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法制 原住民族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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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原住民族及稅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0970
別:原住民族特考
別:三等考試
組:法制
目:原住民族法規(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教
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考試時間: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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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民國 104 18日發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按
辦法之規定,請說明:
智慧創作之申請,在何種情事下,主管機關得主動協調有利害關係之原住民族或
部落,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10 分)
主管機關為審查智慧創作之申請,認定智慧創作時應參考的基準為何?(15 分)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係依原住民族教
育法第 24 條第 1項規定訂定,並於民國 103 69日發布施行。
請說明該實施辦法訂定之要點。(10 分)
請從我國憲法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範架構,說明該實施辦法訂定之目的。(15 分)
三、甲原住臺東縣延平鄉,生父乙(非原住民)、生母丙(山地原住民),且甲未從具
原住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甲於民國 52 年間經丁(山地原住民,丙之
親姊妹)及其贅夫戊(本籍湖南省,民國 89 年歿)收養為養女,又甲於民國 52
間為收養登記申請時,已約定從養父姓,而戊不具原住民身分。
今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為山地原住民身分,試問:戶政事務所依法應如何處
理?(20 分)又,甲是否得主張改從養母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5分)
相關法條:
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第 1項:「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2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
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第 5條第 1項:「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2項:「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
民身分。」
3項:「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
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四、民國 104 24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8條,請說明修正要點與修正
目的。(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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