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67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科目: 稅務法規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有關申請復查之規定。試問:
何謂復查?其與同法第 17 條之查對更正有何不同?(9分)
復查應向何機關申請?請舉一例說明之。又復查申請書之內容應具備那些要件?
(9分)
甲公司設於臺北市,其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民國 105 年7月1日接獲核定
通知書,應補繳稅額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繳納期間自 105 年7月15 日至 7月
22 日,甲公司對此項核定不服。試問:
甲公司應向何機關申請復查?(3分)
若甲公司設籍新北市,其受理復查機關為何?(3分)
申請復查之最後期限為那一天?(3分)
甲公司申請復查時應先繳納多少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3分)
二、甲公司生產之貨物,銷售給經銷商乙公司,再由乙公司銷售給丙公司。甲公司應乙
公司之要求,經常將銷貨發票由甲公司直接開立給丙公司(此即通稱之跳開發票),
以達規避稅捐之目的,試問:
甲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三、依所得稅法第 4條之 4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 105 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土地,
其交易所得應依第 14 條之 4至第 14 條之 8及第 24 條之 5規定課徵所得稅。有關資
料如下:
張君於 105 年2月10 日購入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總價 10,000,000 元(房屋
3,000,000 元,土地 7,000,000 元),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及公告現值分別為 3,800,000 元
及4,000,000 元,物價指數 100%。
該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 107 年1月2日簽約出售,總價 12,000,000 元(房屋 3,600,000 元,
土地 8,400,000 元),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及公告現值分別為 5,000,000 元及 4,700,000 元,
物價指數 110%。
購入及出售之仲介費分別為 100,000 元及 120,000 元,購入及出售之契稅分別為
60,000 元及 65,000 元,持有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為 80,000 元,管 理 費 90,000 元。
試問:
張君出售本戶房屋、土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交易所得、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各為若干?請列計算式。(24 分)
張君出售本戶房屋、土地之簽約日 107 年1月2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107 年1月
15 日,交屋日 107 年1月18 日,張君申報本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最後期限為
那一天?(6分)
四、最近媒體報導財政部有意將遺產及贈與稅率由現行之 10%提高至 20%。試問:此項
稅率之提高是否能使遺產及贈與稅之稅收倍增?理由何在?(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