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法制 原住民族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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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
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51170
考 試 別:原住民族特考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法制
目:原住民族法規(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教
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考試時間: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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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自 102 11日起,指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臺灣桃園、新竹、苗栗、南投、
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 9所地方法院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請說明
其審理案件之範圍及類型,並從「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之條文說明設置之目的。
25 分)
二、為促進原住民就業,「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項規定,依政府採購
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
低於總人數 1%;第 3項復規定,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 1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
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又「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亦作相同意旨規
定,即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
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 2%,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請問:上開「原住
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是否與憲法平等原則相牴觸?(25 分)
三、具法定原住民身分之甲以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一筆,與非原住民之乙成立信託契
約,由乙依信託本旨為該土地之管理、處分、收益;乙復以信託為原因向地政事務
所提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試問:地政事務所依法應如何處理?(25 分)
四、
按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的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方式有那些?(20 分)
具法定原住民身分之甲與非原住民之乙結婚,甲、乙兩人今(103)年年齡均為
39 歲,收養一年齡 5歲之丙為養子,試問:丙得否取得原住民身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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