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
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
114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等 別
二等考試
類科組別
移民行政
科 目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
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
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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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項之規定,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有法定事由,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
容。請問:
不服暫予收容之救濟與依提審法聲請提審,在提起救濟之主體、程序
及管轄法院等有何不同?(20 分)
受收容人欲免於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執行,除提起法律救濟外,應
尋求何種暫時性之權利保護?其若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
內政部移民署此時應如何處理?(20 分)
二、大陸地區人民甲男與我國國民乙女在美國結婚,甲男檢附相關資料申請
來臺團聚。經主管機關予以否准,其理由略以:甲男與乙女於美國結婚,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1 條第 3項及第 52 條第 1項規
定略以,本章所稱行為地,係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結婚之方式及
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因該結婚之行為地屬第三國,故無從適用
上開規定,爰甲男團聚申請案歉難許可。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涉外
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精神,論述主管機關之否准有無理由?(30 分)
三、外國籍的甲男與我國籍的乙女結婚後定居臺灣地區,甲男欲申請歸化,
惟其曾因通姦行為遭判決有罪處以緩刑,故遭主管機關依國籍法第 3條
第1項第 3款規定,不符「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
案件紀錄」之要件,而予以否准。甲男不服否准處分提起救濟,主張通
姦罪已除罪化,通姦行為即不應再視為刑事犯罪或所謂不良素行,請問
甲男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