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法制 刑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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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
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51150
別:原住民族特考
別:三等考試
組:法制
目:刑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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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長甲僱用漁工乙在海上魚,甲因工作惰,常以語責罵乙某日罵乙時,
乙拿起漁刀要刺殺甲,甲旋即打落漁刀制伏乙,為報復乙之行兇,並把乙關在船
不放乙出來。結果乙因高燒不退,心肺衰竭而死。試問:甲
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二、甲開車不慎,追撞前車。由於甲因案通緝,故自行製作一張名為李四的駕駛執照,
隨身攜帶。警察乙來車事故現場處理車禍時,求甲出駕檢查進行酒測
甲出示李四之駕照給乙檢查,於酒測後,乙要甲在酒測單上簽名確認,甲為了怕被
追查,遂簽上李四的署押。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三、甲乙本為夫妻,裁判離婚後,法院 6歲女兒 A之監護權判給母親乙。甲因一週只
能探視 A一次,心生怨懟。某日,甲到 A讀之幼稚園帶走 A,並詢問要不要和爸
爸一起去天堂,A允諾之。甲遂開車將 A帶到一處空地,兩人在車內引廢氣自殺。
果,A死亡,甲則獲救。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四、甲乙原為男女朋友。交往時,甲男借給乙女一支手機使用,分手後,甲男向乙女追
討手機,乙女相應不理。甲男遂侵入乙女住宅,取走乙女之提款卡,並持提款卡到
ATM 提款,得款 6萬元。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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