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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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考試別
:
司法人員
等 別
:
三等考試
類 科
組
: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科 目
:
稅務法規
考試時間
:
2
:
※注意:可以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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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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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我國稅捐稽徵法規定,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
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
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試問有關檢舉獎金之核發規定為何?檢舉案件有
那些情形不適用核發獎金之規定,請說明之。(25 分)
二、林先生目前擁有 2間房產,占地各 1公畝,A縣市的房產公告地價新臺
幣(下同)1,700 萬元,公告現值 2,400 萬元,未申報地價,做出租使用;
B縣市的房產公告地價 1,200 萬元,申報地價 1,500 萬元,公告現值 2,000
萬元,做自住使用,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經向稽徵機關申請獲
准。假設 A縣市之累進起點地價為 400 萬元,B縣市之累進起點地價為
300 萬元,試問:(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位於 A縣市的房屋,其應繳納地價稅為多少?(13 分)
位於 B縣市的房屋,其應繳納地價稅為多少?(12 分)
三、李先生係我國國民,住所設於臺北市,於民國 112 年5月逝世,其妻子
仍健在,另有二名受扶養子女,兒子 24 歲,女兒 16 歲,下列為李先生
死亡時遺產相關資料:
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依死亡日收盤價格計算之價值為 5,000 萬元,其
購入成本為 4,200 萬元。
位於臺北市房地產一處,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 2,500 萬元,土地公告
現值為 4,500 萬元,土地公告地價為 1,500 萬元;整戶房地產市價為 1
億元。
李先生曾於 109 年8月贈與其兒子 1,000 萬元,當時已報繳贈與稅。
試問:(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遺產總額、遺產淨額及應納遺產稅額各為多少?(15 分)
何謂視同遺產?其立法意旨為何?(10 分)
提示:配偶扣除額 493 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 萬元、喪葬費扣
除額 12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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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回答下列問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張先生單身,今年 42 歲,有二間房屋分別位於臺北市與新竹市,新竹
市的房屋自住,臺北市的房屋出租。111 年度所得及其相關費用資料
如下:張先生服務 A科技公司,全年薪資收入 600 萬元(不含員工分
紅配股),並取得任職之 A科技公司(為上市公司)新發行記名股票
(員工分紅配股)10,000 股,每股票面金額 10 元,公司於民國 111 年
5月10 日將股票交付張先生,交付股票日該股票之時價為 200 元,假
設該分紅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此外,尚有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0 萬元、金融債券利息所得 10 萬元、國內股票股利 350 萬元、上市
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 200 萬元、房產租金收入 100 萬元。111 年
度張先生的購屋借款利息 100 萬元(自住房屋的借款利息 40 萬元,出
租房屋的借款利息 60 萬元);健保費 20 萬元、勞保費 6萬元、人身保
險之保險費 30 萬元;付與醫療院所醫藥費 8萬元;捐贈給財團法人慈
善機構 120 萬元,全部扣繳稅額 80 萬元。試問:張先生於 112 年5月
申報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其綜合所得總額、一般扣除額、應自行繳
納(退還)稅額各為多少?(15 分)
提示:一般個人免稅額每人9.2 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12.4 萬元;薪資
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上限 20.7 萬元;每人基本生活費19.6 萬元。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 級距 稅率 累進差額
1 0-560,000元5% 0
2 560,001-1,260,000元12% 39,200元
3 1,260,001-2,520,000元20% 140,000元
4 2,520,001-4,720,000元30% 392,000元
5 4,720,001元以上 40% 864,000元
王先生 111 年度綜合所得淨額 300 萬元,全年扣繳稅額 15 萬元,當年
度王先生捐贈土地乙筆給政府,該土地取得成本為 250 萬元;此外,
111 年度王先生有上市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 200 萬元、未上市公
司股票且該發行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
創事業公司,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滿三年又一個月之證券交易所得 100
萬元、買賣某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獲交易所得 180 萬元、
國內股票股利 150 萬元;同年他也獲得香港地區所得 120 萬元(未在
該地繳納所得稅),另外王先生 111 年度獲得於 106 年投保之要保人
與受益人為不同人之人壽保險死亡保險給付 3,500 萬元。請依所得稅
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王先生 111 年度之基本稅額、基本
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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