財政預算、人手計算、運用計算機和分析統計數據等,可協助學生掌握日常生活中的基本計算技巧,在實際環境中運用基本數學概念,作出合理的預算、理解和詮釋圖表及數據。

(g)解決問題能力

例如處理問題、調解紛爭、危機處理及作出抉擇等,可協助學生運用思維能力解決困難,並決定採取最適當的行動。

(h)自我管理能力

例如保持情緒穩定、處理壓力、時間管理、個人財務管理及培養健康生活習慣等,可協助學生建立自尊心和達到目標。

(i)研習技能

例如蒐集和處理資料、善用學習工具及學以致用等,可協助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能力和態度,讓他們樂於學習。

2.2.4 價值觀和態度

(a)價值觀是學生應發展的素質,乃行為和決策的基本原則,例如權利和義務、勇於承擔的精神、誠實及國民身份的認同,而態度則是把工作做好所需的個人特質,例如思想開明以及能夠與人合作。價值觀和態度兩者的發展是互相影響的。

(b)價值觀可以通過主要概念的學習而建立起來,例如孝敬父母和誠實等概念可在中國語文和常識等學科中學習;持續發展可從科學科及科技科中學得;款客之道可從旅遊與旅遊業科中學到。此外,也可以在特定的專題中應用有關的價值觀,使學生易於理解及作出抉擇,例如尊重法律。

(c)學生可透過學習活動培養適當的態度,例如在體育科中培養堅毅的精神,以及在專題研習中培養正直的品格。教師亦須以這些態度作為指導學生學習的教學原則,例如讓學生自由選擇有興趣學習的課題,保持思想開明,並在培養批判思維時重視證據。

(d)價值教育:教育統籌委員會發表的報告書中所提出的教育目標顯示:學校首要推行的是德育及公民教育以及推廣中華文化,目的在培養學生對國民身份的認同及勇於承擔的精神。這些也將會是課程發展的短期重點項目。此外,過去二十年間,學校課程出現了大量以價值觀為導向的課題,例如:德育及公民教育、性教育及家庭教育、健康教育、環境教育、電腦品德教育、傳媒教育及其他各方面的主題,例如法律教育。我們建議學校應進一步發展其校本模式的價值教育。

2.3 提升學生的學習

2.3.1 促進學習與教學效益的原則

以下原則,是參考不同資料來源所提供的研究結果、文獻,以及學校的實際經驗而制定的:

1學習機會與學習環境2課程的改進

3學習與教學的策略4促進學習的評估

5家庭與學校的合作和家長的支援

(a)學習機會與學習環境

在不同的環境下,例如:學校、課室、社區、家庭、自然環境、互聯網、工作的地方等,到處都是學習機會。學校應致力給予學生各種學習機會,務求實現學校課程的宗旨。製造良好的學習機會和環境的一般原則是:

1有充足的空間、適當的通風、照明及用具設施;

2學習環境不但要安全,而且讓學生感到備受關懷,給予學生正面回饋和鼓勵,使他們免受威脅、羞辱和尷尬;

3提供各種學習資源,並能啟發學習;

4營造一個適當的學習環境,讓學生與人協作或獨立自主地學習;

 5可提供校外的學習環境,讓學生獲得有用、真實和有意義的學習經歷;以及

6學習不單着重個別學生的學習成果,也應重視他們不同的性格取向。

(b)課程的改進

1「學生應該學些甚麼?」這問題的答案取決於學生能否學會學習。學習的內容包括知識和概念、能力、價值觀及態度,並視乎學生的需要和社會變遷而轉變。因此,學校課程既由各種不同的學習經歷所組成,便需要不斷改良及與時並進。

2學校應審慎制定本身的課程和學習大綱,並因應學生不斷轉變的需要,不時作出檢討和調整有關政策。學校可運用下述原則,制定學校課程和學習大綱:

a學習目標應該全面,以促進學生的全人發展,並讓有不同學習需要的每個學生,都可以盡量發揮潛能。

b學習大綱應全面和連貫,以幫助學生建立概念架構、聯繫意念、從不同角度觀察事物、建構知識、增進經驗和作出判斷。

c制定課程時應顧及兒童的心智發展特徵,學習進程要配合學生的需要,並能連貫一致。

d學校應靈活利用時間、空間、環境和資源,以配合不同學習目標下的各種學習/教學活動的需求,以及照顧學生在學習上不同的需要、方式及能力。

e制定課程和學習大綱時,學校應留意不同教育階段的銜接對學習造成的影響,尤其應着重幼稚園和小一課程的銜接,並應留意如何幫助學生適應轉變。有關銜接幼稚園和小一,小六和中一,中三和中四各學習階段的安排,學校可參考《基礎教育課程指引-各盡所能發展所長(小一至中三)》。

(c)支援具不同學習能力學生的學習與教學策略

學習效益並非純粹取決於教學方法,尤其是當獨立學習模式正日益備受重視。然而,教學活動亦同等重要,因為教學和學習是互動的過程,涉及個別學習者、教師和學習環境之間錯綜複雜、互為影響的關係。以下舉列一般認為能促進學生學習效益的原則:

1利用各種方法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例如讓他們知道學習的目的和期望、以學生過往的成功經驗為基礎、滿足他們的學習興趣、考慮他們的情緒反應及顧及他們的自尊心等。這些原則尤其適用於學習表現稍遜的學生。

2利用課程的各種學習活動,啟發學生發展多方面的共通能力,例如溝通、批判性思考及創造力等能力,從而幫助學生建構知識及敢於嘗試新事物。

3利用多元化的學習與教學方法和策略,讓每個學生有機會以最適合自己的方式學習。不同類型的學習與教學策略和活動有不同的目的,並可在個別環境下發揮其優點。因此,只標榜某一種教學模式,例如認為以學生為本的小組教學法優勝於以教師為中心的全班教學法,這種想法是不恰當的。課程發展處的網頁載有各類型的學習與教學方法和策略的示例,網址為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2365&langno=2

4因應不同的學習與教學策略上的需要,教師、家長和學生的角色亦須有所改變。教師的角色將由一位真理和知識傳授者的單一角色轉變為一位既是資訊提供者和學習推動者,又是一位顧問、輔導者兼評估者等多重角色。

5利用多元化的學習和教學資源,例如電子媒介、印刷品及人力資源等,而不再單靠課本。利用各種機會(例如時事、學校和課室的各種處境)去幫助學生自覺地學習,並因應不同要求和處境作出轉變。此舉既能擴闊學生視野,又能幫助他們在不斷轉變的環境中學習。

6利用課室以外的真實環境,包括校園、家庭及社區,提供全方位學習機會,以擴闊學生的學習空間。此外,亦可透過舉辦各類輔助課程活動,補充課堂學習的不足。學校亦應尋求與社會各界結成伙伴,合力向學生提供前述的五種重要學習經歷。

7為學生提供有意義的家課,幫助學生發展在家中獨立學習的能力,作為學校學習的延續。家課不應是機械式和重複的練習,而應包括各類有意義的活動,例如閱讀、觀察、預習和溫習。

8教師應掌握和了解學生的需要、導致良好教育實效的基本理念和原則,以及其推行條件,而不應直接仿效別人的成功經驗。

(d)促進學習的評估

評估是學習與教學的整體過程中的一部分,而不是被分割出來祇在結束教學時另外進行的工作。評估有助學生學會學習,但須視乎評估的功能、評估的內容,以及如何進行評估。促進學習的評估是建基於每個學生都可改進的信念。為了盡量增加學生的學習機會,評估應依據下述的一般原則來進行:

1應採用進展性評估以提供有效的回饋,(例如修正性和判斷性的回饋),進而激發學生學習和改善學習效能。舉例來說,回饋讓學生知道下一步應做甚麼和如何進行。回饋可以正式地或非正式地作出。學校應盡量避免使用會妨礙或減少學習機會的評估方法,例如只著重測驗的數量而非質量、基於行政理由而作毫無效益的詳細資料記錄、給予過低的分數或評級而打擊部分學生的自尊心、以及用負面評語令部分學生的學習意志受到打擊等。

2教師應按照學習的目的和過程,運用各種模式來評估學生,而非只側重學生的學業成績。舉例來說,教師可通過觀察來評估學生在參與討論中的表現、從學生的書寫作業評估他們表達個人意見的能力、以及用專題研習評估學生的思維發展能否融會貫通各學科的知識。我們認為不應在基礎教育階段,以公開考試的形式來評估學生的表現。

3與學生分享學習的目的,讓他們明白自己應達到的標準。

4教師應根據評估所得的結果,調節和改善教學的方法。

5應鼓勵學生進行自我評估,讓他們從了解自己的學習過程中學習。這個做法對鼓勵終身學習尤為重要。

6教師應向那些未能達到某一學習階段最低要求的學生提供適當的支援,例如教師應更深入地探究學生的學習需要,並採用合適的教學策略。

7應讓教師和學生有機會一起檢討和反思評估的結果。

8學校如要在評估方面作出改動,必須一併考慮教師的看法,對學校管理的影響,以及家長和社會的期望。

(e)家庭與學校的溝通

要促進學生的學習成效,必須加強資源的運用與及促進家庭與學校的合作。因此,家庭與學校的溝通是必不可少的。我們建議學校:

1就教導兒童與家長建立伙伴關係。

2協助家長明白,單憑規範化的教學與學習過程和材料,不足以幫助兒童全面發展。相反,必須採用多元化的教學與學習方式、策略、學習環境和資源,讓學生各自不同潛能得到充分發揮。

3協助家長明白進行評估的目的,讓他們知道以學業總成績編排學生在班級上的名次,並不足以反映他們子女的真正能力。家長若了解其子女的優點和弱點,則更能有效地改善子女的學習和幫助子女進步。

4與家長和學生進行溝通,例如透過學校通訊、家長教師公開會談、家長佈告板及作業記錄冊等。

5採取各種策略以鼓勵所有家庭成員都參與他們子女的學習生活。家長如對子女的學習有所期望,必能鼓勵其子女善用時間,並把學習經歷融入家庭生活,那麼他們的子女在學校就會有良好的表現。

2.3.2 有質素的家課

(a)有效益的家課對學生的學習有正面的果效,它不但能幫助學生加強課堂所學、激發思考,並能鼓勵學生積極地主動學習及培養學習興趣。有效益的家課還可以增進學生在學校學習與家庭學習之間的聯繫,進一步鞏固學習效果,同時促進學校與家長更緊密地合作。

(b)教師給予學生家課時,應有明確的目的及預期的學習成果,而非祇為需要有家課而給家課。由於學生的學習需要、能力以及家庭環境都有差異,因此,要為不同的班級設立有關家課的數量和種類的規定,是不切實際的。在家課問題上,教師應運用其專業知識,因應學生的需要而妥善處理。至於那些無意義、機械式以及偏重強記的家課或練習,則應盡量避免。

(c)學校在制訂家課政策時,應關注學生在身心各方面的均衡發展,並應仔細考慮學生可用的課餘時間。每所學校均應制訂其家課政策,由校長負責監察,務求適當地安排家課。學校在制訂家課政策時,應徵詢家長及教師的意見。學校亦應經常對其家課政策進行檢討,務求各科的家課要求和學生的學習需要兩者能達致平衡。有關家課指引的詳情,請參閱課程議會2 0 0 2 年編訂的《基礎教育課程指引─各盡所能發揮所長﹝小一至中三﹞》分冊八「有效益的家課─鞏固學習、加強理解、建構知識」。

(d)以下是一些不同類型家課的例子:

1課外閱讀教師可因應教學的內容,指導學生如何選取適當的讀物,這個環節十分重要。當學生完成閱讀後,教師可要求他們在課堂上與其他同學分享書本的內容,或就書本內容與課堂教學的目的或日常生活經歷發表他們的意見,這些學習活動可以訓練學生面對全班同學講話,從而增強他們用口語表達的信心和能力,並可提高他們的閱讀興趣。

2蒐集資料教師可因應教學的內容,要求學生蒐集有關的圖片、資料或模型。此類活動除可提升學生蒐集有用資料的能力外,亦能增加他們對學習的興趣。

3專題研習教師可因應教學的內容,將學生分組進行專題研習,以鞏固和深化學生的學習。透過專題研習,學生不但學會如何與人合作及體驗分工合作的重要性,更能培養他們的自發性、解難能力和創意。

4聆聽錄音帶、收看教育記錄片及電視節目教師可讓學生聆聽不同課題的錄音帶,如故事、音樂及語音等,或介紹學生收看一些教育充記錄片及電視節目,以擴闊學生在不同領域的知識。

5活動花絮學校為學生舉辦戶外活動或安排參觀時,可要求學生記錄活動的花絮,或參觀時的所見所聞,然後互相交流匯報,以提高學生的觀察及表達能力。

6專題演講、角色扮演教師可根據教學內容、社會時事或課外讀物訂定主題,讓學生蒐集有關資料,進行專題演講或角色扮演。至於高年級學生,更可要求他們就有關專題進行辯論。這些活動不但可加強學生的組織能力,亦能提升他們的表達能力。

2.3.3 彈性運用學習時間

(a)學校提供的學習時間,包括學生上課及各種形式的活動日,如開放日、學校旅行、運動會等。此外,於課後和假期中在校內及校外舉行而有助學生學習的活動亦包括在內。為使學校能有效地運用學習時間以促進學生學習效益,教育局通告第7/2005    (92 KB)向學校建議一些有助提高實際上課日數及增加學生的學習時間的措施。

(b)學校可根據全年的課時,按百分比的計算方法,靈活編配各科目/ 學習領域的學習時間。有關小學、初中及高中的課時分配建議,撮錄於附錄2。《基礎教育課程指引-各盡所能發展所長(小一至中三)》提供更詳盡的參考資料

(c)學校在編訂時間表時,可因應教師是否已準備就緒、學生的能力和興趣,以及可供運用的資源和設施等,採用適當的安排,包括:

1就實際的情況與需要,在不同的學期採用不同的上課時間表;

2運用長短不同教節或學習時段;

3預留學習時段以進行閱讀及協作學習,例如專題研習,跨學科和跨學習領域的活動等;

4預留學習時段以照顧學生的不同需要,例如進行輔導教學、讓學生自修,以及讓學生在指導下完成作業等;

5編排較多時間照顧學生,尤其是在初小階段,在個人成長方面的需要;

6分配更多時間供學生使用學校設施,例如電腦設備、圖書館等;以及

7延長學校在上課日的開放時間,以方便學生進行自學,或讓有需要的學生使用圖書館等學校設施來完成作業,以及進行其他有關的學習活動等。

2.3.4 選用課本及學習材料

(a)為促進學生的學習成效,學校在選用課本和學習材料時,應切合學生的學習需要和能力,並避免加重家長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b)學校在選用課本和學習材料時,須注意下列各點:

1學校應設立科目/主要學習範疇課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校內所有任教有關科目/主要學習範疇的教師;

2學校應訂定正式程序規定科目/主要學習範疇課本委員會成員申報任何可能會影響他們執行選書職務時的利益衝突;

3委員會應在選書前訂下一套先決的評書準則,並根據其重要性分別佔有不同的比重;

4學校選用課本及學習材料時可參考教育局的「適用書目表」,但毋須一定要從該書目表選用課本及學習材料。甄選優質課本的基本原則和「適用書目表」可於課程發展處的網頁下載。

5進行評選工作時,除考慮所選用的課本或學習材料是否適合學生的學習需要和能力之外,亦應將其價格及重量列入考慮因素之內。倘有多於一套質素相若的課本或學習材料可供選擇,則應優先考慮價格較低和重量較輕的課本;

6如學校擬更換另一系列的課本或學習材料,應從最低年級起,逐級更換。除了為配合新課程的推行,或改用母語教學等原因,學校應盡量避免在同一時間為所有班級改用新系列的課本或學習材料;

7學校不應容許課本的選擇受出版商的捐贈或任何形式的利益影響,及應向家長提供作為消費者應有的充足資料;以及

8學校如認為有必要接受來自出版商的捐贈,必須具備充份的理據,及得到校董會的批准;並且須將有關捐獻記錄在捐贈冊;該捐贈冊必須公開或在互聯網上展示,讓家長及公眾人士查閱。

(c)有關選用課本及學習材料的詳情,請參閱教育局通函第28/2007    (244 KB) 「學校選用課本及學習材料須知」。

2.3.5 書包重量

(a)過重的書包,可令學生因負荷過重而身體疲勞。衛生署就此建議一項預防措施-學童不應長時間背負重量超過該生體重15%的書包。我們鼓勵學校因應各校實際情況,採用可行而有效的措施,以減輕學童書包的重量。以下是供給學校考慮的一些指引:

1給學生指導,以養成每天收拾書包的習慣,並提示他們不應攜帶雜誌、玩具及其他不需要的物品回校;

2取得家長的合作,例如選用質輕的書包和物品、幫助子女每天按照時間表收拾書包;

3檢討時間表,減少每天上課的學科數目,並將學生需要攜帶大量學習材料的課節,安排在不同的上課天;

4學校在選擇課本時,除考慮它們的教育價值外,亦應該考慮其重量和大小;

5避免選用過多補充作業;

6使用活頁形式的家課設計;以及

7提供儲物設備,可免除學生每天都攜帶部分物品往返學校。

(b)有關減輕書包重量的指引及參考資料,請參閱以下網頁 http://www.edb.gov.hk/perc

2.4 支援學校和教師的發展策略

教師和學校必須獲得專業支援,才能提升教學質素。基於不同的問題需要用不同的策略來解決,而我們又沒有一個可以應付不同問題的十全之策,所以我們需要計劃一套多元化的互動發展策略去支援教師和學校。

2. 4. 1 課程支援材料

教育局會編製多種課程支援材料供學校參考,包括:

1為每一學習領域而制訂的課程指引及經修訂或新訂的科目課程指引;

2透過進行課程發展和研究計劃,並由學校提供的有關資料,建立一套配合課程架構的教學/學習/評估材料示例資料庫;

3由出版社編印的教科書;

4其他有關的刊物,例如研究及發展報告和通訊等。

2.4.2 教師發展課程

(a)教育局將會為在職的教師和校長提供一套多元化的專業培訓課程,由教師按照自己的需要選修。這套培訓課程是根據課程變革的需要、不同課程模式的目的、學校的需求及本港所提供的其他培訓機會等而編製成的,大可分為兩大類型:

1增進教師整體專業知識的課程,例如照顧學生的個別差異、學習動機、批判性思考、課程和評估、資優教育、德育及公民教育、中華文化、傳媒教育及課程管理和領導等;及

2針對個別學習領域或科目的課程,以配合新課程架構的需要,並持續推動課程與評估改革。

(b)大部分課程的資料在互聯網上提供,供全港教師閱覽。有關詳情,可參閱課程發展處網頁(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2365&langno=2)及教育局培訓行事曆(http://tcs.edb.gov.hk/main/tdu/publicwd/ActListCal.asp?LanguageFlat=2)。

(c)教育局將與學校和顧問或大學合作,對主要的學習課程變革,以協作形式進行一系列的研究和發展計劃。其中會進行優先研究的重點項目包括:

1課程規劃、各學習領域的學習與教學策略;

2透過課程學習活動,培養批判性思考能力及創造力;

3促進學習的評估;

4四項關鍵項目(進行專題研習、推廣閱讀風氣、公民及道德教育、利用資訊科技發展互動學習);以及校本課程發展。

5上述研究計劃的目的在於:

a有效提供寶貴的經驗,以供其他學校參考,包括發展以實際例證為本的學習/ 教學/ 評估的材料;

b促使學校和教師成為不斷反思的教育工作者及課程領導者以推動課程改革;以及作為推行校本課程發展的原動力。

(d)校本支援服務處的小學校本課程發展組及中學校本課程發展組會提供到校服務,協助學校在新訂的課程架構下,加強現行課程的學習,推廣課程領導,並發展校本課程。

(e)學校亦可利用「學校發展津貼」所提供的額外資源、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其他可供靈活運用的撥款和資源,例如優質教育基金等,以滿足不同的教學需要。

(f)學校和教師會透過區域教育服務處和其他途徑組織不同的網絡,以便互相交流和推廣成功的經驗。

2.5 校內變革推動者的職能

一般人都認為校長、小學課程統籌主任、資深教師、科主任、教師和學校圖書館主任是協助學生學習的變革推動者。

2.5.1 校長

有關校長的職能,我們的建議是:

1制定課程、教學和評估的策略;

2釐定發展的目標和優先次序;

3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

4培育教職員在課程和教學方面的領導能力;

5制定推行學校組織改革的目標和各個階段;

6注重教與學的質素而不是數量;

7為教師創造空間及給予教師足夠時間以發展課程;

8管理資源;

9協調各部門和支持各部門的自主;

10當校內改革取得進展和改善時,給予表揚;

11與教職員有效地溝通;

12撤除障礙;以及分享知識和經驗。

2.5.2 小學課程統籌主任

有關小學課程統籌主任的職能,我們的建議是:

1協助校長領導和統籌學校整體課程規畫工作;

2協助校長規畫和統籌學校評估政策,以及推行評估工作;

3透過共同備課和教師專業發展活動領導教師/專業人員改善學與教策略和評估工作;

4在校內推廣專業交流文化,並與其他學校聯繫,以分享在教學和課程發展方面的經驗; 以及

5負責適量的教學工作(應約相等於校內教師平均教擔的50%),以便了解日常課程學與教的實況。

2.5.3 資深教師及科主任

有關資深教師及科主任的職能﹐我們的建議是﹕

1帶動課程和教學法方面的變革﹔

2支持教師的專業判斷﹔

3能掌握課程發展和變革的最新動態﹔

4管理資源﹔

5與其他教師探討問題﹑分享知識和經驗﹔

6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以及

7表揚教師取得的成就﹐並提供適當的回饋。

2.5.4 教師

1有關教師的職能,我們的建議是:2在教與學方面加強學生學會學習的能力;

3能夠隨機應變;4能掌握課程發展和變革的最新動態;

5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6樂於嘗試和採用各種教學策略;

7與社區工作者協作;

8對工作時加檢討;以及與其他教師商討問題,分享知識和經驗

2.5.5 圖書館主任

有關圖書館主任的職能,我們的建議是:

1積極發展及提供多元化的圖書館服務,包括發展與課程配合的館藏和支援有關的廣泛閱讀計畫;

2與教師共同策劃及發展以資源為本的學與教活動;

3教授圖書館課節(非學科課節)和統籌其他相關活動,以

a培養學生的閱讀興趣,b培養資訊技能和態度;

c提升學生自學能力以及積極的終身學習態度(例如: 專題研習)

附錄:小學( 小一至小六)

上學日數

全日制學校每年的上學日數不應少於190(半日制小學則應少於209 )。全日制學校最少上學日數計算方法如下:

全年365 - 90日學校假期- 3 日學校自行決定額外假期- 3 日因舉行教師發展日而學生毋須上學的日子- 79 日不包括在學校假內的星期六及星期日= 190

有關詳請,請參閱《學校假期及上學日數的計算方法》(網址: 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4683&langno=2 )

課時分配建議

學習領域

科目

建議的課時分配百分率*

中國語文教育

中國語文
普通話

25% - 30%

英國語文教育

英國語文

17% - 21%

數學教育

數學

12% - 15%

科學教育

常識

12% - 15%

科技教育

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

藝術教育

美勞
音樂

10% - 15%

體育

體育

5% - 8%

 可供靈活編配的課時

在小學可供靈活編的課時約為總課時的19% ,學校可因應情況或需要,利用這些空間安排學習活動,例如輔導性或增潤性的學習活動、跨課程活動、實地考察和推廣閱讀等。

有關上學日數計算方法及課時分配建議的詳盡資料,請參閱教育局通告第7/2005及基礎教育課程指引(網址:http://cd1.edb.hkedcity.net/cd/basic_guide/BEGuidechi0821/index.html

3. 學生事務

3,1 引言

家長把子女交托給學校教導和培育,故校董會須確保學校的學習環境安全生,提供的教育能有效地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而所有學校活動亦備有足夠的安全措施。儘管推行校本管理,教育局仍會繼續負責下列各項與學校教育有關的工作:

1就學生的安全及健康事宜制訂規則及向學校發出適當指引;

2落實推行普及基礎教育;

3處理學位的分配;以及

4向學生和教師提供專業服務。

3.2 收生、出席及轉校

3.2.1 學生的取錄

(a)學生一般會透過學位分配機制入讀普通學校的小一、中一及中四班,又或透過中央轉介系統入讀特殊學校。

(b)普通學校可按照教育局所指定的自行分配學位數目,取錄學生入讀小一、中一及中四班。學校應確保其收生條件符合現行的香港法例及平等機會的法例,並須讓所有申請人知悉。

(c)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指令資助學校收取由其轉介的學生,以填補該校的學位空缺。就普通學校而言,校長亦可自行處理並非由統一學位分配機制處理的學位空缺。為確保取錄學生的程序公平、公正及公開,學校應考慮擬定一份取錄學生的程序守則,並交予校董會審核。該守則應涵蓋學校處理收生事宜應注意的事項,例如:

1擬定揀選學生參加面見的準則;

2成立面見小組以揀選學生;

 3所有負責甄選學生的人員,均須申報利益,有關文件亦須妥善保存。若有成員申報有利益衝突,則學校宜另安排其他成員進行面見;

4為面見訂定評核的範圍及評分準則;

5把有關收生準則、申請人資料(如申請表格及推薦信等)、面見的記錄(如評核及遴選的結果,取錄每名申請人的理由等)等有關文件妥善存檔;及透過不同途徑( 例如:學校網頁) 公佈收生政策,供家長參考。

(d)學校應為其取錄的每一名學生擬備一份記錄,並將所有學生記錄備存。(詳情參見第3.3.1)

(e)學校在處理收生事宜,特別是取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時,應視乎情況的需要,遵照《殘疾歧視條例》及/或《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辦理。

(f)學校不應以金錢或物質獎賞學生報讀或挽留學生,以維持學生的註冊人數。教育界有這種做法並不可取,而且是不道德的。假如為了幫助經濟有困難的學生,用獎學金的形式提供助學,學校應該確立一套審核準則,並清楚地告知家長有關獎學金的性質。

3.2.2 學生的出席

(a)校方應向家長詳細說明學校的上課時間、每日的上課時間表,以及學生毋須上課的日子。

(b)學校有基本責任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學校應制訂就學和相關的政策,以鼓勵學生依時上學、培養良好的行為、促進融洽的師生關係、營造關愛的校園氣氛,以及建立密切的家校伙伴關係。

(c)校方應訂定清晰的程序,以備有學生在正常下課時間後仍須留在學校時,能通知有關學生的家長。

(d)遇有天氣、道路、斜坡、交通或運輸等情況惡劣時,有些學生或未能返回學校或遲返學校參加測驗或考試,學校應為這些學生提供其他合適的安排。對於遲到的學生,學校亦應採取體諒及彈性的措施來處理。

(e)學校應採取全面及早介入的模式。校長應聯同班主任、訓輔人員一起制訂和統籌各項措施及策略,處理懷疑輟學個案。如遇上學生逃學、無故缺席或不定時上學等情況,學校應與各有關人員協力合作,及早介入。

(f)學校應將學生的出席及缺課情況,詳細地記錄在學生出席紀錄冊內。根據《教育規例》第90 條的規定,學校須將每一班級學生的出席情況按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所批准的形式,正確地記錄下來,並將該冊備存。學校應注意以下事項:

1由於學生出席記錄冊是主要的學校文件,在一般情況下,學校不應授權學生填寫。

2學校應將每班的出席情況盡快記錄,最好能在每晝課開始後一小時內填妥。

 3校長須備存每班學生每天的出席人數摘錄。

(g)學校應採用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所核准的上課時間來上課。全日制學校一般應安排每天上、下午均需上課。如學校的上課時間或上課時間表有變,校方應即通知其所屬地區的區域教育服務處。

(h)學生如有缺課,必須向校方提供合理的解釋,並由其家長或監護人作實。學生不得因小事而經常缺課。校方可視乎學生缺課時間的長短,要求因病缺課的學生提交醫生證明書。學生如預先知道會因事缺課,應先行向班主任申請事假並取得批准。

(i)患上傳染病的學生不宜上學,直至康復並能向校方提交醫生證明書,證明不再有傳染疾病的危險才可回校復課。有關各種傳染病的詳細資料,請參閱第3.5.3段。

(j)如學生在校內感到不適或受傷,校方應立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應安排有關學生到診所或醫院診治。請參考教育局通告43/2002   (60KB),有關公立醫院急症室的收費。

(k)為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學校必須嚴格遵守規定,向教育局申報學生(不論其年齡及就讀的級別)缺課及輟學的個案。有關的程序詳見教育局通告第11/2006的附錄II

(l)不論學生的缺席原因為何,校長必須在學生連續缺課的第七天,向教育局申報有關個案,不能延誤。

(m)為確保可以及時處理,學校應嚴格遵守所指定的時限向教育局申報學生缺課及輟學的個案。愈早處理,輟學生重返學校的機會愈大。否則,學生輟學的時間愈長,便愈難重新融入學校生活;長遠而言,造成社會負担的風險便愈高。

(n)條例適合和有空置學額的公營學校,有義務接納願意重返校園的輟學生。除非有關學生或家長拒絕這項安排,
學校有責任重新取錄原校的輟學生。取錄和重新取錄輟學生的學校,必須讓學生立即復課,而非延至下一學期才安排他們上學,或於取錄後仍不准他們到課室上課。從經驗中得知,校內進行的輔導輟學生服務,會更為有效。

3.2.3 學生的轉校

(a)若有學生轉校或移民,校長應在學生離校當日起7 天內填寫有關表格,並遞交教育局學位分配組。參加了「網上學校行政及管理系統」的學校可透過聯遞系統呈報有關資料。其他學校可使用本局提供給學校的「學校入門網站」內的「電子表格」填報有關資料。

(b)此外,校長亦須呈報每一名重返學校就讀的學生( 包括已呈報缺課但後來復課的學生) 或新取錄的轉校學生的資料。校長應在有關學生首天上課日起10 天內填寫有關表格,並遞交學位分配組。

(c)學校須遵照教育局學位分配組上載在教育局網頁上的《學生資料管理系統指引》所列的程序,呈報所有新取錄或再行取錄學生的資料。

(d)若普通學校有需要轉介適齡的學生往特殊學校,校方可透過學校社工、學生輔導主任、學生輔導教師或學生輔導人員先向駐校教育心理學家報告有關個案。如確定該童適宜入讀特殊學校,學校需將其申請及最近期的評估報告/資料,寄回特殊教育支援第2組組跟進。

3.3 學生記錄、升級及留級

3.3.1 學生記錄

(a)設立一個完善的學生記錄制度

學校應備存適當的學生記錄,並須定期將記錄更新及以方便提取的方式保存。這些記錄除載列其他有關學生的資料外,必須包括已離校或在學學生的表現、操行及成績等重要資料,以供其他學校、大專院校或擬聘用有關學生的僱主等作為參考。

(b)制定查閱學生記錄的原則

校方應清楚知道在披露學生的個人資料時,必須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處理。學校可考慮告知學生或其家長或監護人有關使用該等資料的用途,並徵求他們的同意。

(c)教育局的學生資料管理系統

1教育局學位分配組負責管理學生資料管理系統。

2教育局的電腦化記錄系統保存小一至中七全日制學生的資料。教育局學位分配組會把個別學生的個人資料編制成「教育局紀錄清單」,經聯遞系統送交學校,以供學校參閱。

3該「教育局紀錄清單」須由學校保存。如校內學生的資料或狀況有變( 例如離校或在新學年留級) ,校方須將有關改變填報在指定的表格上,通知教育局。

4有關學生資料管理系統的操作詳情,學校應參閱網上的《學生資料管理系統指引》。

3.3.2 升級和留級

(a)學生的升級

1一般來說,學生在每個學年完結時應晉升一級。要求學生重讀某一年級的課程,應視為特殊情況來處理。

2有一點須特別留意,校方不可因學生在任何測驗或考試中未能取得指定分數,便自動將該生處以留級。

3然而,校長可酌情決定那些個案屬例外情況,不宜按一般規定讓學生升級。倘若重讀一學年明顯可使學生獲益最大,則校長可以教育理由准許學生留級一個學年。

4除非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另行批准,否則所有小六學生均須透過中學學位分配機制獲派中學學位。

(b)學生的留級

1學校應盡量避免讓學生留級,原因包括:

a他們可能會成為超齡學生;

b他們可能會佔據學位,而影響其他學童的入學機會;

c就普通學校及若干特殊學校而言,他們可能在學業成績上佔優勢而對其他參加中學學位分配及初中成績評核的學生不公平;及

d中三留級生會因此而參加超過一次的初中成績評核。

2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會不時諮詢各學校議會,以釐定學校整體或特定級別的最高留級率。

3有關普通小學學生留級的規定:

a留級生比率不得超逾校內學生總數的3%

b學生在整個小學階段只可留級一次。

c學生不可在小六留級。

4有關普通中學學生留級的規定:

a中學的留級生比率不得超逾校內學生總數的5%

b學生在中一至中三階段只可留級一次,因為學生必須在四年內完成中學階段的三年免費教育。

3.4 學生安全事宜

3.4.1 為學生投購保險

(a)政府替所有資助學校投購綜合保險計劃,該計劃為學生提供公眾責任及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障。詳情請參閱教育局網頁有關「學校安全與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可保障學校在任何引致學生身體受傷的事故而須承擔的公眾責任。團體人身意外保險賠償學生因參加學校活動意外死亡或永久傷殘。教育局會告知學校在綜合保險計劃下每個合約期的承辦商及保險細則。

(b)由於綜合保險計劃內的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並未為學生提供個人全面保險,家長亦可考慮自行向任何一間保險公司為其子女購買個人全面保險。學校可代家長向任何一間保險公司為學生投購額外的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但購買與否,家長有權自行決定。

(c)為學生投購額外保險的費用,須由家長自行承擔。

3.4.2 急救

(a)《教育規例》第55條訂明:

(1)每間學校的房產內最少須備有一個急救箱。

(2)每間學校最少須有2名教師曾接受急救訓練。

(3)急救箱須裝置在所有鄰接科學實驗室及學校工場外的地方。所有科學科教師、工場導師及其助手須熟知急救箱內所載物品及其用途。

(4)急救箱無論何時均須保持設備齊全。

(5)常任秘書長可規定任何學生人數逾100名的學校,須在房產內提供一間合適房間作健康檢查及急救之用。

(b)有關急救箱內應存放的急救物品建議清單載於附錄2

3.4.3 校巴服務

(a)正如其他為學童提供的服務,校巴服務( 包括學校私家小巴、學校巴士或學校租用的汽車服務) 應由一個專責委員會負責揀選和妥善監管。此外,根據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的客運營業證的發證條款規定,所有運載小學學童而座位數目為17個或以上的校巴,必須有一名跟車褓姆隨行。運輸署亦指示由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有關跟車保姆的規定亦將會進一步實施於乘客座位為16 個或以下運載幼稚園學童的學校私家小巴。有關「學童乘搭校車的安全指引」詳載於教育局網頁。

(b)學校可為學生提供校巴服務。為監管校巴服務,學校應盡早成立獨立的「校巴服務委員會  (67 kB) ,或交由為處理各類商業活動/安排而成立的「買賣業務監管委員會」負責。在確定學生家長對校巴服務的需要後,「校巴服務委員會」或「買賣業務監管委員會」應:

1與家長商議後訂出詳盡的路線及校巴站,就校巴服務要求營辦者報價/投標,並從中選出最合適的出價;透過適當的投標程序,揀選校巴服務;

2將校巴服務資料(包括不同路線的車費)連同申請手續簡介分發給家長,但指出有關學生在交通意外中受傷而引致的索償問題,應由家長與營辦者商議;及參照現行通告「有關學童乘搭校巴的安全指引」擬定指引,供學校、學童、家長/監護人、營辦者、跟車褓母及司機遵守,並確保該指引能切實執行。

3.4.4 上課及進行學校活動時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a)為保障學生的安全,學校應教導學生在使用機床、電器、升降機、鋒利工具,以及易燃和有毒物品時,注意各種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學校應制訂清晰指引,使教職員及學生能預防不幸事故的發生,並確保當意外發生時能採取適當的行動。

(b)校方應確保校內所有設備及裝置,均由合資格的人員安裝妥當及維修;同時,不應讓學生進行危險的實驗。校方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意外發生。危險化學品/ 有毒物品應鎖在櫃內,並由合資格的人員定期檢查。

(c)下文載列教育局發出的一些重要指引,以便學校易於查考:

1科學科目有關科學實驗室的安全措施,成立實驗室安全常務委員會,以及制訂緊急應變計劃的指引,見載於教育局編印的《科學實驗室安全手冊》。請瀏覽網頁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3376&langno=2查閱有關實驗室安全的最新資料。

2科技科目設有工場及家政室的學校,須參閱分於一九九五年編印的《學校工場安全守則》及於二零零零年編印的《中學家政科教學安全手冊》所載的指引,詳情可於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3104&langno=2下載。

3視覺藝術科由教育局藝術教育組於二零零年編印的《小學美勞科安全指引》及於二零零二年編印的《中學美術與設計科安全引》,提供了組織和進行視覺藝術學習活動的安全措施,讓學校參考。有關指引可於: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3858&langno=2  及 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3859&langno=2下載。

4體育科前教育署體育組於一九九九年編印的《香港學校體育科安全措施》,提供了與體育課及聯課活動的安全指引,供教師參考。而修訂的遊戲日、游泳和田徑活動的安全措施,則載於教育局通告第4/2001   (114 KB) 1/2000B    (170 KB)4/2000B   (405 KB) 號。有關指引可於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3173&langno=2下載。

5課外活動及學校籌辦的戶外活動學校須小心策劃和籌備課外活動及戶外活動,才能避免意外發生。前教育署於一九九七年編印了《學校課外活動指引》及《戶外活動指引》,教育局於二零零四年把後者重新修訂,並包括了當學校為學生舉辦境外遊學活動時,應參考的「境外遊學活動」指引。教師籌辦戶外活動時,應視乎情況依循這兩本小冊子所載的指引作出安排。

(d)有關學校安全及保險的資料,請瀏覽教育局《學校安全與保險》網頁。

3.4.5 熱帶氣旋及持續大雨

教育局每年均會發出通告,闡述在熱帶氣旋影響本港,以及出現持續大雨時,學校應採取的措施。學校亦可自行制訂應急計劃,以便在上課期間出現上述天氣變化時,能迅速採取適當行動。

3.4.6 意外

(a)為避免學生在上課期間發生意外,校長應指派教職員在小息及午膳時間(若學生留校午膳)當值。校長亦須在放學後安排校內員工當值,以確保學生安全離開學校。

(b)若發生輕微意外,例如有學生割傷或出現瘀傷,教職員應即時為受傷學生施行急救。

(c)若發生嚴重意外,校長有責任:

1確保受傷學生獲教師照顧,包括陪同上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

2把意外事件通知有關家長及學校所屬地區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

3如把學生送回家中,則須確保學生已交託給其家人照料;

4把意外事件通知保險公司;以及

5向所屬地區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提交書面報告,闡述意外詳情。

(d)此外,校長應備存記錄,詳列每次意外及治療受傷學生的情況。

3.5 學生健康事宜

為使學生獲得全面的教育,學校應培養他們注重健康的意識,使能具備應有的知識和態度,以保持良好體魄。學校應致力建立一個健康的學習環境,透過各方面的妥善安排,讓學生有綜合及良好的體驗,從而促進及保障他們的健康成長。因此,學校必須與家長、學生及有關人士共同制訂政策、推行措施和各種安排,以達致這個目標。

3.5.1 預防措施

a)學生健康記錄

1學校應每年發出通告,要求家長填報其子女的病歷
(
範本見載於附錄3 )

2學校應保存有關學生健康情況的記錄,以供教師參考。然而,本局必須強調,填報病歷與否,全由家長決定。學校必須確保病歷資料只供校內人士使用,在未取得有關家長同意前,不得向其他人士披露。

3學校應建議患有心臟與血管病、呼吸系統病、羊癇症、貧血或糖尿病的學生,提交由其主診醫生簽發的證明書,以說明他們適宜參與何種程度的體能活動。

(b)進行學校活動期間,為健康有問題的學生作出的安排

 1校長和教師(特別是教授體育科和籌辦課外活動的教師)應預先為健康有問題的學生作出適當的安排。

2當「空氣污染指數」或預測的指數超逾100時,校長應勸諭那些對空氣污染敏感的學生不要參加遠足及戶外活動。有關詳情請參閱教育局通告第3/98   (26 KB)

3校長和教師務須留意學生的健康狀況(尤其是有某些病歷的學生),而且不應讓學生做劇烈的運動。如有學生感到不適,應要求該學生稍作休息,並在有需要時通知其家長/ 監護人。若情況嚴重,校長及教師應把該名學生送往醫院診理,並立即通知其家長/ 監護人。

(c)為教師提供急救訓練 

因為在校內及進行學校活動時,不時會有意外發生及有學生受傷,因此,學校應鼓勵教師( 特別是體育科教師)參加急救訓練。在救護員到場急救前,教師若能立即施行復蘇治療,或會救活垂危學生的性命。有關最新的急救訓練課程,可參考教育局的培訓行事曆

3.5.2 由衞生署為學校提供的健康服務

(a)學童牙科保健服務 

各小學鼓勵家長透過學校參加學童牙科保健服務。家長只需填寫申請表格及繳交小額費用,即可參加。每年八月及九月,有關參加的詳情都會在學童牙科保健服務的網頁上登載(www.schooldental.gov.hk),並連結到教育局的網頁,以方便學校下載參加資料及表格領取書。

 該項服務的目標是讓學童學習及建立良好的口腔護理習慣以預防牙患,及為學童提供一般性的牙科治療。小一至小四的學童將由學童牙科保健服務安排專車接送,往返學校和學童牙科診所。小五及小六的學童,會獲發診症咭,安排在課堂以外的時間自行前往所屬學童牙科診所接受檢查。該項服務設有二十四小時熱線(電話號碼:2713 7028)提供粵語、普通話及英語查詢服務。

(b)學生健康服務

學校應鼓勵家長讓其子女參加衛生署於1995-1996學年成立的學生健康服務。這服務的目標是透過全面的促進健康及預防疾病的健康計劃,保障學童生理和心理的健康,讓他們在教育體系中得到最大的裨益,和發揮個別的潛能。參加的學生,每年獲安排前往學生健康服務中心接受一系列的服務。服務內容包括體格檢查、各項健康普查( 包括生長、營養、血壓、視力、聽力、脊柱、性發育、心理健康及行為) ,個別輔導和健康教育。亦包括為所有小一學生進行的視力及聽力測試,經檢查發現有健康問題的學生會被轉介至健康評估中心或專科診所作詳細的評估及跟進。此外,該服務於二零零一年成立青少年健康服務外展隊,在學校裏以不同形式的活動與訓練課程,推廣青少年心理社交健康。這服務會續步擴展至全港所有中學。

(c)生防護中心

生防護中心為學生提供的健康服務,包括為小學生提供防疫注射,以及按學校的需要或邀請提供健康教育。生督察亦會巡查各校,並就一般的環境生、食物衛生和生設施向校方提供意見。生署防護中心亦協助學校預防及控制傳染病的蔓延。

3.5.3 傳染病的處理

(a)學校應參閱?生署編印並分發給學校的《幼兒中心/幼稚園/學校預防傳染病指引》。學校亦可從?生署的網站下載處理一般兒童傳染病的指引及有關健康資料。(網址是http://www.dh.gov.hk ) 或可於?生防護中心網站下載(http://www.chp.gov.hk)以下安排可助學校有效地處理這類事故:

1備存一份學生及員工的最新病假記錄。

2在學年開始時,預先徵得學生家長/監護人同意,在學校爆發傳染病時,把他們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和電話號碼轉交衛生署,以便該署進行調查。

 當學校爆發傳染病或有多名學生/員工因身體不適而未能上課或上班,並呈現類同傳染病的症狀時,應盡速通知衛生署。

(b)學校如欲索取或知悉有關個別傳染病的資料,可致電與?生防護中心:24772772。如欲查詢有關學校的免疫注射計劃,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學童免疫注射小組:26158563

(c)如有學生明顯地感到不適,校方應盡量先行聯絡其家長,然後安排學生回家休息。校方並應給予一張字條建議學生求醫。如該名學生感到嚴重不適,而校方未能聯絡其家長/ 監護人,則須把學生送到附近醫院的急症室診治。

(d)如教師或其他員工出現結核病的症狀,應立即找醫生診治。如有學生出現這些症狀,校方應聯絡其家長,並建議家長應帶學生求醫。有關胸肺科診所的電話號碼,可在衛生署的網站(http://www.dh.gov.hk ) 內找到。

(e)由於傳染病在適當治療下是可以控制的,患病學生如得到主診醫生的指示,可以返回學校上課。

(f)有關預防愛滋病的資料,校方可參閱本局於一九九三年發給學校的《認識愛滋病》小冊子,以及《血液傳染病在校內的預防指引》,有關資料可於網頁下載。(有關愛滋病其他資料亦可於網站www.aids.gov.hk瀏覽或下載)

3.6 學校訓育工作

3.6.1 一般原則

(a)學校應該是一個體現照顧、關懷、互相支持和互相尊重的地方。學校在處理紀律上有問題的學生時,尤應嚴格遵守這些原則。所有教師均應明白,訓育工作並非單是訓導教師要關注的事宜,而是每位教師都應注重的。因此,學校應採取包括教師、學生和家長在內的全校參與方式處理訓育事務。

(b)學校訓育工作及校規

1每間學校均應訂立本身的訓育政策和程序,並設立由訓育主任領導的訓育小組,負責全盤籌劃、組織、拓展和監察與校內學生訓育有關的事宜。學校 應參考前教育署學生訓育組於一九九九年發出的《學生訓育工作指引》。

2學校必須採取積極措施確保學生在校的安全,防止欺凌事件發生。學校在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事件時,應參考前教育統籌局於二零零四年製作及派發予各學校的「和諧校園齊創建」資源套

3訓育是指一套規管行為的制度。這個制度應以培養學生自律為目標,並設法營造一個和諧的環境讓學與教能夠有效進行。

a寓教育於訓導工作的基本信念,是大多數學生的犯規都並非是蓄意的。他們需要教師引導如何在課堂內及進行社交活動時作出適當的反應。

b在可能範圍內,學校應盡量採用民主而非專制的方法維持紀律。

4學校的輔導組和訓育組是校內向學生提供關顧服務的最重要的兩個組別。故此,這兩個組別應攜手協助在紀律上有問題的學生。有些學校可能較喜歡 設立一個訓育兼輔導的組別,以加強兩者之間的協調及合作關係。

5學校擬訂校規時,應考慮教師、家長和學生的意見,並須定期予以檢討。學校並應將載有校規的文件於學生入學前及每學年開始時分發予學生和家長參考。

6校規應闡述校方對學生在校內日常行為的基本要求。

7校規必須:

a簡單、清楚、合理和精簡;

b旨在教導、輔導和保護學生;及

c在執行時要公平及一致。

(c)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所提供的服務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負責就學生訓育及輔導事宜向中學及小學提供專業諮商支援和教師培訓

3.6.2 強化正確的行為

(a)良好的訓育工作並非單是要求學生遵守校規及懲罰犯規的學生。學校應善用讚賞和獎勵的方法,誘導學生循規蹈矩。

(b)對推動學生學習或改善行為來說,一套表揚或優點記分的制度來鼓勵表現良好的學生,是非常有效的方法。

(c)有成功經驗的學生,會努力爭取更佳的表現。校方可自行擬訂本身的學生獎勵計劃,提名努力學習及在學科上、課外活動、操行或整體表現中取得最顯著進步的學生接受獎勵,以鼓勵學生努力求進。

3.6.3 學生行為不檢的處理

(a)一般原則

1所有訓育措施的目的,都是為了促使學生在行為上作出積極的改善,以及教導學生學習自律。

2教師在採用懲罰或訓育措施以收阻嚇作用之前,應盡量設法採用其他較正面及積極的方法,來促使學生改善不當的行為。

3學校應就訓育程序擬訂明確指引,並與員工討論。

4學校亦需要讓家長在子女入學前或/及每學年開始時認識校內的訓育制度和措施。

5在適當的情況下,學校可把在學業上持續未有改進或在行為上經常出現問題的學生,向有關的區域教育服務處作出諮詢,尋求專業輔導。

(b)執行訓育措施時須注意的事項

1如需要對違規學生處以懲罰措施,校方應盡快執行,以免有關學生產生不必要的焦慮。

2應施行具有教育意義的懲罰。

3懲罰措施應與學生所犯過失的嚴重程度成正比。

4校方應確保有關學生及家長均明白其所犯的過錯及其中所涉及的道德價值觀念。

5校方須設立一個監察機制,以確保教師不會對違規學生過分使用懲罰措施。

6教師應直接通知家長有關學生所犯的校規及/或學校將會採取的訓育措施。

7學生被罰留堂時,校方應安排教職員督導及給予適量作業讓學生在留堂時間內完成。

8或特殊學校的學生如被罰留堂,學校需作妥善安排,以便家長能接送有關學生回家。

(c)在校內搜查學生及其財物

1基本原則

學校教師在上課時間擁有的權力,跟家長的相同。就學生的利益及學校的整體利益來說,當家長把子女送進學校時,他同時也把自己的權力授予校長及其他教師,以便校方在合理及切合需要的情況下,維護學生的福利和維持紀律。不過,校方須注意以下的基本原則:

a在校內搜查學生及其財物的基本原則    (20 KB)

b搜查學生的財物

搜查學生財物屬侵犯學生的私隱,該措施只可以在合法及並非無理的情況下執行。校方如有疑問,應諮詢警務處的學校聯絡主任或學校法律顧問。校方若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作出搜查,並判斷上述搜查為合法及並非無理,須遵守以下原則及程序:

c搜查學生財物的原則及程序    (30 KB)

d向學生搜身

向學生搜身是一項非常嚴重侵犯學生私隱的行為,因此不建議執行,而校方亦要承擔判斷執行該次搜身是否合法及具充分理由的責任。即使校方已取得家長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得要求學生脫去衣服或進行光身搜查。如學生反對搜身的安排,即使校方已取得家長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搜身。在極其個別的情況,校方認為搜身是合法、必要及恰當的做法,亦須留意以下原則及程序:

e向學生搜身的原則及程序    (20 KB)

(d)暫時停學

1暫時停學並非處理違規學生的恰當方法。在大部分情況下,有關學生應獲准繼續如常上課,待學校查明他違規的原因後才作決定。

2學校可基於學生的行為表現未如理想,在告誡及通知該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後,指令有關學生暫時停課,惟學校需給予暫時停課的學生適當的督導及輔導。

3學校如指令違規學生停學超過三天,必須將有關個案知會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4每間學校均須備存一份載有關於學生被指令暫時停課及開除學籍的記錄,包括執行這些懲罰的理由及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批准文件(如適用)

5大部分個案均顯示,學生違規的主要原因是在學習或適應學校生活方面出現問題。作為一項預防措施,學校應採納以學校為本位及全校參與的輔導及訓育方式,鼓勵所有教師積極營造一個讓學生樂於學習的環境,並設法幫助學生解決困難。所有教師須同心協力,締造健康又優良的校風

6學校應參閱有關開除學籍及指令學生暫時停學的教育局通告第87/1997     (230 KB),以及載列在資助則例上的相關條文。

(e)開除學籍

1教育局絕不贊成部份學校採取勸喻學生自願離校的手法,因為這種方式並不符合教育的原則。同時,亦違背了政府給予學校不同資源以達到有教無類及推行義務普及基礎教育的目的,讓所有學生,包括有不同需要的學生,都有機會完成初中教育。

2在正常情況下,無論學生獲取錄入讀小學課程(小一至小六)、初中課程(中一至中三)或高中課程(中四至中七),學校均應准其完成有關課程。凡年齡在十五歲以下的小學生或初中生,學校不應在未正式告誡及通知其家長,以及未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之前,對有關學生採取開除學籍的處分。即使是就讀高中的學生,學校亦不應在未正式告誡及通知其家長之前,便採取開除學籍處分。凡有這類個案,學校均應在向家長發出有關告誡時,須同時知會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3學校在考慮開除學生學籍之前,應盡量遵照附錄4所載有關如何處理校內行為上有問題的學生的流程表來行事。

4校長在考慮開除一名學生時,應盡力設法先晤見其家長,並把告誡信交給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與此同時,學校須將一份詳盡的報告交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考慮。

5學校不應單以學業成績欠佳為理由,將學生開除。

6除了基於下述原因外,學校不應開除學生:

a有關學生未有繳交載於收費證明書上(註:教育局期望校董會和校長會就學生不繳交這類費用的情況進行調查。如果學校確信該名學生是故意不繳交上述費用,可於如實通知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後才開除該名學生。這項安排適用於所有學生,不管他們是否受普及基礎教育所規管);或

b有關學生嚴重違反校規,而學校經已採取合理的措施,惟仍未能成功取得有關家長的合作。

3.7 支援服務及學生犯規和違法行為

有些學生在求學階段或會在適應上遇到困難,甚或出現行為問題。對於一些輕微的問題,教師一般都能即時處理,但若問題極為嚴重,則可能要尋求專業協助。要改正學生的行為問題,尤其是當問題的根源相信是來自校外時,家長的介入是至為重要的。下文各段簡述針對學生行為/ 學習困難的主要服務,並介紹處理一些大眾關注的問題( 例如學童自殺、濫用藥物及童黨活動等) 的措施。

3.7.1 為新來港兒童及回流兒童提供的支援服務

學校應照顧校內的新來港兒童,包括內地新來港兒童、新來港的非華語兒童及回流兒童的適應問題及在學習上遇到的困難。各校長應善用以下各項支援服務以協助這些兒童:

適應課程;

校本支援計劃津貼; 及全日制啟動課程

3.7.2 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支援

教育局鼓勵學校採用「全校參與」模式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提供有系統和有效的校本支援服務,這些都有助學生認識和尊重不同能力的朋輩以及建立互助和共融的校園文化。採用「全校參與」模式的主流學校會獲得額外資源、教育局所提供的培訓及專業支援等。教育局經已向學校派發《認識及幫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指引》及其他參考資料,並在二零零三年五月向學校派發有關「全校參與」照顧學生差異的理念及程序的資料單張。學校亦可在課程發展處網頁下載關於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課程資料。

3.7.3 對資優學生的支援

(a)二零零零年之資優教育策畧文件,主張透過三層架構的模式照顧資優學生。教統局鼓勵學校採用校本形式( 第一層次「全班式」及第二層次「校本抽離式」) 培育及發展資優學生的潛能。學校應採納寬廣的「資優」定義,並以多元的方法鑑別資優學生參加資優課程。

(b)學校可於資優教育組之網頁http://www.edb.gov.hk/cd/ge下載一系列的網上課程資源及參考資料,包括校本資優課程教師培訓教材套、校本資優培訓課程指引、「群集學校資優計劃」之教學示例及課程資源套。

(c)始於2 0 0 1 年推出的《特別資優學生培育支援計劃》,能夠加強特別資優學生的培育,並有助發展他們的潛能和才能。這項第三層次( 校外支援) 計劃除了為特別資優學生提供配合他們的需要和特徵的培育活動外,同時亦為教師及家長提供相關培訓,讓教師和家長更加掌握培育和支援特別資優學生的方法。有關詳情請瀏覽網頁http://gifted.hkedcity.net/

(d)資優教育組亦負責管理馮漢柱資優教育中心,藉以推展本地資優教育,例如試驗增益課程以發展課程資源。另外,該組亦定期舉辦簡介會及經驗分享會、講座與工作坊,讓學校有關同工了解香港資優教育各方面之情況及發展

(e)為了推廣資優教育及總結經驗以進一步發展校本的資優教育,資優教育組於二零零零年九月至二零零三年二月推出「群集學校資優計劃」,並在二零零二年九月至二零零六年八月期間,開展「種籽計劃」,以及由二零零六年九月起推展的「研究及發展計劃」。另一方面,資優教育組會聯絡相關機構或團體,並網絡社區資源,以推展香港的資優教育工作。

3.7.4 輔導服務

學校的輔導服務配合學生成長的需要,透過預防性、發展性及輔助性的工作,促進學生的全人發展和終身學習,以達致教育的最終目標。

  1. 目標

1建構友愛及關顧的學校文化;

2設立學校自我評估機制,確保輔導服務有效地推行;

3為教師提供與輔導有關的培訓和諮商服務;

4促進家校合作和發展家長教育;

5讓學生在個人、群性、學業及事業四方面的發展掌握基本的知識、技能和態度,啟發他們的潛能;

6提供個別或小組輔導,協助有需要的學生;以及識別、輔導及轉介有需要的學生接受適切的輔導服務。

(b)現有服務

1教育局鼓勵學校將輔導服務與學校其他系統,例如管理與組織、學與教、教師培訓和家庭教育等,互相結合,以建構一個全方位的學生輔導體系。

2大多數資助小學及部分官立小學的學生輔導服務,是由學校所聘用的學生輔導教師或透過學生輔導服務津貼所聘用的學生輔導人員負責提供;祇有部分官立小學及少數規模較小的資助小學,需由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的學生輔導主任為學校提供學生輔導服務。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亦會為學校提供與學生輔導有關的校本支援。

3 特殊學校的學生輔導服務,是由教師及學校社工負責提供。

4在資助中學,則由校內的輔導教師向學生提供有關輔導服務,並由派駐學校的非政府機構的學校社工提供專業支援。

5下文3.7.5段闡述有關學校社會工作服務的詳情。

6相關的支援服務
教育局的教育心理學家會為對象學校提供校本教育心理服務,包括學生評估,教師支援和培訓,及就學校在照顧差異的政策和措施方面提供諮商服務。教育心理學家亦會為學校就危機事故,提供支援服務。

3.7.5 為中學提供的學校社會工作服務

(a)設立學校社會工作服務的目的在於:

1協助學生充分發展潛能,達致身心健康成長,接受適當教育,建立和諧的人際關係,以及引導他們關心社會;

2協助學生解決個人、家庭、人際關係或學業問題;以及

3加強學生、家庭、學校與社區之間的連繫。

(b)社會福利署負責統籌由非政府機構提供的學校社會工作服務。學校可就提供這項服務的事宜與非政府機構或社會福利署青年事務組聯絡。

(c)校方應與學校社工緊密合作,向有需要的學生提供適當輔導和協助。

3.7.6 升學及就業輔導服務

升學及就輔導是為中學生而設的其中一項重要輔導服務。每所資助中學均應設有一名升學輔導主任,負責領導校內升學及就業輔導小組,為學生提供適當輔導。教育局會透過舉辦教師培訓課程、更新網頁資料、印製刊物、組織活動等,向在職教師和學生提供適切的資訊和支援。

3.7.7 學童自殺個案

(a)所有學校均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以便處理校內學童自殺事件和一切危機事件。學童自殺事件會使全校師生均感傷痛,學校的「危機處理」小組可發揮以下兩項功能:

1安全- 即時確保所有學生及教職員安全

2穩定- 盡快穩定學校的情況,使回復正常運作。

(b)有關學校「危機處理」小組的運作詳情,學校人員可透過教育局主頁→本局向學生及家長提供的服務→服務→危機處理,參考由教育局教育心理服務組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出版的「學校危機處理電子書」。學校人員亦可參考前教育署於一九九七年為中小學編印的《預防及處理學童自殺問題輔導教材套》,內容包括防止學童自殺的措施、自殺個案的處理及事後輔導方法。

(c)學童的自殺個案可按性質劃分為下列三類:

1意圖自殺─據報學生曾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老師、同學及家長表示有自殺意圖的個案。

2企圖自殺─據報學生有清楚行動企圖自殺的個案。

3自殺死亡─據報學生因懷疑自殺而死亡的個案。

(d)當學校從學生本人、他們的同學、家長及教師,或透過警方及傳媒獲悉任何涉及自殺的個案,校長應通知其所在地區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學校亦須馬上啟動校內「危機處理」小組,就自殺事件評估其影響、訂出處理危機計劃及作出適當安排。

(e)學生或會因自殺事件而在心理上受到影響,校方應向學生輔導主任/學生輔導教師/學生輔導人員或學校社工尋求協助。學校亦可尋求教育心理學家的專業支援,為學校提供適當的服務。

(f)當輔導人員尚未到場提供協助時,其他人士均可嘗試給予有關學童情緒上的支授,但必須保持冷靜,並分析當時的情況。若學生處於險境,學校應向警方求助或召喚救護車。在處理涉及自殺的個案時,須注意下列應做和不應做的事項:

1做的事項

a對任何自殺的念頭和暗示自殺的說話或行動,均不應掉以輕心

b願意聆聽和了解有關的問題;

c拿走自殺的工具;

d聯絡家長/ 監護人,並要求他們盡速前往學校;

e陪伴學童至危機完結;

f找來學童的至親好友在旁為其分憂,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法;以及

g在事後低調處理,避免戲劇性的渲染

2不應做的事項

a不應低估任何意圖自殺的個案,及其後果的嚴重性;

b不要作出挑戰,例如說:「你要尋死的話就去吧!」;

c不要與該名學生爭論他應該生存抑或死亡;

d不要假定經過一段時間後,學生可以自行應付壓力和傷痛;及

 f不應在事後對意圖自殺的學生給予過分的安慰。

(g)自殺危機過後,校方應檢討該次危機處理計劃及制訂預防措施,以防止再度發生同類事件。

3.7.8 童黨活動

(a)雖然校園內的童黨活動並不嚴重,但為了學生及學校的利益,校方應設法留意、制止和杜絕童黨活動的出現。

(b)校長應提醒教師及學生對童黨活動不能姑息縱容,以免帶來嚴重的後果。校長更應鼓勵他們,如懷疑校內出現任何童黨活動,應向校方報告。

(c)校長若懷疑校內出現童黨活動,可向警方的學校聯絡主任求助,以保護學生免受童黨活動的威脅,有關警方的學校聯絡主任計劃的詳情,請瀏覽http://www.info.gov.hk/police/hkp-home/chinese/pprb/schlia/index.htm

3.7.9 濫用及販賣藥物

(a)預防措施

為增加學生對濫用藥物的禍害的認識,以致他們能遠離毒品,學校必須加強有關藥物的預防教育。校方可參考下列建議的預防措施:

1訂定藥物教育政策,有關政策的主要範疇應包括:

a委任一位教師負責統籌、監察及評估藥物教育計劃的推行;

b發展校本的藥物教育課程,加強學生的知識、技能和價值觀、以助他們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c以全校參與的方式推行藥物教育,在正規及非正規課程中加入禁毒訊息,並為學生提供輔導服務;

d在校內營造互相關懷的氣氛,以幫助學生建立健康的自我形象;

e鼓勵和支持教師學習有關藥物教育的最新知識和技巧。

2主動與專業機構聯絡,安排藥物教育服務。部分機構的資料載於附錄5

(b)處理涉及藥物的事件

1.濫用藥物 如懷疑或獲悉有學生濫用藥物,校方應

a諮詢學校聯絡主任/中學聯絡主任的意見;

b讓學生得到適當的輔導、康復及跟進服務-

c小學個案可轉介給學生輔導主任/學生輔導教師/學生輔導人員

d中學個案可轉介給學校社會工作者;及知會家長有關上述轉介。

2.藥物中毒如懷疑或獲悉有學生因濫用藥物/有害物質而導致中毒,校方應:

a安排教師或其他員工陪同學生入院診治,並盡可能把有關藥物/有害物質的樣本和容器一併送院化驗;

b立即把學生懷疑中毒事件通知家長;

c諮詢學校聯絡主任/中學聯絡主任的意見;及

d安排由小學的學生輔導主任/學生輔導教師/學生輔導人員或中學的學校社會工作者提供的跟進輔導服務。

3.藏有/ 販賣藥物如懷疑或獲悉有學生藏有/販賣藥物,校方應:

a諮詢學校聯絡主任/ 中學聯絡主任的意見或直接報警;及

b知會家長校方所採取的行動。

3.7.10 色情物品

處理這個問題的最佳方法,莫過於在正規及非正規課程中推行有關的教育活動。學校或學生如欲就色情物品作出投訴,可聯絡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該處網址為http://www.tela.gov.hk/。有關投訴不雅物品,請利用以下投訴熱線:

淫褻及不雅物品2676 7676

電視或電台廣播內容2827 8488

電影內容2802 2626

3.7.11 賭博

學校須時刻留意學生是否有賭博的意欲和有否在校內進行賭博活動。學校須採取積極的全校參與模式,幫助學生遠離惡習。教育不但能提高學生對賭博這種惡習的認識和理解,亦可培養學生的責任感和正面的價值觀,並訓練他們懂得批判性思維和抗拒日常生活中的誘惑。現建議採取下列措施,打擊賭風:

(a)預防

1就學校對賭博的立場達成共識,並就這個問題制訂全校政策,全力防止學生賭博;

2定期檢討學校處理校內賭博行為和活動的政策及校規;

3向所有學生解釋經修訂的政策及校規,使他們明白學校對賭博的立場;

a告知家長有關的學校政策及校規,讓他們能與校方合作,預防和打擊賭風;

b留意學生是否有賭徒的徵狀(見附錄6)

4透過正規課程和非正規課程,為學生提供有關反賭博的教育活動,加強反賭博的信息( 有關反賭博的教材,請瀏覽http://www.edb.gov.hk/cd/mce )

5鼓勵教師掌握反賭博的知識和技巧,幫助學生認識賭博的禍害和遠離賭博;

6如有與足球博彩規例有關的意見和投訴,請致電民政事務局設立的24小時熱線電話:28351348;以及

7聯絡具備反賭博事宜有關專業知識的機構,為學校提供集體預防活動及/ 或個別/小組輔導和跟進服務。現把部分機構的資料載列如下:

(b)介入

1學校如發現學生觸犯與賭博有關的校規,應以具教育意義的方式處理( 詳情請參閱一九九九年前教育署出版的《學生訓育工作指引》) 。學校亦應把學生轉介給專業人員進行輔導和接受跟進服務,並通知有關的家長。

2學校如發現學生參與賭博活動,便應徵求有關的學校聯絡主任/中學聯絡主任的意見,或立即報警,並通知家長。此外,學校亦應把學生轉介給專業人員進行輔導和接受跟進服務。

3.8 學生資助

3.8.1 學生資助辦事處

學生資助辦事處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下列資助計劃:

a)學校書簿津貼計劃;

(b)學生車船津貼計劃;以及

(c)有關獎學金/ 助學金/ 貸款的計劃。

學校應參閱學生資助辦事處每年發出的有關通告,以便得知各項計劃的申請程序。

3.8.2 學校書簿津貼計劃

(a)這項計劃是為就讀於官立、資助、按位津貼學校及直接資助計劃學校並有經濟需要的小一至中七學生提供現金津貼,以支付必須的書籍費用及雜項就學開支。

(b)這項計劃須進行入息審查。

3.8.3 學生車船津貼計劃

a)這項計劃是為就讀於各中、小學校或在認可的院校修讀全日制至學士學位課程並有經濟需要的學生提供車船津貼。該學生的居住地點須與學校距離超逾十分鐘步行時間,及需要乘搭公共交通工具上學。

(b)這項計劃須進行入息審查。

3.8.4 獎學金/助學金/貸款

學生資助辦事處為大專及中小學學生提供了多項獎學金、助學金及貸款計劃,詳情可向該處查詢。

3.9 學生福利

3.9.1 經營買賣業務

學校應盡量減少向學生售賣任何上學所需的物品,並只可將之視為一項為學生利益而提供的服務。有關在校內進行買賣活動的主導原則如下:

(a)任何學校的校董會成員、校長或校內人員,均不得透過在校舍內或其他地點售賣學生修讀課程所需的任何物品,而從中得到任何經濟或其他方面的利益。

(b)學校不得強制家長透過校方購買上課所需物品,並須向家長說明有權選擇是否購買。

(c)學校應盡可能減輕學生購買上學所需物品的總開支。學校應按年與供應商議價,並以最低的合理價錢把物品售予學生。學校出售練習簿及其他物品的利潤,最多不超過物品成本價格的1 5 % 。學校為學生訂購課本,則不應賺取任何利潤。

(d)學校應進行適當的招標程序,並在公平競爭的情況下選出承辦商或供應商。校董會應成立一個委員會,專責審核投標的報價。校方應定期進行新一輪的招標或邀請報價的工作,確保承辦商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務質素良好。同時,校方亦應採取適當的行動,避免上述在過程中出現利益衝突。如欲知悉這方面的詳細資料,請參閱7 章附錄9

(e)學校應設立機制以監察一切校內經營的商業活動事宜。

(f)為促進殘疾及弱勢人士自力更生及增加其就業機會,我們鼓勵學校在有合適的機會時,直接聘用殘疾及弱勢人士以填補合適的空缺;同時又可以採購由社會企業提供的較長期服務(如清潔服務、學校小食部)或單次式的服務(如為學校活動提供餐飲服務、油漆、非結構性的裝修工程等)。學校聘用由殘疾及弱勢人士提供的服務,可加強學生認識社會多元化,有助促進社會和諧。有關促進殘疾人士就業的詳情,學校可瀏覽社會福利署轄下之康復服務市場顧問辦事處的網頁(http://www.mcor.org.hk) 或社會企業資源網 (http://www.socialenterprise.org.hk)

(g)有關經營食物部及買賣其他物品的詳細指引,應參閱教育局通告第13/2003   (39 KB) 。關於學校內經營食物部及其他常見的商業活動的原則,可參閱教統局的網頁。選用課本及學習材料的指引,則見教育局通函第 021/2008    (188 KB)

3.9.2 膳食安排

(a)學校應根據本身的情況,為學生作出午膳安排。學校應成立協調小組,為學校制訂健康膳食政策及相關措施,並督導、統籌及改善學生的膳食安排。小組應由一名資深的教學人員擔任主席,而成員則應包括其他教職員和家長代表。學校亦可成立一個委員會,一併監督食物部、午膳安排及其他買賣活動。

(b) 為確保適當的膳食安排,學校應參閱「學校膳食安排指引」「小學午膳營養指引」「減少用完即棄發泡膠食物/飲品容器的指引」

(c)負責午膳安排的小組或委員會,應履行下列職責:

1要求食物供應商出示文件,以證明持有食物環境生署所簽發的有效食物製造廠牌照,批註其製造/ 配製午膳飯盒;

2注意供應商所提供食物的營養價值,以及裝載和運送食物的方法;

3 勸諭午膳供應商在供應餐盒時,使用可再用的容器和餐具,例如不銹鋼或塑膠製品;

4鼓勵家長與學校合作,爲子女準備健康餐盒/小食,並幫助他們養成健康的飲食習慣;

5教導學生在用膳後清理地方;

6勸喻學生不要光顧無牌小販;

7在午膳時間巡視學校,以確保膳食安排恰當得宜;以及

8 要求員工及食物部經營者售賣及推廣健康有益的小食;以及

9有關膳食安排的資料,請參閱教育局通告第5/2007    (112 KB) 

3.9.3 虐待兒童個案

(a)虐待兒童的定義是作出危害或損害兒童身心的健康發展的任何行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身心的健康發展。虐待兒童不只發生在家長/ 監護人對其子女的身上,同時亦會發生在任何受託照顧和管教兒童的人身上,例如褓母、親屬和教師等。

(b)常見的虐待兒童行為可劃分為下列類別:

1身體虐待─虐打和故意使用暴力或蓄意下毒,導致兒童身體損傷或死亡。受虐兒童身上可能出現瘀傷、灼傷、鱗疤、咬傷和骨折等。

2疏忽照顧─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例如足夠的食物、衣服、居所、教育或醫療照顧),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受虐兒童會顯得骯髒/不修邊幅,有未經治理的傷口或疾病,或是年幼兒童長時間乏人看管。

3性虐待─利用兒童滿足性慾,例如亂倫或讓兒童進行其他形式的性活動,如愛撫或進行色情活動。兒童遭受性虐待的特徵,包括生殖器官四周疼痛、對與性有關行為的認知超出其成長階段所預期的程度,或極度厭惡留在某處或與某人共處。

4心理虐待─對兒童造成心理損害,以致妨礙兒童的情緒或智力發展。舉例來說,對兒童漠不關心使他/ 她受到極度或長期的排斥;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或令兒童陷於惶恐不安。

(c)如有懷疑虐待兒童的個案,校方應按下文所概述的方式處理:

1學校如發現懷疑虐待兒童的個案,須立即把個案轉交學校社工、學生輔導主任、學生輔導教師或學生輔導人員處理。

2至於並無學校社工、學生輔導主任、學生輔導教師或學生輔導人員的學校,校方應向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或警務處虐兒案件調查組報告。

3如學校認為該兒童看來需要接受治療,便應帶他/ 她到最就近的普通科醫院求診

4有關進一步詳情,學校可參閱社會福利署發表的《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 一九九八年修訂本》。有關處理兒童性侵犯個案的溝通程序,請參閱教育局通函第010/2008   (104 KB

3.9.4 售旗日/賣花日

慈善機構會不時要求學校在核准的售旗日/賣花日,派學生協助售旗/賣花。教育局十分支持這項社會服務,並鼓勵所有學校參與。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已於一九九九年九月給予學校批准進行列於第六章附錄 5a 內的籌款活動。校長應留意,學生參與此等籌款活動,必須完全出於本意及自願,並事先得到家長的同意。

學校務須提醒參與協助慈善機構在校舍範圍外售旗的學生注意下列事項:

(i)在參與上述活動時,應穿著校服及有其他售旗者在附近照應;

(ii)選擇在不太接近繁忙交通的安全地點售旗;

(iii)有困難時尋求協助的步驟;

(iv)責任把善款妥為保管及交回;

附錄4-學校處理行為有問題的學生的流程表

(資料來源:節錄自教育統籌局行政通告第87/97號)

:在整個過程中,校方均要取得學生家長同意/支持。

# 有需要時,須諮詢警方/ 向警方報案。

(v)避免對市民造成不便;

(vi)籲請市民捐款時需注意禮貌;

(vii)避免向任何人士施加壓力,要求捐獻;以及

(viii) 懸掛3號或以上風球及發出黃、紅、黑三色暴雨警告信號時的安排。

學校應參閱由社會福利署所訂明有關賣旗日所須遵守的條件,網址如下: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controlofc/sub_flagdayz/

附錄6 - 學生可能染上賭博惡習的徵狀

1無故缺課

2.在課堂上表現欠佳或學業成績一落千丈

3.減少參與社交活動或家庭活動

4.行為和性情上有突然的改變

5.對報章雜誌上的賽馬和球賽博彩消息異常感興趣

6.交談時經常運用賭博術語

7.參與有賭博成分的賽事

8.持有體育博彩彩票或獎活動彩票

9.自誇在賭博中勝出的經驗

10.炫耀來歷不明的金錢和貴重物品

11.即使有足夠的零用錢,仍不敷應用

12.借錢或欠債

4. 家庭、學校與社區的伙伴關係

4.1 引言

本章旨在介紹可以促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三方面緊密合作的原則和措施。這個合作關係的建立,可讓學校充分借助社區上其他有關人士的資源,從而提高教育質素。同時,通過三者的合作關係,令這些資源更統籌得宜,為促進學生達致終身和全面學習的目標作出貢獻。

4.1.1 一般原則

(a)家長是子女最先接觸和最具影響力的教導者,最了解他們,也最明白他們。因此,家庭與學校的合作關係,對兒童的教育成效起了莫大的影響。不少實際研究顯示,家長的參與是影響學校教育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家長愈關心子女的學校生活,子女的學習愈有成效。

(b)學校應該主動加強與家庭的合作關係。學校如不採取主動,則很難達到學校合作這個目的。

(c)為履行他們教育年青一代的責任,家長與教師同樣需要學習和改善互相合作的技巧。

(d)學校有責任透過向學生提供學習經歷,協助他們作全人發展,以達致服務社會的使命。校長和教職員積極參與社區活動,有助加強與社區的關係,為校方爭取更多的支援。

4.2 家長的角色和責任

下列各段概述了家長應有的角色和責任。我們相信在這兩方面的認識,將有助家庭與學校合作的政策循正確方向發展。

(a)作為學校的合作伙伴,家長應該:

1在教育子女方面擔任積極的角色;

2了解子女的學習和身心發展需要;3積極關注子女在學校的學習生活;

4參加與子女教育有關的活動和諮詢;

5與學校和其他家長合作,使子女在教育上得益;

6 了解學校的辦學理念,並積極協助校方理解公眾對學校的期望;

7對商訂的學校政策加以支持;

8認識有關教育子女的權責,和學校怎樣把家長的權責從政策和日常運作中反映出來;

9就如何改善校務提供意見和建議。

(b)作為學校的服務對象,家長應該獲得下列詳細資料:

1子女接受的教育;

2學校的運作情況;

3子女在學校的表現和評估表現的方法;

4學校的表現和評估表現的方法;以及

5其他與子女教育發展有關的事宜。

(c)作為學校的共同決策者,家長應該:

1參加校董會家長校董的選舉或競選活動;以及

2就學校的表現發表意見,並就學校的管理提出建議。

(d)作為家庭教導者,家長應該為子女提供基本的照顧和指導,使他們養成良好行為和生活習慣得到全面發展。家長應讓校方知道其子女的成長情況,以及任何會影響其子女學習的重要事情。

4.3 家庭與學校的伙伴關係

4.3.1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政策和機會

(a)制定家庭與學校合作的政策

學校應該制定本身的政策,加強家長在校務方面擔任的角色,包括鼓勵他們參與決策工作。學校如採取開明態度、樂於聽取意見,肯定會鼓勵家長更多參與校務、促進雙方的信任。在制定政策時,校董會必須考慮學生的需要以及發揮校方長處。

(b)提供家長參與的機會

1學校可透過各式各樣的方法,讓家長定期或按需要參與子女的教育過程。家長參與校方日常事務,常見的例子計有:

2協助子女參加課堂活動;

a擔任學生比賽評判;

b協助學校舉辦活動/典禮;

c擔任課外活動的兼任導師;以及

d協助研製教具和進行其他非教學工作。

3學校也可以邀請家長參加學校委員會的工作,特別是與學生事務有關的學校委員會,例如校巴服務委員會、學生訓育委員會、食物部事務委員會及籌款委員會等。這種安排既讓家長有機會與教師一起提出建議、交流經驗、亦讓家長有機會提供所需資源,改善學校的運作。

4家長亦可以加入校董會成為校董,提出他們關注的問題,並就子女所接受的教育發表意見。在管理學校方面得到家長的參與和合作,可使校方在作出決定時,考慮得更周詳及更深入。

5如果主要的學校伙伴( 包括家長和社區人士) 更廣泛地參與學校的教育工作,校本管理的精神將得以體現。尤其是當教育局將權責下放給為校董會,再由校董會與其他主要學校伙伴分享決策權時,這將有助學校爭取社區的支持,去落實由下而上的決策和措施,從而切合個別學校的需要。

4.3.2 有效的溝通方法

學校與家長之間有雙向的溝通途徑,至為重要。以下是一些例子:

(a)營造推動家庭與學校合作的氣氛和環境

學校應該營造溫馨的氣氛,令家長樂於前往學校及參加活動。校方應該讓家長感到他們的蒞臨備受歡迎,他們的參與得到欣賞。校方會晤家長討論學生的問題時,應該顧及對方的感受並尊重他們的意見。再者,校方應該小心保障學生和家長的私隱,安排在適當的房間內會面和舉行會議。如果在校舍內有空間,應該考慮撥出地方作為活動室或會面室,用以舉辦各種家校合辦的活動。這些安排,將為家長留下良好的印象,並為建立有效的家庭與學校合作關係,製造了先決條件

(b)培養教職員的溝通技巧

家庭與學校是否緊密合作,主要靠賴經常接觸家長的教職員。校方應該為有關員工提供訓練,讓他們學習和家長溝通的必需技巧,避免造成任何誤會,或引起不快。

(c)成立家長網絡和家長教師會

1另一個加強與家長溝通的方法,是由學校/班主任設立一個家長網絡,讓家長透過彼此互相扶持,在毋須校方人員介入的情況下,解決大部分其子女在成長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問題。家長網絡的另一個作用,是讓校方有機會向家長傳遞制定政策的原則,以及透過網絡直接聽取家長的意見。

2此外,校方可鼓勵家長成立各個小組,彼此交流為人父母及教導子女的心得。

3一個更正式的做法,就是成立家長教師會,作為學校和家長之間正式的溝通途徑,例如在制定學校政策時可正式諮詢家長的意見。家長教師會亦可從成員中推選家長代表,以校董身分參加校董會。有關成立家長教師會的資料,可瀏覽網頁http://chsc.edb.hkedcity.net

(d)讓家長有更大的知情權

一個更具透明度和問責性的管理制度,亦是一個更優良的學校管理制度。因此,校方應該定期為家長提供有關學校的最新資料,包括有關課程和重大發展項目的資料。如果在推行各項措施時遇到困難,校方應該與家長有足夠的溝通,讓他們相應地調整對學校的期望,並能給予學校適當的支援。學校可透過家長通訊、家長會議和學校在互聯網上的網頁將有關訊息向家長發放。有關的資料和文件,載於附錄1。很多學校亦會為家長及公眾人士製備一份扼要的學校簡介,有關內容請參閱附錄2的建議。

4.3.3 家長教育活動

學校或家長教師會可在社會工作者、輔導員、社區和有關政府部門的協助下,舉辦各種家長教育計劃。這類計劃的重點,應包括為人父母之道及各樣溝通技巧。推行這類教育計劃,不但可令家長增加知識和技巧,也令他們增加信心,對於與學校及教育有關的事宜,能更踴躍地發表意見。學校推行家長教育計劃,除了運用本身的資源外,亦可以申請家校合作活動計劃資助,優質教育基金,及與非政府機構合作。

4.3.4 家長網上資源庫

「家長網上資源庫」搜羅了多項家長服務資訊,包括學校及教育、家庭福利服務、親職教育、兒童照顧及發展服務、管教子女錦囊等。學校可參考「家長網上資源庫」資料冊,或透過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的網址http://chsc.edb.hkedcity.net登入「家長網上資源庫」,搜尋所需的資料,以推廣家校合作的工作。

4.4 處理投訴的策略

家長和市民或會對學校的政策有不同意見,或對個別教職員的工作表現有所不滿。為免情況惡化,校方對所有的批評,不論口頭或書面提出、匿名與否,均應盡早處理。校方在處理這些個案時,必須審慎從事並顧及各有關人等的感受。校董會應該調查所有針對學校員工和管理層的投訴,以及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4.4.1 處理投訴的指引

(a)制訂清楚而有效的投訴程序學校應制定一套清楚的投訴程序,這套程序必須:

1運作簡單,調查步驟和各有關人士的責任均清楚界定;

2效率高,可在預訂或承諾的時限內採取行動並作出決定;

3客觀,並不受任何人作出的不適當影響或干預;以及

4保密,能保障有關人等包括投訴人的私隱。

校董會在制定這些程序時,應先行徵詢教師和家長的意見,以確保這些程序能廣為大家所接納。校方應把己制定好的程序告知所有家長和全體教職員,讓他們清楚明白內容。

(b)指派適合人士處理投訴 

1學校應該委派適合人士處理投訴。所有教職員均應向該等指定人員報告任何投訴事件。視乎投訴的性質和牽連程度,所有投訴應由校董會或獲授權的小組( 而非單獨一個人) 負責處理。

2為避免利益衝突,任何被投訴的人員均不應該參與處理事件、監督調查工作,或簽署任何發給予投訴人的通信。

3如果處理投訴的人員私下認識被投訴的人士,或事件涉及前者的利益,該則人員應該向校方申報利益。如果證實利益衝突的確或可能存在,則校方應禁止該人員進一步接觸任何與投訴有關的資料。

(c)從速對投訴作出回應學校如果接獲投訴,應該從速回應。對於由傳媒報道的投訴,校方應該立即對投訴人和傳媒作出回應( 就學校如何處理傳媒報道的投訴,第4.4.2 載列了更多建議以供參考) 。校方應指定專人與投訴人聯絡,讓投訴人可查問有關調查的進度。如果預期調查工作不會在短期內完成,校方應在調查期間給予投訴人簡覆,說明調查的進度。調查完畢後,校方應該盡速把結果通知投訴人,包括己採取的/或將會採取的補救行動。

(d)有需要時把個案轉介假如懷疑事件涉及貪污或其他刑事罪行,校董會應該把個案轉介予廉政公署或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e)要求投訴人作出建議校方應該鼓勵投訴人對有關投訴作出改善的建議。校方和投訴人如能正面地徹底討論有關問題,將可促進雙方的了解,培養互相合作的精神。

(f)把所有投訴個案保密所有投訴個案均應絕對保密。校方只可讓負責調查工作的人員得悉有關資料。調查人員不應向學校其他人員或甚至本身的配偶披露任何有關資料。

(g)把有關資料妥為記錄所有投訴都是珍貴的資料,讓學校可作反省和檢討現行政策和執行措施之用。因此,校方必須將所有投訴妥為記錄,以便日後制定改善或預防措施時,作為參考。校董會應該保存一份投訴記錄冊,監察有關情況,並每隔一段時間查核未完個案的進度。某一投訴事件告一段落時,校方應該就事件擬備一份載有調查結果、建議和任何跟進行動的撮要報告,並於學校投訴記錄冊內存檔。

(h)提供上訴途徑投訴人如對調查結果不滿意,有權向校董會上訴,但須有充分理據和文件支持。

4.4.2 應付傳媒和公共機構

投訴人有時會向傳媒或公共機構求助。如果投訴是由傳媒報導﹐或由廉政公署﹑消費者委員會等公共機構轉介﹐情況便會變得更複雜。校董會必須保持鎮定﹐小心處理﹐否則會令學校的形像受損。以下各段為學校提供若干提示﹐第4.4.1段載列的多個原則亦會有用﹕

(a)公信力這類事件宜由校董會直接處理。如果校董會決定指派學校員工對事件進行調查﹐則獲授權的小組應由校方高層管理人員組成﹐另可邀請校外人士或家長代表加入﹐以爭取公眾的信任。

(b)溝通

1調查小組可安排會議﹐與投訴人或其代表或轉介機構討論有關事件﹐以期先了解清楚投訴的因由。

2校董會應該確保所有教職員都知道整件事故﹐並留意是否有任何不快感受在教職員間散播。

(c)支援校董會可就專業問題尋求第三者的支援﹐例如心理學家或律師

(d)良好的公關技巧

1為確保發出的信息沒有前後矛盾﹐校方應設有一名發言人﹐負責市民或傳媒對事件的查問。該發言人應該對事件有全面了解﹐並且熟悉學校的政策。

2學校應就有關投訴從速向公眾作出回應。換言之﹐校方應該在一兩天內對外公佈已採取的行動﹐或初步的調查結果。

3校董會應該就是否採取進一步行動作出決定﹐例如在調查期間發放新聞稿﹐或每隔一段時間便給予投訴人或轉介機構簡覆。

4向報界發佈資料時,校董會應該考慮是否會涉及法律訴訟。有關資料應該清晰及切題。校董會應該恪守《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的有關規定﹐並確保發佈的資料﹐就校董會所掌握的事件真相而言﹐是正確和公正的。

(e)檢討在投訴事件結束後﹐校董會應對整件事的處理進行檢討﹐特別是所採用的公關策略方面。檢討後應作出結論﹐以便日後處理類似事件時有所改進。校董會應將所有類似事件﹐包括其檢討結果﹐詳細記錄下來並存檔。

4.5 區域及社區資源

4.5.1 區域教育服務處

區域教育服務處為學校﹑家長和學生提供全面而綜合的服務。學校和家長應該與區域教育服務處緊密合作﹐在需要專業支援時與服務處聯絡﹐以及積極參加由服務處舉辦的各種教育活動。區域教育服務處的主要職責如下﹕

(a)協助學校制定發展計劃和建立自我評估的制度﹔

(b)在區域層面設立學校及教師網絡﹐既讓學校交流成功經驗﹐亦讓教師彼此分享教學心得﹐以期達到推廣優質教育的目的﹔

(c)策劃並監察政府為學校提供的資源﹔

(d)結合各類社區資源作教育用途﹔

(e)為學生安排學位和提供輔導服務﹔以及

(f)推廣家長教育。

4.5.2 學校聯絡委員會

(a)學校聯絡委員會在民政事務總署各區辦事處之下組成,成員通常包括區內學校的校長。

(b)學校聯絡委員會是區內學校校長,討論共同關注的問題及交換意見的場所。透過舉辦聯校活動和鼓勵學校參與社區的計劃及活動,加強了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和社區之間的聯繫。

(c)校長應該積極參與學校聯絡委員會的工作,透過各位校長的專業知識和才能,為社區謀求福祉,特別是推廣以地區為本的學校及教師網絡,作交流經驗之用。

4.5.3 其他政府部門

其他政府部門如香港警務處和廉政公署,負責提供防止罪案的資源和支援,社會福利署和衛生署則負責為社區有關的青少年工作、家庭服務和衛生服務的活動,提供所需的支援。

4.5.4 非政府機構

(a)大部分非政府機構的人員,主要是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員,並且在地區服務了一段不短的日子。他們提供的服務,可與社區內的教育服務互補長短。

(b)學校應該考慮與本區的非政府機構合作,策劃有關公民教育和社會服務方面的學校活動。

(c)學校與非政府機構合作,可避免工作重疊,讓教師有更多時間專注於教學工作。

(d)學校透過參與非政府機構舉辦的活動,可與社區建立良好關係。此外,學校若積極地參與社區活動,除可提高學校的形象外,亦可從中得到社區更大力的支持。

4.5.5 舊生會

(a)學校應該珍惜與舊生之間的關係,因為舊生是學校在過去歲月努力的「成果」。曾經在學校度過不少成長歲月的舊生,尤其是當日活躍的學生,必然對母校有強烈的感情,也必然對其日後的發展深表關注。在這種情況下,舊生們對於為母校提供志願服務,為母校的發展付出時間、努力和給予意見,自是義不容辭了。有些時候,舊生們更是母校政策的忠誠支持者。

(b)為了與舊生們保持緊密聯絡,學校應該鼓勵他們成立舊生會,主要目的是促進舊生之間和舊生與母校之間的聯繫。校方可安排編製通訊和舉行聚會,與舊生定期聯絡,維繫雙方的關係。

附錄2 - 學校簡介的建議內容

為使家長及公眾人士更明瞭學校的情況,學校可製備簡介,提供以下資料以供參考:

1.學校的歷史、校訓及學校使命等2.收生情況3.班級結構4.師生比率

5.教師概況( 包括資歷和經驗)6.收生政策和申請入學的程序7.課程設置

8.時間表的編排( 包括夏令時間表或考試安排) 9.家課政策10.授課語言11.課外活動12.學校設施

13.學校的長遠計劃和來年的周年校務計劃書撮要,特別指出來年學校關注事項和為達到學校宗旨而採取的特別安排( 學校應該上載周年校務計劃書全文於學校網頁內,以供查閱。)

14.學校的家長教師會動態或家校合作現況15.其他特別事項

5. 策劃、預算及自我評估

5.1 引言

(a)資助學校的經費,主要來自政府的資助及學校向家長/ 學生收取的費用。故此,校董會有責任確保資源的運用最合乎經濟效益,並能維持教育服務的質素。要達致這些目標,學校必須訂定正式和有系統的程序,以編排工作的優先次序、分配資源及評估成效。此外,校方亦應向教師、校董、家長、學生及教育局提供每學年的活動資料及辦學表現報告。

(b)為方便學校擬備學校計劃及報告,教育局已編印了不少指引和資料冊,供學校參考。本章不再贅述這些參考資料,而只特別強調若干要點,以資學校參考。有關各指引的詳細內容,請參閱下列由教育局編印的文件:

1《財政管理》( 一九九四年) ( 英文版)

2《學校自我評估手冊》(二零零零年)

3《香港學校表現指標》(二零零二年)

(c)教育局已編制學校發展計劃、學校周年計劃及學校報告等的編寫指引以協助學校編寫文件,編寫指引及範本可從教育局網頁下載。

5.2 擬訂策略

(a)擬訂學校計劃的目的,是讓學校確立希望達致的目標,以及決定用什麼方法在一段時間內達致所定的目標。

(b)原則上,學校擬訂計劃時應顧及學校活動的所有範疇,以便從中檢討推行現時各項活動的需要,並同時考慮新的改善方案。為確保資源能集中地用於優先關注的事務,學校宜在某段時間內檢討各項活動,並選出每年的發展項目。

(c)因此,學校擬備學校發展計劃時,可制訂較長期的策略規劃,如為期三年,然後根據這些計劃擬訂學校周年計劃和周年預算,並因應每年的檢討結果作出調整及增潤。然而,學校可考慮對若干範疇,尤其是課程推行及資源管理方面,每年作出檢討。

5.2.1 辦學宗旨、理念和目標

(a)訂定辦學宗旨對學校至為重要。辦學宗旨建基於辦學理念,並用以確立辦學目標。辦學理念闡明學校的信念,辦學宗旨則說明學校的期望,而辦學目標就是具體說明學校如何落實所訂的宗旨。每所學校均有其獨特的宗旨,這些宗旨須清楚地說明,而學校會根據這些宗旨擬訂全年的工作計劃。

(b)學校須把其宗旨、理念和目標寫下來,以便校內所有人員能檢視修訂、清楚了解,並貫徹執行。辦學宗旨闡明學校的宏旨,並將學校的信念、觀念和價值觀貫徹其中,是為學校訂定政策和工作計劃的依據,亦為學校全體人員致力實踐的目標。總括來說,辦學宗旨為學校設定了一個架構,所有學校的活動均在這個架構上進行。

1 來源:理查洛迪舒所著「制訂辦學宗旨」,國家小學校長聯會一九九二年二月出版的《方法在此》第10 冊第4 期。

5.2.2 擬訂計劃的原則

(a)共同辦學願景從教育實證研究顯示,擬訂計劃(包括學校發展計劃及學校周年計劃)的過程和其成果同樣重要。學校應確保有足夠的人員參與制訂工作,並須進行廣泛諮詢,讓校內所有與教學事務有關的人士都能在制訂的過程中,適當地表達意見。校內管職雙方及其他主要持分者若能衷誠合作,當有助各方人士對計劃作出更大的承擔和支持。

(b)考慮內外因素學校須先檢視目前情況,然後策劃未來。檢視的工作應包括對外在環境及內部情況的評估。外在因素包括學生、家長和社會人士的需要和期望,以及政府的教育政策和措施。學校亦須同時考慮本身獨有目標和價值觀、學校的發展需要、長處和成就,以及各種可用的資源等。

(c)訂立切實及具體的目標學校訂立目標旨在說明學校希望取得的成果,因此目標的訂立主導了整個擬訂計劃的過程。學校訂立的目標應具挑戰性,但同時須切合現實,以確保學校可以應付及能持續改進。學校須根據所訂目標,決定工作的優先次序和制訂行動的策略。而明確的目標- - 在設定的時限所達致的成果,則有助於評估學校的表現及成效。

(d)不時檢討評估是整項策劃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因評估能提供有關學生成績和學校表現等重要的資料,以便校方在下一個策劃周期可更有效地調配資源。

5.2.3 學校發展計劃

學校發展計劃是學校的藍圖,制訂較長遠(如三年)的優次項目和策略。由於每所學校的情況並不相同,故不可能有一份標準計劃適用於所有學校。一般來說,學校發展計劃主要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各項:

辦學宗旨和目標

關注事項

預期成果/ 目標

實施各關注事項的策略

推行各策略的時間表

5.2.4 學校周年計劃

(a)根據學校發展計劃及每年所定關注事項,學校周年計劃提供了學校一個主導的方向,協助校內各成員籌劃各項活動,是全年活動計劃的總綱。由於校內各成員有共同的目標和方向,因此所有活動在各方面均能互相配合,和諧協調。由於每所學校的情況並不相同,故不可能有一份標準計劃適用於所有學校。一般來說,學校周年計劃主要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各項:

1辦學宗旨和目標

2關注事項

3為達致所訂目標而制定的各類工作及推行時間表

4各項工作所需的資源

5成功準則和評核表現的方法

6負責執行活動計劃、監察進度和評估成效的人員

7財政預算摘要

(b)學校發展計劃及學校周年計劃應由校長及教職員一同擬訂。由於學校發展計劃涉及策略規劃,校董會需要負起重要角色,例如為學校制定長遠目標及發展優次項目時提供意見。學校發展計劃及學校周年計劃須經過校董會審批,並於每年十月底前上載學校網頁。有關「促進學校發展與問責架構」內策劃、自我評估及匯報的運作詳情,可參閱教育局通告第23/2003    (58 KB) 教育局通函第292/2004號   (45 KB)、教育局通函第068/2005    (138 KB)及教育局信函EMB(QA/INS)ESR/1    (147 KB

  有關策劃、自我評估及匯報的通告,請參閱附錄1

5.3 財政預算

學校的財政預算可視為用金融術語來闡述校務計劃的一個方法。財政預算所提供的資料,可使學校更有效地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亦方便校董會及校長管制學校的開支。

5.3.1 制訂預算的原則

(a)由於學校籌劃校務時,須因應資源的情況,所以制訂預算是把現有的資源─包括財務、員工時間及空間等作出適當的調配,以配合學校的各項活動。

(b)學校優先推行那些建議取決於其辦學目標。因此,所有參與籌劃工作的人員,在考慮各項建議的推行優次時,均應先行了解有關的衡量準則、工作目標、假設情況和限制條件等。

5.3.2 計劃預算

(a)我們擬備傳統預算時,是將收入和支出按經審核帳目的分項式分別臚列出來;但擬訂計劃預算,則嘗試把一切所需的資源結合,以支援某項特別的計劃,例如某一個別科目的發展計劃。(b)計劃預算的主要特色是涉及推行計劃的目標和成果,並且強調未來取向和選擇。對於學校來說,計劃預算可反映學校的教學計劃,並促使學校鑑定工作目標,以及把有關資源投放到可達致原訂目標的個別計劃內。

(c)儘管每所學校推行工作計劃的優先次序和模式有別,不過,學校仍須將以下的計劃納入其預算內:

1促進語言學習的計劃

2為學生提供的支援服務,以應付學生不同的需要

3員工培訓及發展計劃

4家庭─學校─社區合作計劃

5.3.3 擬備預算的過程

(a)學校應確立擬備預算的正式程序,以監察資源的運用,並確保可在適當的時候,取得一切與財政及非財政有關的資料。學校可善用電腦和學校行政及管理系統內的合適軟件,處理有關資源分配的事宜。

(b)擬訂預算的程序包括下列各點:

1鑑定學校的辦學目標;

2制定政策和校務工作的優次;

3鑑定各項計劃的預算;

4估計所需的資源;

5估計現有的資源;

6研究開支的趨勢/過去開支的情況;

7分配資源,包括提供應急的經費;

8批核學校預算;

9通知有財務責任的人員有關他們轄下部門的預算和運用預算的限制;

10通知各主要持分者已獲批核的預算;

11監察學校如何運用預算;

12檢討和修訂預算;

13評估和匯報。

(c)校董會可考慮成立一個資源管理委員會,對預算進行審核和作出建議,以供校董會批准預算時參考之用。資源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必須得到校董會認可,而在審核預算的過程中,必須考慮教師的意見。一般而言,校長和副校長應為該委員會的成員,而校董會亦可視乎情況的需要,委派其他校董和教師出任委員

(d)校方須擬備一份預算摘要,當中應扼要列出每個計劃預算在真正運作時,預期會出現的所有收支情況。

(e)負責有關計劃的教師,應在整年裏監察實際的開支情況,是否符合該計劃獲批核的預算。校董會可定期要求負責的教師提交計劃的進展情況報告,以及比對批核的預算和實際的收支數字,以便校董會審閱和監察。如實際與預算的收支數目有所偏差,校董會應在該學年內採取適當的糾正行動。

5.4 學校的自我評估和學校報告的擬備

自我評估是學校評核本身辦學表現的過程,當中包括評估學校所提供的教育的質素,以及學校所達致的水平。正如質素保證視學及校外評核結果顯示,自我評估一直是接受視學或外評的學校在「管理與組織」範疇中較弱的一環。由於自我評估是促使整個機構成長所必經的學習歷程,學校應優先進行自我評估的工作,並營造一個有利這方面發展的學校氣氛。校方可參閱教育局建議的表現指標,並可加入額外的準則,以評鑑學校本身的特色。

5.4.1 目的

從宏觀的角度來看,自我評估可達致以下目的:

(a)衡量水平─讓學校得知其本身優勝之處及加深了解學校表現和發展需要,校方可參考校內成績、全港系統性評估和增值表現等資料,評核學生所達到的水平。

(b)分析結果─從學校現時的表現分析箇中原因

在分析過程中,學校的優點和缺點得以被鑑定。影響學生學習成果的因素,包括教與學的質素、為學生提供的支援、學校的學習氣氛和學校的管理等。

(c)承擔責任

學校內部的自我評估和校外人員的評估,都是質素保證機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學校可透過定期檢討其推行的政策和學校計劃的成效,從而對其辦學表現和其經費的使用是否恰當作出責任的承擔。此外,讓主要持分者參與自我評估的過程,亦可增加學校在管理和運作方面的透明度。

5.4.2 有關影響

自我評估為學校擬訂發展計劃提供極為有用的資料。校方可透過自我評估更清晰地了解學校的發展需要,從而更有效地調整其工作的優次,訂下更明確的目標,以及更有效地重新調配資源,使到各項計劃在推行時能更加協調。因此,自我評估可促使學校不斷自我完善,並有助學校培養優質文化。

5.4.3 學校報告

(a)學校須每年於學校報告內匯報其自我評估的結果、成就與反思及有關的跟進工作。學校應蒐集本局制定的學校表現評量指定項目的數據,向校董會及主要持分者匯報。學校可參照本局提供的範本來編寫學校報告,報告須經校董會審批後,並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上載於學校網頁。關於學校報告應包括的主要項目,請參閱附錄2

(b)2003/04學年起,本局每四年一度審核學校的自我評估。為配合本局進行校外評核,學校須於事前根據本局制定的表現指標架構,就四大範疇下十四個範圍作出評估。學校可參考本局提供的範本以準備有關文件。有關十四個範圍的清單,請參閱附錄3

(c)本局於20057月公布有關推行校外評核的修訂細則,包括(i)學校自我評核報告的準備及匯報要求,以及(ii)上載校外評核報告到本局網頁的做法,有關詳情請閱信函編號EDB(QA/INS)/ESR/1</SPAN< SPAN>

附錄3 -- 學校自我評核報告所包括的評估範圍

管理與組織策劃與行政,專業領導,教職員管理,資源策劃和管理,自我評估

學與教課程,教學,學生自習,學習評估

校風及學生支援學生成長的支援,與家長及外間的聯繫,學校文化

學生表現態度和行為,參與和成就

6. 學校財務

6.1 引言

(a)由於推行校本管理,學校獲賦予自主權和靈活性,其中包括所獲撥款的運用。由2000/2001學年開始,「營辦開支整筆津貼」(以下簡稱「營辦津貼」)的發放,使學校對本身的營辦開支有更大的自主空間,以達致學校訂定的目標。舉例說,在2004/2005學年,一間開設30 班的全日制資助小學得到的「營辦津貼」約為320 萬元,而一間開設30 班的資助中學得到的「營辦津貼」約為500 萬元。而「營辦津貼」只是學校營運的其中一項財政來源。

(b)董會有責任設立一個妥善的架構,確保政府發放的津貼完全用於指定用途的項目上,而且符合校務計劃書所開列的目標及優次。學校理應審慎行事、努力不懈及節約理財,以確保支出不會超逾核准預算,而經費運用則最具成本效益,並使學生在學習上得到最大的裨益。

(c)財政資源的管理應以審慎和妥當為原則。學校應建立一套恰當的制衡機制,以確保經費用得其所。為此,學校應採取適當的措施,提高運作的透明度及問責性。此外,學校亦應制定會計及內部監控制度和有關程序,把所有收入和支出都恰當地入帳,並應設有一套機制,向各主要伙伴?報經費的運用情況。

(d)本章概述了可供學校運用的財政資源,並特別指出有助學校訂定適切的財務管理及監控機制的各項措施。然而,下文所述的建議並非鉅細無遺,學校須因應本身情況,制訂足夠及適切的內部監控程序。附錄1載有學校在財務管理方面經常參考的教育局通告。

6.2 學校收入

6.2.1 政府資助

一般來說,資助學校的營辦開支中,超過90% 是由政府的津貼支付。政府給予津貼的目的,在於使資助學校提供的教育,達到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接納的水平。學校所獲得的津貼包括下列各項:

1經常津貼,當中包括

a薪金津貼b營辦開支整筆津貼( 包括學校發展津貼) c公積金僱主供款資助

d租金及差餉資助e旅費津貼f綜合家具及設備津貼1

g其他現金津貼,以達到特定的教育目的

2非經常津貼,當中包括

a建校、家具及設備非經常津貼b修葺、維修及小型改善工程等津貼

c搬遷津貼d家具及設備津貼e為各項特別計劃/ 活動而設的一筆過津貼或開展津貼

3申請撥款的處理除教育局另有指示外,學校在申請發放撥款時,必須提交有效證明文件的正本,如繳款通知書、經驗證已收訖款項的帳單、發票、或建築師證書等。

4財政年度完結時申請撥款的處理在財政年度完結前,教育局通常會於十二月或一月期間,就申請經常及非經常津貼的年終安排,發通告予各學校。校監及校長須嚴格依從有關安排行事。

5下文各段簡述給予資助學校的主要津貼。學校如欲知悉撥款條款及付款安排的細節,應參閱《資助則例》及教育局所發出的有關通告。

(a)薪金津貼

這項津貼使到學校能夠支付薪金予下列各類員工,但員工人數必須符合經核准的編制:

1所有教學人員;

2專責人員;

3中學及特殊學校實驗室技術員及工場教師;

4非教學人員

a中學的學校文職人員及校工除外

b已選擇行政津貼的小學及特殊學校的文職人員及校工除外

c已選擇經修訂的行政津貼的小學及特殊學校的校工除外

這項津貼包括:

1各員工的核准薪金及津貼( 扣除核准學費的總收入)

2為根據《資助則例》規定獲准放假的員工而提供代職員工的費用;及

3根據《僱傭條例》須付予有關員工的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b)「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營辦津貼」)

除薪金津貼、以實報實銷或以發還款項等方式發放的津貼外,「營辦津貼」涵蓋了大部分的經常津貼,並分為一般範疇及特殊範疇。「營辦津貼」的各項組成津貼,詳載於附錄2。上述兩個範疇有以下特點:


一般範疇

特殊範疇

各項津貼的款項

可以靈活調撥

項下的津貼款項不可互相調撥

剩餘撥款的運用

可以保留或調撥用來填補特殊範疇內不敷應用的開支項目

可以保留,但不可調撥作其他用途,除按照《營辦津貼運用指南》的第4.9段所定條件,因履行現行合約而須繼續僱用由「行政津貼」或「修訂的行政津貼」支薪的校工/ 文書人員,補貼有關開支

剩餘撥款的保留

最高可保留「營辦津貼」的十二個月撥款額

註:當學校靈活處理「營辦津貼」撥款時,應量入而出。如有不敷,須由學校帳項支付。


(c)公積金僱主供款資助

這項津貼涵蓋了學校根據《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及《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的規定,為其教學人員向這兩項法定公積金所付出的僱主供款額,以及學校為其按薪金津貼或行政津貼而支薪的員工所付的公積金供款,包括豁免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公積金或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或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文的供款。

(d)租金、差餉及地租資助

政府為合資格的學校提供資助,以支付用作學校用途的校舍租金、差餉及地租。有關支付這項資助的程序載於教育局通告第004/2003    (207 KB)

(e)升降機維修津貼

這項津貼是用於繳付經核准的升降機的維修費用及電費。這項津貼以發還款額方式發放給特殊學校。而中小學的升降機維修津貼,是「營辦津貼」的其中一個組成項目。

(f)建校、家具及設備非經常津貼(前稱建校津貼)

1這項津貼涵蓋了興建新校及擴建校舍的費用,亦包括為這些校舍購買家具及設備所需的費用。獲准由半日制轉為全日制的小學,其購置家具及設備的所有費用,全數由政府承擔。

2政府會支付一般學校建築費的100%,而辦學團體則負責全數支付學校需購置的家具及設備的開辦費用,以達到符合教育局核准的規模及標準。在這方面,教育局會提供一套標準家具及設備的清單供學校參考。至於特殊學校,一切建築費和購置家具及設備所需的費用,則全數由政府承擔。

(g)修葺、維修、小型改善工程及緊急維修的非經常津貼

這項津貼是發放予中學進行費用達8,000 元或以上的工程,以及給予小學或特殊學校進行費用達3,000 元或以上的工程。津貼額為核准費用的100% 。至於收取學費的小學,亦可得到款額不多於核准費用的50% 的非經常津貼。

(h)家具及設備津貼

這項津貼用以支付更換及添置家具及設備的費用,而涉及的津貼額每項並不超過五十萬元及不能由綜合家具及設備經常津貼支付。

1  2001/2002 學年開始,已往的家具及設備經常及非經常津貼已合併為一項經常綜合家具及設備津貼。 

2  在七十年代中期之前,政府一向免費或只收象徵式地價,把校址批予辦學團體,並給予80% 的建校津貼,以供按照經教育局核准的圖則建造學校和添置裝備,更提供認可專業人士的服務。辦學團體負責支付建築費和購置學校設備費用的其餘20% ,並負責管理建校工程。

6.2.2 其他收入來源

(a)學校其他的收入來源以及它們須符合的條件/規定,茲簡述如下:

學費

1為配合9 年義務普及基礎教育政策,小一至中三各級均不得收取學費

2中四至中七各級可收取標準學費,但須取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3薪金津貼的撥款額須扣除核准學費的收入

堂費

1除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外,小一至中三各級均不得收取堂費

2教育局為中四至中七各級可收取的堂費設有上限

3如要收取超出上限的堂費,學校必須取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4運用計劃及實際開支情況須讓家長知悉

收取其他費用

1校董會可全權決定收取經核准費用的項目,但不得超出核准的上限( 詳見附錄3 )

2收取的費用如高於附錄3所載上限,則須事先取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徵收作特定用途的費用

1須得到家長同意

2如徵收費用不超出核准限額,則無須經由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3有關程序詳載於附錄4

籌款

1附錄5(a)載列了一份己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書面批准的籌款活動清單

2清單上未列出的活動,則須事先取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3視乎活動的性質和形式,學校須取得其他有關當局或部門的批准;附錄5(b)載列了供參考用的有關規定

捐款

1學校須遵從有關教育局通告所訂明的指引

2如捐款用途涉及政府或學校的每年經常開支,則須事先取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3接受捐款須經校董會批准

4必須記錄每項捐款的細節,並將所有捐款載於學校報告內

租用校舍的收費

1建議租金款額已列於教育局網頁的「租用資助學校校舍徵收費用指引及建議收費表」內

2原則上,任何機構使用資助學校的設施,均須繳費,否則有關機構會無形中得到政府的補助

經營買賣業務,如食物部、售賣習作簿及其他教育用品

1校舍內經營買賣業務須取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2所得利潤的幅度不應超出成本的15% ,而且不得在售賣課本中獲取任何利潤

(b)有關費用及收費事宜,學校須符合《教育規例》第IX 部的規定。

(c)為使學校運作具透明度,在以下過程中可引入家長、教師及學生的適當參與:

1批准學校預算及校務計劃書;

2審核有關籌款活動、經營買賣業務、徵收費用等方面的建議;及

3負責監察籌款活動、經營買賣業務及徵收費用的委員會。

(d)學校須將收費證明書、批核函件或獲批核的收費清單等,在校舍內的顯眼處展示。

(e)所有記入堂費帳或普通經費帳內的經費,只可用於與教學及校務需要有關的事宜上。運用經費的主導原則,是以學生的利益為依歸。

6.3 貨品及服務的採購

6.3.1 主導原則

根據校本管理的精神,學校獲授權,可自行招標、審核和批出標書。由於採購貨品及服務的經費來自公帑,校董會須為有關事務及開支向公眾負責。在採購過程中,學校須遵從以下的原則:

1所採購的項目須符合各項政府津貼的指定用途;

2所有採購均須以公平和公開競爭的方式進行;

3一般而言,應該接納符合招標規格而出價最低的供應商。如不接納最低投標/報價時,應記錄及清楚解釋原因;

4必須遵從教育局發出的《招標及採購程序指引》辦事;

5必須妥善備存報價單和招標記錄,包括不接納出價最低的個案及其理據,以供審核;

6必須遵從《資助則例》及教育局不時發出的通告中所載,有關的會計及帳目呈報的規定。

7招標前,應將同一類別的採購項目(例如傢俬及校具)歸類在同一標書/報價組別內。學校不應因避免遵照有關招標及報價款額上限的規定,而拆細採購的需求。

6.3.2 招標規定

(a)校董會應根據教育局通告第15/2007  216 KB) 附載的《資助學校招標及採購程序指引》,為採購貨品及服務訂定正式招標程序,使既有的資源得到最佳的運用。這些指引大致上依據現行政府一般做法,並經諮詢廉政公署後才訂定的。

(b)現行招標程序的要點如下:

1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開始,若資助學校需採購物料或僱用服務以應付即時需要,而有關總值在5,000元以下,便毋須進行公開競投。但校內適當職級的人員須證明有關採購是必需的及價格公平合理。採購價值為50,000元以上者,須以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價值介乎30,00050,000元或30,000元以下者,可分別以書面報價或口頭報價方式進行。

2學校須負責招標、審核和批出標書及審批報價單。

3開標及標書審核委員會和標書批核委員會的成員應由不同人士出任。關於這兩個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學校應參閱《資助學校招標及採購程序指引》

(c)上述指引適用於涉及運用政府資助和新校開辦經費的採購事宜。不過,教育局建議校董會亦應就使用學校其他經費進行的採購,訂定類似的招標及採購程序。

6.4 會計及財務監控

6.4.1 法例規定

根據教育規例第64 條,每間學校的校監均須

1備存適當的帳目;

2使帳目及與帳目有關的任何憑單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可供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或任何督學查閱;

3保留帳目及憑單不少於7 年。

6.4.2 建議措施

(a)帳簿學校必須就所有收支備存妥善帳目。政府經費及學校經費應分開不同的銀行帳戶處理。教育統籌局鄭重建議校監應為每一項政府津貼,備存獨立的分類帳,並須經常更新帳目,以免超支。一套妥善的帳簿應包括以下各項:

1銀行帳戶及小額現款的現金出納帳;

2點名冊及學費/ 堂費/ 其他收費登記冊,當中包括在每個學生姓名旁顯示收據編號、以及該生所付的學費、堂費及其他收費的金額;

3關於學費、捐款、其他收費及任何其他收入的收據聯頁和每日收款摘要。「每日收款摘要表」樣本載於附錄6

4有關所有支出的付款憑單;

5固定資產登記冊,樣本載於附錄7

6記載所收到關於建校、家具及設備非經常津貼的登記冊;

7總分類帳及顯示各項經常收入和支出帳戶的明細分類帳;

8非教學人員及代課教師出席記錄冊;

9個別員工的公積金及強積金記錄;

10校舍租用登記冊;

11視乎需要顯示書簿津貼計劃的有關收支的登記冊;以及

12視乎需要有關習作簿、文具等的存貨和售賣記錄;以及

13為圖書館內的書籍設立索引資料記錄。

(b)銀行帳戶的使用學校銀行帳戶的獲授權簽署人,應填妥承諾書並呈交教育統籌局,以便教育統籌局發放撥款。如校監人選有所改變,或是銀行帳戶的簽署人其後有所改變,則校董會應將有關資料盡快通知教育統籌局。學校應為其銀行帳戶的簽署人存備一份最新的銀行核證授權書,以供核數之用。校監承諾書及銀行帳戶簽署人通知書樣本載錄於附錄89

(c)籌款活動

1為學校需要的籌款活動

a收集捐款時,應使用註有編號的收據/籌款票。

b籌得的款項及有關的各項開支,須適當地紀錄在學校帳目內。

c每筆超逾港幣5,000元的捐款,均應予記錄存案。

學校應就每項籌款活動編製財政報告,報告的樣式可參考附錄5c所載的樣本。有關的財政報告應在校內壁報板上展示一段合理時間,以供教師、家長及學生查閱,然後妥為保存,以備核數之用。

d學校應將收到的款項妥善記錄,並向有關慈善機構取得正式收據。這些文件應在校內壁報板上展示一段合理時間,以供教師、家長及學生查閱,然後妥為保存,以作記錄之用。

2為外間機構的籌款活動

a學校應將收到的款項妥善記錄,並向有關慈善機構取得正式收據。這些文件應在校內壁報板上展示一段合理時間,以供教師、家長及學生查閱,然後妥為保存,以作記錄之用。

b如果需要從收到的款項,支付籌款活動所涉及的費用,則學校應編製財政報告並在校內展示,然後將財政報告保存以備核數之用。

(d)經營買賣業務

學校在校舍內經營買賣業務,從中所得的收入應妥為記錄在學校帳項內。這些帳目通常應記入堂費或普通經費帳,或是按照教育局核准的其他方式處理。

6.5 內部監控

6.5.1 主導原則

(a)有效的會計制度有助減少欺詐及疏忽,並確保政府資助得到妥善運用。會計制度能否有效運作,則端賴內部監控程序是否妥善。校董會有責任因應本身的情況,釐定學校的會計及內部監控制度,以確保學校的管理符合《教育條例》、《教育規例》、《資助則例》及教育局發出的有關通告所載的規定。此外,學校亦須遵從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或校方核數師所建議的內部監控程序。

(b)在設立學校內部監控制度一事上,校董會須考慮以下各項:

1學校的組織架構,以及界定組織架構內各階層的職權、職責和權力範圍

2有關員工的專業操守

3授權和監督事宜

4文件記錄,包括會計制度、運作程序,以及在會議中重大財務決策的會議記錄

5檢討機制

6職責分隔

6.5.2 會計職務的分配

(a)在分配會計職務方面,學校須遵從以下原則,以確保會計工作妥善恰當:

1應盡可能將計算、查核和記錄學校應收或應付款項的職務,和收取或發放這些款項的職務分由不同的員工執行。上述的職務分工可減低出現人為故意操控或錯誤的可能性。

2有關查核和核對任何銀行帳戶及所有經費現金結存的工作,必須交由並非參與日常管理這些帳戶的員工去執行。

3每次由一名員工將款項交予另一員工時,均須由收取款項的員工在有關的記錄上簽署作實,而該等記錄須予保存,為期與現金記錄的保存時間相同。

4所有往來帳目均須取得有關負責人的授權或批准。

5學校須訂立程序,確保所有人員具備處理其職務所需的能力。學校應訂立其組織架構,並且就學校各方面的運作,界定和分配各員工的職務,以及訂定各職級的統屬關係。

(b)校長在使用其管轄的經費時,除了要顧及是否運用得宜外,亦應考慮應如何運用,才能達到最佳的經濟效益。

6.5.3 學校收入的處理

為了維護學校和政府的利益,學校須將所有收入,不論來自政府或其他來源,均以風險最低的辦法存放。除了將從各方面得到的收入妥為保存外,學校並須將全部的收入用於核准的教育用途或購置學校設施上。在處理學校收入時,學校須參照以下指引:

(a)可將無須即時動用的盈餘,存入持牌銀行的定期存款帳戶或儲蓄帳戶。學校應把款項分開存放在數間不同的持牌銀行,以減低風險。存款所賺取的利息,應積存在有關帳戶內,並根據有關津貼的指定用途予以運用。

(b)應避免在校內存放大量現金。校董會在決定現金存量時,應考慮學校的實際運作需要和保安措施,而且存量不得超出現行的教育局通告所指定的限額。不過,學校應明白限額只是上限,並不意味學校在任何情況下,均須持有達到指定上限的現金額。

(c)不應接受期票。在收到未經劃線的支票時,應即時劃線並註明「只存入收款人帳戶」。

(d)應在所有作廢支票上即時註明「註銷」,並保存在支票簿內以防止再次使用。在保存期間內,學校不可銷毀上述支票。

(e)根據教育規例第63條,不設法團校董會學校在收到任何款項時,均應發出附有聯頁或副本的正式收據。收據應依照指定的式樣印製,而且須連續編號;收據應順序發出,並且填上日期和蓋上學校印鑑。收據上亦應註明付款人姓名和所付款額。校監及校長必須確保學校具備完善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以防止詐騙/盜用款項的情況出現,並須確保所有收費均盡速存入銀行及在學校適當的帳目內清楚列明。由於部分資助學校可能會遇到行政上的困難,學校可參照附錄11內有關處理放寬發出正式收據的項目及情況。如有個別學生要求,學校仍須分別發出正式收據予有關學生。

(f)損毀或廢棄的正式收據亦應即時註明「註銷」,並在保存期完結時,在校長見證下銷毀,再由校長確認。

(g)應保存一本正式收據的登記冊,以管制正式收據簿的存貨及發出情況;任何未經使用或未用完的正式收據簿均應鎖好。

(h)所有學校收入,包括學費、政府津貼及其他來源的收入,如租用校舍或設施的收費或捐款,均須存入以學校名義開設的有關銀行帳戶內。學校在收到款項後,應盡速存入銀行。學校應編製每日收款摘要,記錄收款日期、所發出正式收據的編號、收入的性質、金額及存入銀行的日期等。

(i)為減低現金運送期間的風險,學校應盡量透過銀行帳戶收款和付款。舉例說,利用自動轉帳系統收取學費最值得學校採用。學校應聯絡本身的銀行商談適當的安排

(j)校董會應檢討學校現行的內部監控制度和存放現金的保安措施,並加強有關方面的安排,以避免金錢上的損失。

6.5.4 付款安排

(a)所有開支均須獲得妥當授權才可付款。每當付款時,學校均須開出付款憑單,以資證明。付款憑單應附有發票正本,列明所提供貨品或服務的詳情。

(b)製備付款憑單和授權付款的工作應分開由不同人士負責。

(c)付款前,查核人員應確保有關貨品或服務已經收訖或已屆預先付款期限、校方已經批核付款,以及發票上所列的款項先前從未繳付。應盡量避免預先付款。

(d)所有已繳付的憑單及發票必須蓋上「已繳付」或「PAID」字樣,並且由清繳款項的職員加上日期,以防重覆付款。

(e)應盡量以劃線支票付款。

6.5.5 學校資產及其他貴重物品的保管

學校的資本資產可提供的服務年期如超過一年,均應列作固定資產記錄,例如影印機、電腦、家具及設備等。學校應存有一本《固定資產登記冊》,以記錄其轄下的現有固定資產項目。附錄7是一份《固定資產登記冊》的樣本。此外,學校亦有責任作出適當安排,並須根據以下的指引妥善地保管校舍的建築物,以及歸其管轄的現金和其他貴重物品:

(a)學校應提名一位職員負責製備和管理《固定資產登記冊》。

(b)每年至少一次實地檢查各資產,並將檢查結果及記錄妥善保留。如檢查時發覺數量與記錄有所不符,則應進行調查並向校董會報告。

(c)所有現金、其他貴重物品和重要文件均須妥善鎖好。校長應在年內不定期地突擊點算現金,例如一年內進行三次突擊點算,以查察現金有否損失或遭人挪用。此舉亦可收阻嚇之效。查核人員應在記錄簿填上檢查日期和結果,然後簽署。如發覺數量有所不符,應進行調查並向校董會報告。

(d)如需要註銷記錄在《固定資產登記冊》上的物品及其他貴重物品,或者需要調整有關記錄,必須取得校長的批准,並且向校董會提交報告。

(e)學校可考慮購買保險,以投保高於標準和非標準的家具及設備因偷竊及爆竊而引致的損毀或損失,以及在運送途中現金(非政府款項) 的損失。有關標準項目的投保及索償程序,請參閱本手冊8.6

(f)學校應設立一本器材外借記錄冊,以記錄有關資料。樣本請參閱附錄10

6.5.6 銀行帳戶管理和支票簽署

校監負責監控和處理學校的銀行帳戶,並須確保學校遵從以下原則:

(a)銀行帳戶應以學校名義開設,並須有一獨立帳戶單獨處理來自政府的撥款。

(b)銀行帳戶(包括定期存款及支票)應由校監及一名註冊校董聯合簽署。

(c)倘學校須為學生安排考試、活動或服務而代收取有關費用,校長可向校董會申請批准,以學校的名義另外開設一個銀行戶口,由校長和副校長或校董會授權的校方人員負責管理和使用。

(d)校內只可保留一合理數量的現金,以隨時應付小額款項的支出。

(e)所有支票均不應預先簽署,只可在收到獲妥當授權的文件時才可簽署。支票必須畫線並標明「只存入收款人脹戶」。除了用作補充校內零用現金外,學校亦應避免發出現金支票。

(f)收到支票簿時,應立即記錄在登記冊上;在發出支票簿時,則必須記下領取人的姓名和收取日期,並要領取人簽署作實,以作監控。

(g)所有未經使用的支票簿,均應由校監或校長鎖好。

(h)校監或校長應親自處理來自銀行的郵件,例如銀行發出的結單應由校監或校長開啟、核對及簡簽後,方可交予負責擬備銀行對帳表的職員辦理。

(i)校長應覆核學校文員每月製備的現金簿銀行對帳表,並對任何不尋常項目和超過一個月未清帳的支票進行調查。校長在查核現金簿銀行往來對帳表後,應予簡簽並註明查核日期。

6.6 經審核的周年帳目

(a)除非獲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批准,否則學校應按每個學年( 或是在獲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的情況下,按每個財政年度) 製備經審核的帳目,並依照指定的形式和時間呈交予教育局。倘學校在沒有合理原因的情況下,未能按規定提交經審核的周年帳目,則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暫緩發放津貼予該校。有關核數師的聘用及應聘書,學校可參考教育局通告第27/2003   (145 KB)所載指引

(b)學校的帳目必須由按《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核;而核數費用可由學校及班級津貼支付。

(c)此外,根據《教育規例》第64 條的規定,學校須隨時備妥有關帳目,以供教育局的督學查閱。

(d)

教育局在進行財務核數的過程中,如發現學校的會計程序及/或採購活動有不妥善之處,有關學校須盡力改善。如有需要,教育局在發給校監的核數函件中,或會要求校方:-

1知會校董會有關函件的內容及其改善措施;

2把函件副本寄交受聘審核該校周年帳目的核數師參閱,並將隨文信箋的副本送交教育局。

6.7 會計記錄的保存

(a)凡屬永久性質的記錄,如固定資產登記冊,周年帳目、校具清單、工程及設備支出及政府非經常津貼記錄、建校經費/捐款記錄等,在未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批准前,必須妥為保存,不可銷毀。不過,下述的記錄在指定的保存期過後,則可予銷毀:

1最少保存7

a各類帳簿,即現金出納帳簿、分類帳簿等

b各種付款憑單、銀行存結單

2最少保存2

a季度報表(副本)、薪金單(副本)

b學費單收據/學校點名冊

c租用校舍登記冊

(b)學校應確保就會計記錄的保存、儲存及銷毀訂有充足妥善的監控措施。在保存期內,學校應有系統地儲存這些記錄,以方便在有需要時查閱。

7. 人事管理

7.1 引言

(a)校董會是學校教職員的僱主,因此,在推行校本管理後,在人事管理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權,同時亦承擔更多的責任。為使人力資源的調配和管理更具成效,學校在教職員的聘任、晉升、工作表現管理、退休和接任等事宜,均須有清晰的政策和程序。這些政策和程序,必須公平及公開,避免出現任何實際或預見的利益衝突,亦不應有任何偏私之嫌,以免影響員工士氣和削弱管理階層在工作上的問責效能。

(b)學校在制定人事政策或程序時,須參考下列各項文件及其他有關法例:1《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香港法例,第279 279A 章)

2資助則例

3《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

4《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

5《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 及《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

6有關平等機會的法例,例如《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 ) 及由平等機會委員會所印發的《僱傭實務守則》

7《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

8《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

9《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附屬法例(香港法例第509 )

10其他有用的參考資料,包括附錄1所戴列的通告及《香港教育專業守則》

(c)在學校的人事管理上,教育局仍會負起以下職責:

1批核資助學校的人員編制

2訂定所有教學人員和專責人員的入職和晉升條件

3訂定教學人員和專責人員各個職系和職級的薪級表

4提供薪金開支津貼

5批核下列以薪金津貼支薪的人員的聘任:

a校長

b直接受聘擔任晉升職級職位的教師

c按照海外聘用條件聘請的教師

d以英語為母語的臨時外籍英語教師

e具備10年認可教學經驗而註冊的檢定教員

f非合格教師

g已逾退休年齡的校長和教師

7.2 聘用、改編職系、晉升及署任

7.2.1 聘用教學人員

(a)主導原則為確保教育的質素,校方應盡量聘用具備專業資歷的人士任教。校董會在聘用教師時,須特別留意資助則例所列的入職條件、教師的語文能力要求,以及《教育條例》第42 4448 49 條及《教育規例》內附表2 對教師註冊所訂的要求。有關甄選員工的原則和程序細節,請參閱本章第7.3段。

(b)校董會的職責校董會的職責包括以下各方面:

1參考資助則例有關職級或職系的最低入職要求,評核申請人是否適合擔任有關工作;

2揀選合適的申請人以填補教師空缺;

3決定聘用的性質,例如以常規或臨時聘用條款聘任及該職位是全職或兼職性質;

4向受聘人發出聘書,以及與受聘人訂定聘用條款及簽訂僱用合約;

5批核教職員的聘任;以及

6根據資助則例及《薪金評估指南》所列的原則,批核新聘教職員的入職薪酬。

7 校董會亦須遵從以下規定:如任何教員將受僱擔任某個在《資助則例》所規定的教職員編制內的教席,或受顧為期不少於六個月,其聘用須由學校的大多數校董批准。

(c)聘用校長《教育條例》第58條清楚列明校長的職能。該條例第5357條,以及資助則例的有關部分亦訂明,校長的聘任須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校董會亦須遵守詳列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出的教育局通告32/2003及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發出的教育局通告2/2005有關校長資格認證的要求。由於校長的專業領導才能,對於提高學校的辦學成效影響至大,故此校長必須由具備領導能力、並且能激勵及帶領學校人員和學生的人士出任。校董會亦須參考教統局發出的「甄選及聘任校長」小冊子。

(d)聘用臨時教師校董會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月薪計酬,批准聘請臨時代課教師:

1該教師為代替放取病假、分娩假、進修假或其他核准假期的教學人員,而上述假期不得少於90 天;及

2該教師為在特殊情況下填補某一教師空缺,而其理由必須以書面說明及存檔。

(e)聘用非合格教師除非具備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則校方不應聘用任何不符合最低入職要求的人員擔任教師職位。如需聘用非合格教師,校董會必須得到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事先批准。

(f)聘用代課教師校董會負責根據有關資助則例所列的原則,以既定日薪聘請代課教師。學校應直接向教育局經常津貼組申請發還有關開支。

7.2.2 改編職系

(a)資助學校如擬將現職非學位教師的職級改編為學位教師,必須得到校董會的批准

(b)學校擬將現職非學位教師的職級改編為學位教師的職級,以填補學位教師的空缺,必須經過適當的甄選程序,並須符合有關通告和資助則例對學位職位的入職要求。除此以外,學校亦須評核申請人的個人技能和素質是否適合擔任該職位。

(c)校董會應根據《薪金評估指南》所列的原則,評定受聘人應得的薪金。

(d)有關甄選員工的原則和程序細節,請參閱本章第7.3段。

7.2.3 聘用非教學人員

(a)資助學校校董會須根據資助則例的規定,聘用非教學人員。資助中學、特殊學校、技能訓練學校及實用中學在聘請專責人員時,亦須遵照各有關資助則例所定的資歷、工作要求、人員編制、薪級和聘用條件。有關資助學校各非教學職位的撮要資料載列於附錄2

(b)獲發放「行政津貼」的學校,可靈活運用該筆津貼聘請行政人員、工場雜務員和校工擔當指定職務。舉例來說,學校可聘請人員負責清潔或文書職務,或把服務外判;學校亦可決定聘用全職或兼職的員工,以及釐定員工的薪酬。

(c)獲發放「經修訂的行政津貼」的學校,可透過「薪金津貼」支付文書人員的實際薪金,以及透過「經修訂的行政津貼」支付校工的薪金。由「薪金津貼」支薪的文書人員,包括助理文書主任及文書助理職系,學校可參考資助則例的規定,決定有關人員的聘用條件和薪級。學校可靈活運用「經修訂的行政津貼」,支付原來「行政津貼」的用途,即聘請校工、把服務外判及聘用額外的文書人員以應付學校特定需要。

(d)在資助中學提供教育心理學家

按照《教育統籌委員會第四號報告書》的建議,學校支援計劃由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開始,在資助中學增設1 2 個教育心理學家職位,定期提供到校專業支援,範圍包括學生支援、教師培訓及諮詢。營辦至少6 所資助中學的主要辦學團體可按下列比例聘用教育心理學家:

由同一辦學團體營辦的資助中學數目

可聘用教育心理學家人數

610

0.5

1115

1.0

1620

1.5

2125

2.0

參加學校支援計劃的資助中學如聘用教育心理學家,均會獲本局發放一項一筆過的津貼,津貼額為每名教育心理學家25,000港元,以便購置設立該項服務所需的家具及設備。附錄10載有教育心理學家的聘用指南、職責及運作細則,以供參閱。

7.2.4 升職及署任

在處理升職及署任的事宜上,校董會的責任是:

1根據學校的組織架構,明確界定各個專責職位的分工,並讓有關人員清楚知悉;

2確保工作量公平地分配;

3除基本條件及職責外,可視乎情況訂定其他要求,以應付學校的需要;

4根據既定的甄選準則,揀選合適的人員擔任各個專責職位;

5批核實驗室技術員和專責人員的署任和晉升等事宜

6安排各專責職位的轉換和更改;以及

7設立處理員工投訴的機制。

有關資助學校委任教師署任及發放署任津貼的安排,校董會須遵從詳列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發出的教育局通告8/2004號的規則。

有關甄選員工的原則和程序細節,請參閱本章第7.3段。

7.3 甄選員工

7.3.1 一般原則

校董會須就教師的聘任、改編職系及晉升事宜,制定一套指引和程序。校方須根據一套因應有關工作要求而釐定的準則,就候選人在有關工作上所表現的優點和能力進行甄選。所有甄選程序( 包括聘任、改編職系及晉升) 均須由一個遴選委員會處理。該委員會須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合擔當有關職務,並對最能符合要求的申請人作出推薦。下文列舉一個有效的遴選制度應具備的基本原則和要點,為方便學校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附錄3 , 4 , 5分別載有員工聘用程序一覽表,以及晉升和署任安排的流程表,以供參閱。附錄6載有小學改編職系的程序,中學亦可採納類似的程序。

(a)公平和公開學校應根據公平和公開的原則,訂立一套正式的甄選程序。

1視乎情況而定,校方須將所有職位空缺在報章上刊登廣告,或透過內部通告(只適用於現職人員晉升、署任和改編職系)廣為傳閱。校方亦應向申請人說明有關職位的空缺數目。

2廣告所載的資料,不應存有性別或任何形式的歧視。(包括種族、宗教、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及家庭崗位等)

3校方應根據既定的準則和特定的程序來審核申請人的資格。遴選委員會各成員進行評審的資料,必須記錄在標準的表格內。不論是進行初步篩選或後期評審,評審準則均應以有關工作的要求為基礎,並且不會對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等方面存在偏見和歧視。評審準則須以書面形式記錄,並應讓所有申請人知悉。

4在選拔晉升的過程中,如校方已建立一套良好的考績制度,亦可把候選人在特定時間內的考績報告一併考慮。

5校方應清楚告知所有申請人和有關人士既定的招聘、改編職系、署任和晉升的甄選程序( 例如筆試安排、面試次數、公布結果的時間等) 。如有任何偏離特定程序的做法,均須有充分理據支持,並且獲得校董會批准。

6學校須委派一個獨立的遴選委員會,考慮所有的申請。

7任何申請人如符合既定的最低要求,即須獲得平等的機會,和其他合資格的申請人一併接受甄選。

(b)遴選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及評審結果均須記錄在評核表格上,並妥為存檔。所有個人資料均須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的規定辦理。學校如有任何疑問,可通過互聯網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網址為http://www.pco.org.hk。學校須注意,受評人在遴選工作完畢後有權查閱其評核記錄。因此,候選人獲推薦或不獲推薦的原因,須在評核表格上列明。學校宜分開保存個人評核記錄和整體意見記錄,而遴選委員會對個別候選人的優點所作的比較以及所推薦的人選,均應列為「限閱」資料。校董會的決定,也須以書面形式妥為存檔。有關保存這些資料的存放期建議,請參閱附錄7(b)

(c)覆核工作

1校董會可設立一個獨立的覆核小組,專責處理一些落選者所作出的投訴。覆核結果須以書面妥為記錄。又為公平起見,覆核小組的人選應與遴選委員會的人選有所不同。

2校董會亦須定期對評審準則和甄選程序作出全面檢討,並須適當地徵詢有關教職員的意見。

在學校提出邀請或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認為有需要的時候,教育局亦可派出代表列席遴選會議,擔任觀察員的角色。

(f)遴選委員會的成員須經校董會批准,並向學校人員及有關人士公布

(g)為確保遴選的決定是公平的,所有校董及教職員,包括校長及有份參與遴選或批核程序的人士,均須採取以下行動:

1如申請人是其家庭成員、親戚、朋友,或有恩惠於該人員或後者需向其承擔某種義務的人士,即須申報利益;及

2如有任何利益衝突,則不應參與遴選工作。

3有關人士所申報的資料應正式記錄,例如在用以評估申請人的標準評核表格或遴選委員會的會議記錄中述明。附錄9詳細闡釋有關存在利益衝突的處理方法。

(h)遴選委員會的主席、秘書及各成員在進行遴選工作前,均須清楚明白本身的角色和職責。

(i)遴選委員會的成員須簽署所有文件,包括個別候選人的評核表格及載有委員會推薦人選的文件。上述的文件記錄應予以保存一段指定的時間。

7.4 聘用教職員的行政程序

7.4.1 體格檢驗

(a)所有教學人員(按日薪聘用的代課教師除外)在受聘前,均須由註冊醫生進行體格檢驗。在職檢定教師如在資助學校之間轉職而期間並無中止服務,則不受此限。

(b)校董會可根據資助則例及教育局網頁內有關「資助學校員工的體格檢驗及健康事宜」所載的條件,豁免教師及其他教職員在入職前接受胸肺X光檢查。

7.4.2 核實資歷

(a)校長須核實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及其他個人資料。如有需要,可參閱資助則例及《薪金評估指南》的有關附錄。

(b)校董會應確保擬聘任的教師已符合有關職位的既定基本要求。在聘任持有非本地學歷的教員之前,資助學校校董會應確定其受聘教師的學歷,是否等同有關聘任所需的本地學歷(請參閱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發出教育局通告第1/2005 )。

(c)如擬聘用專責人員,學校可向所屬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徵詢意見。

(d) 在考慮聘任教學人員時,校董會亦須遵從下列規定:

1參加了資助學校教師提早退休計劃或教育局教學職系人提早退休計劃的教員,在退休日期起,均不得在資助、按位津貼、直資及官立學校擔任全職或兼職的教席(包括利用為學校提供額外教師的政府津貼所產生的教席,但不超過90 天的日薪兼職工作除外) ;

2 所有剛開始在小學及中學任教英文/ 普通話科的常額教師,必須達到相關科目的語文能力要求(請參閱教育局的「教師語文能力要求」網頁);

3所有新入職的中、小學中文科及英文科教師,須持有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發出的教育局通函第54/2004中有關學術及教師培訓的資歷(請參閱教育局的「語文教育研究常務委員會有關語文教師培訓和資歷的建議」網頁)

4在正式聘用新教師之前,校董會應先查明該名教師是否已全部履行與前僱主所簽合約的各項規定。

7.4.3 教師註冊

(a)《教育條例》第42(1) 條訂明:「任何人不得在學校任教,除非他/她是(a) 檢定教員,或(b) 准用教員。」

(b)根據《教育條例》第87 (3)條,任何人如並非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而在學校任教,即屬犯罪;僱用或准許該名人士在學校教學者,亦屬違法。然而,該條第(5) 款訂有豁免期,以便教育局審核有關人士的註冊申請,並確保有關教師及僱主不會在豁免期間被指犯罪。豁免處罰期只適用於有關人士初次提交的註冊申請。

(c)校監及校長應確保所有任教教師均已辦妥註冊手續。教師如持有《教育規例》附表2 I 部所指定的資格者,必須填妥訂明的表格(表格8 ),並遞交教育局教師註冊組辦理註冊事宜。申請一經批准,教育局便會向有關教師發出「檢定教員證明書」( 表格9 )

(d)倘學校未能物色合適的檢定教員任教,校監可向教育局申請批准僱用一名符合資格的申請人為學校的准用教員。校監應填妥表格1 0 ( 如該名申請人從未受僱為任何學校的准用教員) 或表格1 1 ( 如該名申請人曾受僱為某所學校的准用教員) 一式兩份,然後遞交教育局教師註冊組辦理註冊事宜。申請一經批准,教育局便會向有關學校校監發出「僱用非檢定教員許可證」( 表格1 2 ) ,並會把許可證的副本寄交有關的准用教員。如有需要,教育局會在許可證上註明該名教員只准任教的科目和級別。

7.4.4 僱傭合約

(a)《教育規例》的相關條文

根據《教育規例》第77 條的規定:「校監須負責向所有教員發出聘書,其中須列明(1) 服務條件;(2) 薪級;3) 終止聘用的條件。」校監亦須代表校董會在教師的聘書正本及所有副本內簽署。

(b)《僱傭條例》的相關條文

校董會擬備僱傭合約或聘書時,應注意《僱傭條例》第70 條的規定。該條訂明:「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如看來使本條例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終絕或減少,即屬無效。」

(c)僱傭合約或聘書的主要內容校董會須參照各相關法例,有關的資助則例及現行通告擬定聘書的聘用條款及條件等。擬寫聘書時應包括下列各主要項目:

1試用期2薪級表、增薪日期及支薪方法3職責說明4外間工作

5員工福利,例如公積金及假期規定6缺勤7專業行為/ 操守的準則

8管理員工表現的政策9終止聘用及通知期10履任/ 終止聘任時的薪金發放條件

11退休12遇有颱風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等惡劣天氣情況時的職責安排

13晉升機會14其他僱用條件,包括英文/ 普通話科教師的語文能力要求、中文科及英文科教師的學術及教師培訓的資歷及學校校長的校長資格認證。

(d)草擬僱傭合約時應留意以下要點:

1《僱傭條例》訂明,僱員如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則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根據《教育規例》第77 條,教師須履行的職責,均須在僱傭合約內註明。

3受有關資助則例各條款監管的學校所聘用的全職教師,除非事先徵得校監批准,否則不得在任教的學校以外擔任教學或講學工作。校董會應考慮教師從事外間工作會否影響其日常職務,又或有關工作會否引致某種利益衝突。校董會宜清楚闡明學校對教師擔任外間工作所採取的政策。

4根據《教育條例》第85條及其附屬法例,教師須向公積金計劃供款。這項安排應納入合約條款內。

5「補助學校公積金」及「津貼學校公積金」並不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所規管。

6給假事宜應依照資助則例或《僱傭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7合約應載列有關紀律處分的安排,以及有關處理員工紀律及投訴的程序。

8合約應清楚闡明有關教師晉升的條件、要求和甄選準則。

9合約應清楚闡明有關退休及延任的安排和條件。

10合約內亦可包括其他條件,但這些條件必須符合香港法例和有關資助則例的條文,以及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不時向學校發出的指示。

 11在資助中學、特殊學校及技能訓練學校任教的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或按海外服務條款聘用的教師,其聘用條件、資歷要求及附帶福利,應按照資助中學則例以及教育局就有關計劃所發的通告內容來訂定。

(e)由於僱傭合約為私人合約:

 1學校須注意學校聘請教師時所訂的實際條件,構成私人合約。

2學校須按個別情況,視乎需要而將「聘書」及「服務條件」加以增刪,並加入適當的聘用條件。

7.4.5 員工資料及個人檔案

(a)校方應為每名教職員開設一個個人檔案,以備存其個人資料。學校制訂有關蒐集和處理教職員個人資料的政策和程序時,應參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學校應留意,《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訂明,個別人士有權以資料當事人的身分查閱事實性或評核性的個人資料,但該條例第VIII 部所訂明的豁免情況則屬例外。學校必須遵照該條例所列載的指引   (290 kB),來處理查閱資料的要求。如有疑問,學校可瀏覽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網頁,網址為http://www.pco.org.hk。學校可從網址下載專員公署指定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及有關保障資料私隱的其他參考資料。

(b)學校應妥為保存所有與僱傭工作有關的資料。附錄7(a)(b)臚列了員工個人資料檔案應包括的資料/文件以及該等資料的存放期,以供參考。

7.5 資助學校僱員的權利和福利

7.5.1 僱員根據《僱傭條例》所得的保障

《僱傭條例》第VIA部載明,僱員如遭不合理解僱;或僱傭合約的條款遭不合理更改;或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均可提出索償。因此,校董會務須熟悉有關條文。

7.5.2 保障僱員安全及僱員因工受傷的處理

(a)在《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實施後,一般而言,僱主有責任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保障僱員工作時的安全和健康。為符合上述條例的規定,僱員在工作時除須顧及他人外,並須與僱主或其他人合作。勞工處已印製了一本中、英對照的《學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指引,提供了有關的校內職業安全的預防措施,以期防止意外及職業病的發生。

(b)薪金由教育局資助的僱員,若因工受傷,在病假期間可獲發全薪,並可享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規定所作出的各項賠償。此類病假不會計入僱員一般可享有的病假內。

(c)薪金並非由教育局資助的僱員,若因工受傷,可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獲發工傷病假錢及各項賠償。

(d)政府已根據綜合保險計劃,為資助學校內受教育局資助的教職員購買了僱員補償保險。此外,政府亦已根據醫療專業責任保險計劃,代所有在資助特殊學校為校內工作的專職醫療服務有關的人員,購買了醫療專業責任保險。

(e)對於薪金並非由教育局資助的人員( 即並非由薪金津貼或行政津貼/ 修訂的行政津貼或「營辦津貼」或學校發展津貼支薪者) ,學校應自行為他們購買工傷保險,保費則由學校經費自行支付。

(f)學校應把員工受傷的個案通知保險公司,並根據有關保單所定的程序向保險公司要求發還補償金。

7.5.3 員工假期

(a)校董會可根據各有關資助則例、《僱傭條例》及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不時發出的指示批准員工放假。附錄8(a) 撮錄了資助學校僱員放假的規定。校董會可因應假期的性質,授權校長批假。附錄8(b)概列了各類假期的核准人員,並建議授權的安排,以供學校參考。

(b)學校應在徵詢僱員的意見後制訂批假的政策,以確保有關安排公平及有劃一標準。學校應通知僱員各項政策的細節,包括申請及處理假期的程序、可享有的假期及批假原則。

(c)學校須在每學年的八月,向教育局提交其僱員該年的批假紀錄,以供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簽。

(d)學校應備存教職員最新的放假記錄,在有需要時出示,以供教育局查核。教育局通告第1/2006    (219 KB) 載有教學人員及非教學人員假期記錄的樣本,以供學校參考。

(e)教學人員的享有假期,主要包括下列項目:

1所有教學人員均可根據資助則例訂明的條件和應享有的假期,放取病假、肺病假期、進修假期及其他有薪假期。

2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所有女教師均可享有分娩保障,並可根據資助則例的條文,在放取分娩假期間,支取全薪。

3實驗室技術員、工場教師及專責人員(包括學校社工、言語治療師、護士、舍監、教育心理學家等)均享有與教學人員相同的有薪病假及肺病假期。

4在特殊學校工作的實驗室技術員及專責人員,均享有與教學人員相同的進修假期。

5根據《僱傭條例》規定,以連續合約受僱的日薪代課教師,可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放取假期。

(f)非教學人員的假期,主要包括下列項目:

1實驗室技術員及專責人員不可享有學校假期,但可根據資助則例訂明應享有的權利,獲批有薪年假。

2由薪金津貼支薪的文書人員,可根據資助則例訂明應享有的權利,放取有薪年假。至於其他假期,則應依照《僱傭條例》的有關條文處理。

3所有其他非教學人員,包括校工、司機、廚師等,均可享有《僱傭條例》所載的假期福利。所有女性非教學人員,包括實驗室技術員及專責人員,可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享有分娩假權益。

4根據《僱傭條例》規定,以連續合約受僱的日薪代職人員,可按該條例的規定放取假期。

7.5.4 教學人員的公積金計劃

(a)所有教學人員均須參加公積金計劃,並向補助學校或津貼學校公積金供款,但年逾55 歲並首次受聘於資助學校的教學人員則可豁免。有關「公積金」詳情上載於教育局網頁。供款的教師根據《公積金規則》可獲取的利益,載於各有關資助則例的附錄。

(b)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教學人員如被解僱/ 辭職/退休,其應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須扣除其僱主在公積金計劃中為該員所繳付的贈款,利息/股息及/或任何退休酬金。

(c)受僱60天或以上的臨時教師及年逾55 歲並首次受僱於資助學校的新聘教師,必須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7.5.5 非教學人員的公積金計劃

除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豁免,或受僱少於60天的僱員外,所有僱員均須向強制性公積金轄下計劃,或豁免受上述條例管限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轄下計劃供款。

7.5.6 非教學人員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非教學人員如被解僱/ 辭職/ 退休時,學校應根據《僱傭條例》訂明的款額,向有關人員發放其應得的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但付予有關人員的款項,須扣除僱主在公積金計劃中就該員所繳付的贈款,利息/ 股息及/ 或任何退休酬金。

7.6 員工發展

7.6.1 目的

(a)員工的專業才能和表現,與教育質素息息相關,並會直接影響學生的成長。

(b)為要迎接教育制度的挑戰,加上社會需求的不斷轉變,教師必須透過持續專業發展加強自己的專業技能和知識,才能與時並進,以應需求。

7.6.2 校董會的職責

(a)學校在擬訂員工發展政策時,應先與校內員工進行諮詢。

(b)學校應成立員工發展委員會,以確認員工的培訓需要及制訂員工發展計劃。

(c)學校應營造一個有利學習的環境,並為員工的專業發展提供支援和資源。學校亦應致力分配資源,讓員工能積極參與發展計劃。

7.6.3 員工發展計劃

(a)學校應將員工發展計劃列入校務計劃書中,並應按年檢討,及在周年報告內匯報

(b)學校制定員工發展政策時,應以致力協助員工擴闊個人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為目的

(c)學校的員工發展政策及計劃,必須配合辦學目標及對員工的專業需求。例如:語文能力的要求。

(d)學校應將指定作員工培訓及發展用途的津貼及其他資助,適當地撥作培訓用途。

7.6.4 員工發展及培訓的資助

學校可靈活運用「營辦津貼」內有關培訓及發展的津貼、校本管理補充津貼和學校及班級津貼等,為校內員工舉辦校本培訓課程及專業發展活動。資訊科技教育計劃亦為各學校提供一筆現金津貼為培訓教師之用。

7.7 員工考績

7.7.1 目的

學校應訂立正式的程序來對員工進行考績。學校應徵詢員工的意見,以期建立一個公平和公開的考績機制,評估員工的強項和弱點,從而確認個別員工的專業發展需要。

7.7.2 設立有效的考績機制的原則

(a)在考績周期開始時,便須確定評核人及受評人的安排。

(b)校長的考績應由校董會負責執行。

(c)在考績周期的開始階段,評核人和受核人須就工作表現的目標達成共識。

(d)校方應建立一個機制,以審核及調整評核人在考績報告中對受核人的評估意見。這個機制可包括加簽人作出評核。

(e)所有考績工作均須妥為記錄。

(f)評核人須容許受核人閱讀其考績報告,並應與受核人進行考績會晤,討論其考績報告的內容。

(g)學校須設立上訴機制,由校董會或其委任的一個委員會,負責處理上訴個案。所有與考績事宜有關的人士,即評核人及受核人,均不應出任委員會的成員。

為協助學校發展考績制度,一份名為《教師工作表現管理   (257 KB) 》的指引和一些考績表格樣本已上載於教統局「校本管理」網頁,以供學校參考。

7.7.3 保存記錄

學校須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的規定建立檔案系統,以保存所有員工的考績記錄。

7.8 員工的操守及紀律

7.8.1 目的

學校須負責處理有關員工操守及紀律的事宜,以期保持並提升教師的專業水平。

7.8.2 專業操守的標準

學校應向所有員工清楚說明校方對其行為操守及工作表現的期望。《香港教育專業守則》對如何為教師的工作表現訂立標準,提供了若干原則。列出的原則包括已廣為教育界認同的行為標準、道德水平及社會責任。有關教師的專業操守標準,請參閱該守則第2 章「對專業的義務」。

7.8.3 收受利益

(a)跟香港其他機構的僱員一樣,所有學校員工均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9 條的規定。在未得僱主(即校董會) 的同意前,僱員不得收受任何利益。任何僱員如欲收受利益,必須先徵詢校長的意見。校長如得到校董會授權,可批准有關收受利益的申請,或將有關申請轉交校董會作決定。

(b)校董會須確保學校所有人員均知悉《防止賄賂條例》內有關條文的內容。有關收受利益的詳盡指引,請參閱教育統籌局所發出的通告,而最近期的有關通告是教育局通告第14/2003    (58 KB)

7.8.4 利益衝突

學校應訂定政策及為員工提供清晰的指引,向員工說明應如何避免在工作上出現利益衝突,以及在工作上已出現或被視為出現利益衝突時應採取的行動。有關這方面更詳盡的資料,請參閱附錄9

7.8.5 採取紀律行動的一般原則

(a)為保持員工的表現水平,學校管理層須就員工的不當行為採取適當行動。學校必須根據清晰、詳盡、合理及合法的準則,決定所採取的紀律行動。為避免員工出現任何不滿和爭議,學校應先徵詢員工的意見,然後才制定一套關於紀律處分的政策。

(b)學校必須將採取紀律行動的理由及其處理程序,讓所有員工知悉。校方宜在員工聘用合約內加入有關條款。

(c)根據《僱傭條例》及各有關資助則例的規定,校董會在管理員工的工作表現時,可視乎情況採取以下紀律處分:

1暫停發放該年的增薪額;

2暫停有關教師的正常職務;

3解僱;及

4即時革職。

(d)學校須遵照資助則例有關下列事項的規定:

1暫停發放增薪額所需的通知期;

2解僱程序;及

3在終止某員工服務時發放其薪金的安排。

(e)在採取任何紀律行動前,學校必須盡力確保已向該員工提供所需要的支援和指導,以作出改善。

(f)學校必須給予有關員工適當的機會和合理的時間,去改善其表現和解釋或糾正其被指控的過失。校方須讓所有員工清楚明白申訴的程序,例如在聘用合約中列明有關的安排。對於員工犯錯的紀律處分記錄,學校可制定措施,在經過某一段時間後予以刪除。

7.9 處理員工投訴

員工有時會就某種待遇,表示不滿或感覺不公平。一般來說,校董會應根據其本身已訂定的政策和程序,處理員工的不滿、爭議和投訴。訂立員工投訴程序的原則如下:

(a)校董會應在徵詢員工的意見後,訂立一套處理員工投訴的校本政策。

(b)校方須清楚訂明有關的政策及程序,包括上訴機制,並須通知所有員工及確保員工充分了解有關內容。

c)學校須建立一套制度,處理不同職級員工所作出的投訴。任何投訴均須由一名適當職級的獨立人員進行調查,並由另一名較高職級的人員再行覆核。

(d)處理員工的申訴時,應盡可能先由最低層的管理人員處理,即由該員的直屬上司試行解決。如有關的不滿仍未能獲得解決,則應交由較高層的管理人員處理。

(e)所有員工都需知道如有不滿時應先向何人申訴,以及接可以採取的行動。學校亦須清楚訂明遇有不同職級員工的投訴時,應分別由何人負責處理,以及如何處理

(f)如員工投訴的對象是其直屬上司,則校方應視乎實際環境的需要委任一名再高一級的人員或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處理有關投訴。至於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則應由與投訴人同一性別的人員負責處理。

(g)所有處理投訴的人員均須明白他/ 她是代表學校進行有關投訴的調查。因此,他/ 她必須確保在開始處理申訴個案時,已清楚地將學校的立場向當事人表明。

(h)如有投訴,校方必須從速處理,以免問題擴大;校方並須訂明在處理投訴時,各個不同階段所作出答覆或決定的時限。此外,學校亦應授權各級員工的直屬上司,自行決定如何處理個別的申訴事件,尤其是一些屬性質輕微的投訴。

(i)對於任何投訴,校方都應給予一個正式答覆。

(j)學校須將所有投訴個案的資料,包括所有面見記錄及調查報告等,妥為保存。

(k)如不滿/ 投訴的對象是校長,而在校長的層面又未能圓滿解決有關不滿/ 投訴,則須由校董會或其委任的委員會負責處理和採取所需的跟進行動。

7.10 員工的辭職、退休及延長服務

(a)校董會須負責批核所有員工的辭職及退休事宜。

(b)在批准以薪金津貼支薪的員工辭職或退休前,校董會須:

1查證該員工是否已根據有關資助則例或《僱傭條例》的規定,給予校方足夠的通知期,教師如在試用期滿後離職,須預早三個月向校方發出書面通知。若教師沒有給予校方足夠的通知期,則應繳付所欠日數的薪酬作為代通知金,而金額的上限為教師一個月的薪酬。按現行的資助則例的規定,校董會有權豁免要求員工以薪金代替通知期;以及

2核實該員工的最後受聘日期。除資助則例有關條文另有規定外,員工的薪金一般只會支付至執行全職工作的最後一天。

(c)校董會須及早計劃高層重要人員的繼任安排,尤其是校長一職。

(d)除非得到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校長或其他教師年屆六十歲即不能繼續受聘。校董會須根據最近期發出的有關通告處理校長或教師的延任申請。上述有關年齡的限制,並不適用於聘用代替休假教師的臨時教師,或核准編制以外的教師。

(e) 校董會可在發給離校校長或教師的離職證明書上註明尚未解決與僱用該員工有關的事項(例如以一個月薪金代替足夠的通知期)。

附錄4 - 招聘程序核對表

1學校在刊登校內職位空缺的廣告前,應先擬備好職責說明和遴選準則。校方應在所有申請書蓋上收件日期,並應設有登記冊,記錄收到的所有申請書。

2學校應根據校董會通過的遴選準則,甄選合資格的申請人進行面試。學校應盡量安排超過一名人員負責遴選工作;否則,應安排一名高級人員或一名校董會成員負責覆閱或抽查落選者的申請書,確保沒有遺漏任何合資格的申請人。校方應在落選者的申請表上註明申請人落選的原因。

3在有需要時,學校可安排申請人接受測試、考試,或其他恰當方式的評核。

4學校應為遴選面試作好準備,包括在面試前為遴選委員會成員舉行簡介會。

5遴選委員會須負責進行遴選面試的工作,除根據既定的準則評核各申請人外,並須綜合各委員意見擬寫遴選委員會報告。

6學校宜分開保存個人評核記錄和遴選委員會的整體意見記錄。

7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時,可考慮要求申請人的諮詢人提供意見。

8遴選委員會所推薦的人選必須呈交校董會批核。

9學校可將遴選結果分別通知落選者或獲列入候補名單的申請人。

10學校須為獲取錄的申請人安排辦理聘用手續,例如接受體格檢查和辦理教師註冊等。

11學校須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妥善保存有關招聘工作的所有文件,有關詳情請參閱附錄7(b)

附錄9 - 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是指學校人員的個人利益與學校利益有所衝突。個人利益包括人員本身及以下人士的財政上或私人私益:

1家人或親屬;

2朋友;及

3對他人欠下恩惠而必須作出回報的人士。

出現利益衝突的例子

1教職員參加評審教科書,參考書或學習資料的程序,而這些出版物是由該員的配偶、家人、親屬或私交友好撰寫或編輯、或者該員或其私交友好於上述出版社有經濟利益。

2教職員參加評估及甄選供應商/承辦商的程序,而其中有間競投公司是由該員的配偶、家人、親屬或私交友好所營辦的,或該員或其親友於上述公司有經濟利益。一些常見的例子如下:

3甄選教科書供應商

4甄選校服供應商

5甄選練習簿供應商

6甄選電腦系統供應商

7甄選裝修工程承辦商

 8甄選校巴承辦商

9甄選小食部承辦商

10 教職員接受與學校有業務往來的供應商/承辦商頻密或奢侈的款待。     

11 教職員在收生程序中為其親屬或私交友好的子女進行入學面試或決定是否取錄有關考生入學。

12 教職員擔任招聘、職位調派或晉升委員會的成員,而其中一名候選人為其家人、親屬或私交友好。

13 教職員提名或揀選學校人員參加訓練課程或往海外受訓,而其中一名獲提名人/候選人為其家人、親屬或私交友好。

14 教職員介紹學生參加其本人、家人、親屬或私交友好擁有經濟利益的私人補習社。

15校內人員負責調查一宗投訴,當中涉及該人員的家人、親屬或私交友好。:

申報利益衝突

學校應訂定正式程序,規定所有學校人員( 包括校董及教職員) 均須申報任何利益衝突。這是因為這些利益衝突有可能影響、或可能會影響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作出的判斷。這些職務包括處理招聘、職務分配、晉升和考績,以及甄選員工參加訓練課程和批准員工進修假期等工作。校董會成員及學校人員應:

1避免處理與他們個人的私人利益有衝突的公務,或就有關事宜作出決定或參與決定;

2避免取得任何可能與他的公職有利益衝突的投資或經濟利益;

3拒絕向他們的親屬、朋友或其個人所屬的會所/ 機構提供公事上的協助、意見或資料,以免這些人士/ 機構較其他的人士/機構得到不公平的優勢;以及

4熟習有關利益衝突的規則和指引,按指引程序落實執行。

有關學校人員應以書面方式申報已出現或被視為出現的任何利益衝突。申報的形式最好是使用適當的標準表格填報,或記錄在會議摘錄內。所有申報利益的記錄均應妥善保存。遇有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校董會或校長( 按適當情況而定) 應決定是否需要免除申報利益者獲委派的職務。

當某學校人員申報在某件事項有利益衝突時,該人員不應再處理有關的事務;否則,該人員應在有其他高級人員或有第二方的人員作出足夠監管的情況下才處理有關事務,以確保事件得到公正處理。根據一般規定,任何人士如其個人或家人在與晉升、署任或改編職系等有關事宜上存在利益,都不得參與處理有關事宜的遴選委員會或上訴委員會的工作。

避免利益衝突

校方除要確立申報利益的安排外,所有校董及學校員工亦應首先設法避免出現利益衝突。例如他們絕對不宜作出可能和他們在校內的職務有可能出現衝突的投資或任何的經濟利益。此外,他們亦應避免接受與學校有公事往來的人士所提供的利益,例如免費服務或過於奢侈或頻密的款待,致使他們個人須對有關利益提供構成人情虧欠。

8. 校舍及安全事宜

8.1 引言

(a)校董會有責任保持校舍的安全和生,俾使各項學校活動能順利進行。此外,學校應有周詳規劃,確保校舍得以充份地運用,為學生提供優質教育。

(b)校董會亦須負責為學校購置各項必需的家具及設備、並須負責保養及管理校舍,以及安排必要的維修工程,以便進行各項學校活動。

(c)學校應考慮設立一個委員會,由主任級教師領導,負責校舍安全、保安和維修,以及協調校舍設施的使用等事宜。

(d)校董會應確保遵守《教育條例》、《教育規例》、《資助則例》以及其他相關條例,尤其是《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所載的規定。有關校舍及安全事宜的各項通告載附錄1

(e)公共屋學校及非公共屋學校的保養事宜,分別由房屋署物業管理處及建築署物業事務處兩個不同政府部門負責。下文8.3詳述了有關轉介予上述兩個部門的程序。

8.2 校舍的用途

8.2.1 現行《資助則例》及法例的規定

(a)《中學資助則例》第45 條、《小學資助則例》第48 條、《特殊學校資助則例》(第一冊)55 條,以及《特殊學校資助則例》(第二冊)第53 條均訂明,除非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許可,否則資助學校的校舍只可用作進行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核准的學校活動。

(b)倘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學校須提供課室及附屬設備,以供教育局委任的非牟利辦學團體開辦夜間課程。常任秘書長在提出要求前,會考慮學校的特殊困難及其當時須承擔的事務,並會與有關學校進行充分磋商。學校可向租借校舍的團體收取租金及電費。

(c)《教育條例》第20條及《教育規例》第10條訂明,學校擬更改校舍用途而有關工程涉及結構性的改動,必須事先取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批准。學校如須作出以下改動,亦應向常任秘書長申請並取得批准:

1增設房產;2替代房產;及3刪除房產。

(d)學校應留意《教育規例》第12 14 條及第16 20 條所載,有關使用天台操場、進行體操或其他形式的體育活動、學生集會及課室的裝修及佈置等所訂的限制。

(e)學校應遵守《教育規例》第56 57 條所載有關寄宿學校的各項規定。

(f)根據《教育條例》第21 條,倘消防處處長及建築事務監督認為任何更改校舍的設計、結構或用途可能會令學校增加火警危險,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會要求有關學校採取各項必需的措施,以符合消防處處長及建築事務監督的規定。

8.2.2 租用校舍

學校須留意以下有關租用校舍的指引:

(a)由於資助學校校舍的保養費用是由公帑支付,讓公眾人士租用校舍應視為一項社會服務,目的是加強學校與社區的合作。故此,校方應審慎考慮申請人租用校舍所舉辦的活動的性質和目的。若擬舉辦的活動與教育、康樂或社區服務無關,校方不宜把校舍租給有關人士。不論怎樣,租用者利用校舍所舉辦的活動均不得妨礙正常的學校活動。

(b)學校應注意,所有借用資助學校設施的機構均須繳費,否則有關機構便無形中得到補助。學校應參考現行有關「租用資助學校校舍」的通告所建議的收費率,來釐定租用有關設施的收費。

(c)有關租用校舍的申請,可交由一個委員會負責審核,審核的原則和程序須經校董會通過及認可。

(d)學校應注意以下各點:

1在學校禮堂進行公開表演,須受現行的發牌規例管制。執行該等規例的工作,是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負責,故主辦當局須預先向該處處長申請批准。

2任何人士如租用學校場地舉行音樂會或文娛表演並擬收取入場費,主辦當局須先向稅務局局長諮詢是否須要繳納娛樂稅。

3學校應向租用校舍的機構發出收據,並保留收據副本以供日後查核。

4學校應備存記錄冊,記錄所有租用校舍的詳情(不論收費與否)。若是免費借出校舍,則校方須提供充分理由解釋有關決定,有關記錄會由教育局核數組查核。記錄冊格式可參考載於附錄2的樣本。租用校舍記錄冊應定期(例如每季)提交校董會審閱。

5根據《中學資助則例》第14條、《小學資助則例》第16條及《特殊學校資助則例》第一及第二冊第16條,租用校舍所得的利潤,應按照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所定的準則,記入學校的帳戶中。

8.2.3 更改房間用途

(a)在不抵觸下列情況下,校董會可自行決定更改房間的用途,而毋須事先取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1校內有足夠的課室、特別室及設施,以便能有效地對所有科目組別或學習範疇和經驗進行教與學;

2更改房間用途不會導致中一至中五班級出現浮動班以及影響核准的班級結構;

3改房間用途不涉及校舍的結構性改動,或學校的廁所設施或衞生安排或課室的通風或照明設施的改動,亦不涉及把課室分間等工程;以及

4有關改動不會引致政府支付額外的津貼。

(b)學校須把擬更改房間用途一事,預先通知所屬區域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並在有關工程完竣後,向教育局提交書面報告。如有需要,教育局其後會向學校發出新的容額證明書。

(c)學校須確保更改房間用途的工程是遵照有關法例進行的。這類工程,尤其是那些不涉及結構性改動的工程,通常不會影響學生及教職員的安全、樓宇結構、消防安全及環境衞生等。但如對所進行的工程會否引起法律爭議及相應的解決方法有任何疑問,校董會可諮詢學校的獲授權人士或有關政府部門(視乎情況而定,可分別諮詢房屋署(如為屋邨學校)、建築署(如為非屋邨學校)、衞生署及消防處等各政府部門) 。學校可採用附錄3(a)所載信件範本,向有關部門徵詢意見。

(d)如學校委聘獲授權人士負責,則校董會應把竣工後的修訂圖則/記錄送交房屋署/ 建築署備案。

(e)學校進行小型改建工程的開支,可記入營辦開支整筆津貼帳的學校及班級津貼帳內。如資助小學及特殊學校進行工程的預算開支達3,000 元或以上,或資助中學進行工程的預算開支達8,000 元或以上,則校董會亦可向教育局申請非經常津貼,以支付有關費用。惟批准與否,須視乎工程的急切性及可供撥用的經費多寡而定。另一方面,校董會亦可考慮自資進行更改房間用途所需的費用。

8.2.4 適當使用儲物櫃

關於書包過重所引起的問題,在學校裝置儲物櫃是其中一個可行的解決辦法。以下的指引目的在向各學校建議一些方法和預防性的安全拉措施,以確保學生適當地使用儲物櫃:

(a)位置儲物櫃應在方便學生使用的適當位置裝置,同時亦不應阻塞逃生通道。

(b)紀錄各學校應備存一份有關分配儲物櫃給各學生的紀錄。

(c)鎖匙

1各學校應向每名使用儲物櫃的學生免費發給一條儲物櫃鎖匙,並應保留一條副匙。學生應於學年結束時將鎖匙交還學校。

2 學校應提醒學生小心保管鎖匙。學校為學生補配鎖匙,每條可收取不超過五元的費用。這些收費應視乎情況記入學校及班級津貼帳或普通經費帳。

(d)使用儲物櫃

1各學校應就儲物櫃的使用向學生(特別是低年級學生)提供適當的指引。

2各學校應告訴學生,提供儲物櫃的目的,是讓他們毋須每天攜帶某些課本、習作簿、文具、美術材料、用具、水壺和其他各種有關的物品往返學校。學生不應將儲物櫃用作存放與上述用途無關的物品。

(e)檢查各學校應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學生適當地使用儲物櫃。

這些建議的指引並非詳盡無遺。各學校應按照本身的情況,另行制訂和實施一些可行及有效的方法和預防性的安全措施,以確保學生適當和有效地使用物櫃。

8.3 資助學校校舍的維修及改建工程

8.3.1 小型修葺工程

校長須定時巡察校舍,並須採取即時行動,以確保校舍建築物保持良好的狀況。學校可將進行例行保養及小型修葺工程所需的費用,從「營辦津貼」帳中支付。

8.3.2 大型修葺工程

(a)資助小學及特殊學校如需進行費用達3,000 元或以上的大型修葺工程,又或資助中學進行費用達8,000 元或以上的大型修葺工程,校董會可於每年三、四月期間,當教育局發出通告邀請學校申請非經常津貼時,提交申請書。學校應預計校舍需要進行那些大型修葺工程及對有關工程的費用作出預算。當教育局每年發出邀請通告時,學校可利用隨通告夾附的「校舍大型修葺/ 改建工程預算表」,填上各項有關資料。房屋署(負責屋邨學校)及建築署(負責非屋邨學校)的專業人士會審核學校提交的預算。其後,高級學校發展主任會把申請結果通知有關學校。不過,學校的申請是否獲得批准,須視乎可供撥用的經費而定。

(b)房屋署負責所有屋邨學校校舍的內部保養和外部修葺,而建築署則按核准的預算為非屋邨資助學校提供維修及保養服務,這兩個部門的專業人士會就工程的有關安排直接聯絡學校。有關屋邨和非屋邨資助學校進行校舍大型修葺工程的程序,請參閱附錄4

8.3.3 緊急修葺工程

(a)當資助學校提出要求時,工務部門/ 先導外判計劃的指定工程顧問可立刻為有關學校進行費用少於200,000 元的緊急修葺工程。

(b)學校只需填妥附錄5(a) 附錄5(b) 所載的標準緊急修葺申請表格,以傳真方式直接送交建築署的有關高級物業事務經理;如屬屋邨學校,則送交房屋署的有關房屋事務經理或屋邨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經理。此外,學校亦須把申請表格的副本送交所屬區域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建築署及房屋署/屋邨物業管理服務公司轄下屋邨的有關工務部門的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分別見載於附錄5(c)附錄5(d) 

(c)以下是學校的緊急修葺工程的示例:

1建築物工程

a因火警、颱風或遭惡意破壞而造成的損毀

b主要結構組件出現裂縫( 例如:橫樑、支柱、鋼筋三合土牆等)

c三合土剝落( 有危險性) d漏水( 情況嚴重) e爆水管f欄杆或扶手損毀

g地面下陷h山泥傾瀉/ 斜坡維修i玻璃/ 窗戶損毀j水浸引致的損毀

k污水或排水系統( 地下或地面) 滿溢l大閘、入口、圍欄、出口或火警逃生門運作失靈

m外牆剝落n黑板維修o屋宇裝備緊急維修工程的輔助工程

2屋宇裝備工程a火警颱風或遭惡意破壞而造成的損毀b損毀的消防裝備

c補充手提滅火筒的化學劑d消防喉滲漏

e水管滲漏,浮球閥、控制台、水泵及摩打運作失靈

f因水浸或漏水而損毀的開關掣板

g因負荷過重而損毀的開關裝置

 h因陳舊及缺乏定期保養而損毀的開關裝置

i保護器( 例如:接地故障電器) 控制線路的故障

j所有關閉電源的工作均須由開關掣板保養承辦商協助開關有關電掣

k更換及維修電器/ 附件,以便恢復電力供應及確保電器裝置合乎安全標準

l在定期檢查和測試電力裝置及領取證書時發現的損毀項目,以便及早向機電工程署發出表格WR2

8.3.4 校舍改善及擴建工程

(a)學校對校舍作出任何改動,包括涉及結構性改動的改建及擴建工程,必須事先獲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學校應把改動校舍的建議書,連同合比例的草略圖遞交教育局。建議書須註明進行該工程所需經費的來源( 政府經費或學校經費)

(b)工程完竣後,學校應通知教育局,以便為改建的部分( 例如新增的課室)或校舍的擴建部分進行註冊,以符合《教育條例》第19條的規定,該項條款如下:

1任何學校除在其註冊證明書或臨時註冊證明書內所指明的房產營辦外,不得在其他房產內營辦;及

2任何學校的教員,除在該校在註冊證明書或臨時註冊證明書內所指明的房產教學外,不得在其他房產內教學。」

  1. 校董會應留意,如更改房間用途涉及增加樓面的負荷量、改建或加建時,應先取得房屋署或建築署的批准。

8.4 安全措施

8.4.1 學校的保安措施

(a)校長受委託負責保護轄下的學校財物,免被濫用、損毀、偷竊及爆竊。校長必須確保學校有足夠的保安措施,特別是下述各項:

1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士擅自進入校舍或未經批准擅用學校的設施;

2將貴重或危險物品鎖好,並將鎖匙存放在一處安全的地方;

3安排校工於放學後及學校假期中負責關鎖大閘及門窗;及

4在學校留宿的校工均知悉遇到緊急情況時所應採取的行動。

  1. 學校須根據對校舍四周環境的分析,制定本身的保安政策及採取適當的保安措施,務求最能切合學校的需要。然而,本局亦建議學校採取以下的保安措施,以保障學校的日常安全:

1學校的周邊範圍應加裝充足照明,以便阻嚇意欲攀爬欄干或圍牆的外來人。學校應定期進行維修檢查,確保欄干或圍牆內外並無堆放雜物。學校四周的出入口數目應越少越好。大閘應能與周圍的欄干或圍牆提供同樣程度的保安功能,並應安裝清楚的標誌指明訪客接待處的位置。

2容易攀爬入內的窗戶最好加裝金屬窗花,並且穩固地植入牆身。牆外喉管應加裝適當的傘狀尖釘,以免被不法之徒潛入學校較高樓層。

3可能的話,學校應設立保安貯物室,用以貯存貴重儀器及教具。如學校有大量的視聽器材分布各處,則必須安裝在有保安功能的框架內。

4在貴重物品的當眼地方,應以油漆塗上或以工具鑄刻上記號,例如學校校名。一些貴重儀器,例如電腦及錄影機等,應加上清晰的標記和註明是學校財物。學校並須將各項儀器物品的貨品編號/ 型號資料妥為記錄,在發生失竊案時方便警方追查。

5學校須委派若干員工擔任「保安主任」,在放學後巡查校舍,確保門窗鎖緊。

6學校應委任持有學校鎖匙的員工,遇警報器鳴響時須回校察看情況。

7在校內存放的現金(包括政府款項及學校款項),其數額不得超越教育局規定的限額。有關規定見載於仍然生效的教育局通告內。學校收支款項應盡量透過銀行戶口進行,以減低現金遺失的風險。學校如收集了現金,應盡快存入銀行,以減低存放時或運送大量現金的風險。

8學校須考慮運送現金時的保安措施,例如是否委派了足夠的人手負責護送大額現金款項。一些保安措施的建議見載於附錄6,以供參考。

9遇有任何財物遺失或損毀,校方應立即報警及向有關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匯報。

10有關學校標準物品的損毀或破壞,以及遺失學校財物的評估及索償程序,請參閱附錄7

8.4.2 課室保安措施

(a) 實體保安

天花懸掛式放映機及其他固定設備可利用軟鋼托架固定位置。這樣做可防止設備遷移,但可讓使用者操作及調校。托架應用螺栓裝設,各端鑽入牆內或天花板上。當課室無人使用時,這些措施能有效防止盜竊,以及阻延爆竊(竊匪較難一次過偷取多項物品)。相對於為有關課室安裝窗花、實心門、插鎖等保安設施,這些措施所需的費用較少。

(b) 保安標記

永久標記(例如透過化學蝕刻的方法加上標記)對竊匪產生阻嚇作用。加上永久標記後,物品即使被盜,亦難以轉售。永久標記不易(但非不可能)磨滅或清除,是一項既容易又實用及符合成本效益的保安措施,而且也方便管理存貨。很多學校已廣泛採用這種保安方式保護電腦設備。因此,在視聽器材一併加上保安標記,一般可進一步降低所需的費用。

(c) 防盜警報系統

在校舍廣泛裝設防盜警報系統,並僱用保安機構監察,是不可行的。然而,校方可考慮為存放貴重視聽器材的課室,裝設以磁性接觸為原理的簡單保安系統連即場發聲警報器。當課室無人使用時,這套系統能有效阻嚇竊匪。若有管理員夜宿,學校更可把系統連接管理員宿舍。

8.4.3 防火措施


(a) 消防處會應學校的要求,為學校員工及學生安排防火講座,既可加強他們的防火知識,亦可提高他們在日常生活中的防火意識。詳情請參閱「學校安全與保險」有關「防火安全講座」部份。

(b) 課室及校舍的出口必須經常保持暢通無阻。

(c) 所有課室及宿舍均須張貼火警逃生路線圖。學校最少每六個月須進行火警演習一次。在火警演習時,所有學生均須離開校舍及進行點名,並將記錄登記在記錄冊內。學校的寄宿部亦須進行火警演習。

(d) 學校不應將按火警鐘的任務交予某一員工單獨負責。任何人在發現或懷疑發生火警時,都有責任即時按動火警鐘。如學校設有多於一個火警鐘,校方須確保在按動其中一個火警鐘後,其他火警鐘亦會相應發出火警響號。

(e) 學校所有人等,包括文書人員、廚務人員、維修人員,以及教師和學生,均須能夠聽到火警鐘聲,並且必須參與火警演習。

(f) 根據消防署署長的要求,所有學校均須安裝滅火筒。滅火筒須安裝在易於拿取的地方,並且妥為保養。校舍內的所有消防裝置或設備均須時刻維持性能良好。實驗室須額外加裝滅火沙及消防用水。

(g) 除廚房外,不得在校舍其他地方煮食或使用明火。廚房須特別設計和建造,並取得消防署署長的批准。在學校舉辦燒烤或火鍋活動須知及消防安全建議載於附錄10

(h) 學校範圍內禁止吸煙,校方並須要求訪客不得在學校範圍內吸煙。

8.4.4 斜坡及排水渠維修

(a) 一般來說,保養土地,包括斜坡和護土牆,是物業業主的責任。業主亦須清楚鑑定所有會影響斜坡結構的輸水設施,及埋於地下的排水渠以及它們的正確位置。

(b) 在某些情況下,學校亦可能須對延伸至學校範圍以外的地方負上保養土地的責任。學校須翻查本身的租約條件,確定學校所須負責的維修範圍,包括位於學校範圍內及鄰近地區的斜坡和輸水設施。如屬政府所擁有的資助學校,非屋學校的斜坡維修,會由建築署負責,位於公共屋內的學校,則由房屋署負責維修。

(c) 所有斜坡及護土牆均須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結構穩定及防止損壞。學校一般的斜坡維修檢查,應包括例行維修檢查及工程師維修檢查。

例行維修檢查每年須最少進行一次,學校可委派任何員工負責檢查工作。檢查的詳情可參閱由土木工程署轄下土力工程處發出的《斜坡維修簡易指南》。

工程師維修檢查須最少每五年進行一次,並由符合專業資格的土力工程師進行。有關註冊土力工程師名冊可向工程師註冊管理局索取。

進行例行維修檢查及工程師維修檢查時,學校所須注意的要點見載於附錄8

(d) 學校範圍內如有被評定為不合標準的斜坡,或鄰近該類斜坡,校方應製訂一套應急計劃作為防範措施。

校長須聯絡土力工程處及有關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就斜坡問題要求提供意見。

凡接到「危險斜坡修葺令」的學校,應與委聘的認可人士及/或顧問一同商討如何制定應急計劃。如學校受到「防止山泥傾瀉計劃」的公共斜坡鞏固工程所影響,則先行諮詢土力工程處的意見,然後才制定應急計劃。

應急計劃應包括制定在惡劣天氣下,例如天文台發出山泥傾瀉警告,學校緊急關閉的準則。關閉的準則應考慮各項土力和非土力因素,例如:斜坡的已知情況、學生身處的地方( 即已上學或尚在家中) 及當時的交通情況。

學校如受到「防止山泥傾瀉計劃」內鞏固工程的不合標準公共斜坡所影響,或接獲「危險斜坡修葺令」所應採取的措施,詳情載於教育局通告第25/98 (284 KB)

(e) 有關處理「危險斜坡修葺令」的程序載於附錄9

8.5 危機處理

8.5.1 一般危機

下列表格列出學校一般可能發生的危機,而有關的段落則列出了預防措施及處理程序

意外,傳冉病處理,學童自殺案件,氣體洩漏,炸彈警報

8.5.2 氣體洩漏

若校內出現氣體(包括不明氣體)異味時,學校應迅速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向提供緊急服務的機關求助、給予學生適當照顧、通知家長及有關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校長應保存受影響的班級及人數、事發日期、地點及時間等詳細記錄。有關詳情,請遵照教育局網頁內校內出現氣體(包括不明氣體)異味時應採取措施的指引 (  74 kB)

8.5.3 炸彈警報

(a)學校如接獲炸彈警報,除非經調查後有足夠理由相信警報只屬惡作劇,否則應慎重處理。在任何情況下,校方任何人員均不應嘗試接觸或自行處理可疑物件。

(b)接獲炸彈警報後,校長應評估情況,並立即通知警方。警方會指示校方是否須把學生撤走,以便在校舍內進行搜查。

8.5.4 處理危機的一般原則

(a)學校首先要成立一個危機處理小組,負責制定全面的計劃,處理任何可能出現的危機。小組的成員須包括校長、教師代表、文書人員、校工及專責人員。

(b)小組須全面評估學校可能出現的各種危險情況,檢討安全措施是否足夠。

(c)學校須制定計劃,應付可能出現的危機。危機處理小組須確保有關應變計劃完善和恰當。學校亦須制定特殊的政策和步驟,去處理不同種類的危機。

(d)學校須定期進行演習,確保所有員工和學生在發生特定事故時,清楚知道應該採取的行動。

(e)學校人員須接受急救及學生行為問題管理的訓練,包括能夠從學生的行為表現中鑑定有否潛在的危機出現。學校須就學生的行為管理制定清晰的指引,而所有員工均須熟悉指引內容。

(f)最後,學校亦須制定「假設發生特定事故」的應變計劃,例如:在有危機發生時,而校長或危機處理小組的主要成員不在學校,由誰人負責處理事故的人手調配安排。

8.6 保險

(a)按照《資助則例》,資助學校校舍( 包括家具及設備)因火警、天災( 如颱風、地震、水災等)及其他方面的危險( 如撞機、爆炸、道路上車輛的碰撞、灑水滅火系統漏水或水箱、儀器及喉管爆裂或滿溢、暴亂或任何人士的惡意行為) 而引致的損毀或損失、因第三者在學校毗鄰或附近進行建築或挖掘工程而引致的損毀、因偷竊及爆竊而引致標準設備的損失,以及在運送途中失去的款項(只限公帑),均由政府承擔。

(b)學校的標準設備因火警、天災、其他方面的危險、偷竊及爆竊事件而遭受損毀或損失的評估及賠償程序,以及有關的保安措施,詳列於附錄7

(c)然而,學校應自行決定是否需要為非學校部分及非標準的家具及設備和校舍購買保險。為學校非標準的家具及設備投保的費用可由綜合家具及設備津貼支付。

附錄10 -- 在學校舉辦燒烤或火鍋活動須知及消防安全建議須知

1在籌劃學校的燒烤及火鍋活動(只限使用電爐)時,校方須考慮及遵下列準則:

a學校有真正需要在校內舉辦這類活動。

b學校必須在正常上課時間以外舉辦這類活動。

c學校必須遵守下文由消防處發出的「燒烤及火鍋活動的消防安全建議」的所有安全措施。

2在舉辦燒烤及火鍋活動時,學校須進行風險評估,以決定某一指定地點的參加人數上限。

a燒烤活動從消防安全角度而言,參加人數上限要視乎學校有沒有足夠職員人手監督燒烤活動的安全,以及校內燒烤場地是否恰當安全。舉例而言,年幼的學生比高年班的學生需要更多人手看管。學校可招募家長協助監督燒烤活動。



b火鍋活動 

學校須評估火鍋活動場地是否寬敞,以及是否有足夠緊急出口供活動參加者安全使用。在決定某一指定地點的火鍋活動參加人數上限時,學校應考慮以下各項:

(1)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即時疏散,有關場地是否有足夠出口;

(2)負責監督工作的學校職員人數;

(3)參加學生的年齡;

(4)地面上的電線、拖板等會否造成絆倒危險;

(5)擺放火鍋及電爐的桌子是否穩固;

(6)電爐及火鍋等是否穩固;

3潮濕天氣會影響戶外火鍋活動的安全。電器、電線、拖板等的絕緣效能會受濕度、潮濕、雨水、水等嚴重影響,除非這些裝置屬防風雨類型。在潮濕天氣下使用電器用品及設備可能引致短路或觸電。因此,學校不宜在戶外地方進行火鍋活動。學校應瀏覽機電工程署網頁,參考有關刊物,確保使用電器的安全(網頁路徑:www.emsd.gov.hk >保障公眾安全>電力>刊物)。



燒烤及火鍋活動的消防安全建議事項

1.燒烤活動

a燒烤活動只可於上課以外的時間進行;

b燒烤場地應處於空曠而又不阻礙緊急車輛通道的地方;

c燒烤場地與任何危險品貯存所/臨時構築物/大量的可燃物料應該保持不少於九米的安全距離;

d燒烤爐的數目及燒烤炭的數量應盡量減至最少;

e不可使用易燃液體或任何危險品作點火或燃燒用途;

e燒烤場地內應放置兩具九公升裝水劑或4.5公斤裝二氧化碳滅火器;

f進行燒烤活動時,應安排足夠員工在場看管,以確保消防安全;及

g進行燒烤活動時,不可在燒烤場地同時舉行其他活動。

2.火鍋活動

a火鍋活動只可在上課以外的時間進行;

b只可使用電力,不得使用其他燃料或明火;

c進行火鍋活動時,應注意避免電力超出負荷,並須使用合適的爐具及火鍋盛器,以防止因湯水沸騰或爐具盛器打翻而產生危險;

d於室內進行火鍋活動時,應保持空氣流通;

e進行火鍋活動的場地內總人數不可超過由教育局簽發的「容額證書」所訂明的最高限額;

f進行火鍋活動的場地內應放置兩具4.5公斤裝二氧化碳滅火器;及

g進行火鍋活動時,應安排足夠員工在場看管,以確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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